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郑新,一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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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49%产权转让
拍卖时间:04-28
拍卖形式:网络拍卖
拍卖次数:第1次
公告号 豫产交公[2014]18号
转让产权名称 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49%产权
挂牌价格(万元) 1034.18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新密城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主管部门 &
住所(地址) 新密市老城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1 单位性质 事业
持有标的企业产 (股)权比例 49% 本次转让标的企业产(股)权比例 49%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标的企业名称 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年11月 法定代表人 贺平
注册资本 3700 所属行业 &
经营规模 & 职工人数 &
注册地 新密市工商局
住& 所 新密市西大街
经营范围 &对煤矿的投资。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机关 新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 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 人员或者公司名单 任职情况 目前持有的股权比例 拟受让 比例
否 &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 51%
新密市城关镇农业服务中心 49%
最近 一个 年度 审计 报告 资& 产 4558.98 最近 一期 财务 报表 资& 产 4306.50
负& 债 3052.73 负& 债 2914.39
所有者权益 1506.25 所有者权益 1392.11
营业收入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净利润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评估机构名称 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新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核准(备案)日期 日
评估基准日 日
标的企业评估值 资产 总额 5163.30 负债 总额 3052.73 所有者 权& 益 2110.57
相对应的审计后帐面值 资产 总额 & 负债 总额 & 所有者 权& 益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034.18
审计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
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
挂牌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自2014 年3月30日至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公告期自动延长&&&& 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 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用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一次性支付
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
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受让方承担原标的企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缴纳保证金的要求 公告期内向中心缴纳保证金&10 万元整(以银行到账为准)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1、受让人须清偿承包人徐国灿及承包合伙人樊福生3341.79万元的债务。 2、受让人须清偿承包合伙人樊福生在郑新金昌(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成立后至产权转移日之间的投资。 3、受让人须清偿新密市金昌煤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王建松6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日至今)。 4、受让人完成股权转让后须承担新密市金昌煤业有限公司涉及的人民法院及劳动等部门判决或裁定案件的清偿和隐性案件的清偿。 5、受让人须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支付承包人欠交销售吨煤12.5元的承包金。 6.成交后受让方应在 3 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如因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受让方须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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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单位: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职称: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单位: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
职称:股权投资顾问
单位: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
职称:股权投资顾问
单位:股权投资顾问
句容市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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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企业查询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查峋营业执照
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郑新中原乾通(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销售,但并不代表其所有的经营都是合法的,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生产。信息如下:基本信息注册号:604
名称:新密市牛店镇牛店村
营业期限自日
营业期限至日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涛
注册资本:6,300万元
成立日期:日
住所,&qu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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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中泽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中刑二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中泽,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辩护人郭海林,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市检公诉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中泽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领、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中泽及其辩护人郭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中泽利用其担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鹤煤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煤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3.21万元、5.5万美元、1500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鹤煤集团第三煤矿原矿长徐某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5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2万元。2、鹤煤集团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原经理孙某甲(已判刑)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5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3、鹤煤集团房产管理处原处长刘某甲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4、鹤煤集团二矿原矿长王某甲为了得到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7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3万元。5、鹤煤集团机关劳资部原副部长王某乙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4万元。2009年4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乙调整为鹤煤集团劳资部部长。6、鹤煤集团招标办原主任付某某、副主任武某甲(均已判刑)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由武某甲于2009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万元,2009年3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月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共计40万元。7、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刘某乙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中秋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4万元。8、鹤煤集团二矿原副矿长程某某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0年11月,分三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3万元。2010年3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程某某调整为鹤煤集团五矿矿长。9、鹤煤集团三兴集团兼多经分公司经理于某甲为让时任郑煤集团总经理的孟中泽帮助介绍郑煤集团的生意,于2011年春节前,在郑州兴亚大酒店送给孟中泽1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10、鹤煤集团五一一厂原厂长孙某乙为让时任郑煤集团总经理的孟中泽帮助协调开展业务,于2011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11、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原部长祁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0年8月送给孟中泽20万元房款定金收据,用于冲抵孟中泽在郑州市中原西路阳光花苑住房的购房款;于2012年1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现金20万元;于2012年5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万美元。