留地修路被转租建厂谁赔青苗赔偿费钱

因为征地出租人与承包人如何分配青苗费,青苗费是否已包含所栽的树钱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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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家承包生产队60亩果园,国家修路要占10亩,生产队想把青苗费和果树赔偿款都拿走,我们该怎么维护权益?_百度知道
我家承包生产队60亩果园,国家修路要占10亩,生产队想把青苗费和果树赔偿款都拿走,我们该怎么维护权益?
当初承包时所谓的果园就一荒山,只有很少的梨子苗(约少于100棵)到处都是杂草,我们是用来种桃子的,合同也规定在我们进场前生产队必须腾出所有场地供我们经营,进场后我们就种了桃子(买苗的合同票据,种苗的人工都有记载)现在已12年了,还有18年到期,当时签合同时不懂,写的是果园承包合同,而且最后一条是&合同期满后园内苗木双方协商处理”我们提出异议,他们解释说是协商处理是把苗木处理给队上的价格,我们就签了。现生产队上就说那果树是他们的,土地赔偿款,青苗费和果树赔偿款他们全部都想要。找村上和乡上,都解决不了。看这满山的果树,我们真是欲哭无泪啊,辛辛苦苦做了那么久,投了我们几乎全部积蓄,难道他们说拿去就拿去了吗?我们该怎么办?请大侠们指点迷经,我们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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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没到期,还有18年到期,也就是还能经营18年,现在国家修路要征收,那没办法,不能抗阻,只能服从。土地是所有权是集体的,当然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应该归集体,但我认为目前青苗费和果树赔偿款应该给经营者,赔偿款要按国家规定,不能无理取闹。我建议协商解决,解决不好可以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根据国家规定,从正常渠道处理,切不可冲动。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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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有合同就不要怕,现在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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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修路征收土地,土地已经测量,青苗已经数过,请问什么时候土地款和青苗费用能批下来
正常情况下您应该签订了补偿协议 协议里会写明到款时间,你可以看一下是否有协议。一般都是2个月。
我承包的山地,100多亩桃园,土地合同这个月底到期,可国家征收已经清点了了,所以着急
盼望合同期内款能到
我没签协议,只是他们青苗都已经数过,
清点青苗不代表你们对补偿已经达成一致。只有在双方对补偿没有争议签订补偿协议后才会付款给你,当然具体也会有口头约定的。所以什么时候能拿到款你需要和对方确定,正常情况下是2个月就会到账。
赔偿款非常低,他们知道我土地合同已经快到期,,,,如果和生产队续签合同,难度很大,,如果续签,生产队要求对半分青苗款,所以不好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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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从村里承包的土地转租给乙,现国家征用土地,问:土地和青苗赔偿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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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青苗的赔偿给我 把徒弟赔偿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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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政府规划修路征地,只给了土地面积补偿,没有对土地上的青苗进行补偿,是否合理合法?_百度知道
政府规划修路征地,只给了土地面积补偿,没有对土地上的青苗进行补偿,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村民对其制定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是否可以拒绝其动工?如果未征得大部分村民同意而强行动工,是否合法?请问国家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大体情况是怎么样的?谢谢解答!满意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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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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