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扣款 英文款

银行推销电话不要轻易答应 小心信用卡被直接扣钱
发布者:liuyue&&&&&来源:网络转载
  近期有不少银行扣款案例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因为一个电话就可以直接划款,这种消费方式太不安全了,银行有权利这么做吗?银行可以在电话里就直接扣信用卡的钱吗?  当天,家住南岸区的王先生在玩妻子手机时发现,手机上有一条来自银行的未读短信。短信显示:11月19日,妻子的信用卡消费了3980元。  “你买了啥子?”王先生询问妻子,不过妻子刘女士一头雾水:自己又没有使用信用卡消费,而且,自己一月3000元的退休金,怎么会买这么贵的东西?  丈夫拿出刘女士的手机,上面清楚显示:“您尾号0082的信用卡11月19日15:39分12期消费人民币3980元。”  刘女士一下蒙了,两人一合计,难道信用卡被盗刷了?  经过左思右想,刘女士根据扣款时间一天天往前推,终于想起,在扣款的前几天,自己接到了一个推销电话。  当天早上,刘女士还在睡觉,突然接到一个北京打来的电话,话筒中,一个操普通话的女生说,最近公司做活动,正在销售抗战纪念品,具有收藏意义,到一定时间可以增值,价值3980元。  “当时我就说不买,但是女的一直给我推销。”刘女士说,最后对方提议,公司可以先寄一套产品给她看看,不一定要购买。“我想这可以考虑,于是就说要得嘛。”  但没想到的是,过了几天,就接到了银行的信用卡扣款短信。  搞清楚缘由后,夫妻俩来到银行。工作人员得知他们的来意后,查了一下,告诉王先生,这事由银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他们愿意帮其联系银行的信用卡中心。  “当时信用卡中心那边就说,在5天之内帮我们追回钱款。”王先生称,自己随后又在家等了5天,这时,刘女士就不断接到“0108105***7”的座机号打来的电话。工作人员请求不要退纪念币和纪念章,不然自己的工作都保不住。  王先生告诉小编,这让他不能接受,也告诉对方,自己根本就不需要这些纪念品。到了本月2号,王先生依然没有收到退款短信。  小编调查  扣款单位是家电子商务公司为银行合作机构  昨日,小编看到,刘女士收到的这条短信来自于一个“9****”的号码,经查是某银行的服务热线。  昨天,小编根据刘女士提供的推销电话号码回拨过去,得知是一家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进入该公司网站,小编看到,该公司自称是最专业的银行驻场外呼公司之一,成立于2012年,主营业务:电话营销、会员管理、数据分析等项目。注册资金1000万。  官网的展示品上,也有各种纪念币。  钱怎么被转走的?  商务公司:电话中答应就算下单  小编在电话中询问该公司客服人员,刘女士既没有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也没有点击网络链接或回复任何短信,怎么钱就被扣了呢?  “这是‘无密扣款’,银行会核实通话录音,审核通过,可以直接扣款。”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公司与银行有合作,推销人员在向客户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全程都有通话记录,银行会核实录音,审核通过后直接从客户账上扣钱,他们公司就可以直接发货,目前刘女士购买的产品已经送到重庆某网点。  难道仅仅是电话中的两个字,对方就能直接扣费?  昨天,小编拨通了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官方客服,说明了刘女士的情况。  “在电话中确认了,就算下订单了。”该客服人员告诉小编,刘女士购买的可能是该银行信用卡中心网上商城的产品,如果是信用卡中心客户,推销人员在拨打电话时就已经确认了客户的身份,所以如果客户在电话中同意购买,就算下订单了。  小编再次询问这算不算“无密扣款”,该客服人员表示,只要客户同意购买产品,商城确实可以不输入密码直接扣款。  3号下午,刘女士和王先生再次来到该银行南岸一网点,在大堂经理帮助下,刘女士联系了该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客服人员告诉刘女士,目前她购买的产品已经作退货处理,而货款将在7到15个工作日内到账。  机票、保险等也可能“无密扣款”  但协议密密麻麻,很少有人看  那么业内其他银行存不存在“无密扣款”的情况?  小编采访了市内多家银行,业内人士告诉小编,信用卡确实存在“无密扣款”这种形式,不过需要银行、市民、还有扣款企业机构三方签订扣款协议,且需要得知卡号和密码等信息。  “银行对信用卡的无密扣款都很谨慎,不会轻易办理。”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信用中心负责人告诉小编。  小编了解到,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市民都办理过无密扣款,只是不知道这个提法。“如机票、酒店、保险等,也可能出现在水电气、电话费、物管费的缴纳等”。  业内人士告诉小编,无密扣款首先要实名制,此外还需要银行、市民、扣款企业机构三方需签订扣款协议,且需要得知卡号和密码等信息。“如果没有和对方、银行签署类似协议,那么责任应该在银行和扣款方。”  不过,小编采访市内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银行并没有专门针对无密扣款的三方协议,其可能包含在信用卡领用协议中,或者以其他方式存在。  有多少人注意过这些协议?  小编对周围的朋友进行调查,10个人中,10个人都表示办卡时未看过相关协议,其中还包括银行的工作人员。  拓展阅读:  ?& & & &??  更多银行信用卡相关信息,请实时关注希财网。希财网理财产品平台()是国内知名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导购平台,网站汇聚了海量的信用卡资讯,欢迎您的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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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得看你是什么还款方式啊,一般来说,差别不是很大
还得看你的房贷计算器是不是正确的。
推荐一个,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利率和贷款年限以及贷款余额才可以
没办法,现在的计数器没办法设定底数的
一般贷款,银行是按月还款的。每月偿还的资金中既有利息,也有部分本金。月利率是贷款年利率/12。
以12万元年利率6%的10年贷款为例。此时的月利率为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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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两个常用的还款方式,一般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另一个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具体公式如下:
等额本息还款法:月供={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贷款期数的幂...
