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市场主体诚信管理平台在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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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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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备案指南(2013年)|外省水利施工企业进河南备案要求
登陆水利厅网站
文件打开地址:部门专栏-建设管理-水利企业信用-信用管理平台-温馨提示
一、备案范围
凡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货物供应、质量检测及其他等企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备案,经审核发布后方可参与我省水利建设市场活动。
二、备案程序
(一)用户登录
各级用户直接登录“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进入页面;或在河南省水利厅(http://www./)首页,点击页面右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在跳转页面点击“信用信息公开”进行登陆。
(二)用户注册
  登陆管理平台后,点击左侧“温馨提示”框中“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操作使用说明”,查询用户名和初始登录密码获取方式。
(三)报送流程
1.市场主体完成注册后按要求自主填写信用信息并打印。
2.外省入豫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及厅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水利厅报送。
3.省内其他市场在主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水利厅。
(四)受理时间
1.省水利厅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受理一次,每个季度的第一周为集中受理时间,受理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并发布。
2.每个月的第一周受理更新申请,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应及时登录管理平台更新并提交《企业信用备案内容更新申请表》。
三、备案要求
1.法定代表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亲自到省水利厅办理备案事宜。
2.市场主体可明确1—3名委托代理人(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专职在我省参加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人员不予认可。
3.已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标的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信用备案时如实填写人员是否在建,如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提交《项目管理人员在建注销申请表》。
省外入豫备案单位应设立驻豫机构,备案时应提供该企业驻豫机构在豫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固定营业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商用房)。必要时可对企业驻豫机构的办公场所、设备、管理人员、执业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5.外省备案单位应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出具的诚信证明(包括质量、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不良行为等情况),应有具体查询或联系方式。
6.备案材料一经发现存在造假或不实的情况,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资格且一年内不予备案。
四、备案材料
市场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应一致。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审核后退回。
凡备案中涉及到的人员均应提供劳务合同、近三年的社保发票和人员明细((应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其查询方式。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
7.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8.企业水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
9.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水利工程施工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证书;
11.近五年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及单项施工合同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水利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鉴定书)及业主评价;
12.有关奖惩记录文件和各类获奖证书。
(二)监理企业
1.《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
6.监理人员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7.企业水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职称证、身份证;
8.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9.近五年内具有代表性的大、中型及单项监理合同额在50万元以及上水利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鉴定书)及业主评价;
10、有关奖惩记录文件和各类获奖证书。
(三)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
6.招标代理机构中有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专职人员(甲级20人、乙级10人)职称证、注册证、身份证;
其中水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要求:甲级5人、乙级3人;
其中水利工程注册造价人员要求:甲级3名造价工程师、2名造价员,乙级2名造价工程师、1名造价员;
7.近五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水利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及业主评价;
8.有关奖惩记录文件和各类获奖证书。
(四)质量检测单位
1.《质量检测单位信用档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
5.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6.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
7.质量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8.近五年内具有代表性的水利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及业主评价;
9.有关奖惩记录文件和各类获奖证书。
(五)货物供应单位(包括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自动化观测、水文观测设备和其他重要设备、材料等)。
1.《货物供应单位信用档案》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资质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
6.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7.近五年内具有代表性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及业主评价。
说明:本文件为拨打水利厅办事专员电话告知的结果,信息准确可靠,照此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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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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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39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第四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第五条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的精神,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行业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度和标准,建立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发布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同时将信用信息及时报送水利部。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写信用信息,按以下程序报送:(一)中央企业、水利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水利部报送。(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水利部。(三)其他企(事)业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八条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及认定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行实时更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第十二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利用已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第十三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息公告、传送及时准确。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在水利部指导下,研究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信用数据库建设标准等;建立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并采集、记录和管理信用信息;组织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知识培训教育。同时,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第十六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生活休闲娱乐、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39等内容。
 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 ,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监管,我部制定了《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印发 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号) 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  纪发 ( ?2011? 16 号) 水利部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水 建管?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 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号)和《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经 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并根据水利部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 行办法》...  (国办发〔2007〕17 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 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 号)和本省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 、、 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 号)《水利 、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 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 档案的通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 制定本办法。 ...你当前所处位置:
&&&&我省水利建设活动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我省水利建设活动全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近日,湖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在水利建设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从日起,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从业的市场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投标人信用档案打印系统”下载并打印投标人信用档案,提供给资格预审或评标委员会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市场主体单位信用档案中的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前,通过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申报系统更新、补充信用信息;未记录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水利工程投标时不予认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时,要核查中标候选人信用档案。    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诚信(AAA级、AA级、A级)、守信(BBB级)、失信(CCC级)三等五级,AAA级表示信用很好,AA级表示为信用好,A级表示为信用较好,BBB级表示为信用一般,CCC级表示为信用差。在水利部和湖南省出台新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前,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初始信用评级采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价结果。未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单位,已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初始信用等级视为BBB级,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初始信用等级视为CCC级。湖南省水利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单位信用等级升降划定了具体的标准,通过标准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的,信用等级分值权重一般为总分值8~10%。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人信用信息的应用要求。其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及评标可参照执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市场主体单位,可采取建议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在评优活动中予以加分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其他政策支持等激励措施;对失信的市场主体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对连续两次被水利部或我省评为CCC级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单位,停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其资质等级。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备案指南(2013年)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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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备案指南(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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