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恶意透支罪拒不归还亲属是否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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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9万不还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逾期超过三个月或银行催款两次以上还不还款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起诉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法院强制执行。起诉后拒不还款且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你属于第四种情况。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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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男子借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拒不还款被批捕
时间: 10:48:00作者:林煜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福建1月24日电(通讯员&林煜妫以周转资金为名借用他人信用卡,却连续恶意透支近5万元拒不还款。近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陈某山依法批准逮捕。&今年35岁的陈某山曾在厦门市经营一家LED显示屏专卖店。&2009年10月份,陈某山以店里需要周转资金应急为名,向其朋友林某周借款5000元,由于林某周手头没有现金,陈某山就提出借用林某周的建行信用金卡,林某周不好推脱,就将信用卡借给陈某山并告诉他信用卡密码,让陈某山透支5000元用于临时应急,并约定陈某山要及时向银行还款。后来,林某周多次要求陈某山归还信用卡,陈某山在以种种借口拒绝归还的同时,仍然继续冒用林某周的名义,使用林某周的信用卡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先后多次在银联POS机非法套现,恶意透支近5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2010年8月陈某山为逃避债务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陈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他人信用卡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持卡人催促还卡及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并企图逃避债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检察官提醒:信用卡持卡人要遵守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注意履行持卡人义务,正确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不要将信用卡随便借给别人,更不要轻易将密码告诉别人,在透支后要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以免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乃至触犯刑法。
[责任编辑: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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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不好当,信用卡恶意透支最高判多少年?
编辑:Peter来源:融360原创日期:
  透支不还行吗,有什么后果?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案例并不鲜见,有些人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毫无节制,刷卡消费后没钱还款,只能长期拖欠;有些人的目的就是为了透支不还。不管哪种行为导致的信用卡透支不还,都需要承担后果,&老赖&不好当。下面,小融为大家介绍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的后果有哪些。
  什么是信用卡恶意透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信用卡透支的主观目的是不是&非法占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及&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另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银行收取的费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最高判多少年?
  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除了承担法律责任之外,信用卡恶意透支不还会产生个人信用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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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高洁与被告章菲菲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75号,承办人:李胜利。
4、&原告王俊与被告曹燕离婚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2483号,承办人:范津。
5、&原告金俊与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2501号,承办人:范津。
1、原告曾威与被告何啸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67号,承办人:沈勇
2、原告苏明冲与被告黄静夫、陆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89号,承办人:李建宏
1、原告林海燕与被告王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1号,承办人:缪建飞。
2、原告韩金海与被告赵金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10号,承办人:郭敬波。
3、原告汤衡与被告周洁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2号,承办人:缪建飞。
1、原告潘孝锐诉被告陈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08号,承办人:厉国平
2、原告汪惠民诉被告陈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21号,承办人:厉国平
3、原告余姚市低塘街道杨洋五金工具厂诉被告宁波华美洛加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44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付远会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富达印刷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415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宁波子跃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市众成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09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桥支行与被告汪益锋、柳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浙0212民初498号,承办人:石银山
1、原告周兰仙与被告任红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80号,承办人:施梦雅
2、原告上海元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太航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74号,承办人:黄佳荣
3、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蒲洋佛像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天井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18号,承办人:徐望霞
东钱湖法庭:
周三、1、原告郑志层与应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123号,承办人:陈文生
2、原告罗伟明与应海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周自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427号,承办人:王刚
1、被告人刘志勇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14号;承办人:张慧