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日将祁某某调整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2、郑煤集团运销公司原总经理张某甲欲调整至其他部门工作,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帮助,于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1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于2012年上半年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万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013年3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张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规划发展部部长。13、郑煤集团杨河煤业公司原总经理雷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三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9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3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雷某某调整为郑煤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14、郑煤集团振兴二矿原矿长卢某甲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3万元郑州大商集团购物卡;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4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5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卢某甲调整为效益更好的大平煤矿矿长。15、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郭某甲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中秋节前多次送给孟中泽共计10万元现金、1万美元、20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13万元郑州裕达国贸消费卡、5万元郑州“祥记”消费卡、价值23.52万元的50年陈酿茅台两箱,为孟中泽支付其在郑东新区闽商会馆的个人消费19.27万元。2012年9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郭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部长。16、郑煤集团规划发展部原部长张某乙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23万元、1万美元、1500欧元、1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4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张某乙调整为郑煤集团副总经济师兼企业管理部部长。17、2011年11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郑煤集团郑新公司原副总经理谢某某调整为国瑞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谢某某为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并获得孟中泽以后在工作中的关照,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中秋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10.5万元和1.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18、个体经营者原某某为让被告人孟中泽帮助承揽郑煤集团的建设工程,于2011年8月起给孟中泽装修其郑州市中原西路阳光花苑的住房,共计为孟中泽支付装修款18万元。19、2011年11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原郑煤集团嵩阳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乙调整为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于某乙为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和工作上的关照,并希望以后到郑煤集团公司任职,于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分别送给孟中泽5万元,共计10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郑煤集团超化煤矿原矿长郭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2年、2013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分别送给孟中泽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共计4万元;于2012年5月,在郑煤集团煤电宾馆门前送给孟中泽价值16.42万元的百达翡丽男士手表一块;于2012年6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万美元。2013年4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郭某乙调整为郑煤集团杨河煤业公司总经理。21、新郑煤电公司原总经理任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2年春节后,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5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任某某调整为郑煤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22、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原办公室副主任李某甲为让被告人孟中泽将其调至郑煤集团工作,于2012年上半年,在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012年9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李某甲调任郑煤集团医保中心主任。2012年9月,李某甲为感谢孟中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6万元。23、郑煤集团企业管理部原部长孙某丙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关照,于2012年6月在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孟中泽5000美元;2012年12月,孙某丙为其子大学毕业后能进入郑煤集团工作,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30万元。24、2012年7月份,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原副部长余某某为获得提拔,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余某某调整为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部长。2013年春节前,余某某为了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万元。25、2012年8月,郑煤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陈某甲为了获得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重用,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3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6、郑煤集团桧树亭煤矿股东赵某某为让被告人孟中泽帮助桧树亭煤矿多开采一些郑煤集团国有煤矿的煤炭资源,于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分三次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人民币、10万元购物券、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在2013年下半年的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上,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决定将裴沟煤矿部分边角资源划给桧树亭煤矿开采。27、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原部长郭某丙为获得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2年7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30万元。2012年9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郭某丙调整为郑煤集团副总会计师兼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春节前,郭某丙为了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5万元。28、郑煤集团下属的郑州华辕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关照和留任职务,于2013年4月在北京和平里大酒店送给孟中泽10万元;于月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9、2013年3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郑煤集团办公室原主任高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运销公司总经理。为感谢孟中泽的提拔,高某甲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孟中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丁、郜某某、张某丙、杨某甲、陈某乙、王某丙、周某某、刘某丙、戈某某、卢某乙、李某丙、马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行贿人付某某、武某甲、祁某某、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原某某、于某乙、郭某乙、李某甲、孙某丙、余某某、赵某某、郭某丙、李某乙、高某甲等人的证言;书证任命文件、会议记录、会计账目、工资、奖金发放明细、银行账户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已扣押的百达翡丽手表等。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中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中泽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辩称未收受下列现金或购物卡:第11起,祁某某现金20万元;第17起,谢某某现金10.5万元;第19起,于某乙现金10万元;第22起,李某甲现金16万元;第23起,孙某丙现金30万元;第24起,余某某现金30万元;第25起,陈某甲3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第26起,赵某某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第27起,郭某丙现金35万元;第28起,李某乙现金20万元;第29起,高某甲现金10万元。对上述11起共计189.5万元的犯罪事实当庭否认的理由是:其为应对双规措施,自己捏造的。在检察机关侦查、起诉阶段因思想矛盾未能翻供。另外,对第1-4、6-7起受贿数额无异议,但辩称行贿人送礼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辩护人郭海林辩护称:1、同意孟中泽否认上述11起犯罪事实的意见;2、起诉书指控的第15起郭某甲的大部分事实,是孟中泽在省纪委所掌握该起小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其主动交代本案大部分事实的。