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关于企业借款及担保人如何起诉借款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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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日起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机构实施定向降准,以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结构调整。
  (1)对&三农&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对&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降低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率3个百分点,进一步鼓励其发挥好提高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作用。
  同时,自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8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2015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
项目&&&&&&&&&&&&&&&&&&& 年利率&%
短期贷款&&
一年以内(含一年)&&&&&&&&&&&&&&4.85
中长期贷款&&
一至五年(含五年)&&&&&&&&&&&&& 5.25
五年以上&&&&&&&&&&&&&&&&&& 5.40
个人公积金贷款&&&&&&&&&&&&&& 年利率&%
五年以下(含五年)&&&&&&&&&&&&&&3.00
五年以上&&&&&&&&&&&&&&&&&&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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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农商行提升小微企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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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沭阳农商行将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作为践行社会责任、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完善服务机制,努力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截至11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6.64亿元,户数12219户。
原标题:沭阳农商行提升小微企业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沭阳农商行将助推小微企业发展作为践行社会责任、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完善服务机制,努力满足小微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截至11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6.64亿元,户数12219户。通过详细掌握客户经营风险状况,确定贷款方式和担保方式,建立客户信息库,对有信贷需求的客户提前介入,做好贷款手续准备工作。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明细贷款责任,针对小微客户推出独立审批人信贷服务模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并对所有中小企业到期贷款实行“无缝隙”办贷模式,减少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占用时间。同时,客户经理主动上门,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账户开立、存贷款、支付结算、电子银行等一揽子服务,寻求银企共赢的发展局面。胡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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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诉徐立锁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8128004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诉徐立锁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扬江商初字第00364号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
  负责人李友宏,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满晓芳,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立锁。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祥根。
  被告韩洪河。
  被告扬州市彦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传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阳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徐立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资金互助信用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韩洪河、扬州市彦鑫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彦鑫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张书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徐立锁、韩洪河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徐立锁、韩洪河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满晓芳、被告彦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立锁、韩洪河、信用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诉称:
  日,原告与被告徐立锁、信用中心、韩洪河、彦鑫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日至日,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原告向被告徐立锁发放贷款。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1.5倍计收利息。上述借款由被告信用中心、韩洪河、彦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原告向被告徐立锁发放贷款10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日,年利率为10.2%,按月结息。借款人从日停止向原告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立锁未能按约还款,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诉请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徐立锁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截止日利息35130.56元。并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信用中心、韩洪河、彦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起诉后,被告信用中心已还本金70万元及利息45000元。故原告请求将偿还借款本金变更为30万元。
  原告农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1、《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四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借款担保关系;
  2、《借款借据》,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徐立锁发放贷款100万元;
  3、分户明细帐,用以证明原告已将资金100万元汇入被告徐立锁个人帐户及徐立锁的贷款本金利息归还情况;
  4、《收贷收息凭证》,用以证明自原告起诉后被告信用中心已归还本金70万元,利息45000元。
  被告徐立锁、信用中心、韩洪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彦鑫公司辩称:
  原告未尽到审查的义务,因被告徐立锁在向银行借款前已经负债累累,且涉足高利贷,根据其生产能力远远不需要100万元资金,彦鑫公司担保是基于信用中心担保作为前提。故请求驳回原告对彦鑫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日,原告农商行与被告徐立锁、信用中心、韩洪河、彦鑫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从日至日,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原告向被告徐立锁发放贷款,合同还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1.5倍计收利息,被告信用中心、韩洪河、彦鑫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原告向被告徐立锁发放贷款10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日,年利率为10.2%,按月结息。被告徐立锁从日起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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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克俭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
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克俭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灵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甘肃灵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台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杨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田,该公司溪河分理处主任。
  被告张克俭。
  被告王金虎。
  被告仇龙江。
  原告灵台农商行与被告张克俭、王金虎、仇龙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克俭、王金虎、仇龙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被告张克俭以商业流动资金所需为由,向原告溪河分理处申请借款95000元,期限1年,利率7.434%,并由被告王金虎、仇龙江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克俭仅于日清息一次,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至今未归还。现提起诉讼,请求三被告清偿借款本息1203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张克俭的身份证、借款申请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张克俭自愿申请借款。
  2、被告王金虎身份证、担保承诺书复印件,用以证明王金虎自愿对张克俭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
  3、被告仇龙江身份证、担保承诺书复印件,用以证明仇龙江自愿对张克俭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
  4、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张克俭借款本金95000元,年利率7.434%,期限1年;被告王金虎、仇龙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5借款借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足额向被告张克俭发放了贷款95000元,被告张克俭实际收到了该笔贷款。
  6、利息证明,用以证明至日被告张克俭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33987.32元,已构成违约。
  被告张克俭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王金虎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被告仇龙江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张克俭、仇龙江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日,被告张克俭以商业流动资金所需,向原告溪河分理处申请借款95000元,原告溪河分理处与被告张克俭、王金虎、仇龙江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7.434%,由被告王金虎、仇龙江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克俭仅于日清息一次,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至今未归还。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张克俭、王金虎、仇龙江归还借款本息1203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另查明,被告张克俭现下欠借款本金95000元,至日利息33987.32元。
  本院认为,原告灵台农商行与被告张克俭、王金虎、仇龙江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克俭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其长期拖延不还,实属违约行为,被告张克俭应当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被告王金虎、仇龙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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