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签订两年月经迟迟不来开工、开工后不让我公司干了、另外找单位干了、合同法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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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功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夏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功来,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吴江市人,夏邑县苏凌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吴江市横扇镇苑平湖新村10组22号。因涉嫌..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夏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功来,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吴江市人,夏邑县苏凌食品有限人代表,住吴江市横扇镇苑平湖新村10组22号。因涉嫌犯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同年10月21日被。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胡铁,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夏邑县苏凌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杨家山楼4栋401号。因涉嫌犯罪于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同年10月21日被。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波、程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功来犯罪、合同罪、被告人胡铁犯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功来、被告人胡铁及其辩护人赵波、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余功来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成立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通过他人在中国银行夏邑支行苏凌公司帐户上进行虚假存款200万元,商丘市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存款,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从而取得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金200万元。2010年6月至8月底,被告人余功来、胡铁等人以与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明业建筑公司、山东省莱钢建安公司、江苏苏南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为由,现金75万余元。为指控被告人余功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胡铁犯合同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功来以欺诈的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功来、胡铁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以建筑工程招标名义,向多家公司发出要约、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建议对余功来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七年;对胡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被告人余功来辩称,我于去年4月20日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约定5月20日麦收后项目开工。时间比较紧,资金周转不开,得到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我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帮助验资,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我总注册金额一千万元,当时注册只有二百万,执照期限六个月,待环评下来再领取正式的营业执照。这样做是争取时间,追加的八百万元注册资本由我出资,我是合法的。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象我这样的项目工程,发出邀请、朋友介绍参入项目的意标,在参入意标的同时交纳合理的意标保证金是合法的。如果中标单位订了合同交纳履约金和质保金,也是合法的。如不收履约金、保证金,他们怎能保证按质按时完成。明确没有中标的单位,待中标单位进场后,退还的款项我已准备好,该退还就退还。我招标文件上写的很明确。我们是招商引资过来的,不可能过来骗钱。被告人胡铁辩称,我于2010年6月来到苏凌夏邑有限公司,是企业的临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企业规划,所做的工作只对企业负责,不存在企业以外的工作。我本人的工作是企业安排的,并有相关的文件,一切按照招标文件去做,所有报名费和招标费都交到企业财务,我没有收过一分钱,也无权收取钱。我只拿了第一个月的工资,其他没拿到。我没有诈骗的动机,不构成。辩护人赵波、程华认为,本案属经济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不应插手。被告人胡铁作为公司员工只是负责洽谈合同事宜,收取的报名费及保证金等都直接交到公司财务上,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胡铁代表本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合同,收取报名费和保证金,完全是按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何来“”一说。如果胡铁的行为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罪,因为胡铁的行为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收取的履约金、保证金都交给单位,自己没有占有资金,符合单位罪的构成要件。胡铁涉嫌的金额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75万余元,而是30多万元。