第11起祁某某的事实,是其在省纪委主动交代的,应当构成坦白。3、孟中泽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中泽利用其担任鹤煤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郑煤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3.21万元(以下没有特别注明的金额均指人民币)、5.5万美元、1500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鹤煤集团第三煤矿原矿长徐某某为了获得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5年中秋节前至2009年中秋节前分8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5年中秋节前一天,我任鹤煤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徐某某到我办公室送我2000元现金,让我在工作中帮助他。年春节前或中秋节前,徐某某每次到我办公室送给我3000元或2000元。共计2万元。(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2005年中秋节前,我送给孟中泽2000元现金。2006年至2009年春节前或中秋节前,我都到孟中泽办公室给其送3000元或2000元现金。总共分8次,共送给其2万元。这些钱都是用我工资中的钱送的,送钱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照顾。(3)徐某某2005年8月-2009年5月年工资收入明细表,证明徐某某的个人收入情况。(4)徐某某的任命文件,证明徐某某于日被任命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矿长,日被任命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鹤煤集团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原经理孙某甲(已判刑)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5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5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5年春节前,当时我任鹤煤集团副总经理,孙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此后孙某甲每年春节前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让我在工作上多支持、多照顾。他所在的鹤煤集团机电设备租赁分公司为生产矿井提供机电设备,鹤煤集团各部门在使用和租赁机电设备期间,经常因交付时间和租赁使用价格等问题产生矛盾,我曾多次协调。(2)证人孙某甲证言:、、2010年春节前,我每年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一万元现金。我公司为生产矿井提供的机电设备,在使用和租赁期间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都需要领导协调。送钱是为了得到孟中泽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钱的来源是个人的奖金和风险抵押兑现金等。(3)孙某甲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孙某甲的工资收入情况。(4)孙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孙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机电分公司经理。3、鹤煤集团房产管理处原处长刘某甲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5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我任鹤煤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分管鹤煤集团房管处工作。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1万元。2006年中秋节前、2007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他都到我办公室每次送我1万元。他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在工作上对他给予关照和支持。(2)证人刘某甲证言:2006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7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08年春节前,我都到孟中泽办公室每次送给他1万元。这5万元是从我的工资和奖金拿的。给孟中泽送钱,是想让他在工作和职务上多支持和关照。(3)刘某甲年工资收入明细表,证明刘某甲的薪酬情况。(4)刘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刘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住房管理处副处长,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住房管理处处长。4、鹤煤集团二矿原矿长王某甲为了得到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7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6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王某甲在2007年春节至2010年春节或中秋节前,他都会到我办公室每次给我送5000元,共计3万元。送钱的目的是想让我在日常工作上对他给予支持和关照。(2)证人王某甲证言和自书情况说明:我为了让孟中泽在工作上对我给予支持和关照,在2007年春节、中秋节、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2010年春节,我都会到孟中泽办公室给他送5000元。这3万元钱都是从我的奖金和风险抵押金中来的。当时我想着要和他搞好关系,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多支持和关照我。(3)王某甲个人职工工资台账,证明王某甲2009年工资从2000余元到30000余元不等。(4)王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王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二矿矿长,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第三煤矿矿长。5、鹤煤集团机关劳资部原副部长王某乙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08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5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4万元。2009年4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王某乙调整为鹤煤集团劳资部部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8年春节前,鹤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资部王某乙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2008年春节后,王某乙来到我办公室对我说:“孟总,我把咱处室去年的奖金又算了算,还有你一部分。”他说着就放到我办公桌上1万元。这两次王某乙都是以奖金的名义给我钱,是让我好接受。2009年春节前王某乙在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王某乙两次到我办公室放到我办公桌上5000元钱。2009年春节后,鹤煤集团调整干部时,我将其纳入调整方案中,于2009年4月份在鹤煤集团党政联系会议上获得通过,其被任命为鹤煤集团劳资部部长。(2)证人王某乙证言:2008年春节前及春节后,我到孟中泽办公室以发奖金的名义分别送给他1万元。目的是想让他在工作上关照我,提拔我当劳资部长。2009年春节前,我到孟中泽办公室给他送了1万元钱。2009年4月份,我被提拔为劳资部部长。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我到孟中泽办公室分别给他送5000元。资金来源都是从我的工资、奖金和风险抵押兑现取出来的,送钱主要是为了获得孟中泽的关照和支持。(3)王某乙任命文件,证明王某乙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职业技能鉴定站副站长、再就业中心主任,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劳动工资部部长。6、鹤煤集团招标办原主任付某某、副主任武某甲(均已判刑)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由武某甲于2009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万元,2009年3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月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共计4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武某甲找我,后来武某甲到了我的办公室送给我20万元现金。月份的一天,武某甲到我的办公室在我在工作中多支持他们招标办,并给我送10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过后至2009年6月期间,经武某甲多次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共计10万元。付某某和武某甲给我送钱,一方面是为了让我在工作中给予他们支持和照顾,另一方面是当时他们招标办和河南豫信公司合作招投标事宜,希望我对他们支持和照顾。我将鹤煤集团内部各公司各部门材料采购等所有涉及招投标方面的工作事项统一交由他们招标办集中管理。(2)证人武某甲证言:2008年初,付某某和我先后任招标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后,为了在工作中得到集团领导的支持和照顾,我们决定用招标办的公款给孟中泽送钱。2009年春节前,我和付某某给孟中泽送20万元。这20万元是从豫信公司财务总监刘某丁处要的招标办应得收入。月份,我和付某某在他办公室又给他送10万元,这10万元也是从豫信公司要的招标办应得收入。2009年春节过后至2009年6月期间,我和付某某商量后由我经手到孟中泽的办公室给他送了四、五次共计10万元现金。孟中泽后来将鹤煤集团内部所有涉及招投标方面的工作事项交到我们招标办统一集中管理,我们招标办的工作逐渐进入正规状态,也增加了我们招标办的收入。(3)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内容与武某甲相同。(4)证人武某乙、宋某某、曹某某、苗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武某甲、付某某以奖金和补助名义多次给上述负责招标办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违规送钱的事实。(5)鹤煤集团文件、鹤煤招投标管理办法、现金收支流量表2009年上半年招标节约奖及请示,证实武某甲、付某某从其负责的招标办支取奖金的事实。(6)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情况说明、豫信公司的部分账目、豫信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和鹤煤集团招标合作协议,约定收入按照豫信公司30%,鹤煤集团70%的比例分配的情况。(7)付某某、武某甲的任命文件,证实付某某于日兼任鹤煤集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武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副主任。7、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刘某乙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关照,于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中秋节前,4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9年春节前,刘某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1万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快到中秋节刘某乙又到我办公室,每次给我送1万元,他送钱的目的是让我在他们电厂缺煤的时候提供帮助。