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胜芳镇内农贸市场卫生费还收吗财政局管吗

东海县洪庄镇农贸市场可以收卫生管理费吗_百度知道
东海县洪庄镇农贸市场可以收卫生管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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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费有专门的部门收取,但是不多,3个月24元,不明白你说的是你自己要私下收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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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编  号:青财综[号
各区(市)财政局、卫计局(人口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制度建设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各项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强化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工作。  二、规范征收程序  要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做出征收决定和送达等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处理公正;对于委托乡镇(街)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当先经过催告程序;要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执法随意化,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合法、公正; 征收过程中要注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四缓收&(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等工作制度。  三、严格资金管理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挪用、私分;征收社会抚养费时要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白条形式收取社会抚养费;按规定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标准、程序、年度征收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方式咨询相关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
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5号)的规定,妥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提供财力保障,不能因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而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保障水平。
  四、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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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财非税〔2014〕26号
凤台县、各区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省医疗收费票据监管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财综〔2012〕2394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2306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和式样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规格种类和式样,明确我省医疗票据规格种类和式样如下:
1.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2.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3.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4.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
医疗收费票据均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收据联,棕色墨色,黄色底纹;第二联为记账联,黑色墨色;第三联为存根联,红色墨色。具体式样及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4。
二、医疗收费票据有关项目内容说明
票面上有关项目内容说明如下: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列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中的项目勾稽关系:
总计=医保统筹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其他医保支付+个人支付金额
三、医疗收费票据填写要求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按照票面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要打印每项项目及明细。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打印项目包括床位费、诊查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和其他,打印时按上述次序纵向打印。其中:药品费项目包括西药费、中成药费和中草药费。
实际医疗过程中未发生项目不在医疗收费票据上打印。
四、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及发放管理
我省医疗收费票据印制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省财政厅授权各市级财政部门印制。市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收费票据承印企业,报省财政厅备案。
印制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时,使用防伪专用纸张(收据联)和防伪油墨,在收据联上套印由财政部批复的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设置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防伪标识。
县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领购,市、县级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各级医疗机构直接向印制企业支付印刷费。
五、做好新旧版医疗收费票据的衔接
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医疗机构正式启用新版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三批财政票据票样的通知》(财综〔2006〕1421号)附件7中:门诊挂号费收据、门诊医药费收据(手工票)、门诊医药费收据(机打票)、住院医药费收据(手工票)和住院医药费收据(机打票)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旧版收据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于2014年6月25日前,按原申领渠道,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据核销和空白收据销毁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核销旧版医疗收费票据,做好新旧版票据的有效衔接。市级卫生部门、县区财政部门于2014年6月27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科。
各级卫生部门督促指导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收费系统调试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
六、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票据管理人员和相关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卫生部门要全面掌握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县区财政局请于2月15日前,将2014年度新版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计划,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票据科。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在贯彻落实《安徽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附件:1.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 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3.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 4.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 5.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标识式样及其含义说明
&&&&& 6.2014年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印制计划表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卫生局
& 2014年1月15日
网友评论 (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才可显示)
无相关信息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卫生局关于淮南市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办单位:淮南市财政局 电话:
传真: 投稿信箱: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  邮编:2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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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
会计职称辅导热招:
&&&&&&&&&&>&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区菜市场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城八区物价局、财政局、商委、工商分局:
  为方便人民生活,促进社区菜市场的发展,根据市政府1998年16号文件的规定和市政府今年在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60件重要实事之一“新增规范化社区菜市场50家”的要求,决定将向进入社区菜市场的经营者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由按比例改按定额收费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列入市社区菜市场建设计划并经验收合格的社区菜市场项目,在建成开业二年内,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进入社区菜市场的经营者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经营蔬菜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30元收费,经营粮油、副食(包括调料、熟食等)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50元收费,经营肉类、水产、水果、小百货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60元收费,经营花卉及其它商品的按每月每摊位不高于100元收费,二年期满后按原收费标准收费。
  二、在社区菜市场经营的下岗待工人员和失业人员,自开始经营起一年内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第二年按第一条的规定交纳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去年开业的社区菜市场,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二年内按上述收费标准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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