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新市民积分入学积分入学中,参加社会的五个险种和职业资格证为何没加分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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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
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成员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印发,请各成员部门对照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4月19日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依照积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和资料录入等工作。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全过程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已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连续工作或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新市民,纳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范围。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统一排名的原则。&&&
新市民依照积分管理办法,享有入户,政策内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入学),政策内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待遇。
第六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减扣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紧缺适用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等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等内容。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实施评分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下,配合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新市民事务中心等部门,制定全市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的核查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评分。
&&& 市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劳动合同和市紧缺适用人才证明文件的核查评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
市房管中心:负责房产证和居住房屋情况核查评分。
&&& 市卫生局: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妇幼保健证明、健康证、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和行为的核查评分。
&&& 市民政局:负责慈善、义工等活动行为记录及基金会捐款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科技局:负责专利权证书的核查评分。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 张家港工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评分。
&&& 市国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 张家港地税局: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市红十字会:负责对出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评分。
市新市民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积分评分工作,负责企业资料的评分。
第八条& 个人提供的其它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由市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其他特殊情况(如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需计分的,由市相关部门、各镇(区)报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评分。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时提供新市民入户、入学、入医指标数据,为市政府制定指标数提供保障。职能部门具体责任人依照积分管理办法进行评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十条& 新市民积分管理申请由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统一受理。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受理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的咨询、解释、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发放《积分管理申请表》、《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和《温馨提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在一个月内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积分管理申请表》至受理申请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
(一)必备材料:
1.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
2. 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4.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本市有居住房的房产证明
2.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3.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5.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6.个人投资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国税、地税部门的纳税凭证
8.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9.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注册执业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或鉴证证明
10.科技成果、专利创新的,提供相关证明、证书
11.技能竞赛获奖的,提供获奖证明
12.属体育人才的,提供市体育部门证明材料
13.参加义务献血、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提供卫生部门的证书或证明
14.自觉参加妇幼保健、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提供卫生部门的证明
15.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提供相关证件
16.参加本市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提供相关部门的义工、志愿者服务证明
17.慈善捐赠的,提供本市慈善组织捐赠证明
18.其他表彰奖励的,提供荣誉证书
19.申请人根据《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确因特殊情况,上述材料逾期提供的,各镇(区)积分管理申请窗口也应受理。
第十三条&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建立申请人的新市民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一并提出积分入户、入学、入医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入户、入学、入医的必备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如居住地跨镇(区)变动,应在变动后十日内,持初次受理回执,至现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积分管理申请窗口办理手续,已申请入户、入学、入医的,重新填写申请表。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七条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每10个工作日将资料提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所涉及的部门分类整理,按月将资料递交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审核评分。
第十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收到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的资料后,具体责任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进行评分。审核评分完成后,相关部门将各类资料交还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效资料,以申请受理日期为截止期限。审核评分部门按各自职能对其评分。当年未获得入户、入学、入医资格的,申请人的申请继续有效,申请人须于次年度的申请受理期限内,至所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积分管理申请窗口,凭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对轮候状态进行激活,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调整累计积分。申请人不激活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已取得入户、入学、入医资格的,其资格取消,申请人应偿还所获待遇的全部利益。该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45个工作日后,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登录张家港市新市民服务网(网址:)查询个人积分。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积分实行按分数高低分类进行排名,排名方法:入户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学分镇(区)施教区的学校年级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入医在全市范围内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基础分依次分别排名。
第二十三条 &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确定入户、入学、入医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犯罪记录,核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核查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供女方现居住地镇或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查环查孕证明》),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相关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进行复核;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不能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入户、入学、入医候选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拟入户、入学、入医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或投诉。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其入户、入学、入医资格。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需迁入张家港市的,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5.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证明、申请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6. 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7.在本市有居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户一栏,建立积分入户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各镇(区)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迁入张家港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11月由市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新市民事务中心,拟定各镇(区)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12月上旬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二十七条& 每年12月中旬前,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入户指标数分镇(区),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市公安局,经市公安局确认反馈后,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户准入卡。
第二十八条& 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基础分依次分别排名。
第二十九条& 获得积分入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户准入卡和公安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年内到公安机关依照户口准入的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逾期未办理手续的,视自动放弃。
申请人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张家港市户口准入登记办法》的可以随迁。
对积分达到张家港市入户条件并取得积分入户准入卡暂不想入户的新市民,一年内可凭积分入户准入卡在居住地享受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入学、入医待遇。
在此期间,如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取消其享受迁入张家港市户籍的待遇。
第三十条& 经批准入户的人员,在本市有自有产权居所的,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所在地单独立户;无自有产权居所的,迁入申请镇(区)所在工作单位的街道、办事处辖区的集体户口。市公安局在各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一虚拟集体户口,挂靠在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社区。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机构及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已取得积分入户准入卡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除工本费外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已取得积分入户准入卡,将户口迁入张家港市的申请人,如在积分入户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规舞弊行为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6〕360号)规定,将户口退回原迁出地。