我在鹤煤集团和郑煤集团任职期间,他都来找我协调过用煤的事,我确实出面协调运销部门给他们电厂及时供煤。(2)证人刘某乙证言:2009年春节前,我到孟中泽办公室放到他办公桌上1万元现金。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2010年7月份我都到孟中泽办公室去看他,为让他多支持电厂的工作,每次送给他1万元现金。这些钱是鹤煤集团每季度给我发的奖金、风险抵押兑现等。(3)发放奖金的请示报告、奖励明细,证明刘某乙发放安全奖励金的情况。(4)刘某乙的任命文件,证明刘某乙的任职情况。8、鹤煤集团二矿原副矿长程某某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09年中秋节前至2010年11月,分3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3万元。2010年3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鹤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帮助程某某调整为鹤煤集团五矿矿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程某某到鹤煤集团办公大楼我的办公室分别给我送1万元,目的是为了让我在职务上给予他提拔。鹤煤集团总经理苗某某向我征求程某某任五矿矿长意见时,我对程某某担任五矿矿长没有意见。后来在月份,经过鹤煤集团人事调整时,程某某被调到鹤煤集团五矿任矿长。2010年11月份在郑州一饭店内送给我一万,是因为我帮忙给予提拔他任五矿矿长后,他对我表示感谢。(2)证人程某某证言:2009年、2010年春节前,我到鹤煤集团孟中泽办公室分别给他送1万元,想让他在工作上晋升上照顾。2010年3月份,按照孟中泽的安排,经过鹤煤集团人事部门考核,我被调任鹤煤集团五矿任矿长。2010年7月份,孟中泽调到郑煤集团任总经理。2010年11月份,我到郑州市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期间在一饭店内,我送给孟中泽1万元。这些钱是我个人交纳购房款剩余的钱。(3)建行和邮政交易明细,证明程某某个人银行的取款情况。(4)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汇款凭证,证明程某某购买房产及交款的情况。(5)程某某的任命文件,证明程某某日代理鹤煤(集团)公司二矿副矿长,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五矿矿长。9、鹤煤集团三兴集团兼鹤煤多经分公司经理于某甲为让时任郑煤集团总经理的孟中泽帮助介绍郑煤集团的生意,于2011年春节前,在郑州兴亚大酒店送给孟中泽1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郑州市金水路兴亚大酒店开会,于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见面后,在他的奥迪A6轿车内他给我送2张购物卡面值都是5000元的购物卡,想利用我在郑煤集团担任领导的影响力,让我帮忙给他介绍郑煤集团的生意做。(2)证人于某甲证言: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在郑州市金水路兴亚大酒店和孟中泽见面,在我开的轿车内我向孟中泽送了2张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每张面额5000元。是想让他介绍郑煤集团的生意给自己做。资金来源是自己家的钱。(3)于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于某甲日被鹤煤集团任命为三兴集团经理,日兼任鹤煤多经分公司经理。10、鹤煤集团五一一厂原厂长孙某乙为让时任郑煤集团总经理的孟中泽帮助协调开展业务,于2011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春节前,孙某乙到郑煤集团看望我,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购物卡,让我支持他们511厂的工作。因为郑煤集团一直都是使用该厂生产的炸药,当时也没有向我提过反对意见,所以当时就继续使用了该厂生产的炸药。(2)证人孙某乙证言:2011年春节前,我到郑煤集团看望孟中泽,在他办公室送给他郑州丹尼斯商场的1万元购物卡,让他支持511厂的工作。这些买卡的钱是鹤煤集团是发放给我的奖金。(3)孙某乙的奖金发放表及相关财务凭证,证明孙某乙2010年度领取奖金的情况。(4)孙某乙的任命文件,证明孙某乙日被任命为鹤煤(集团)公司五一一厂厂长。11、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原部长祁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0年8月送给孟中泽20万元房款定金收据,用于冲抵孟中泽在郑州市中原西路阳光花苑住房的购房款;于2012年1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现金20万元;于2012年5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万美元。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日将祁某某调整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0年8月份我到郑煤任总经理之后,祁某某说为领导盖的房源还有十几套,可以由我挑选。他自己预订了郑煤集团自己开发的小区阳光花苑2套房子,我当时就同意了,祁某某之后就把其中一张20万元的购房定金收据给了我。然后我把这张定金收据交给我爱人高某乙,让她去交房款。后来高某乙跟我说这20万定金冲减房款了。2011年底,祁某某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0万元现金。月份,我出国考察,出国前祁某某在我的办公室给我2万元美金。祁某某想得到我在工作上对他的帮助。在我的支持下,祁某某从正处级干部晋升副厅级干部,担任郑煤电公司总经理。我安排他分管郑煤集团重要岗位,包括房地产项目等。(2)证人祁某某证言:2010年底孟中泽调入郑煤集团担任总经理后,我为了和孟中泽搞好关系,说我预订了咱郑煤集团自己开发的小区阳光花苑2套房子,各交了20万元的购房收据,我余了一个条没用,给你吧。孟中泽就同意了,我就把一张20万元的购房收据给了孟中泽。2012年大概春节前一天,我来到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他20万元现金。2012年,孟中泽要去美国考察,出国前我来到他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美金。我给孟中泽送钱,是为了取得孟中泽的信任和器重。2012年7月,在孟中泽的支持下,我从正处级干部晋升至副厅级干部,担任党委委员、郑煤电公司总经理。他安排我分管郑煤集团重要部门,包括房地产项目以及基建项目、郑煤电上市公司。(3)证人高某乙(孟中泽之妻)证言:2010年8月孟中泽调入郑煤集团后,我们家在郑煤集团购买了我们现在住的郑州中原西路阳光花苑小区20号楼20楼东户,这套房的指标来历我记不清。(4)证人贺某某、葛某某证言:其没有用贺某某的名义购买过郑煤集团开发的房产的情况。(5)证人房某某、刘某戊、刘某已证言:财务凭证从内容上看,是高某乙购买阳光花苑小区房子的相关交款手续。其中编号0006103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就是我说的“预交款”收据,这是高某乙在购房时用贺某某的“预交款”收据来冲抵自己的房款。(6)证人李某丁、张某丁证言及其笔记本记录和银行兑换美元凭证:证实日应祁某某的要求,让张某丁兑换了10万美元,李某丁在祁某某家中将10万美元交给祁某某。(7)祁某某收入统计、工资情况统计表,证明祁某某个人的工资和奖金收入情况。(8)祁某某任命文件,证明郑煤集团于日推荐祁某某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9)名为贺某某和高某乙的交款收据,证明日以贺某某名义交房款20万元,日以高某乙名义交房款845800元,含预交款20万元。12、郑煤集团运销公司原总经理张某甲欲调整至其他部门工作,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帮助,于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5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1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于2012年上半年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万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013年3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张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规划发展部部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0年中秋节至2013年春节前,张某甲在我办公室共5次送给我12万元的郑州丹尼斯商场购物卡。2012年上半年,张某甲来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想到政工口工作,走时放到我办公桌上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质手提袋。2012年中秋节前,张某甲来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后,想调换工作岗位到政工部门工作,并用牛皮纸档案袋装了10万元现金送给我。2013年3月底4月初,我将张某甲调整至规划发展部任部长。(2)证人张某甲证言:2010年中秋节至2013春节,其5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共计12万元的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2012年上半年,我到孟中泽办公室给他说调换工作的事,并把20万元现金的手提纸袋放到孟中泽的办公室。2012年中秋节前,我准备了10万元现金,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着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想让他给我调整工作的事。在2013年3月份,孟中泽将我调任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给孟中泽送礼的钱来源是我平时积攒的集团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安全风险抵押金、补贴。我将集团公司给我发放的奖金给我妻子一部分,我自己保留一部分让我的司机秦某某和运销公司会计张某戊替我存放一部分。(3)证人张某戊、秦某某证言,证明多次为张某甲保管过现金的情况。(4)证人郭某丁、郭某甲、郜某某证言,证明是孟中泽提议让张某甲担任规划发展部部长的,我们均没有反对。(5)张某甲收入情况统计及奖金、受益领取表证明,证明张某甲领取奖金的情况。(6)张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其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不再兼任郑煤集团公司煤炭运销公司经理。13、郑煤集团杨河煤业公司原总经理雷某某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三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9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3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雷某某调整为郑煤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时任郑煤集团杨河煤业总经理雷某某到我办公室分3次分别送给我2万元、2万元、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想让我给其调整工作。2013年3月份,郑煤集团进行人事调整,我提出设置总经理特别助理一职,经我推荐雷某某任职该职务,负责整合小煤矿的各项工作。(2)证人雷某某证言: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我三次到孟中泽的办公室分别送给其2万元、2万元、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想让他给我调整工作。2013年3月底,孟中泽对我说:“集团公司已经研究过了,让你到集团公司工作。”第二天,集团公司组织部门按照正常的人事考核程序到杨河煤业公司宣布我调任郑煤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3)证人郜某某、张某丙、杨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春节后,经孟中泽推荐,雷某某被任命为总经理特别助理。