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的责任可不可以分责任大小

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不用承担责任?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有一位同事,他亲戚进行返乡农民工无息贷款贷款5万元,年限为1年,但贷款需要担保,我让我做担保人,我觉得这位同事曾经帮过我,所以没多想就做了担保。过后,我问同事他自己怎么不做亲戚的贷款担保人,他告诉我这钱实际上是他自己用的,怕不符合担保条件,所以就让我担保。我听后心里不踏实,想咨询一下,如果一年后我同事还不上款,我将承担什么责任?另外,我自己在3年前进行了按揭贷款买了房子,分15年还清,现在还处于还款期,我是否具备担保人条件?如果到时候真的需要承担责任,我的房子会不会受影响?我用不用和我同事再签订一个什么协议?因为我和他的亲戚不认识,我害怕到时候真有问题,我同事还不了款,我也没办法追究我同事的责任。
甲、乙、丙三借款方与贷款方丁签订联保贷款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意思即在这个期限内,甲、乙、丙任一方向丁贷款,其他二方均为借款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乙方于2012年2月向丁方借款200万(之前无贷款),借款期限至2012年7月,但甲、丙双方并不知情,目前乙方已逃逸拒不支付丁方借款,试问甲、丙方需向丁方承担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吗?
07年6月 我岳父在醉酒的情况下与另一担保人一同为借款人刘某担保贷款40万
而我们甚至没有一份合同的副本 来借款人刘某携款逃跑 一直杳无音信 日我岳父收到法院传票 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前的几年里 并未出现过银行发出关于这个贷款责任的任何通知催款之类的 传票的快递员说 他这一天要送20张传票 都是这个刘某在不同时期向银行用不同担保人担保的贷款 于是我赶忙到银行要求看下合同 合同上写的担保期限为2年 贷款还款到期时间为08年6月 根据合同上得叙述 好像已经过...
我通过我的朋友办他的朋友借钱,当时约定期到了,他没有还钱,银行连我一起起诉了,我要求银行对其进行财产保全,银行同意了,现在法院又发传票给我,还是还钱的问题,我与他们二人均联系不上,我该怎么办?怎么样才能保证我的利益呢?
我在06年的时候我朋友贷高利贷,有我来做了担保人,但如今未还,贷款额度已经长了三倍。现在放高利贷的人过来赶走了我家100多只羊,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办?求职业顾问给个回复
我朋友给他一远房亲戚作担保人向银行贷款三十余万(担保人不止我朋友一人,担保人加我朋友共6人),但近期他那远房亲戚及其家人离奇失踪,失踪前其还在其他银行贷款3万元带走,现在银行已经开始起诉有我朋友在内的6个担保人,我想问一下我的朋友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据我朋友所说,他那远房亲戚是因为开厂子才让我朋友他们给他做担保向银行贷款的,一年多时间内其共让他人做担保向银行贷款一百二十多万,现因厂子面临倒闭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才带其家人跑路的!
作为一个监外保释人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担保人会被拘留或罚款吗?
