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小型渔船图纸修造厂要办哪些相关手续

渔船出租手续如何办理?_百度知道
渔船出租手续如何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向原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租赁捕捞渔船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原发证机关将为申请人出具同意承租人租赁捕捞渔船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凭此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人还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2、租赁合同;3、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技术证书等材料。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有关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渔业船舶登记薄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向出租人和承租人核发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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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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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年前在新开口建立的昌黎县渔船修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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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渔船修造厂的兴衰与发展
&&&&&&&&&&&&&&&&&&&&&&&&&& &&&&&&&&&&& 居普一
年12月编印的《昌黎文史资料选辑》第6辑第102~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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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董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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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船安全及其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和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办法中所指渔船包括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
  第三条 对修造渔船的工厂实行资格审查、认可与发证,“即“工厂认可”制度。凡从事修造渔船的工厂,不论隶属关系或所有制如何,均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向当地渔船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准予修造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  “认可证”分为“建造”和“修理”两类。凡从事建造及改建(包括大修)渔船的工厂应申请“建造”类认可证;凡从事渔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厂可申请“修理”类认可证。持“建造”类认可证的工厂可从事同档次的“修理”类认可证允许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只是取得了修造渔船的资格。在修造渔船时仍应按有关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监督检验。
  第五条 “工厂认可”制度由农业部渔船检验局组织实施。“认可证”由部渔船检验局按不同类别和档次分期分批审批、颁发。各地的渔船检验机构应按照部渔船检验局的组织和分工搞好辖区内企业的申请和认可的有关工作,以及认可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按照“认可证”的类别和渔船材质,以及渔船总长、主机单机功率的不同档次,分别制定具体的认可条件和实施办法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渔船修造企业已获得的总长为20米以上木质渔船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小型木质渔船的《工厂认可证书》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八条 已获得“认可证”的企业不得降低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包括场地、设备、主要技术工人和技术人员等),否则将吊销“认可证”。
  第九条 实行渔船修造厂的“工厂认可”制度以后,凡没有取得“认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从事渔船的修造工作,否则按非法修造渔船查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非法修造的渔船,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和渔政部门不办理船舶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换证申请。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应及时组织换证审查,对审查不合格或到期不提出换证申请的,取消其修造渔船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从事渔船修造的企业申请“认可证”或申请换证,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从事“工厂认可”审查、发证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四日农业部发布的《木质渔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一九九0年六月四日农业部发布的《小型木质渔船工厂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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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贵州省农业厅时间:暂无查看次数:
& 关于贯彻实施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通知国渔检(法)[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办)及其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对《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渔船修造企业认可与监管工作,推进渔船修造厂认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了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现场考核制度及监管制度。一是强调渔船修造企业要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要求,不断提高渔船建造能力和技术水平;二是要求渔船修造企业不得违规造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管理的规定。首次将渔船修造管理与国家渔业管理产业政策挂钩;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发证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认可证”。&&& 《办法》建立了完整的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制度,构建了渔船修造企业资质管理体系,增强了执行《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可操作性。贯彻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的具体实践,对加强渔船修造,促进渔船修造业健康发展,促进渔船技术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全面推进资质认可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国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监管、事后督导、奖惩结合”的原则,强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核职能,改革、完善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审批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的实质审查工作。具体审批程序要求如下:&&& (一)重心下移&&& 1、受理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资质认可申请的受理,收到辖区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与企业协商确定现场考核事宜。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申请企业。&&& 2、现场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现场考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各省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组人员不少于3人),严格按照《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不得擅自降低认可标准;同时写出《渔业船舶修造工厂认可现场考核审查报告》,考核组应在报告上签字。&&& 3、合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资质认可合议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组提交的现场考核审查报告进行集体审议,听取评审组现场考核情况汇报,提出合议审核意见,填写《渔船修造企业考核情况表》,并对合议审核意见负责。&&& 对现场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经合议后,应书面告知企业。对现场考核不符合申报等级资格条件的企业,可允许整改并再考核一次。&&& 4、报送存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将《渔船修造企业考核情况表》报送我局。所有申请材料、现场考核材料以及合议审核纪要由各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5、批件办理。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接收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上报的审核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资质管理处、法规处、体系建设处负责完成审查和报批工作,办公室完成证书发送工作。&&& (二)属地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强化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加强事前监管,防止行政审批事项滥用职权与监管不到位的事项发生。&&&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对获得渔船修造企业资质认可的企业实施资质认可日常监管,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业部有关渔船管理规定修造渔船的企业,应及时调查取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凡是未取得渔船修造资质认可证书的企业所修造的渔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受理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调查处理。各省可根据辖区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监管措施。2、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渔船修造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提高渔船修造质量意识,确保渔船修造质量安全。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每年底前,将辖区渔船修造资质认可审核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我局,并抄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资质认可事后督导,奖惩结合责任到位&强化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完善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审核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审批行为,公布认可依据和认可结果。我局负责渔船修造资质认可审批工作的督察。督察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渔船修造资质认可工作的申请审核材料完整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合议结果真实性、材料归档规范性等进行督导,并把督导情况作为全国检验机构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发现企业或认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取得认可证书的,应撤销认可证书并通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附:《渔船修造企业考核情况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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