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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意见书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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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意见书
释 义............................................................... 3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 ................. 4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 ............................................. 4
(二)本次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
投资者合计人数 ........................................................... 4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 5
三、关于公司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 7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 7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的意见 ............................... 8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的意见 ... 9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的意见 ............ 10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0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股份公司、发行人、路骋国旅指 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卓平信息 指 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艾想投资 指 上海艾想投资有限公司
葆贤信息 指 上海葆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易津投资 指 上海易津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
接力天使 指 上海接力天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界甲信息 指 上海界甲信息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指 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指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券商、宏源证券 指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6-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意见书
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骋国旅”或“公司”)系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推荐并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有限公
司。日,路骋国旅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股票事宜履
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股票发行实际缴纳出资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路骋国旅的主办券商,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规则,对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尽职调查职责,并就其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了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申请核准条件的意见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
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东人数
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方式为定价定向发行,发行前股东人数为6人,本次发行新增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机构投资者2名。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合计8人,累计不超过200人。
(二)本次发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人数根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
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根据公司定向发行方案及实际认购结果,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新增投资者2名,新增投资者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2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合计未超过35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治理规范性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主办券商通过访谈,查阅公司章程、三会会议记录,查阅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等形式对路骋国旅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路骋国旅现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已于日通过创立大会审议。主办券商认为该《公司章程》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在实际运行遵守公司章程,未发生违反章程必备条款规定的情形。
(二)路骋国旅于2014年5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人治理机制,制定了三会议事规则,明确了三会及相关主体职责。主办券商认为,路骋国旅已建立符合公司现阶段规模、特点和公司治理机制基本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职责和议事规则明晰。
(三)主办券商查阅了路骋国旅公司章程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认为
路骋国旅现有治理机制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路骋国旅已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
1-6-6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主办券商核查了路骋国旅自挂牌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认为路骋国旅三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安全保存且较为完整。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符合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均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存在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的情形。
(五)路骋国旅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现有治理机制能够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
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在专业投资机构的参与下,公司治理机制将更趋完善。
(六)路骋国旅不断强化内部管理,现已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会计核算
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了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七)主办券商经核查未发现路骋国旅存在重大关联交易。路骋国旅进行关
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了交易公平、公允,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八)路骋国旅已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措施。
(九)路骋国旅自挂牌以来尚未实施并购重组行为,不存在重组的资产权属
不清晰、定价不公允、重组后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形;不存在单位或个人利用并购重组损害路骋国旅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路骋国旅自挂牌以来未进行公众公司收购,不存在从被收购公司获得财务资助,利用收购活动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一)路骋国旅已按照法律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
(十二)路骋国旅已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纠纷解决机制。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仲裁、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
1-6-7权益。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路骋国旅不存在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的情形。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能够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三会在召集方式、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三会会议记录完整、规范。公司管理层均尽职尽责,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切实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及规范运作水平。随着专业投资机构的加入,公司规范治理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三、关于公司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意见