我与乙为甲向银行担保借款10万,借款到期甲说不能偿还,但甲有合伙企业一个,占20%份额,每年都盈利,在这时是不是必须有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婚前用公积金贷款需要找担保人,我想知道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以免给朋友造成什么不好的损失。谢谢您的回复。
为别人 担保的了小额贷款 贷款人已经3年没有还了 现在放贷方已经打电话我给我们担保人了 说我们有义务替人还款 我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谢谢
贷款人还不上钱
担保人该承担什么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 - 九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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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作者:王茂雄&&发布时间: 09:04:23&&&&问:你好!2012年年初,我一朋友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他人借款,我及另外一人共同为其提供担保,现出借人已起诉至法院要求我及另外一担保人承担保证还款义务,起诉时未将债务人作为被告,我当时也未申请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现判决书已经生效。请问,我承担了保证还款义务后,能否凭借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及还款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答:首先,对主债务人来讲,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可以推知,若法院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了保证人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的,保证人可以不用另行提起诉讼,凭借生效的判决书及承担担保责任的凭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债务人,否则,只能依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其次,对其他担保人来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因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对其他保证人另行提起诉讼。第1页&&共1页编辑:徐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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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00作借款担保人,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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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借款担保人,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时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2014年6月,王宇找到刘祥,说自己准备买房子,但是首付要十几万元,自已够另一个朋友李嘉已经答应借给他5万元,但要求王宇找人作保证担保,希望刘祥能帮自己这个忙。刘祥答应了王宇的请求。三人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约定如果王宇没有能力归还李嘉的借款,刘祥愿替王宇承担债务。2014年7月,王宇突然生了一场大病,看病用光了全部积蓄,没有钱归还李嘉。于是李嘉将刘祥告上法院,要求刘祥承担保证责任,替王宇归还欠款。庭审中,刘祥提出答辩意见认为:自己在借条中写明了只有在王宇没有能力归还李嘉借款时,自己才愿替王宇承担债务。但是现在李嘉并不能证明王宇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 公司认为:在王宇出具给李嘉的借条中,明确地写了如果王宇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则刘祥愿替王宇承担债务,这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刘祥对于王宇所欠借款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现在李嘉并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王宇主张过债权,依照法律规定,刘祥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法院认为李嘉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时,保证人愿替其归还,此时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是什么?保证人又应该如何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以上两种形式的保证责任是根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顺序的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在法律效果上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所谓一般保证,就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即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这也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大区别。
&& 一般来说,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一般保证方式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保证方式还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往往并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那么,在约定保证方式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l)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正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这是因为&不能履行债务&中包含了一个基本的意思就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则没有这种含义在里面。
&& 具体到本案来看,在王宇出具给李嘉的借条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刘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而只是写了&如果王宇没有能力归还借款,则刘祥愿替王宇归还借款&的字样,通过前述分析,应当认定为刘祥对王宇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在王宇到期没有归还欠款的情况下,李嘉应当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王宇主张债权,并对王宇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到时王宇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李嘉才能要求刘祥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本案李嘉并没有事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王宇主张债权并就王宇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作为保证人刘祥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法院驳回了李嘉对刘祥的起诉。转载请标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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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上海律师作者:上海合同律师时间:
&&&&& 2015年2月,周某向胡某借款30万元,并由任某、黄某提供担保,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八个月。期限届满后,周某多次向胡某催收未果。
&&&&& 2016年3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偿还借款,并由任某、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任某已经下落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周某随即撤回了对任某的起诉,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周某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此时黄某也下落不明。
&&&&& 现在,周某想以保证责任为由重新起诉任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思之自治原则,当事人有处分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诉讼过程中,由于任某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既费时又费力,债权人周某为了合理规避这一风险,主动撤掉了对任某的起诉,是充分行使自己处分权、维护自己权益最大化之体现,撤诉就代表了债权人放弃对了对连带保证人所有享有的债权。
&&&&& 从担保法角度看,判断周某能否重新起诉,应确定保证期间是否因起诉而发生中断。关于保证期间能否中断一问题,立法和司法上之文字表述有所不同。《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之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之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之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及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及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之规定。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假设允许保证期间发生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未先诉抗辩权,则只要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就可使保证期间得以延续,这明显对保证人十分不利;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具有先诉之抗辩权,只要行使此项权利就足够,若再设保证期间中断则显得重复。
&&&&& 本案中,当事人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就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之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 综上所述,周某不可以要求对任某继续承担责任。
本文固定链接:/jjht/qt/jdal/1901.html,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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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葛宝华 邹军&&
免费咨询热线:151-
  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因借款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还清借款,结果担保人承担了10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5年4月,昆山某甲公司为张某、许某、李某、王某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该甲公司为张某向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金额100万元,借期一年。李某、王某为张某向该甲公司提供了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张某和许某系夫妻关系。之后,由于张某贷款出现逾期,导致该甲公司为张某向银行代偿。后甲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甲公司代偿本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许某、李某、王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张某、许某、李某、王某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故依法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作为保证人依法向张某追偿该款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许某系夫妻关系,应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王某基于约定,依法应当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请。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我们《担保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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