因为其中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和福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公司缴纳的40余万元报名费、保证金及履约金等费用,是公司的吴2X与这两个公司谈的,与胡铁无关系。公诉方证明被告人很重要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是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应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胡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告胡铁无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余功来、胡铁伙同他人收取的750000元,被余功来偿还借倪庆中款本息580000元,其余被开销。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余功来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听说夏邑县现在招商引资,有很多优惠条件,我就想让江苏凌桥米业有限公司和我一起到夏邑投资,后来凌桥米业退出了,我只好自己干。2010年5月,我通过商丘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王XX,给我出具了假验资报告,办理了工商登记,我给王XX2万元的好处费。日王XX到中国银行夏邑支行以我和江苏凌桥米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存入苏凌食品(夏邑)公司帐户120万元、80万元,共200万元。办好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后,5月26日王XX用我的身份证、私章和他私刻的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的公章,从银行把这200万元取走。我和胡铁从开始就商议,通过朋友宣传,让多家公司来我们公司报名投标,多收些中标保证金。我们收取报名费5000元至10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金10万至30万元不等。日我们就开始收取各公司报名费、中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至日,我们收取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金30万元;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XX报名费5000元、投标保证金5万元;江苏启东建工集团报名费500元;江苏江都建工集团报名费1500元;中天建设集团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山东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上海瑞成报名费5000元;余XX报名费5000元;福建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江苏龙川水利报名费5000元;上海浦朝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合肥一公司报名费5000元;珠海市明业建筑公司报名费5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合同履约金10万元;山东莱钢报名费10000元;邯郸建筑安装公司报名费10000元、中标保证金5万元;宁波锦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名费10000元;山东光明钢结构报名费10000元;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名费10000元;江苏无锡一公司报名费10000元;江苏南通二建报名费10000元。以上我们共收827000元,这些公司除两家是吴2X洽谈的,其余都是胡铁谈的。收的这些钱我还了来夏邑作先期费用借我朋友倪庆中的50万元及利息8万元,其余的都开销了。我是让多家公司承建同一工程1、2、3、5号厂房及综合办公楼。刚开始我和胡铁商议,多让一些公司参与我们公司报名投标,收取报名费、中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金等,用于资金周转,然后以各种理由不让他们施工,不退还他们交的各种费用,最后找一家比较大的、资金雄厚的公司,垫资建设好我们公司的厂房、办公楼。2、被告人胡铁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日我到夏邑苏凌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是余功来让我来的,聘任我苏凌食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对外招标工程。余功来说每月发给我3800元工资,其实我一直没领到工资,因为公司没有钱,余功来说等厂房建好后把我的工资转成股份。我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一共向外招标将近二十家,中标的有三家,其它都是拿过标书没有再来过。公司的法人代表余功来给我说,向外多招几家标,就能多收点保证金,用他们的钱先把厂房建起来,投产后赚了钱再还给人家。原来与公司订的协议是公司中标后要垫付30%的资金,后来让我按工程总造价垫付10%的资金,这样对投标公司有吸引力,就能多招几家。余功来让我多招几家公司,厂子投产销售利润按5%至10%给我分红。我们公司共收了80多万元,让余功来还了原来在家借别人的50万元,下余的都吃花了。3、商丘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焦XX证明,不知谁给余功来所在的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进行的验资。副所长曹XX证明,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的验资报告,有验资办主任王XX具体经办,然后将验资有关材料报我审核,我们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验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验资报告,签字后交所长审核。苏凌食品有限公司实行的是分期缴纳出资款,我们只对资金到位的首期出资的200万元进行审核,并出具验资报告。4、现金缴款单证明,日江苏省凌桥米业有限公司、余功来分别存入中国银行夏邑支行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户投资款80万元、120万元。5、中国银行现金支票证明,日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夏邑支行取200万元。6、验资报告证明,日商丘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该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两期于日之前缴足。