2、被告人王万宏等13人开设赌场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5)甬鄞刑初字第1716号;承办人:张慧
1、&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龙良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7.9号,承办人:郭丙丽
2、&原告王江平与被告吴钱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128号,承办人:俞奇明
3、&原告于海林与被告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2491号,承办人:王凯
4、&原告何福平等与被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初字第号,承办人:张敏
原告宁波金腾外贸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德祥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119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曹海光诉被告肖海,杨国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355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宁波鹰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尚滋苑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汇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经超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541号,承办人:丁洁蓉
原告宁波高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易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200号,承办人:孙丽丽
原告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0号,承办人:薛海蓉
1、原告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38号,承办人:徐旭霞。
2、原告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亚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39号,承办人:徐旭霞。
3、原告宁波联盛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447号,承办人:徐旭霞。
4、原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连鑫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057号,承办人:凌碧波。
1、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诉被告陈金光、胡姣萍、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348号,承办人:刘志刚
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郑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96号,承办人:陈超明
3、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王良军、俞青飞、周根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27号,承办人:陈超明
4、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李武英、楼伟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31号,承办人:陈超明
本周暂无审监庭信息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
9、&原告李伟年、李国年与被告李万年、李亚君、李千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民重字第2号,承办人:俞露烟。
1、原告俞成菊与被告宁波市东方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397号&,承办人:沈勇
2、原告宁波市鄞州百思特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佳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0时0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52号,承办人:沈勇
3、原告洪泽县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1332号,承办人:李建宏
4、原告陈洪良与被告杜利民、杜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4时5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00136号,承办人:李建宏
1、原告张红军与被告李家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61号,承办人:缪建飞。
2、原告蔡杏英与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112号,承办人:戎绒。
3、原告张龙方与被告王敏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161号,承办人:戎绒。
4、原告盛焕昌与被告方芍琪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7号,承办人:缪建飞。
5、原告郑志君与被告张元芬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87号,承办人:戎绒。
1、原告江巧美诉被告李嘉昊民间贷款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88号,承办人:张红卫
2、原告宁波市鄞州佳恩针织厂诉被告阮成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222号,承办人:厉国平
3、原告陈素梅诉被告宁波海逸大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719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邵奇光与被告王芳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43号,承办人:韩涛
原告宁波市鄞州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宏泰印花厂、宁波克罗姿进出口有限公司、钟强、邬幼瑾、王天国、周苏岳、张卫兵、王亚斌、钟绿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33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市鄞州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昊日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盛海蓝食品有限公司、沈幼飞、刘文华、吴锡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34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竞宏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孜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25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浙江竞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孜孜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33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董旗与被告方桂花、邱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479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王明财与被告余益彪、宁波新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5)甬鄞望民初字第547号,承办人:周文君
原告王颖峰与被告水巧燕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53号,承办人:韩涛
原告戴明华、王金娥诉戴惠君、戴惠萍赡养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806号,承办人:何正伟
原告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利丰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浙0212民初639号,承办人:石银山
1、原告北京巨龙三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华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72号,承办人:徐望霞
