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职工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机关事业单位应为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仅有30%,制度覆盖面明显偏低,多数城镇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让包括进城务工农民在内的更多城镇居民享受政策“红利”、实现“住有所居”,我市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
下面小微与你一起看看意见有哪些干货。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建制缴存。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驻滁中央、省属)和其他非私营组织要带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率先实现全员覆盖。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机关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人员等纳入缴存范围,暂时统一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先按5%的比例缴存,并逐步提高。
城镇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含劳务派遣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立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奖补机制,自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企业主要税收受益财政对缴存人数超过职工总数50%的新增缴存工业企业,按单位缴存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属于引进的人才,每人每月最高补贴150元,其他每人每月最高补贴50元。
鼓励进城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住房贷款等相关使用政策。
加大建制缴存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依法开展建制缴存监督检查。对不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单位,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少缴的,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 滁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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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关于201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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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08:51:09
信息来源:综合科
报送人员:梁经
浏览次数:803
  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暂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5〕70号)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和财政缴存补贴基数均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核定参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16]60号)。事业单位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财政缴存补贴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差额预算单位财政缴存补贴部分,按财政供给工资的比例同比例进行补贴。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起缴、停缴时间确定  1、新录用的职工从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或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年内退休人员,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从批准的退休月份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暂按国家关于职工退休法定年限,以职工个人身份证出生月份确定,从次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审核后出现按身份证确定退休时间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时间不一致的,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时间为准进行调整;  4、年内职工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程序  1、市直各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经办人员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年检、提取准确的人员信息电子数据,按规定录入2017年12月份工资总额;  2、市直各单位经办人员持2017年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业务科室出具审核单和补贴凭证并签字加盖业务科室章;  3、审核完成后市直各单位经办人员持财政业务科室出具的审核单、补贴凭证和录入好的人员信息电子数据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五、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审核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审核截止时间为日,单位逾期不办理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财政补贴的,其后果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  六、财政补贴部分的支付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直接支付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中。按照个人先缴,财政后补的原则,单位在申请支付财政补贴部分时,需向市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一并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缴存原始凭证。经市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审核后,由预算科占年初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经费,通过“预算执行一体化系统”下达可执行指标,单位据此指标办理直接支付申请,经市财政部门主办业务科室、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开设的专户中。  201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支付工作,截止时间为日。市财政局主办业务科室可根据科内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上述期限内集中安排时间进行审批。单位逾期不办,年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相关人员承担。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代扣代缴有关事宜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职工个人银行卡直接扣款或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对于本单位逾期人员,应依据住房公积金逾期催缴通知单对所欠部分进行扣缴。
主办单位: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承办单位: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信息中心 | 蒙ICP备号
单位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西街 邮政编码:012000 电话:内蒙古法制报-公司不景气可否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问:我是一家生产服装的私营公司负责人。半年前,由于附近连续开了五家同样的企业,造成短期内竞争压力大幅增加,公司为扭转这一局面,决定购买一批先进设备,扩大生产规模。鉴于资金短缺,公司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削减财务支出措施,其中包括不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一致反对,称停缴公积金是违法的。请问,公司不景气,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违法吗?答:公司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20条第1款明确指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公司确有困难是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但缓缴须经过法定程序。《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也不能拒绝缴纳,只能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否则,根据《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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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景气可否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问:我是一家生产服装的私营公司负责人。半年前,由于附近连续开了五家同样的企业,造成短期内竞争压力大幅增加,公司为扭转这一局面,决定购买一批先进设备,扩大生产规模。鉴于资金短缺,公司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削减财务支出措施,其中包括不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一致反对,称停缴公积金是违法的。请问,公司不景气,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违法吗?答:公司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20条第1款明确指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公司确有困难是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但缓缴须经过法定程序。《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也不能拒绝缴纳,只能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否则,根据《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晓敏)
公司不景气可否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问:我是一家生产服装的私营公司负责人。半年前,由于附近连续开了五家同样的企业,造成短期内竞争压力大幅增加,公司为扭转这一局面,决定购买一批先进设备,扩大生产规模。鉴于资金短缺,公司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削减财务支出措施,其中包括不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一致反对,称停缴公积金是违法的。请问,公司不景气,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违法吗?答:公司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20条第1款明确指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当然,公司确有困难是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但缓缴须经过法定程序。《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也不能拒绝缴纳,只能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否则,根据《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晓敏)-内蒙古法制报Xpaper数字报内蒙古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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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生活报
[导读]今年,广西将制订公积金扩面工作计划和任务,全面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不到位的问题,逐步把行政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列入缴存范围。■生活报记者 李家健 通讯员 宁国用本报讯 近年来,为解决人手不足等问题,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聘用一些专业人员,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少单位未能为聘用人员缴存公积金。今年,广西将制订公积金扩面工作计划和任务,全面解决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不到位的问题,逐步把行政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列入缴存范围。同时,公积金监管部门将加强与人社等部门联动,积极争取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计划,全区各地将重点推进规模以上、重点骨干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其他非公企业将采取“低门槛、广覆盖、先易后难、逐步到位”的原则,给予政策引导,允许低比例缴交,条件成熟后逐步提高缴交比例和基数,逐步推行。对在城市中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将结合实际,有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另外,为发挥公积金制度的惠民作用,今年广西将合理放宽贷款条件,推进异地贷款、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建立贷款抵押绿色通道,积极满足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同时,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租房提取要件。为方便市民及时了解公积金相关信息,自治区住建厅要求,今年各地要建设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平台,并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开发手机客户端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型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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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属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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