(6)雷某某奖金明细、奖金发放表等财务凭证,证明雷某某领取奖金的情况。(7)雷某某的任命文件,证明雷某某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14、郑煤集团振兴二矿原矿长卢某甲为得到和感谢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3万元郑州大商集团购物卡;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4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5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卢某甲调整为效益更好的大平煤矿矿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卢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3万元郑州大商集团购物卡。2012年春节前,卢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丹尼斯购物卡,想让我提拔他。我在2012年5月份把他调到大平煤矿任矿长。2013年春节前,卢某甲到我办公室为感谢我对其调整,送给我2万元丹尼斯购物卡。(2)证人卢某甲证言:2011年春节前,我购买了2万元郑州金博大(大商集团旗下)商场的购物卡,到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他,想让他提拔我。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分别购买了1万元、2万元的郑州金博大商场购物卡在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他,想让我给我换个大点的矿。2012年5月份,我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大平煤矿矿长。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又购买了2万元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送到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礼是为在工作上获得他的支持,并对孟中泽提拔我表示感谢。(3)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从2010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卢某甲都会向我要额度比较大的钱,这些钱都是从其工资卡上取的。(4)证人祁某某证言,2012年4月份,孟中泽让我出个干部调整方案,将卢某甲任命为大平矿矿长的职务安排纳入到方案中。2012年5月份,该方案在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5)银行明细,证明卢某甲银行卡上的取款情况。(6)卢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卢某甲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矿长,党委副书记。15、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郭某甲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2年中秋节前多次送给孟中泽共计10万元现金、1万美元、20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13万元郑州裕达国贸消费卡、5万元郑州“祥记”消费卡、价值23.52万元的50年陈酿茅台两箱,为孟中泽支付其在郑东新区闽商会馆的个人消费19.27万元。2012年9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郭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部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春节前,我任郑煤集团总经理,郭某甲到郑煤集团办公大楼东塔17楼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2011年5月份和6月份,郭某甲两次都是到我的办公室给我分别送了3万元、2万元的郑州祥记饭店的购物卡,我全部用于我个人社交应酬了。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多次到郑州闽商公馆吃饭,我就想让郭某甲帮我解决这些款项,我就给郭某甲打手机说让他把账结了。过了一两天,郭某甲给我打手机说闽商公馆的账已经结过了,有19万多。2011年中秋节前,我刚任郑煤集团董事长不久,郭某甲到郑煤集团办公大楼东塔19楼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的郑州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和10万元现金,他说想从郑州煤电物资供销公司经理的职位上换到政工口工作。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郭某甲分多次送给我共计13万元郑州裕达国贸酒店的消费卡。2012年春节前,郭某甲到我的办公室给我一些郑州丹尼斯商场购物卡,还准备了两箱50年陈酿的茅台酒。我让他和司机联系。司机芦某甲下班将酒送到我家,全部用于我个人应酬了。2012年6月初,郭某甲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1万美金,我用于出国购物花费了。2012年中秋节前,郭某甲到我的办公室10张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共计5万元。2012年9月份,将郭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组织部长。(2)证人郭某甲证言:2011年春节前,我安排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丙给我准备了5万元郑州丹尼斯商场购物卡,我到郑煤集团孟中泽的办公室将这购物卡给了他。2011年中秋节前,我还是让刘某丙给了我5万元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并准备了10万元现金来到孟中泽位于郑煤集团19楼的董事长办公室送给他。在2012年春节和2012年中秋节前,我分别送给孟中泽5万元购物卡,过程跟前两次一样。2011年5月份、6月份,我先后两次安排卢某乙分别购买了3万元和2万元的祥记饭店消费卡,我两次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我安排刘某丙购买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消费卡16万元,多次从刘某丙处要走13万元卡,送给孟中泽。2011年8月份,孟中泽给我打手机让我帮他在郑东新区闽商会馆把账结一下。第二天,我和司机谷某某带着卢某乙到郑东新区众意路附近该会馆结算孟中泽的欠账,有19万多。后卢某乙对我说他已经用煤电宾馆的钱结清了该会馆的欠账。2011年5月份,我安排卢某乙买了两箱6瓶装50年的茅台酒。2012年春节前,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对他说:“董事长,要过节了,给你准备了两箱高档的茅台酒。”孟中泽当时让我将酒交给他的司机芦某甲。然后我就给卢某乙打电话,让他把酒交给孟中泽的司机芦某甲。后来卢某乙向我汇报说这两箱50年茅台酒是20多万元,钱是煤电宾馆的公款。2012年4月份,我听说孟中泽因公到美国考察,我将1万元的美金,送到他的办公室。我给孟中泽送以上钱和物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他给予我提拔或重用,2012年9月份,经孟中泽安排,任命我为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部长。(3)证人周某某(郭某甲的妻子)证言,证明因家庭事务较多和郭某甲工作需要,郭某甲多次从家里拿钱的事实。(4)证人芦某甲证言,2012年春节前经孟中泽安排,郭某甲、卢某乙先后和我联系,我到煤电宾馆将两件茅台酒拉走,放到了孟中泽阳光花苑家中。(5)证人刘某丙证言,年春节前,年中秋节前郭某甲各要走5万元丹尼斯卡。2011年6月、2012年12月,经郭某甲安排,我各办了8万元郑州裕达国贸酒店的消费卡,郭某甲从我处多次要走共计13万元的裕达国贸消费卡。(6)证人戈某某证言,2011年春节综合办公室主任刘某丙借款756800元,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许某某借款443200元和300000元;2011年中秋节许某某分别借款350000元和500000元;2012年春节,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芦某乙借款600000元,用郑州丹尼斯商场以文件夹和其他商品的名义开具的多份发票全部冲抵借款。2011年6月、12月许某某分两次各借款8万元,财务人员直接将款转账支付给郑州裕达国贸酒店,用裕达国贸酒店开具的多份发票全部冲抵借款。(7)证人卢某乙证言,郭某甲安排我购买了3万元和2万元祥记餐饮消费卡。通过转账付款结清了闽商会馆192700元的孟中泽消费欠账,购买了两箱价值235200元的50年陈酿的茅台酒。(8)证人祁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我按照孟中泽的安排,将郭某甲拟任组织部长纳入到方案中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获得通过。(9)郑州煤电物资供销公司财务凭证,郑州煤电宾馆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证明2011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购买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购物卡,综合办公室人员办理的借款手续;2011年6月、12月许某某分两次各借款8万元,财务人员直接将款转账支付给郑州裕达国贸酒店,裕达国贸酒店开具总计16万元的多份发票;北京北方北潮汕燕鲍翅向郑州煤电宾馆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郑州煤电宾馆有限公司的记账凭证:2011年6月至8月,凭证报销祥记饭店发票的情况;日郑州煤电宾馆记账凭证支付郑东新区闽商会馆会议费的情况;郑州煤电宾馆日23号记账凭证证明物资供销公司支付变通的两箱50年茅台酒的款项。(10)郭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郭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党委组织人事部部长。16、郑煤集团规划发展部原部长张某乙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1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23万元、1万美元、1500欧元、1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4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张某乙调整为郑煤集团副总经济师兼企业管理部部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春节前,张某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万元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的购物卡放到了我的办公桌上。2011年中秋节前,他到我办公室又送了5万元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放到了我办公桌上。2011年中秋节后,张某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500欧元。2012年春节前,张某乙到办公室给我送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档案袋和装有3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想让我调整工作的事,我答应他有机会了给你调个副总经济师。2012年6月份,张某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美元。2012年中秋节,张某乙到我办公室送了2万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张某乙到我办公室以规划发展部发奖金名义把装有8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了我的办公室。2013年春节后,张某乙到我办公室又以规划发展部发奖金名义,把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我的办公室。他以奖金的名义给我,是让我更容易接受。郑煤集团在2013年4月份进行人事调整,我将张某乙调整为郑煤集团副总经济师兼任企业管理部部长。