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人口统筹新标准,人口统筹补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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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 谭克扬 夏似飞 段涵敏 通讯员 梁迪军 沈念梓)今天,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长沙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究部署我省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强调,我们要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委副书记梅克保主持会议并讲话。省领导唐之享、甘霖、阳宝华和省计生协会会长董志文出席会议并发言。
  会议就贯彻全国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的若干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对省人口计生委等15部门即将出台的关于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文件草案进行了讨论和研究。
  梅克保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特别是围绕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这个重点、难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一件头等重要的大事。我们要深刻领会全国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重要性,坚持把农村人口计生工作作为整个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综合治理。坚持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实行计生村民自治。
  梅克保强调,农村人口计生工作要为实现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富民强省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要加强领导,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点抓好计生村民自治,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等基础性人口计生工作。注重抓好各项人口计生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投入,让计生家庭得到更多实惠。同时,要按照国家最近作出的统一部署,在全省开展好创建“新农村新家庭”活动。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就省直15部门关于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文件起草在会上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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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犹县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分类: 其他有关文件
文件编号: 上府办发〔2016〕2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B-
责任部门:
& & & & & & & & & & & & & & &
& &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犹县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 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 《上犹县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 &&&
&&&&&&&&&&&&&&&&&&&&&&&& &&&&&&&2016年3月16日&&&&& & 上犹县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 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切实缓解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贫困人口的就医负担,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对象 根据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当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筹资标准 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0元,市、县财政按2:8比例负担。以后年度,根据上年度该项保险业务实施绩效及当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人数,对筹资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补偿方案 (一)补偿顺序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执行以下顺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 (二)保障水平 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为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1.新农合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剩余部分中属于目录内部分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 2.新农合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75%,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负担5%(在出院时新农合直补时给予直接减免),个人负担20%,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则由个人负担25%。 3.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和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4.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为25万元。 (三)保障时限 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四、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管理 我县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符合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为该项保险的承办机构。 (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由市级分公司负责参与我县的投标,承办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市级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批准同意经办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并提供相关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2.省级分公司取得江西保监局认可的承办资质。 3.市级的分支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4.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负面新闻报道。 5.具备覆盖统筹地区的、功能完备的专项服务网络。在开展业务的统筹地区设立了专门组织架构;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风险管控制度,能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政策性风险、过度医疗、骗保欺诈等经营风险和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风险等。 (三)投标管理 1.具备经营资质的市级分公司自愿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2.不得两家或两家以上市级分公司联合投标,不得一家中标后与其他公司联合经营、转包经营,只能由中标公司负责经营。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相应授权书。 五、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 县卫计委为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保险业务发生运营费用等具体内容。 (二)保险费的交付 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资金专户除向参保人员支付补偿费用和运营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我县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向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参保对象名单,并按标准一次性划转保险费。 (三)运营费用的核定 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运营费用按不高于该项保险费收入的3%一次性提取。费用列支范围主要包含人力成本、查勘费、宣传费、硬件配置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年度保险费收入减去年度补偿款和运营费用后的结余,应全额返还我县,或者抵缴我县下一年度应支付的保险费,如出现政策性亏损,由市、县财政按比例给予适当弥补。 (四)违约责任 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因本身经营原因,单方终止履行协议。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行为,协议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 六、理赔结算 (一)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时,取得的材料包括:住院发票、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用材料说明书和合格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已补偿的回执单。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已给予补偿的相关部门公章。 (二)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县内7个工作日、县外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核实、理算及支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补偿资金以转帐方式汇入其个人银行帐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犹县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领导小组,负责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统筹协调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计委、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民政局、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由县卫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和行业优势,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落实。 县卫计委负责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提供给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 县财政局要根据当年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数和筹资标准,足额安排并及时划拨资金,确保工作的正常运作,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 县扶贫和移民办负责及时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提供给卫生计生部门。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衔接和补偿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该项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资金的审计工作。 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供补偿服务,足额及时补偿,参与医疗行为的审核、调查,保险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要主动接受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提供管理报告。 (三)加大宣传培训。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与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业务知识培训,让双方工作人员尽快熟悉政策和操作流程,并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相关政策,让农村贫困人口真正了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内容,增强农村贫困人口的参与意识;要积极宣传工作成效,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为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政工科,县法院、 检察院。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印发&
主办单位:上犹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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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网站 版权所有 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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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7:10&&来源: |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些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二、2015年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
  (一)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二)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
  除了以上几种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非居民房屋的补偿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四)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
  具体而言: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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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农村人口养老保险都有哪些新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如何交?
发布者:jinxiehexi&&&&&来源:生活理财网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就是农民满60岁以后将享受国家普惠式养老金,这就是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过去的养老保险都是农民自我储蓄模式的自己交费而新农保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时三个筹资渠道。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贴是直接补到农民的身上。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希财网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例如,广东农村农民交纳养老保险国家的新政策是怎样的呢?农村养老保险如何交?到底怎么交呢?
主要从三个方面,1、参保范围;2、新农保基金筹集方式;3、待遇领取。
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包括渔民、牧民等,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的基金筹集方式
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 档次。
(2)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度或按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最长不超过15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3、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发〔2009〕3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财政负担; page#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鼓励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希财网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4、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1、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各地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订。
2、养老金计发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规定在《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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