路骋国旅于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方案,并于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股票发行方案》。日,路骋国旅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并于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股东大会决议。
经主办券商核查,路骋国旅已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股票发行应当披露的信息。
主办券商认为,路骋国旅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挂牌以来,能够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认真学习并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在公司申请挂牌即挂牌期间规范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因信息披露违规或违法,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股票发行对象包括:“(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
1-6-8织。”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
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号资产除外。(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营,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本次定向发行方案中拟参与认购人共2人,均为机构投资者,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姓名
/名称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认购数量
(股)认购方式是否为原有股东
1 上海艾想投资有限公司
276,106.00 现金认购 否
2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6,018.00 现金认购 否
针对上海艾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核查了公司相关工商底档,经核查,上海艾想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关于机构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五、关于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的意见
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为定向发行,且于董事会召开前通过一对一方式事先确定提
出认购意向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本次股票发行方案明确了发行种类和数额、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新
增投资者名单及认购方案、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三)路骋国旅于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路骋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发行事宜的议案》。
(四)本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确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市盈率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后最终确定。
(五)本次股票发行金额700.00万元人民币已经全部到账,并经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号验资报告, 确认截
至日,股东认缴出资均已实际到位。
(六)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均为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
(七)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认为路骋国
旅此次定向发行股票,符合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主体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相关发行的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未参与股票认购的现有股东均签
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书面承诺,不存在侵犯原有股东优先认购权利的情形;本次发行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公开或变相公开的行为,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程序合规,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六、关于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的意见
路骋国旅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73元。根据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日,公司总股本为520万股,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14,084.76元元,每股收益为0.21元,公司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962,717.73元,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每股净资产为1.15元。公司的本次发行后的摊薄市盈率为107.71倍,主要为公司目前处于高速成长期,未来发展得到新增投资者的认可。
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不存在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形。
路骋国旅本次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合理。定价过程公平、公正,定价结果合法有效。定向发行股份价格未见有显失公允之处,既尽可能地满足了新投资者的要求,也未发现存在严重损害原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规范的意见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与现有股东进行了沟通协商,并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情况通知了现有股东。全部在册股东自愿放弃对本次发行股份的有限认购权并出具了放弃认购的承诺。
主办券商认为:路骋国旅本次股票发行对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履行了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参与股票认购的现有股东均签署了放弃优先认购的书面承诺,相关安排保障了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补充约定情况
公司(甲方)、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上海艾想投资有限公司(乙方)和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葆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丙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纯炜(丁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进行了以下补充约定:“乙方本次系按照人民币1.2亿元(投后)的估值认购甲方定向发行新增的
27.6106万股股份。
丙方及丁方承诺:于日前,甲方的会员数量将达到30万个;于
日前,甲方的营业收入将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如甲方届时的会
员数量和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承诺,丙方将按照人民币1亿元(投后)的估值,重新计算乙方本次定向增发所应持有的股份数(“新股份数”),新股份数与27.6106万股股份之间的差额股份数将由丙方无偿转让给乙方(按上述估价计算所得的差额股份数量为59378股)。
若在上述对赌生效期间,甲方后续增发的估值超过人民币1.2亿元(投后,
1-6-11即本次定向增发的估值),则本条款失效。”
公司(甲方)、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上海卓平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
方)和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葆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丙方)、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纯炜(丁方)在认购协议中约定进行了以下补充约定:“乙方本次系按照人民币1.2亿元(投后)的估值认购甲方定向发行新增的
4.6018万股股份。
丙方及丁方承诺:于日前,甲方的会员数量将达到30万个;于
日前,甲方的营业收入将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如甲方届时的会
员数量和营业收入未达到上述承诺,丙方将按照人民币1亿元(投后)的估值,重新计算乙方本次定向增发所应持有的股份数(“新股份数”),新股份数与4.6018万股股份之间的差额股份数将由丙方无偿转让给乙方(按上述估价计算所得的差额股份数量为9896股)。
若在上述对赌生效期间,甲方后续增发的估值超过人民币1.2亿元(投后,即本次定向增发的估值),则本条款失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声明:相关补充约定等情况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侵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主办券商认为,上述补充约定等情况系合同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侵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合法有效。
2、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和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
就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和现有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主办券商核查情况如下:
核查对象: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前,公司共有4位非自然人股东,即,葆贤信息、接力天使、易津投资、界甲信息;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共有6位非自然人股东,即,葆贤信息、接力天使、易津投资、界甲信息、艾想投资和卓平信息。
核查过程:主办券商核查了葆贤信息、接力天使、易津投资、界甲信息、艾
想投资和卓平信息最新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核查了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向易津投资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