(2)证人张某乙证言:2011年春节前、中秋节前,我到孟中泽办公室,分别送给孟中泽5万元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2011年中秋节后,我到孟中泽办公室1500欧元。2012年春节前,我到孟中泽办公室把装有10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和装有3万元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送到孟中泽的办公室,想让他给我调个副总经济师。2012年6月份,我得知孟中泽要去美国出差,我去郑州市淮河路中国银行兑换了1万美元,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2012年中秋节,我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丹尼斯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后,我以规划发展部奖金的名义在孟中泽办公室给他分别送了8万元和5万元。2013年4月份我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副总经济师,并兼任企业管理部部长。(3)证人郭某丁、郭某甲、郜某某、郭某丁证言,证明在党政联席会议上孟中泽决定由张某乙担任郑煤集团副总经济师兼企业管理部部长。(4)张某乙领取风险抵押金、奖金情况表,证明张某乙领取奖金的情况。(5)张某乙的任命文件,证明张某乙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兼企业管理部部长,不再担任规划发展部部长。17、2011年11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郑煤集团郑新公司原副总经理谢某某调整为国瑞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谢某某为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并获得孟中泽以后在工作中的关照,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中秋节前,多次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共计10.5万元和1.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1年9月份,我安排祁某某形成任命方案,2011年11月份任命谢某某为国瑞公司董事长。在任命几天后,谢某某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我感谢我提拔他为国瑞公司董事长,送给我4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前,谢某某为感谢我对他的提拔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5万元丹尼斯购物卡和2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谢某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1万元。2013年春节前,谢某某到我办公室给了我2.5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谢某某到我办公室放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元。(2)证人谢某某证言:2011年9月份,孟中泽把我叫到他的办公室,给我说准备任命我为国瑞公司董事长。2011年11月份,郑煤集团组织部正式下文任命我为国瑞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为了感谢孟中泽对我的提拔重用,任命后没几天,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给了他4万元的现金。为得到孟中泽更多的关照和支持。2012年春节前一天,在孟中泽的办公室我给了他三张丹尼斯购物卡合计1.5万元和2万元现金。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在孟中泽的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的现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他2.5万元的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给了他1万元现金。资金来源是从2011年初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金。(3)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1月份,孟中泽安排我让谢某某任国瑞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并在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上获得通过。(4)谢某某奖金及相关明细,证明谢某某领取奖金的情况。(5)谢某某的任命文件,证明谢某某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国瑞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8、个体经营者原某某为让被告人孟中泽帮助承揽郑煤集团的建设工程,于2011年8月起给孟中泽装修其郑州市中原西路阳光花苑的住房,共计为孟中泽支付装修款1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月份的一天,原某某在饭桌上听我说我在郑州中原西路阳光花苑有一套房子准备装修,就表态他负责装修。(2)证人原某某证言:月份,我和孟中泽在一起吃饭时,听孟中泽说他在阳光花苑小区的房子准备装修,我当时就说替他装修,一共花费了18万元。(3)证人杨某乙证言:月份,原某某让我装修郑州中原西路阳光花苑小区XX号楼XX层一套230平方左右的房屋,房主姓孟,听说是郑煤集团的领导,共计花费18万余元。(4)证人祁某某证言:2012年左右,孟中泽买下这套房子后,孟中泽对我说,让我找人把他的房子装修一下。我就找到我关系非常好的朋友原某某负责给孟中泽装修房屋,我听原某某说为孟中泽装修房子花了18万多。(5)证人高某乙证言:我光听孟中泽说是祁某某帮忙装修的,孟中泽光让我准备好钱不超过20万还给祁某某,到现在也没还给祁某某。(6)房屋装修照片,证明孟中泽位于郑州市中原西路阳光花苑XX号楼XX号家中的装修情况。19、2011年11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原郑煤集团嵩阳公司副总经理于某乙调整为该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于某乙为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和工作上的关照,并希望以后到郑煤集团公司任职,于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分别送给孟中泽5万元,共计10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春节前,于某乙到我办公室送给我5万元感谢我提拔他为郑煤集团嵩阳公司董事长。2012年中秋节前,于某乙来到我办公室又给我送了5万元现金,想让我在工作上多支持他。2013年春节前,于某乙来我的办公室给我2万元丹尼斯商场购物卡,他想退二线的时候退到集团公司。(2)证人于某乙证言:2011年11月,郑煤集团任命我为嵩阳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我对孟中泽比较感激。2012年春节前,我准备了5万元现金送到孟中泽的办公室。2012年中秋节,为了感谢孟中泽在工作上对我的关照和支持,我准备了5万元现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2013年春节前,我准备了两张丹尼斯的购物卡共2万元到孟中泽的办公室想让他把我调到集团公司工作。(3)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我丈夫于某乙在2012年春节向我要过5万元现金,在2012年中秋节向我要过5万元现金,2013年春节前,于某乙向我要了2万元钱。(4)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10月份,孟中泽在他办公室让我把于某乙拟任为嵩阳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2011年11月份,经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被任命为嵩阳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5)于某乙工资收入明细表,证明于某乙工资收入情况。(6)于某乙的任命文件,证明于某乙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20、郑煤集团超化煤矿原矿长郭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2年、2013年春节前,在孟中泽办公室分别送给孟中泽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共计4万元;于2012年5月,在郑煤集团煤电宾馆门前送给孟中泽价值16.42万元的百达翡丽男士手表一块;于2012年6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万美元。2013年4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郭某乙调整为郑煤集团杨河煤业公司总经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2013年春节前,郭某乙到我办公室分别送给我2万元的郑州丹尼斯商场购物卡。月份,在郑煤集团煤电宾馆门口郭某乙送给我一块百达翡丽手表。2012年6月份,郭某乙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万美元让我出国使用。郭某乙给我送就是让我提拔和重用他。2013年4月份,我交代郭某甲将郭某乙任杨河煤业公司总经理纳入到调整方案中,该方案于2013年4月份在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2)证人郭某乙证言:2012年春节前,我准备了2万元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到孟中泽办公室,想让他给我调调地方,换换单位。2012年5月中上旬,郑煤集团安排我们出国,我到纽约购买了一块价值2.1万美元的百达翡丽男士手表。回国后,我在一个饭店门口将这一个装有百达翡丽手表的纸袋子放在了孟中泽车的后座上。2012年6月份,在孟中泽出国前几天,我从郑州市农业路和花园路交叉口附近的中国银行用现金兑换了1万美元,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2013年春节前,我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2万元的郑州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2013年3月份的调整中,孟中泽将我调至了规模更大,效益更好的杨河煤业任总经理。(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5月我丈夫郭某乙出国时候,我给了他十五、六万元。2012年6月初,他又给我要了6万元现金,说应酬比较多。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分别向我一次性要了2万元钱。(4)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月份,孟中泽交代我把郭某乙调至裴沟矿任矿长,出个方案。2013年3月份,该方案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5)已扣押的百达翡丽手表一块。(6)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送检的标名为百达翡丽的手表为瑞士百达翡丽品牌的腕表,价格为164220元。(7)证人郭某乙工资卡明细,证明郭某乙工资收入情况。(8)郭某乙的任命文件,证明,郭某乙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杨河煤业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1、新郑煤电公司原总经理任某某为了得到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2年春节后,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5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任某某调整为郑煤集团总经理特别助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刚过完春节,任某某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万元的郑州丹尼斯购物卡。