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论文,比如倾销反倾销论文开题报告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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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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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视阈下中国应对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研究
国际经济法视阈下中国应对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研究 在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各国钢材需求减少、供应过剩,因此,钢材贸易保护主义也愈演愈烈。中国钢铁企业日益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受害国,个别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短暂狭隘的利益,动辄对中国企业出口的钢铁举起反倾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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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阈下中国应对钢铁行业反倾销的策略研究
在全球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各国钢材需求减少、供应过剩,因此,钢材贸易保护主义也愈演愈烈。中国钢铁企业日益成为国际反倾销的受害国,个别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短暂狭隘的利益,动辄对中国企业出口的钢铁举起反倾销的大旗。与之相对应,国内钢铁行业相关企业虽然经过多年的国际化,但是对于运用法的有关条文和法律精神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仍然存在认识的误区,导致在于反倾销行为的法律抗争中胜诉率长期在低水平线上徘徊,本文在此背景下探讨了国际经济法背景下我国钢铁行业应对反倾销的相关措施,希望对改善我国钢铁企业的对外贸易环境有所帮助。   一、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反倾销制裁的特征分析   近年来,中国钢铁行业遭遇国际反倾销的制裁呈现出逐年上升、年限延长和地域扩展三个主要特点。   1)数量逐年上升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下,各国加紧了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制裁。作者查阅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发现,2011年,中国钢材出口遭遇反倾销调查的涉案金额高达5192 万美元。2012年,中国冶金产品共遭受22起贸易救济调查,位列各行业首位,比 2011年增加8起,增幅达571%。其中,反倾销14起,反补贴3起,保障措施4起,特保1起。在进入2013年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对中国钢材产品发起了 5起反倾销调查或终裁。由此可见,各国针对中国钢铁的反倾销已经成为一个趋势,中国钢铁企业对此应当有足够的重视。   2)制裁年限延长   与数量的增加相对应,制裁的年限也相应地延长。2012年,欧盟决定继续对进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本文由网收集整理欧盟对不锈钢紧固件设定的反倾销税高达274%。欧盟表示,一旦撤销反倾销措施,那么倾销将继续卷土重来。欧盟对中国台湾不锈钢紧固件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36%,而对中国大陆的反倾销税设定为274%。与欧美态度相类似,日,加拿大法庭对中国内地热轧钢板复审做出终裁,该产品反倾销税将被延长征收5年。   3)品种趋于集中   从反倾销涉及的钢材品种分析,国外对我国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大多数是低附加值的普通钢材或是管制产品。主要集中在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我国钢铁产品价格低,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在世界经济下滑的背景下,很容易遭到国外反倾销。   4)制裁地域扩展   在过去几年,中国钢铁企业为了应对制裁,曾采取&中转他国&或&借船出海&等方式,来规避反倾销带来的伤害。然而,最近两年里,欧美国家对于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开始注意扩展地域,加大制裁覆盖的空间范围。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官方公告称,经欧委会反规避调查,欧盟决定将对华钼丝反倾销措施扩及到马来西亚。2010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产品开始正式征收643%的最终反倾销税。2011年4月欧盟产业组织向欧委会提出反规避申请,指控中国涉案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和瑞士转运至欧盟,要求对来自马来西亚和瑞士的钼丝产品进行反规避调查。欧委会经立案调查认为,自2010年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后,在中国涉案产品出口欧盟大幅降低的同时,中国出口至马来西亚以及马来西亚出口至欧盟的钼丝产品都相应增加,最终裁定中国出口商为规避反倾销措施,经由马来西亚转运欧盟,而瑞士出口产品不存在此类规避行为。因此,决定对进口自马来西亚的涉案产品,无论其是否声称原产于马来西亚,皆征收643%的反倾销税。   5)反倾销税大幅增加,涉案金额和规模越来越大。各国加大对本国钢铁行业的保护力度。在对外反倾销时往往征收较重的反倾销税,而中国则是最大受害国。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薄壁矩形钢管反倾销反补贴案做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217%~20058%不等的补贴幅度和24912%~26464%不等的倾销幅度;日,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紧固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五年内征收最高达85%的惩罚性关税平均税率为775%),影响我国每年33亿美元紧固件的出口。   二、我国钢铁行业当前应对反倾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反倾销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钢铁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是随着国际对华反倾销调查的日益增多而逐步加深的,因此大多数的人包括一部分专家学者都认为反倾销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不是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法律手段,这就造成我国大多数钢铁企业反倾销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以来,我国钢铁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带来了滞后效应。在实际的反倾销案件诉讼过程中,企业往往对反倾销调查认识不足,观念认识存在差距。钢铁出口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待反倾销应诉工作积极性不高。据统计,在我国钢铁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诉讼中,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企业并没有应诉。在应诉企业中,也有一部分企业因应诉费用等原因中途停止。不应诉或应诉不力不可避免地被调查机关利用&现有最佳资料&做出裁决。   2)应对连锁反倾销能力差   外国对我国钢铁产品反倾销诉讼表现出明显连锁效应。我国钢铁产品一旦成为反倾销起诉对象后,无论倾销是否成立或胜败如何,都已经成为国际市场反倾销关注的对象,并极有可能引发一连串的起诉。2008年11月底,俄罗斯工贸部照会中国有关部门,对中国轴承钢管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于日对原产于中国热轧钢展开反倾销调查;日起,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IZ1的焊管征收五年反倾销税,税率高达906%;日,土耳其外贸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焊接链和钢铁制日字形链进行反倾销复审立案调查;日,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的空心结构钢材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仅仅一个月时间里,我国钢铁企业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或制裁不下五起。与之相对应,国内钢铁企业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多是在企业难以为继,严重损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从而导致错过了立案的最佳时机。在反倾销制裁连锁出现的情况下,不少钢铁企业和行业很难同时应对多个方面的制裁,从而导致利益受损,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钢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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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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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给​定​的​几​个​国​际​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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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动向
13:33:42&来源:作者不详&浏览次数:
二、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一) 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 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主要原因是:其一,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效果最为显著;其二,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在国际公约、WTO 协定和NAFTA 的约束下,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 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 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 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 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一些国家在A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 领域具有优势,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将AB 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于是AB 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 体制之内。
(三)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地区) 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在另一方面,国际法一旦成型,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无论是GATT 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 为蓝本而制定的,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就是WTO 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SG&A) 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再比如,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在1995 年,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 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 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改变了1988 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 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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