经审验,至日,该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万元。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日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在夏邑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余功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经营小麦,淀粉、项目筹建。8、江苏苏南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XX日到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0年6月初,经朋友孔XX介绍,我和夏邑苏凌食品公司的余功来、胡某取得了关系。知道公司有一个厂区工程建设,为了把这个工程承包下来,6月3日我和孔XX、朱XX来到夏邑苏凌食品有限公司厂区,见到公司项目部经理胡某,胡某向我提供了工程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还带我们到需要建设的厂区看一遍,我就相信了胡经理的话。紧接着胡经理让我先交给公司报名费5000元,我便交5000元报名费。6月13日前后,胡经理以帮我制作标书为由,收取我现金2万元。6月24日我和孔XX又到苏凌公司交投标保证金5万元。交了后胡经理对我讲,要想把这个工程签下来,必须拿出50000元好处费交给余功来。我又拿出5万元用茶叶盒装好送给了余功来。这样我共付给余功来、胡经理12.5万元。日我到余功来所在的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余功来他们又要求我们向他们公司交纳3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我要求对他们的公司进行验资,谁知余功来又说你们的质量保证金交晚了,现在不能交纳了。这样这事一直搁下来,这中间我一直找他们,胡经理一直推,每次找他,他总是让我等,至此我觉得被骗了。9、孔XX证明赵XX与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经过及交款的数额,与赵XX陈述基本一致。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日发包人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的1、2、3、5号厂房、综合楼、办公楼工程由承包人承建,工程价款5243.22万元,开工时间日。11、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款5000元,6月24日交50000元。与被告人余功来供述一致。12、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龙舌村个体建筑商余XX日到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我控告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余功来、胡铁合伙我43000元。胡铁给我打电话说,这边有个活,是我一手操办的,你过来看一下。日左右,我和闫爱民一起来到夏邑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找到胡铁、胡铁说:“你们不要做预算了,我帮助你做,你们给我8000元的预算费用,再给我3万元现金作为前期费用,保证你们中标,这些钱我打点下属及同志。”这样我就交给胡铁38000元现金,胡铁没打条。胡铁还说,你们中标后必须按工程总造价的3%给我。日我们又来夏邑苏凌食品有限公司交报名费5000元,有收据。日左右,我们又来公司问胡铁什么时间能开工,胡铁说:“你们来晚了,余总安排别人干了,你们等第二期工程,我保证让你们干。”我不同意干第二期。胡铁说:“余功来在江苏泗洪县有个比这个大的工程,我保证让你们能干成。”这样我们就回去了。胡铁让我们交50万元保证金,交到他们公司财务上,我说交到银行,胡铁不愿意,这样我们一直没有干成这个工程。13、余XX合伙人杨XX证明与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商谈承包工程的经过及交款的数额,与余XX陈述基本一致。14、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余XX交款5000元。与公司收据和被告人余功来供述一致。15、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潘XX日到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我们通过吴1X介绍认识的其叔吴2X,吴1X告诉我夏邑县有一工程。我和何1X一块来夏邑找到吴2X,吴2X告诉我们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准备建厂房和办公楼,如果我们公司想干先交5000元报名费。日我们交给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5000元,吴2X给我一套工程图纸,我们通过吴1X做了一套投标书,我和何1X交给吴1X2.3万元预算费。我们把投标书交给吴2X后,日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通知我们中标了,6月11日我们交给该公司5万元中标保证金。6月21日我和何1X代表我们公司与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其公司厂区工程1、2、3、5号厂房、综合楼、办公楼由我们承建等等。我们于6月22日又交给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3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合同约定8月1日开工,可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迟迟不让我们开工,8月5日、7日我们通过传真邮政快递的方式要求让我们开工,可到现在才知道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就是个骗子公司。16、何1X证明与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及交款的数额,与潘XX的陈述基本一致。17、建议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日发包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与承包人福建金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的1、2、3、5号厂房及综合楼、办公楼工程由承包人承建,工程价款5300万元,开工时间日。18、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6月11日、6月22日福建金寇建设有限公司交款5000元、50000元、300000元。与公司收据和被告人余功来供述一致。19、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楼XX的陈述,2010年6月初甘XX给我打电话说,夏邑县苏凌公司有厂房车间、办公楼、实验楼、综合楼往外发包招标承建,我打算投标。