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跟包工头合同在2014年11月分签订的合同,合同有效期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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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 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
承包人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有效吗首先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虽然现行《建筑法》对劳务分包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劳务分包企业需要一定的资质,但是《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分包的资质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劳务分包企业也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虽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但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建设部颁布的,属于国家政策。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是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我国《建筑法》第26条和第2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时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既然劳务分包企业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的性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那么,劳务分包企业承包劳务作业当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所以《建筑法》实际上对劳务成本的资质作出了要求。我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因此,和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讨论是以包工头的名义签订还是以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没有意义。当然如果该施工队伍有相应的劳务作业资质,那么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该以施工队的名义来签订,而不能用包工头个人的名义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因为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是有资质的整个施工队,而不是包工头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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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公司与包工头所雇工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者:周丽娟 &&发布时间: 16:00:58【案情】&&&&&&&&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是梧贵高速公路第五标段路段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承接工程后,于日与谢世友签订《桥梁劳务协作合同(现浇)》,将其中的K194+814生鸡塘天桥桥梁上部结构现浇梁及桥面系施工又发包给谢世友施工。谢世友在施工过程中聘请被告周仲当到施工工地从事装模板、打混凝土等相关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180元,双方未签有劳动合同。日,被告周仲当在工作中被泵车臂架输送管打压头部,致使其当场受伤晕迷,后送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随后,被告周仲当向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该委员会裁定周仲当与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5月至2013年12月双倍工资的差额及2014年1月至3月双倍工资合计75600元。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申请后,于日作出港南劳人仲裁字【2014】第1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周仲当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周仲当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600元。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因此向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被自日至日期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8600元。【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原、被告均是适格的主体,而原告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均适用于被告,被告事实上受原告的管理;被告从事装模板、打混凝土等相关工作,这些工作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即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既不是原告聘请也不是原告支付酬劳,并由原告管理、指派、支配的,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收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该法律关系要求要求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要有从属性、受用人单位管理、从用人单位处领取劳动报酬。&&&&&&&&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被告是由谢世友聘请从事装模板、打混凝土等相关工作,而被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从原告处领取劳动报酬,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是在原告的管理和指派下提供劳动,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指派、支配的隶属关系,因此,原被告双方不具备上述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第1页&&共1页编辑:谢智智&&&&文章出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1号&&邮编:530028&&电话:2&&包工头虚构工程项目合同诈骗数十万元获刑
作者:鲍观升 戴思思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九江10月10日电(通讯员鲍观升 戴思思)包工头在没有取得承建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却先后与多名被害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骗得工程保证金数十万元。近日,由江西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2014年5月,被告人江某在未与九江市某建筑公司就共青城市某学校项目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其承建该学校项目工程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沈某某、冯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等人签订了该学校项目的工程分包合同,从中收取保证金。2014年7月,被告人江某又以承建瑞昌市仙池乐源项目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签订了分包合同,从中收取保证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江某从被害人沈某某、冯某某、洪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等人处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共计骗取6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在被害人的多次催讨下已退还14万元,之后便失去联系。案发后,被告人江某已退还被害人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并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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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屋主在无同包工头签订建筑合同的情况下,建筑工人岀了意外屋主需承担几成法律责任?
屋主在无同包工头签订建筑合同的情况下,建筑工人岀了意外屋主需承担几成法律责任?
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受伤者自己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广东常道律师所舒律师
电话:,QQ:
简单来讲,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视受伤的经过过程,如果受伤者由于自身过错而受伤,
可以减轻房东和包工头的责任。
电话:& &&&QQ:
建议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再赔偿
本帖最后由 麦律师 于
14:11 编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包工头没有资质,屋主要担责。如果包工头是有建筑资质的,则即使屋主与包工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双方的合同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需要承担责任的是承包方,即包工头,作为发包方的屋主无责。
假如无资质的,至于屋主需要承当多大的责任,主要看本案中三方的过错程度。结合现行的司法实践,我们一般处理的案件屋主程度的责任比例在10%-40%之间,这仅能作为参考,因为不同的案情,不同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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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律师 发表于
雇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受伤者自己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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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舒律师!
梁律师 发表于
简单来讲,房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视受伤的经过过程,如果受伤者由于自身过错而受伤,
可以减轻房东 ...
谢谢梁律师!!!
麦律师 发表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
谢谢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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