第六章 入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积分管理入学根据新市民个人积分高低,结合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提供的学位(以下称“入学指标数”)进行排名。新市民为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主要在起始年级进行,若在非起始年级从外地转入的,视相应学区该学段有无入学指标数而定。
第三十四条& 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应于5月1日前向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按施教区提出拟就读学校(仅限一所学校)、就读年级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一)幼儿园入学:
1. 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2.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6.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小学、初中入学:
1. 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2.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合同或用工单位的劳动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4. 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6.原学校就读证明材料
7.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经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十五条& 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于6月底前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年级分类后交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市入学申请信息按镇(区)、学校、年级汇总后交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 市教育局根据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常住新市民数量提供一定的入学指标数(指标数按照施教区并细分到学校、年级),于6月底前上报市政府批准,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新市民子女入学,并于7月底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三十七条& 7月底前,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镇(区)按学校、年级对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情况反馈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交各镇(区)教卫文体办公室确认后,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积分情况分镇(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信息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后,提交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中旬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
第三十八条& 获得积分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学准入卡和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素质发展报告册、转学证明等)及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自动放弃。
第三十九条& 新市民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待遇,按就高的原则,只取父母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依次分别排名。
第七章& 入医管理
第四十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市民子女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实行一年一保,先申请后参保的制度。已纳入新市民积分管理的申请人,其政策内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需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于4月10日前向其居住地所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3.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的证明
4.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5.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在积分申请受理时已提交的可不再提供;各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类资料,确认原件与复印件信息一致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医一栏,建立积分入医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医卫资源和申请积分入医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新市民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市镇财政补助标准同本市各镇(区)户籍居民。当年5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新市民事务中心当年申请积分入医统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新市民事务中心等单位拟定全市当年新市民政策内生育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的参保指标数报市政府批准,于当年6月前统一向全市公布。
第四十二条& 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5日前对申请人按其所得积分高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排名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排名情况反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反馈后,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积分入医准入卡。
第四十三条& 排名在参保指标数内的申请人,携带积分入医准入卡在当年6月底前到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四条 &新市民按积分排名享受政策内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园、入学)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按就高的原则,取父母一方的积分,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基础分依次分别排名。
第四十五条& 需要继续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列入年度积分入医排名。申请人应当在下一年度的4月10前到居住地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积分管理申请窗口,提出续保申请,填写续保申请表,递交当年度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在我市入园、入学的证明,由工作人员核实是否符合参保条件。符合条件的,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5日前向申请人发出续保通知卡,申请人在6月底之前凭续保通知卡到申请地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缴费续保。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市电子监察体系,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督。
第四十七条& 社会各界及新市民对有关部门、镇(区)新市民事务中心或其他相关机构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市行政监察局或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受理单位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受理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并依法提请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不得利用积分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抽查和综合评定各部门积分管理工作,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江苏省、苏州市对入户、入学、入医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紧缺适用人才、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七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犯罪等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
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初中为10分;高中(中技、中职)为20分;大专为30分;本科及以上为5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1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3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5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及以上为6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内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l分,最高分限30分。在张家港市外参加上述各项社会保险的减半计分,最高分限15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年限得分
1. 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张家港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45O且居住的为30分,45O以下的为25分,45O以上的每超过10O加2分,加分不超50分。
2. 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累积办理居住证(暂住证)时间每满1年增加3分。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计划生育得分
得分标准:
申请人到达本市后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的,加10分。
(二)紧缺适用人才
得分标准:属于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人才加50分;属于镇(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适用人才加30分。按最高得分项目计分,不累积计分。
(三)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30分。发明专利属多人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第二发明人加20分,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1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工作生活期间
1.获得镇(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每次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积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作为特殊人才引进,不参与积分管理;获得省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50分;获得地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40分。
(五)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5年内在江苏省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张家港市参加志愿者等服务每满10小时积1分,积分最高限30分。
2. 个人在张家港市捐赠每满10000元加2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省民政部门或财税部门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
3. 无偿献血每满200CC加2分,最高分限l0分;无偿献血行为发生在张家港市的每满200CC再积2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的加80分。
5.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等行为的加2分,最高分限l0分。
(六)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 在张家港市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实收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2分。
2. 个人在张家港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1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如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1分。
(七)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 自觉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 自觉接受产前检查及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各加1分。
3. 婚前自愿参加婚检的,加1分。
4. 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3分。
(八)企业评分
规模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可根据外来职工的现实表现、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等情况给予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规模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名单以当年度市经信委公布的企业目录为准。
三、扣减分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扣100分。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扣80分。
(三)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扣100分。
(四)受过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扣80分。
(五)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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