6月10日甘XX带我来夏邑的“苏凌公司”考察。当时我是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考察,当天下午“苏凌公司”的胡总经理领我到财务科交5000元报名费,是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交的,因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用其资质在夏邑搞建设,几天后把报名费收据改成交款单位为浙江东阳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第二次来时,胡总经理让我带回了“苏凌公司”的施工招标文件,他还答应帮我做标书,要我付给他10000元的标书制作费。又过几天胡总经理给我打电话说:“预算标书已做好,你来拿吧。”我就带着一万块钱交给胡总经理,他把预算标书交给我,临走时胡总经理让我再来时带些中华烟、茶叶、火腿,并要求我回去立即把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汇到“苏凌公司”在中行夏邑支行的帐户。日我向“苏凌公司”汇5万元投标保证金,7月28日我带着4条软中华香烟、5只金华火腿、2斤龙井茶叶来到夏邑,我把香烟交给余功来,其它交给胡总经理,胡总经理答应我保证中标。8月10日左右胡总经理通知我已经中标,让我尽快来拿中标通知书。我接电话后四、五天第五次来夏邑,胡总经理让我在中标通知上签字,中标通知书载明:我公司是第一中标人,中标项目是“苏凌公司”的1、2、3、4、5号厂房及综合楼、办公楼、实验楼,约定我公司七日内交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我方放弃中标权。我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后,要求保留一份中标通知书,胡总经理没有给我。胡总经理要我方交履约保证金260多万元,并向余功来送88800元好处费,我没同意。我回去几天给胡总经理打电话,他说:“你们在七天内没交履约保证金,已自动弃权了,不要再想着这个项目了。”我们正想着要回5万元投标保证金时,接到公安机关让我来报案配合调查的短信。楼XX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胡总经理制作的投标文件。20、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7月23日浙江东阳交款5000元、50000元。与被告人余功来供述及50000元投标保证金收据一致。21、江苏南通二建集团项目经理朱XX的陈述,日我认识的姓安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夏邑县有个苏凌公司将开工建设五个车间和办公楼、实验楼等,你如要承建,就去夏邑找“苏凌公司”的周经理、胡经理交谈。”8月26日我驾车找到苏凌公司,见到周经理、胡经理、徐经理,说明来意后,周经理把平面图纸、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拿出来让我看,我说了承建意向,当天上午周经理领到财务科交1万元议标费。9月9日我又来夏邑送标书,周经理要我交5万元投标保证金,我发现已有苏州市的另一家建筑公司在建临时工房和围墙,与8月26日说的让我单位承包所有工程不相符,我就没有交标书和投标保证金,要求退回议标费1万元。因我没带议标费收据,没有退。9月15日下午公安人员给我打电话让我来这里,我才确认“苏凌公司”是骗子公司。22、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江苏南通二建交款10000元。与公司收据和被告人余功来供述一致。23、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项目经理盛X的陈述,2010年7月中旬何2X电话对我讲:“我朋友余功来是夏邑县“苏凌公司”的总经理,他的公司要建五个车间和办公楼、实验楼,你单位如果想承建,我可以帮你谈成这个项目。”7月22日我去夏邑县南环工业园区,通过何2X引见见到“苏凌公司”的业务经理周X和胡总经理,当天我从周X手里见到“苏凌公司”的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图纸。在吃饭时周X和胡总经理都答应让我公司承建“苏凌公司”的1、2、3、5号车间,当天上午周X陪我到公司财务科交1万元的议标费。我回单位后就做标书。8月13日周X要求我单位通过农行往余功来帐户上汇5万元投标保证金。汇款后周X说只能让我单位承建2号、5号车间,经我周旋周X又答应让我单位再建一个“活动中心”大楼。9月4日我来夏邑,周X对我说已经中标,中一个标段2号、5号车间。9月9日我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9月14日周X打电话让我交工程合同额10%的合同履约金,签合同时把合同履约金带来。我们正等着周X通知来夏邑签订合同时,9月15日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案通知,合同履约金才没被骗去。24、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山东莱钢交款1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证明,日余功来收到存款50000元。25、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孔红林日到夏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2010年7月余功来堂弟余XX对我说,夏邑县有个工程,让我过来看看。我就让吴3X来夏邑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看一下,吴3X打电话对我说,有这个项目,问我是否投标,我说可以,就让吴3X交5000元报名费,又交投标保证金50000元,让他把夏邑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图纸、招标文件带来。吴3X回来后我们商量,这个工程有我和吴3X、郭XX投资,日我和郭XX来到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找到余功来,余功来安排胡铁和我谈,胡铁说必须交10万元合同保证金,当时我们没有带钱,胡铁不让我们带走合同。一个星期后余功来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不交10万元保证金,合同就作废。这样郭XX就交给余功来10万元保证金,余功来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交给郭XX。后来余功来说你们先进场后签合同,日我们就带工人进场。余功来说如果再签合同还得再交5万元合同保证金,当天正准备签合同,余功来被公安机关带走了。2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日发包人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珠海市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的办公楼、厂房建筑工程由承包人承建,工程价款元,开工时间日。27、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7月20日、8月26日珠海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款5000元、50000元、100000元。