2012年5月份,我召开了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将任某某暂时任命为总经理特别助理。(2)证人任某某证言:2012年春节后,我准备了2万元的郑州丹尼斯商场购物卡到孟中泽办公室。后经孟中泽安排,集团开会任命我为总经理特别助理,主管安监工作。(3)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4月底、5月初,孟中泽让我出个方案,设一个总经理特别助理由任某某任总经理特别助理分管安监局工作。然后孟中泽召开了党政联席会,该方案在会议上获得通过。(4)财务升级创优抵押金兑现明细,证明任某某于2011.12月领取财务升级创优抵押金的情况。(5)任某某的任命文件,证明任某某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22、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原办公室副主任李某甲为让被告人孟中泽将其调至郑煤集团工作,于2012年上半年,在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012年9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李某甲调任郑煤集团医保中心主任。2012年9月,李某甲为感谢孟中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08年5月,我调至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当时李某甲任办公室副主任,我对李某甲的工作能力比较认可。2012年上半年,李某甲到我办公室给我说想从煤层气公司调到郑煤集团工作。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甲又来到我的办公室给我送了10万元现金。2012年9月份郑煤集团人事调整时,我就找机会调李某甲任医保中心主任。我就交代祁某某将李某甲调整为医保中心主任纳入到调整方案中。然后上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我将李某甲调至郑煤集团任医保中心主任任命后不久,李某甲到我办公室为感谢我的帮助,送给我6万元现金。(2)证人李某甲证言:2012年上半年,当时我任省煤层气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由于煤层气公司效益不好,我想调回效益比较好的郑煤集团,我就到孟中泽的办公室给孟中泽送10万元,钱是我父亲给我的。一个月左右,经孟中泽安排,郑煤集团组织部门将我调任郑煤集团医保中心任主任。我为再次对孟中泽表示感谢,我就又从我父亲那拿了6万元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3)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月份,我儿子李某甲来家说他想调动工作,想给郑煤集团董事长孟中泽送点礼。我就拿出这10万元让他要尽快给孟中泽送去。2012年9月中旬,李某甲回登封看我,说他已经在郑煤集团医保中心上班,任主任。他对调动的工作比较满意,想再给孟中泽送礼表示感谢,我又从家里拿出6万元现金给他。(4)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集团人事调整之前,孟中泽安排我从煤层气公司将李某甲调过来任集团医保中心主任,让我纳入调整方案,之后该方案通过了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5)李某甲的任命文件和工作调动手续,证明,李某甲从河南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调入郑煤集团,于日被聘任为郑煤集团公司医疗保险中心主任。23、郑煤集团企业管理部原部长孙某丙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支持关照,于2012年6月在孟中泽的办公室送给孟中泽5000美元;2012年12月,孙某丙为其子大学毕业后能进入郑煤集团工作,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3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6月初,我去国外考察前,孙某丙到我的办公室,送给我5000美元。2012年底,孙某丙到我的办公室,想让我为他儿子大学毕业能进入郑煤集团工作而送给我30万现金。(2)证人孙某丙证言:2012年6月份的一天,听说孟中泽要出国,我为获得孟中泽在工作上的照顾就来到孟中泽办公室,送给他5000美元。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我到孟中泽办公室为了儿子能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郑煤集团,我送给他30万元现金。(3)证人陈某丙(孙某丙的妻子)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后,听孙某丙说把5000美元送给孟中泽。因就业形势严峻,其丈夫送给孟中泽30万元为儿子找工作。(4)孙某丙工资发放明细、内蒙古资源收购奖励的请示及奖励资金领取表,证明孙某丙月工资及领取奖金的情况。(5)孙某丙的任命文件,证明孙某丙于日兼任郑煤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24、2012年7月份,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原副部长余某某为获得提拔,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2012年9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余某某调整为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部长。2013年春节前,余某某为了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2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月份的一天,原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副部长余某某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让我提拔他,送给我10万元现金。2012年9月,我征求了郭某丁的意见,郭某丁提议余某某任财务资产部部长,我表示同意,后经组织考核程序并召开集团党政联席会议,我将余某某提拔为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部长。2013年春节前,余某某又到我办公室,给我说感谢孟董提拔,又送给我20万元现金。(2)证人余某某证言:2012年7月份,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表示想让孟中泽在人事调整时给我解决级别问题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2012年9月份,经孟中泽安排,我们内部组织部门对我进行组织考察、民主测评等正常的人事考核程序后,经集团公司党组委员会决定,任命我为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部长。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我从家拿20万元人民币送到孟中泽的办公室感谢他对我的提拔。(3)证人郭某丁证言,证明月份,孟中泽就谁任财务部长征求我的意见,我推荐余某某。(4)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份,孟中泽交待我说余某某任财务部部长比较合适,让我把余某某纳入了调整方案,拟任财务部部长。2012年9月份,该方案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通过,任命余某某为郑煤集团财务部部长。(5)余某某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交易明细,证明余某某在案发前多次从其银行卡上取款的事实。(6)余某某的任命文件,证明余某某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部长。25、2012年8月,郑煤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陈某甲为了获得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重用,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3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8月份,陈某甲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提出想接任组织部长,并送给我3万元的丹尼斯的购物卡。(2)证人陈某甲证言:2012年8月份的一天,我准备了3万元的购物卡和一份个人的工作简历,以汇报工作的名义到孟中泽的办公室,想调整为集团组织部长的位置,临走的时侯我把3万元的购物卡放到孟中泽的办公桌上。(3)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陈某甲从其中国工商银行卡上日取款3.4万元。(4)陈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陈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6、郑煤集团桧树亭煤矿股东赵某某为让被告人孟中泽帮助桧树亭煤矿多开采一些郑煤集团国有煤矿的煤炭资源,于2012年中秋节前至2013年中秋节前,分3次送给孟中泽共计5万元人民币、10万元购物券、5万元郑州丹尼斯购物卡。在2013年下半年的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上,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决定将裴沟煤矿部分边角资源划给桧树亭煤矿开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中秋节前,赵某某到到我办公室说,裴沟煤矿(郑煤集团杨河煤业)有一块煤碳资源因地质结构变化出现断层,裴沟煤矿不宜开采,能不能让桧树亭煤矿开采。我说需要集团开会研究。他走时送给我5万元的丹尼斯商场的购物卡。2013年春节前,我在郑州市金水路的中州假日酒店广场见赵某某开的越野车里,赵某某给我送了10万元的购物券。2013年中秋节前,赵某某到了我的办公室说煤矿的事,孟总还得多费费心。我说这件事我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还没有上会,你等结果吧,他走时送给我5万元现金。2013年下半年,在党政联席会上,我拍板决定将裴沟煤矿部分边角资源划给桧树亭煤矿开采。(2)证人赵某某证言:2012年中秋节前,我到孟中泽的办公室后送给他5万元购物想让他帮忙将裴沟煤矿的一块煤碳资源划给让桧树亭煤矿开采。2013年春节,我和孟中泽在郑州市金水路中州假日酒店见面,送给他20万元纸质购物券。2013年中秋节,我准备了5万元现金送到到孟中泽办公室。2014年春节过后,我得知郑煤集团开会研究同意将裴沟煤矿的那部分资源划给桧树亭煤矿开采,郑煤集团并将该结果通知了桧树亭煤矿。(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和赵某某商量后,由赵某某分三次给孟中泽送钱的情况。(4)郑煤集团会议纪要,证明同意从技术经济的角度将裴沟煤矿部分受地质构造影响,不利于开采的资源划给桧树亭煤矿。(5)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桧树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股东情况说明,证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赵某某出资1864.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1.08%。27、郑煤集团财务资产部原部长郭某丙为获得被告人孟中泽的提拔关照,于2012年7月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30万元。2012年9月,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郭某丙调整为郑煤集团副总会计师兼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春节前,郭某丙为了感谢孟中泽的提拔,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2年7月份,时任郑煤集团财务部部长郭某丙到我办公室汇报工作,期间郭某丙对我说想调个好点的岗位送给我30万元现金。2012年9月,我交代祁某某将郭某丙调整为郑煤集团副总会计师兼物资供销公司经理一事纳入到调整方案中。然后上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2013年春节前,郭某丙到我办公室,感谢我对他的岗位的调整送给我5万元现金。(2)证人郭某丙证言:2012年7月,我听说郑煤集团要进行人事调整,我就将30万元现金送到孟中泽的办公室想让他调整个好点的岗位,孟说尽量考虑。2012年9月,我被孟中泽提拔为郑煤集团物资供销公司总经理、郑煤集团副总会计师。