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合同到期不续签赔偿标准,8月份在续签有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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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两个多月了,还没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如果我不签,可以要求单位赔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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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两个多月了,还没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可以根据
《》第六条后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要求单位赔补偿金吗?只签了一个协议(不是合同),就是每月产量做到多少就拿多少钱,没做到产量就扣钱。
纵横法律网网友
1、如果是单位管理的疏忽,导致未能和你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你可以钻这个空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
2、本人大胆推测你讲的这种情况,协议就是合同,合同就是协议。只是说法不一样而已,没有权利义务上的实质差别。
具体需要根据你所谓的不是合同的协议中的内容才能进一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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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回答区共&3&条
纵横法律网网友
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的。
纵横法律网网友
你的那个协议其实就是合同了,规定了最重要的几条(影响你拿到你想拿的赔偿金的几条哦)
1、你的工作内容
2、你的报酬
纵横法律网网友
协议即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你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不服的话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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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法律知识我日和公司签的合同到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_百度知道
我日和公司签的合同到日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
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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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赔偿,是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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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外来务工者徐先生:我于2013年6月入职某公司并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我仍在公司上班,但没有续签合同。8月4日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我。请问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解雇我,我应如何维权?-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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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者徐先生:我于2013年6月入职某公司并签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我仍在公司上班,但没有续签合同。8月4日公司以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我。请问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解雇我,我应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09:59:45] 来源:[] 作者:[记者龙永辉]
& & &外来务工者徐先生:我于2013年6月入职某公司,合同至今年6月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我仍在公司上班,但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合同。8月4日,公司说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我发出《解雇通知》,和我结算工资后,就将我解雇了。请问,公司以莫须有的罪名解雇我,我应如何维权?
& & 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劳动者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徐先生的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徐先生的确存在上述行为,则可解雇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则徐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徐先生的陈述,其在日至8月4日在该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则徐先生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主张自日至8月14日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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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租赁的门面合同到期后,房东一直不愿续签合同但每月房租费还是按期交付了的。现在门面拆迁,房东告诉我们什么都赔偿。想请问我们租赁户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如果有又按什么文件规定进行赔偿呢?
提问者:| 浏览次数:3799次 |问题来自:上海
我们所租赁的门面合同到期后,房东一直不愿续签合同但每月房租费还是按期交付了的。 现在门面拆迁,房东告诉我们什么都赔偿。想请问我们租赁户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如果有又按什么文件规定进行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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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了你用什么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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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办事
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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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交纳多少个月的房租 如果已经没有租金意味租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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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基本无法赔偿的 因为合同到期了
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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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拆迁要赔偿,你可以请个律师,口头续租在法律上也承认的,而且你在合同到期后确实一直给房租,一直在继续使用。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
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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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的
房天下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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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如果到期的话,你们要赔偿挺难的。没什么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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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赔偿吗?我从2002年工作至今。期间签订4次合同,最后一次是日~叩谢
有赔偿吗?有的话怎么个赔法?
从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才要求各类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也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算你的经济补偿金为3.5个月工资。
你2002年至2007年12月工作期间是否有补偿,要看2008年之前的规定,各地不一样,我们这里是2008年前国有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企业不必支付。所以在我们这里,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因合同期满终止补偿的计算年限是不一样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97条第三段。
因为这个问题比较专业,建议你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咨询一下2008年前的政策规定。
&#8226;&#8226;&#8226;&#8226;&#8226;&#8226;&#8226;&#8226;&#8226;&#8226;
回答1: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2:我觉得日那次签订合同就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于赔偿的话,工作一年至少多付一月工资,若公司蛮不讲理,你甚至可主张双倍工资赔偿。祝你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施行的过渡安排。从理论上说,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就是一部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按照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如果法律需要有溯及力,就应当在法律中明确。本条规定就是回答劳动合同法哪些规定有溯及力,哪些规定没有溯及力。
从1994年劳动法通过,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正式确立到现在已有十多年,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这是劳动合同法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本条的规定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现行的劳动合同该怎么办?相关的制度如何衔接。本条的规定有以下四层含义:
一、本法施行后,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将于日施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这样,不致于形成新法施行,劳动者都需要跟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劳动关系发生大的波动。
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如何计算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后,就要回答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三、本法施行前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没有合同依据,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个问题,本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本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超过一个月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对于本法施行前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否则,也应当承担本法第八十一条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的货币补偿。它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本单位辛勤工作的回报,也是对劳动者重新找工作期间一种生活补助。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1994年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具体规定了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本法根据实践的情况,结合劳动法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七种情形,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与现行的作法相比,本法扩大了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即除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外,对劳动合同终止,也要给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种作法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举措,但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对这部分成本,原来用人单位用工时并没有考虑。如果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如果从本法实施前开始计算,显然不合理。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同时,考虑到劳动部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了具体规定,目前企业也是按照这个规定来作的。另外,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虽然这个《暂行规定》执行到2001年6月被废止,但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经济补偿也要执行到2001年6月。而且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要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经济补偿。目前这个《规定》还有效。本法需要与现实的作法相衔接,因此本条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
你知道这是神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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