2、原告宁波长丰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欣涌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1073号,承办人:黄佳荣
东钱湖法庭:
周四:1、原告赖雪君与沈永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45号,承办人:王刚;
2、原告孙静波与钱宏离婚纠纷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52号,承办人:陈文生;
1、被告人王鑫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6号;承办人:张慧
2、被告人史记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0号;承办人:李卓臻
3、被告人刘乐交通肇事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四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16号;承办人:李卓臻
4、被告人王明祥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4号;承办人:马晓
5、被告人李永松、皮从顺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2号;承办人:马晓
6、被告人乔克国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7号;承办人:周继君
7、被告人依巴达提.阿布都卡迪尔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4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289号;承办人:周继君
8、被告人郑鹏鹏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6号;承办人:张建昌
9、被告人朱小方、马凤霞盗窃一案于日上午10时15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3号;承办人:张建昌
10、被告人张维抢劫一案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七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18号;承办人:马晓
11、被告人王正华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5号;承办人:舒杰
12、被告人钱智福&吴伟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九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5号;承办人:舒杰
13、被告人桂颖颖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8号;承办人:张慧
14、被告人程加龙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15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2号;承办人:李卓臻
15、被告人杨业祝危险驾驶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33号;承办人:陈亚飞
16、被告人汪云盗窃一案于日上午9时45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1号;承办人:陈亚飞
17、被告人王金达贩卖毒品一案于日上午10时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案号:(2016)浙0212刑初349号;承办人:陈亚飞
1、&原告王启阔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姜山惠福工艺用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053号,承办人:郑燕
2、&原告张清达与被告宁波市江东新世家门窗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444号,承办人:郭丙丽
原告苏州金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星星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191号,承办人:龚媛媛
原告象山易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皓誉国际有限公司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1145号,承办人:薛海蓉
原告张功永诉被告孙晴,汪文定,宁波市江北甬发制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2752号,承办人:钟炜
原告宁波新越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鄞商初字第1896号,承办人:孙丽丽
1、原告宁波万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奥利赛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8: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511号,承办人:凌碧波。
2、原告冯德将与被告宁波泰丰亚联投资有限公司、陈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57号,承办人:徐旭霞。
3、原告周翔与被告宁波联拓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13:45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48号,承办人:邝荣。
1、原告应海波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51号,承办人:刘志刚
2、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鲍挺、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商初字第2121号,承办人:张梦琬
本周暂无审监庭信息
少年及家事审判庭:
10、&原告陈健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高桥新成浴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557号,承办人:范津。
1、原告叶忠辉与被告陈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日13时30分在本院大嵩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656号,承办人:沈勇
1、原告唐兆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险营销服务部、陶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本院姜山法庭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0589号,承办人:戎绒。
2、原告陈亨明与被告王召山、宁波市旭阳板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8时45分在望春监狱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159号,承办人:郭敬波。
1、原告宁波明达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成珂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31号,承办人:厉国平
2、原告李晓峰诉被告庄利敏、银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301号,承办人:厉国平
3、原告董钢剑诉被告钱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邱隘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5)甬鄞邱商初字第290号,承办人:厉国平
4、原告金百千诉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986号,承办人:张红卫
5、原告严建飞诉被告浙江腾升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邱隘移动数字法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049号,承办人:张红卫
原告毛林光与被告严亚芳离婚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705,承办人:韩涛
原告杨华与被告干璐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660号,承办人:徐漪波
原告闻堂侠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佰亨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1089号,承办人:汪鹏
原告宁波美家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豪立追偿权纠纷一案于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2016)浙0212民初498号,承办人:石银山