大家还关注深度揭秘银行信用卡扣款“潜规则”
来源:财经综合报道
  假如你已经在信用卡里预存了钱用于还款,可银行却偏偏先把你关联借记卡里的钱给扣除了,给你留下了不但没有利息、取现还要手续费的存在信用卡里的钱,你会怎么处理呢?
  不满扣款方式起诉银行欺诈
  为还款方便,上海人张力(化名)将信用卡与自己的储蓄卡进行了绑定。按照银行账单要求,张力应于日清偿当月还款额,计人民币40762.10元。
  但是到了8月30日当天,张力发现储蓄卡账户里的余额不足,只有3289.03元,当晚接近22时,张力通过ATM机向信用卡存入了38300元用于还款,并当场收到了还款短信通知。这下,信用卡存款和储蓄卡余额相加,就多出826.93元。
  第二天,张力收到通知,银行将储蓄卡内的3289.03元也全部扣除了。张力又仔细核对了账户,发现银行先是将储蓄卡内的金额扣光,剩下的才从信用卡内扣,826.93元就留在了信用卡,取现要收取手续费,而继续储存也无利息收入。
  经过多次交涉后,银行才将张力的信用卡内的钱转到了储蓄卡账户上。张力认为,银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遂将银行信用卡中心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多扣划储蓄卡存款金额部分的三天利息0.4元以及占用资金的3倍2478.90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原告的还款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原告认为,根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偿还”,从中可见多种还款方式并存,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并不排除其他还款方式;且原告于最后还款日晚上时间向信用卡账户存入了部分钱款,原告已完成了还款行为。
  被告在庭审中则辩称:“原告的还款时间点已超过了银行营业网点的当天营业结算时间,以至于该笔款项于第二日到账,因此实际上原告未于当日还款已造成欠款逾期。”
  焦点二:被告先从储蓄卡扣款的行为是否符合约定
  《领用协议》中约定“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含约定账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约定方式扣款。若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按可用余额扣款或拒绝扣款”。
  对此,原告认为,此条为霸王条款,约定还款账户是选择性的,不是排他的;原告在还款时收到信用卡的还款短信提醒,说明被告已经收到了该款项,应该先划扣信用卡的钱款。
  被告辩称,约定账户还款是排除其他账户的约定,被告的扣款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根据领用合约,选定了约定账户还款的话,应该先扣借记卡,不够再扣信用卡,此系行业内普遍做法;银行信用卡入账时间和交易时间不同,在营业终了之前是在当天扣帐,但是在营业终了之后还款只能在第二天扣款。
  焦点之三:银行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吗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多扣划原告储蓄卡账户余额826.93元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并且在原告多次交涉后,被告才退还原告款项,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是为了社会监督,银行是公共性机构,虽然损害单个用户金额少,但是用户基数大。
  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欺诈行为,被告没有占用原告的资金,原告没有遭到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3倍赔偿情形与本案不一致;被告在本案开庭前已支付了0.4元利息,被告并不构成侵权。
  银行的扣款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作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具有排他性的约定,也未对最后还款日的具体时间点作出界定;根据通常理解,自然日的结束时间应为24时,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明确告知应在营业网点营业时间结束前进行还款,故原告的还款行为和时间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何时去银行还款是原告可以控制的,但银行何时将原告还款入账是原告无法控制的,将原告无法控制的时间点作为衡量原告是否逾期还款的标准,显失公平;原告在被告银行自助终端上完成还款行为,被告应根据实际欠款金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相应钱款至信用卡账户,被告超额扣划原告储蓄账户内钱款的行为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已经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
  然而,因被告已赔偿了原告利息损失0.4元,对原告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本案因被告结算系统未及时将原告还款入账引发,被告结算系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不能就此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以达到侵占原告钱款的目的,故不适用3倍赔偿的原则。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责任编辑:田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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