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业务事项不能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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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指南
时间: 11:22 作者:会计学习网
 《中央(xxx省、自治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本装票)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6
  2.成品尺寸:180mm&106.1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O;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O;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荧光);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O;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中央(xxx省、自治区、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滚筒机打)印制说明
  1.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大宋,15磅;内文字体为方正书宋,10磅;表格尺寸为:146mm&56
  2.成品尺寸:190mm&106.1mm,误差不超过0.1毫米;
  3.孔距:标准孔距;
  4.联次及纸张、墨色、套章、防伪等要求:
  ①票据一式三联;
  ②票据纸张采用财政票据防伪无碳复写纸。其中:
  第一联:存根。克重:45g/O;纸张:无碳复写上纸;墨色:红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
  第二联:收据。克重:52g/O;纸张:无碳复写中纸;墨色:棕色(黄色底纹);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荧光);
  第三联:记账。克重:47g/O;纸张:无碳复写下纸;墨色:黑色;号码:10位,防伪荧光红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岗位业务知识培训_重庆地税干部网络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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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九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领购。
  第十一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购新的领购制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首次申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
  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及存根,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的需要量。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按照省级(含)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支付财政票据工本费。
  第四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入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填写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八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报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号码错误、毁损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遗失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二十四条 撤销、改组、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2]&&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与发票区别_注册税务师频道_精英考试网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与发票区别
【精英考试阅读提示】目前,正在使用的财政票据分别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社会团体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比较常见,这里介绍它与发票的区别。
&&&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有关财务活动,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财政部制定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日起,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 &&& 那么,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我们熟悉的“发票”有何不同?它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取得?它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我们就来看看。   一、票据作用不同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而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二、印制单位有别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并有防伪标识。   三、开具范围各异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范围限定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七条规定范围之内,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而发票开具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四、禁止使用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结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作为单位之间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不可能构成纳税人生产经营中成本费用事项,所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延伸阅读:企业防暑降温支出应进行合理税务规划企业实际发生的防暑降温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支出的数额只要是合理的,税法是准予税前扣除的。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支出。从税务规划的角度看,只要是合理的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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