经核查,葆贤信息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沈纯炜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宦军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卓平信息、接力天使系股东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艾想投资系从事实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易津投资、界甲信息系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企业,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易津投资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于本合法合规意见性意见出具日,界甲信息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尚待按前述规定履行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于本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书出具日,葆贤信息、卓平信息、接力天使和艾想投资均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易津投资和界甲信息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易津投资已按《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于本合法合规意见性意见出具日,界甲信息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备案,尚待按前述规定履行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以下无正文)
责任编辑:cnfol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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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对“350元玩转国际旅游岛”迅速立案调查---原标题?海南对“350元玩转国际旅游岛”迅速立案调查“两节”期间将开展专项检查新华网海口9月24日电(记者
  原标题 海南对“350元玩转国际旅游岛”迅速立案调查 “两节”期间将开展专项检查
  新华网海口9月24日电(记者周慧敏)针对22日新华社“新华调查”播发的稿件《350元“玩转”国际旅游岛,“机会”只给外地人有何玄机?――记者亲历海南“零负团费”三日游》,海南省旅游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该团涉嫌以不合理低价组团,并有擅自增加自理项目和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记者通过海南航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旅公司)报名参团旅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显示,该团为三天两晚的贵宾团,行程为9月3日至5日,旅游费用为780元/人,系航旅公司与海南骏通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联合组团。
  海南省旅游委表示,将对涉案的两家旅行社展开深度调查,同时海南省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工商、物价等相关部门对该团涉及的下游供应商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价格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近年来,海南省旅游委高度重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据统计,自2013年3月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活动以来,全省共查处并执行完毕的涉旅案件共559宗,其中涉案旅行社150家(次),依法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18家,依法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8家,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旅行社11家(次)。
  随着“中秋”“国庆”两节的到来,海南旅游市场也将进入旺季。海南省旅游委将于9月28日至10月7日对国庆假日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围绕不合理低价、虚假广告宣传、购物点违法经营、非法“一日游”、非法海上旅游等重点整治问题,有针对性开展明察暗访。海南省旅游委还将坚持深入推进旅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坚持专项整治与整改落实相结合,对踏“红线”、闯“雷区”的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海南省旅游协会和海南省旅行社协会也提醒广大游客慎重选择参团旅行社,不要选择低于《海南常规旅游线路团队地接价的参考标准》的旅游产品,避免落入“零负团费”的陷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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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游惹来重罚单 湖南对涉案旅行社和导游顶格处罚
旅游市场整治风声正紧。继青岛“天价虾”事件责任人被停职、涉事餐馆被罚后,湖南省对“张家界低价游”事件涉案者开出了更严厉的罚单。10日上午,事件处理详情公布,1家旅行社被顶格处35万元罚款;2家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1名涉事经理被顶格处2万元罚款;2名涉事导游被终身禁止从业资格。
快处:10小时调查处罚在这两起事件中,央视所报道“低价游”事件从曝光到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不足10小时,处罚之重和速度之快引人注目。10月2日,《新京报》刊发报道《张家界一景点门票96元导游收230》;当日,湖南省旅游局即派工作组赶赴张家界调查取证;10月3日,张家界市旅游与外事侨务委员会加派专项工作组投入旅游市场监督。10月9日晚10点30分,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张家界低价宰客:让你走不了》报道;当晚,湖南省旅游局连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10月10日清晨,湖南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献春率旅游督查组赶赴张家界现场督办;上午9点53分,湖南省旅游局会同张家界市研究后公布初步处理情况;中午11点39分,详细处理结果公布。严惩:涉事者被通报“吊打”陈献春表示,在此次事件中,省旅游局先后派出四个督查组赶赴张家界督查处理。除了彻查严处“不合理低价游”,该事件中涉事旅行社、涉事负责人、涉事导游将在全省旅游系统通报,进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真正从两个典型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举一反三,督促旅游企业和导游严格依法依规诚信服务,全面提高服务质量,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具体处理结果为:对媒体暗访涉及的张家界纳百利旅行社组团时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处以5万元顶格处罚,对纳百利旅行社组团后转交平安旅行社地接时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征求游客本人书面签字同意的问题处以30万元顶格处罚;对纳百利旅行社涉事门市部经理个人处以2万元顶格处罚,并没收纳百利旅行社全部违法所得,暂扣涉事导游员导游证6个月。对于央视报道涉及的张家界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张家界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严肃处理,报经该省旅游局同意依法依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当事导游的导游证,张家界市工商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张家界旅游“一诚通”管理系统终身禁止2名涉事导游从事旅游接待活动。有关行政处罚将按法定程序进行。思考:“吊打”了,然后呢?在中国旅游市场,“低价团”、“零负团费”诟病已久。虽然从2013年中国首部《旅游法》颁布至今,《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打击“不合理低价游”意见及各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相继出炉,各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频繁开展,但重压之下,“低价团”在旅游旺季仍见抬头。“从今年10月起,湖南省旅游局将在全省深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和等级旅游景区环境整治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将紧抓快办、一抓到底,严厉查处,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湖南省旅游业健康发展。”陈献春表示,“只有坚决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和‘欺骗、强制旅游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才能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进而全面提升旅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从操作上来说,想根治低价游,还需要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机制。”湖南省旅游局行业监管处处长胡金文认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涉及发改、公安、交通、商务、工商、质监等涉旅有关部门,只有涉旅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旅游执法督查检查,才能彻底割掉“毒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建议,在旅游管理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像诱导购物消费的情况,由于一般并非强制购物,还需要游客自己多留心。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要贪图低价,要选择正规品牌的旅行社,并要有书面合同。根据《旅游法》,跟团游时旅行社应该提供书面合同,至少要提供电子合同,并及时截图保留电子交易痕迹,“报名时最好提前约定清楚需要自费的项目”。 (红网)出游注意这些事项如果参团旅游,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购物次数及自费项目等。选择旅游产品时,不能一味被低价吸引。如果旅游者遇到权益被侵害的情况,记得留取证据。旅游购物时,应要求商店开具发票。发票应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以备退货、投诉之用。国家旅游局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编辑:陈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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