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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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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中心: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号)、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2]9号),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工作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护设备质量检测项目及内容
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包括常规检测和专项性能检测,常规检测为必检项目,主要包括:
1、设备制作质量检测。包括防护设备门扇厚度、防护设备钢构件焊缝强度、混凝土强度、钢结构防护设备门扇内外面板厚度及型材尺寸、混凝土结构防护设备门扇内部钢筋布置、受力钢筋直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闭锁轴及铰页轴的直径和闭锁传动件蜗轮蜗杆副精度、密封件质量、油漆质量等。
2、几何尺寸与配合尺寸偏差检测。包括门框几何尺寸偏差检测、门扇几何尺寸偏差检测、门扇与门框配合尺寸偏差检测、门扇及门框上的支承板和斜扁钢及嵌压板高度偏差、位置偏差检测、活门及密闭阀门等防护设备的几何尺寸与配合尺寸偏差检测。
二、检测主体与服务对象
1、委托具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利用专门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国家颁发的《》(RFJ01-2002)
、《人民防空工程试验测试与质量检测标准》(RFJ04-2009)的规定,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2、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服务对象为国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三、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
1、实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拟制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企业销售防护设备产品应当使用统一合同,并报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各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所有对外销售合同必须报省人防质量监督站确认后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方可对外销售产品。
2、防护设备产品实行合格证审查制。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防护设备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规定要求,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防护产品出厂前必须由具备人防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书后,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统一核发产品合格证。
3、在开展人防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试行阶段,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技术人员从各设备定点生产企业交叉抽调,由省人防质量监督站统一调配派遣。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取费方式和标准,试行期为二年,在试行阶段为简化计算,常规检测(产品出厂检测)取费按照各类产品型号定额价格的3%包干结算。此项费用由各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支付,列入产品销售成本。
5、各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在试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省人防办。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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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inx/1.2.0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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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价格管理的通知
  赣人防综[2011]23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期发现部分防护设备定点企业无视国家人防办、省人防办有关规定,有乱报投标价的情况,导致投标报价大幅度超过省人防办公布的信息价,严重扰乱了防护设备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价格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实行明码标价。产品出厂价严格执行《关于发布2011年度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出厂价)的通知》。产品安装工程综合费要有明细和单价。
  二、防护(化)设备安装工程综合费应执行我省现行人防工程计价依据,且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省人防办2011年度公布信息价的30%。防护(化)设备安装税金、远程费、现场检测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另外计取。
  三、防护(化)设备合同总价,由产品出厂价加上设备安装工程综合费组成。有关单位在采购防护(化)设备时,对防护(化)设备的价格可向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造价科咨询(电话:0791-8843965)。
  四、对定点企业的违规行为,省人防办将严格按照赣人防发[2011]28号等有关文件进行查处。
             &                &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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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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