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人的责任有没有偿还债务责任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是三无人员,担保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急。急。。
全部答案(共3个回答)
人和债务人是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看合同内容如何规定担保人责任,担保分物保和人保,物保即用担保人个人动产或不动产为债务人抵押担保,人保即担保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担保。如是人保,又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在合同中的表述一般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要追究一般保证人需先起诉债务人,在法院无法执行债务人财产时才执行担保人财产;而连带保证是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担保人责任情况下为连带保证,可随时追诉担保人。如果你是债权人,主要调查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至于调查方法可质询当地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该条款不难看出,...
我来谈三个问题:
一、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按照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在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承担约定法律责任时,担保人为...
我觉得这件事情比较麻烦。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所欠债务的情况下是应该由担保人负担的。现在关键看你们的合同是如何订立的,担保合同...
你问的不清楚,请你追问把。有空加我微博
无论何时,担保保证人的风险都是非常大的。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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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偿还300万借款,无经济能力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会受到什么惩罚
我老公的父亲向银行贷款400万,有担保公司担保,后来无力偿还,有担保公司还清了银行的欠款。现担保哦公司将老公父亲告上法庭,因原来贷款的缘由是搞建筑工程 后来没有搞成,故老公父亲现又多了一条诈骗的。老公的母亲,老公,还有我都是担保人。现在我们所有人都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尤其是我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请问我和老公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
公众采纳地区:贵州-黔南咨询电话:18885***帮助网友:11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要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存在编造虚假的事实、提供虚构材料等,骗取贷款的行为,则可能被追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17:06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沈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08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7 人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要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存在编造虚假的事实、提供虚构材料等,骗取贷款的行为,则可能被追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12:43地区:贵州-贵阳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31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你的丈夫确实借款用于投资则不构成诈骗,这点你可放心。关于担保,担保人需承担连带偿还义务。贵阳律师陆承辉 18:16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6***帮助网友:1344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您好!
借款人和担保人都要承担还款义务;如借款人存在编造虚假的事实、提供虚构材料等,骗取贷款的行为,则可能被追究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 09:10
无锡推荐律师担保人还款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犬神百科-犬神寻找网
担保人还款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犬神百科 15:55:4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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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关系中,经常会遇到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担保人,就不得不去承担相应责任,替偿还后。不是整个债务纠完成了。担保人也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并且法院也会支持。
日,代某连向银行贷款50000元,陈某国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发放至代某连账户上。代某连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经银行催收,其于日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18000元,尚余本金36799.17元及利息未清偿。日,该银行诉至法院,日,法院判决被告代某连偿还银行借款本金36799.17元及逾期利息,陈某国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后因代某连、陈某国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国支付了执行款22151.11元及执行费451.98元,共计22603.09元。日,原告陈某国提起诉讼向代某连追偿代偿金。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原告陈某国作为银行与被告代某连之间借款的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代偿金额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陈某国要求被告代某连偿还其代为支付的银行借款(法院执行)共计22603.0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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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追索的这部分债务能否要求利息
裁判提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所代垫资金的利息通常情况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利息的计算,受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并受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利率规定的限制。
【主要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亦明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追偿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法定权利,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作为保证人,在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那么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这部分债务能否要求利息呢?
【基本案情】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color:rgb(36,36,36);font-size:12.0000mso-font-kerning:0.年4月1日,原、被告及张某三人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分别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借款30000元。因被告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日,原告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共计42961.59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但因被告未偿还原告相应的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42961.59元及该款自日至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偿还原告所支付的诉讼费638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向银行偿还的被告所欠银行的贷款本息累计42961.59元的事实属实。法院认为,被告未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本息,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现原告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原告偿还银行所支付的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来支付原告向银行归还的款项42961.59元及自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共计638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
1、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应以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所受利益为限。因此,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了债务人欠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以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逾期履行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罚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2、作为保证人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之时,被保证人(债务人)对保证人的新债务即告成立。从该时起,被保证人(债务人)就负有向保证人偿付款项的义务。被保证人(债务人)向保证人偿付所欠款项,除应向保证人偿还代垫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向保证人承担因占用保证人代垫资金所造成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毕竟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债务人尚欠保证人款项未付是基本事实,在保证人没有声明免除债务人利息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支付保证人款项及其利息这是毋庸置疑的,且从各地的法院判决来看基本都是支持支付利息的。
3、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接下来我们把主要问题集中在保证人如何向被保证人(债务人)追偿债务利息的问题上。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对保证人要求的2%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而是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利率来计算相应的利息。不得不提的是与之相类似的安徽省舒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所不同的是在该案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了一个新的借条,借条约定的月利率是2%,经审理后,法院支持2%的利息。类似的情况,在判决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差异?通过分析可知,后一判决中,保证人已经把基于《民法通则》第89条第(1)项与《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对被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索的法定之债转化成了表现为《借条》的意定之债,且该《借条》中亦明确约定了月利率为2%。因此上述利息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中的利息的约定,笔者认为应当适用于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再回到本案,本案原告没有在承担完保证责任后与债务人达成有关款项追偿的约定,也没有事先在保证条款中作出利息追索的约定,故而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追偿款项的利息的诉请,法院只能依据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来计算利息。
4、原告关于利息的诉求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复利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是有关于民间借贷复利的规定,从本条中不难看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息法院支持有条件的复利。一方面对于债务人来说,对保证人支付的利息除了债权人代为偿付的本金的利息外,还包括保证人代为偿付利息的利息,因此对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在原来利息的基础上又支付了利息,但是对于保证人来说,无论是本金还是利息都是为了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资金,这部分的资金并无本金及利息区分的必要,既然为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了债务,保证人就失去了利用这部分资金取得其他收益的可能性,因此,债务人应该对保证人的这部分损失作出弥补。另一方面,债务人不向银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保证人由此向银行承担全部的保证责任后,对于银行与债务人而言,他们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归于消灭,而根据《民法通则》与《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既然原先的贷款本息债权债务已经归于消灭。既然第一层面的利息已经消灭,复利也无从谈起。
&&【建议】
综上,鉴于本案的裁判规则与案件启发,对于保证人律师建议:
1、在保证合同或者在保证条款中最好能做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利息约定。
2、或者,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借条》、《欠条》等形式,转化形成新的意定之债,并在上述《借条》与《欠条》等中作出利息约定,从而减少自己的资金占用所带来的利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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