1、原告周江杰与被告方敏&&离婚纠纷一案于日10时3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4审判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338号,承办人:黄佳荣
东钱湖法庭:
周五:1、原告忻元芬与戎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于日8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开庭审理,案号:(2016)浙0212民初01060号,承办人:陈文生;
周一至周五
8:30―16:45(冬令)
8:30―17:15(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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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内容提要:由于犯罪目的的主观性,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推定被认为是便利和经济的做法。在信用卡恶意透支型诈骗中,通说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就可推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事实上,在目的犯中,主观目的往往超过客观要素,而客观要素有时候也并不必然能推出主观目的。所以,以证据来认定目的是常态和原则,由基础事实来推定目的是例外与补充。在行为人辩解“不能还”而侦察机关又无法查清行为人有积极逃债行为的情况下,适用推定,将证明主观要素的责任转换给被告一方,才是一种恰当的做法。&&&&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日,被告人王某在鄞州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此后王某多次使用该卡进行取现、透支消费,以前的透支额均如期还款。日,被告人王某使用该卡一次性透支49603元。超过还款日期后,鄞州银行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追讨、发挂号信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人王某均躲避且拒不还款。后被告人王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卡一次性恶意透支49603元,此后经鄞州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王某均未还款,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辩解称,其透支49603元时并不是明知无归还能力,当时具有归还能力,只是后来经营失败导致失去归还能力。&&&&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可见构成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不仅要求持卡人对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是明知的,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要素,很难被外界直接感知,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加以推定,推定是刑事证据法和刑事程序法上的一种方法,其适用过程包括法律解释的适用和价值判断与经验法则的运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如何以主观要素客观化的理念为指导,正确适用推定,并探讨被告人成功反驳推定的力度与证明标准,是正确定罪的基础。&&&&二、假如被告人辩解属实&&&&“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条件一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二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目前,学术界通说认为:“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实际上就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推定。就是说,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然不归还,一般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实践中,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通过各种借口拒绝承认自己行为时的主观罪过,从而增加了主观罪过的认定难度。但主观罪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必须加以证明的要素,司法实践中通过推定来确定犯罪“目的”,无疑是一种便利和经济的做法。推定是根据查明的已经存在的基础事实和人们在大量社会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行为规律或经验法则,作出的某种判断。推定的起点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推定的目标是所要得出结论的推定事实,推定的依据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无论是主观要素客观化,还是目的确定推定化,都是以客观实在的内容来印证主观存在的内容,所以这种“常态联系”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者是“经验法则”,两者之间是一种推出与被推出的关系,也就是由前提事实推定被推定事实从经验法则上来说具有一般盖然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属于目的犯。在目的犯中,主观目的之超过客观要素这一点是共同的,而客观要素有时候也并不必然能推出主观目的,因此,用客观要素去推定主观目的,如果适用不当就会陷入“结果定罪”的误区。比如“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根据经验法则是否就能推出被告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该款项?显然不一定。根据日常经验,欠钱不还,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主观上“不想还”,另一种是客观上“不能还”。在市场经济下,个人的经济实力和偿还能力是瞬息万变的,对于“不能还”还可以分为“透支时明知到期无偿还能力”,和&“透支时不知到期无偿还能力”,如果行为人透支时不知到期无偿还能力,很难说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假如被告人辩解属实,笔者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三、怎么推定犯罪“目的”&&&&对于目的的确定首先应该由证据来说话。以证据来认定目的是常态和原则,由基础事实来推定目的是例外与补充。认定和推定的区别在哪里,认定是指确定地认为,其证据需要有一定的质与量的要求,要做到确实、充分。而推定仅是一种概然性的估计,是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经验法则的一种推断,证明标准的不同是认定与推定的根本区别之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一种不作为,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不仅是“当为而不为”,还要以“不作为中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为前提。由不作为推定犯罪目的本身也具有很大的难度,相对来说,行为人的某些积极作为行为更能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比如行为人透支后有逃跑、抽逃、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销毁账目,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行为的,则这些积极作为行为可以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人“不想还”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直接对行为人犯罪目的进行认定,而不需要再适用推定。&&&&由于我国信用制度的缺失,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现金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有时要查出行为人存在“不想还”的积极逃债行为具有一定的难度,在行为人辩解“不能还”而侦察机关又无法查清行为人有积极逃债行为的情况下,适用推定,将证明主观要素的责任转换给被告一方,才是一种恰当的做法。当然,行为人的行为哪些能直接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哪些只能通过推定来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是一目了然。比如有学者认为“连续异地消费取现,并将其挥霍浪费等可以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笔者并不能认同,因为不但“异地消费取现”是对信用卡的正常使用,而“挥霍浪费”更难有一个司法认定的标准。&&&&学者把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在我国由于存在司法解释这种特殊的准法形式,并且司法解释常常就刑法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比如如何认定某种犯罪的主观目的的存在问题)作出规定,所以其可以基本上归类于上述法律推定;而具体案件中办案人员根据个案中的实际存在的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具备特定的主观心态时,则是所谓的事实推定。