2013年春节前,为了感谢孟中泽对我的提拔,我到孟中泽办公室又送给他5万元现金。(3)证人郭某丁证言,证明孟中泽在郭某丙的岗位调整上,征求我的意见,我同意。(4)证人祁某某证言,证明孟中泽安排我将郭某丙任副总会计师兼物资供应公司总经理纳入调整方案,在2012年9月集团党政联席会上,郭某丙获得任命。(5)证人郜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9月调整郭某丙职务之前,孟中泽召集我们沟通过郭某丙岗位调整的事情。(6)省财政厅文件、发放奖金的请示和郭某丙领取风险抵押金、奖金情况表,证明郭某丙领取风险抵押金和奖金的情况。(7)郭某丙的任命文件,证明郭某丙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8、郑煤集团下属的郑州华辕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乙为得到被告人孟中泽在工作上的关照和留任职务,于2013年4月在北京和平里大酒店送给孟中泽10万元;于月份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3年上半年,我带着李某乙去北京找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国家安监总局办理建设手续,晚上睡觉前李某乙到我住的房间送给我10万元现金,想继续留任到其现任的职位。后来我没有将李某乙调离李粮店煤矿董事长一职。月份,李某乙到我办公室送给我10万元现金,想退二线时让我关照。(2)证人李某乙证言:2013年4月,我和孟中泽到北京汇报工作,在和平里大酒店孟中泽的房间,我送给孟中10万元现金,想让他在工作上支持我,并提出在退二线时让他照顾我。月份一天早上,我到了孟中泽办公室,给其送10万元,想让他在我退二线时关照我。经过孟中泽的安排,我留任在郑煤集团李粮店煤矿任董事长。(3)证人张某已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陪同李某乙和孟中泽去北京出差过,李某乙当时带了个小拉杆行李箱。(4)北京市和平里大酒店发票,证明日郑州华辕煤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和平里大酒店付款的情况。(5)李某乙的风险抵押金、奖金和补贴发放明细表、建行卡明细,证明李某乙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领取风险抵押金、奖金和补贴的情况,及取款明细情况。(6)李某乙的任命文件,证明李某乙于日被推荐为郑州华辕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人选。29、2013年3月,被告人孟中泽利用担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将郑煤集团办公室原主任高某甲调整为郑煤集团运销公司总经理。为感谢孟中泽的提拔,高某甲在孟中泽办公室送给孟中泽10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高某甲两次向我表达了想换个业务部门工作的想法。2013年4月初,我提出将高某甲调任运销公司总经理,交代祁某某将高某甲调整为运销公司总经理纳入到调整方案中,然后上郑煤集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过了几天,高某甲到我办公室感谢我送给我10万元现金。(2)证人高某甲证言:2012年底,我去孟中泽办公室向他表达了想调换岗位的想法。日,郑煤集团总经理张某丙带着我在运销公司中层干部会议上,宣布我任运销公司经理。因为我调换工作的事情只向孟中泽说过,我想肯定是孟中泽安排我到运销公司任的经理。2013年4月初,为了表示对孟中泽的感谢,我就准备了10万元人民币送到孟中泽办公室。(3)证人郭某甲证言,证明在调整前的十几天,孟中泽打电话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对我说:高某甲去运销公司任经理,出方案的时候把他纳入进去。孟中泽还对我说:“我和高某甲谈了,他不太愿意去,他说他身体不好,运销公司应酬多,你再和他沟通一下。”过了两天,在早上调度会结束后,我叫住高某甲说劝其到运销公司任职。第二天,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其愿意去运销公司,随后我就向孟董事长做了汇报,在出调整方案的时候,我按照董事长的要求,将高某甲、纳入到了方案中,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4)证人郜某某、郭某丁证言,证明2013年3月份调整高某甲时孟中泽征求过我们的意见。(5)高某甲现金形式领取的风险抵押金、奖金情况及相关凭证、明细表,证明高某甲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领取的风险抵押、生产高效奖的情况。(6)高某甲的任命文件,证明,高某甲于日被任命为郑煤集团公司运销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另查明,孟中泽对上述第11起-29起犯罪事实,除收受郭某甲贿赂的事实外,系其在省纪委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但其在庭审时对收受祁某某20万元、谢某某10.5万元、于某乙10万元、李某甲16万元、孙某丙30万元、于某丙30万元、陈某甲3万元购物卡、赵某某5万元购物卡、郭某丙35万元、李某乙20万元、高某甲10万元,共计189.5万元的受贿事实予以否认。日其家属向省纪委退赃款1947155元中与上述查明的第1-10起受贿事实有关联(总数额为68万元);另外,其家属分别于日、5日向河南省监察厅交款293万元,80.6万元。综上,对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1.61万元、5.5万美元、1500欧元未退。认定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1、被告人孟中泽的户籍情况、郑煤集团组织人事部出具的孟中泽的简历情况。2、任命文件,证明日,中共河南省委任命孟中泽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日,中共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任命孟中泽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孟中泽任鹤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日,中共河南省委任命孟中泽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3、孟中泽的护照、签证、省管干部出国备案表,证明孟中泽因公多次前往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情况。4、孟中泽家人向河南省监察厅退出违法违纪款的凭证,证明:日退款1947155元;日退出2930000元;日退款806000元。5、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于日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孟中泽于2012年李某戊案件中,向省纪委退出的在鹤煤期间违纪款项194万元与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办认定孟中泽涉嫌受贿犯罪事实的第25至34项有关联。(即起诉书第1起至第10起事实。)孟中泽涉嫌受贿的事实当中,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认定的除第一个郭某甲外,第2-24项系孟本人在省纪委调查阶段主动交代。(即起诉书第12起至第29起事实。)6、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于日出具的情况证明,证明省纪委三室2013年在调查郑煤集团原组织部长郭某甲相关问题中发现,郑煤集团原董事长孟中泽涉嫌收受郭某甲等相关人员巨额贿赂;日省纪委以涉嫌受贿将孟中泽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并实施“双规”。孟中泽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省纪委不掌握的收受郑煤集团原党委常委、郑煤电董事长祁某某钱物的问题。后省纪委向祁某某调查核实相关问题,祁某某承认向孟中泽送钱物。7、证人高某乙(孟中泽妻子)的证言,证明孟中泽家庭的财产及房产情况。8、被告人家属提交交款记录,证明日退款1947155元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中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3.21万元、5.5万美元、1500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中泽犯受贿罪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中泽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能如实交代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其他大部分犯罪事实,在侦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中泽及其亲属在案发前后主动退缴了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孟中泽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起数中有11起,共计189.5万元的受贿事实不存在,是其本人捏造的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孟中泽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多次有罪供述以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各行贿人的多次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孟中泽收受了该11起受贿的事实与数额,孟中泽当庭翻供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且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故其该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孟中泽辩称其对起诉中指控的第1-4、6-7起受贿事实中,行贿人送礼时未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的意见,经查,其本人供述及各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孟中泽在行贿人向其行贿时或之后,有承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或实际上已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孟中泽的辩护人提出孟中泽在收受郭某甲贿赂的事实中,孟中泽系主动向省纪委交代了该起的大部分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书证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监察室出具的证明,证实郭某甲这起受贿事实,在孟中泽交代前省纪委已经掌握,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的孟中泽具有认罪态度好、坦白、退赃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孟中泽对本案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系主动交代、且具有退赃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性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中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本案涉及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3.2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其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1.6万元已由办案机关扣押,应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61万元、55000美元、1500欧元应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崔海成审 判 员  付学堂代理审判员  付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三恩书 记 员  于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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