与被告人余功来供述一致。28、山东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XX日到夏邑县公安局预审大队报案称,2010年5月,我通过山东的马金龙和虞城的周2X认识了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的胡铁。当时胡铁负责公司厂房、办公楼、综合楼等工程建设,我们准备接他们公司的工程。胡铁让我们看他们公司的厂地、营业执照及土地批复,我们谈好后胡铁让我们回去做预算。做好后我们把标书、预算书等一切手续交给了胡铁,交5000元报名费。8月2日胡铁通知我们公司中标了,让我们负责厂里的道路绿化、坑塘等收尾工程,共计1650万元的工程,胡铁让我们又交50000元的保证金。之后我们一直等,没有什么回音了。后来我们去找胡铁多次,胡铁一直推辞,说我们是最后一期,过了年再来。29、苏凌食品(夏邑)有限公司帐簿证明,日、7月12日山东省济宁四通交款5000元、50000元。与公司收据和被告人余功来供述一致。综上,被告人余功来、胡铁伙同他人共骗取750000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功来采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余功来、胡铁伙同他人将同一建筑工程让多家单位和个人投标,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未中标单位和个人交的各项费用,对中标同一工程的三家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让施工。收取的钱款没有用于建设工程而是还帐、花销,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骗取钱财的故意。被告人余功来、胡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罪。因此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余功来应以罪、合同罪并罚。被告人胡铁身为公司项目经理,与多家公司洽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钱财,起到积极作用,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余功来、胡铁伙同他人所犯罪,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功来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胡铁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穆全宏&&&&&&审 判 员&&韩建华&&&&&&审 判 员&&曹敬典&&&&&&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张昊凤
*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公司违法合同法在先,并且拒绝按劳动法进行经济赔偿,我可以不进行工作交接吗?_百度知道
公司违法合同法在先,并且拒绝按劳动法进行经济赔偿,我可以不进行工作交接吗?
1、公司如果有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形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2、离职应该交接工作,否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得不偿失;可以将工作罗列清楚,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拒绝进行经济赔偿,可以到劳动局投诉;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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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您的情况完全可以完全可以通过另外一条法律解决的。祝你成功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因为工作交接双方没有一个约定(对于交接的时间和内容没有约定),我的工资单写的岗位是内勤(只是公司人少我帮着干了些商务的工作),我内勤的工作已经交接完,并有接收人的签字。那公司还有理由让我回去交接工作或是提起给公司造成损失而赔偿吗?谢谢!非常感谢!
如果这样的话,你的工作交接任务就算完成了。至于商务上的工作,只要公司没有书面的要求或者做变更安排就是不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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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不交,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公司没有给员工买社保。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向当地社保局投诉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很麻烦的事情,因为在仲裁的时候你要提供在公司上班时间的证明(有考勤记录什么的最好)。现在劳动法规定,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就可以了,工作交接在1个月中无法完成不是你的责任(前提是你配合交接)。你的情况先找老板谈,他不同意就找劳动仲裁,结果基本你会满意。包括该补交的保险、加班费等等。
谢谢您!公司给我买了社保的,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我不是辞职,而是被老板辞退。半个月中我也配合交接,到现在也交的差不多,但是和我交接的人又不干了,难倒我还继续等待吗?我已等待半月了?并且公司违法在先。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形下,否则,适用87条违法解约,应获赔偿金。你老板给你多安排任其他性质工作,又以你不同意和你解约,我认为是违法解约。二、你老板不提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你就不能提,否则不能获得赔偿金了。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该要赔偿双倍工资,现在我想知道我拒绝继续交接工作,并离开公司,是否合法?目前就只有部分商务没有交,而且和我交接的人再次辞职。谢谢您!
你好!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同时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仲裁时一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详情请来电免费咨询。 纵横法律网 陈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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