无论是法律推定还是事实推定,都是允许反驳的。&&按这种分类,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一种事实推定。&&&&这样做是不是在让被告人“自证清白”,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呢?实际上,完全疑罪从无,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不现实的,推定的运用就是为了弥补证明的不足,推定的或然性从反面加强了证明的确定性。只要用之得当,并不与无罪推定原则发生抵触。&&&&&四、被告人反驳推定的力度&&&&推定缩短了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距离,但是因为推定不能达到“认定”的证明标准,在刑事事实认定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推定必须允许反驳。在存在否定推定事实的证据或与推定事实相冲突的更有力的推定时,则控方所做的推定即归于无效,而这些反证的提出,则由被推定的被告人负责。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讲,承认其具有反驳推定的权利,反驳成功则否定推定,反驳不成功则成立推定。从控方的角度来讲,不需要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被告人一方则负有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责任),只需要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并且尽量完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合理的推定关系。&&&&所以,“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控方必须证明的基础事实,而比如行为人异地多次集中消费取现、透支后对透支款项挥霍等则是完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合理推定关系的一种努力,这种努力不是控方必证的事实,只是加强了推定的合理程度与被告人反驳的难度。被告人反驳的力度应该多大,才能推翻既有的对自己不利的推定呢?这是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的一个问题。我国有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对被推定者要提出相同或更高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否则就失去了倒置举证责任的意义。推定和认定在证明程度上虽然是有区别的,&但必须对推定者与被推定者一视同仁,&不能只许一方推定,&不许一方在同一程度上进行反驳。不注意这一点,&就会导致推定易、反驳难的局面,&这种局面是不利于保护人权的,&从而违背刑事法的基本理念。&所以,被告人提出反驳的力度只要在形式上与推定的力度相当,在实质上足以引起双方发生争议,而控方又不能消除此争议,使法官对于推定事实的存在产生怀疑的程度即可。&&&&被告人的反驳,可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如证明自己并没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因为长期出差、出国等原因,没有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通知,不属于“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等;还可以就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进行反驳,比如证明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无法按时归还、因不可抗力使自己失去了偿还能力等,重点在于证明自己属于“不明知到期无偿还能力而透支”。&&&&因为透支日与到期日有一定的期间,所以透支时是否“明知到期无偿还能力”,应当运用“可预见原则”加以判断。被告人透支后利用透支款项从事“射幸行为”失败,能否成为反驳的理由,比如把透支的钱用来买彩票、抄股失利,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被告人透支时还有到期足以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的资金,嗣后因为抄股失败而“不能还”,则不应认定为犯罪;如果被告人拿透支资金“空手套白狼”,在透支时根本就无其他资金准备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则被告人应当预见射幸行为的高风险性,其反驳理由不能成立。&&&&五、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事实上对于“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本身就存在着诸多争议,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恶意透支本质上是一种借钱不还的行为,对发生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用卡债务纠纷,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这种严厉的手段予以特殊保护。而持肯定观点的人认为,恶意透支是一种危害非现金支付制度的经济犯罪行为,应予惩罚。我国立法者在此问题上已清晰地表明了立场,采用了肯定的观点,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但是,实践中除了行为人潜逃下落不明,需要借助公安力量查找的,作为被害人的发卡银行并不愿意积极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大多数是通过信用卡纠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因为虽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效果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但对发卡银行来说,实现债权难度将会加大,就目前来说,执行主体的缺如和刑事财产执行制度的不完善,刑事退赔款的执行力度显然并不如民事执行的力度大。并且,商业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一般都设立了保证人担保,在持卡人涉嫌诈骗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尚存在争议,银行能否单独向保证人追偿更难以操作,持卡人获罪入狱,将导致其偿还能力更为下降,即便刑事判决退赔,也很难落实到位。&&&&多数信用卡恶意透支型诈骗案件,是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涉嫌犯罪而移送至公安机关的。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类案件,是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打击刑事犯罪,维护非现金支付制度,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在民事诉讼中经审理查明持卡人存在“不愿还”的恶意透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但是对于“不能还”的透支案件,应当慎重对待。&&&&由于缺乏像国外那样完善的信用制度作为保障,在我国信用卡约束机制仅在于信用的道德性,而不是信用的制度性,信用卡的风险极大。但发卡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采用被人称之为“蚂蚁战术”的办卡方式来“跑马圈地”,却很少调查申请人的信用程度与资金状况。在私权恣意的情况下,如果公权过于严厉,必然导致刑事打击面过大,把一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还的行为不当归入到犯罪范畴,不符合刑法的谦抑原则。&&&&另外,要注意推定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差别。推定虽然是在各种诉讼中都存在的一种事实认定方式和司法技术,但是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与民事诉讼相比,推定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补充地位。刑事诉讼上“排除合理怀疑”与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原则”的差异,对推定合理性程度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反驳的力度要求都是不同的,民事法官在移送之前,必须站在刑事推定的视角去考量案情,必要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因为基于法院的裁判角色,不合理的移送,不但容易让侦察机关和公诉机关产生先入为主的错误认识,认为“法院已经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了”,而放松了对行为人犯罪目的的认定;另外,如果侦察机关侦察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则会引起发卡银行认为法院与公安机关互相推诿的误解。(发表于《宁波审判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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