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有哪些建筑公司城投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简介 - 建筑网,中国建设网
- 企业简介
所属行业:
成立时间:
企业法人: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许可证号:
(皖)JZ安许证字[
工商注册地:
简介信息:
涡阳县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宏泰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至今共有中标信息1项,合计中标造价0.0亿。其中2009年中标0项,全国中标数量排名第101315位;中标造价共计0.0亿,全国中标造价排名第127408位;2010年中标0项,全国中标数量排名第60755位;中标造价共计0.0亿,全国中标造价排名第24972位。2009年至今共获得0项全国各地大小荣誉,经中国建筑业研究院对其客观调研与审核,并报评委会领导小组确认,在2010年度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守建筑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
建造师:位
查看不良、扣分、通报等信息
涡阳县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最新信用报告该企业暂未发布此类信息。
该企业产品还未发布,敬请期待!
*删除报错原因:
Copyright &
涡阳县建筑公司() 版权所有,技术支持: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浏览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规范性文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希一并遵照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对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严格落实文件要求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审批把关,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序实施。项目法人单位要明确专人做好项目建设全程管控,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开展招标采购、合同订立、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细致做好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和各类建设手续的归档存档工作。
三、加强项目管理。县大建办(住建委)、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运行管理和责任追究,对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日
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项目法人在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国有资产的收益金;
(五)政府或国有公司融资筹措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赠款;
(七)国债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手续办理、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六条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授权委托的项目建设单位(经大建办批准)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单位应配备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合同、财务、档案、信息等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项目管理中,项目法人除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及时申报办理发改、环保、规划、土地、建设和其他必需的行政许可手续,负责落实项目开工的各项条件。
(二)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承诺文件的内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明确合同履约责任。
(三)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履职情况,施工设备到位情况,施工材料、构配件进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负责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等有关规定,切实完善管理机制,防止项目超概算,做到项目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支付节点进行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
(五)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计划,并督促其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六)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接受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八)负责签署工程变更单,具体按&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九)负责组织召开每周的工程监理例会,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负责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落实。
(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作出整改决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十一)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和整体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工作,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十二)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给相关管理、使用、运营单位。
第八条 县大建办(住建委)负责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规定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擅自对工程变更的;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1年。
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上述所称的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合同、服务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及监管。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建设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中标公示期满、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对重大项目(中标价在500万元及以上)或涉及国计民生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组织项目法人等部门,对中标候选人和其承担的类似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或对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约谈项目部(监理部)主要成员;对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察或者约谈。
在考察或者约谈中,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出借资质、转包、挂靠行为的,项目法人会同县招管部门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不予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限制中标候选人1年内在我县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进行公告,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项目法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法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建设项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推广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在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签订中,明确以下条款:
(一)工程类合同
1.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由监理人报项目法人。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开工通知发出后14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经项目法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进行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逾期不组织人员进场的,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60日内,非因项目法人原因不组织人员、设备进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或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管理: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承包人关键岗位人员无故缺岗的,每缺一天处以合同金额1&的罚款,累计缺岗达20天或合同工期10%的,记不良行为记录;承包人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业绩和获奖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手续时,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处以合同价款5%(上限不超过50万元)的处罚,具体条款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专业及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以及劳务分包给他人完成的,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农民工工资专户设置及支付管理: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管理和登记,按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表,通过专户由银行打卡发放。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因拖欠工资出现农民工群体事件和讨薪事件发生的,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具体条款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并函告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5.工程变更:按照&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价款支付方式:市政基础设施、公园和水系环境治理项目采用按工程量或支付节点支付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房建项目采用按工程量或形象进度与支付节点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7.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人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应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条件,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8.竣工验收及结算: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具体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9.质量保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合同解除: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法人可依法解除合同:(1)在开工通知发出后60日内,非因项目法人原因不进场的;(2)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擅自长期脱岗离岗不履行职务的;(3)工期严重滞后(超过合同工期50%及以上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或多次(3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5)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的;(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无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1.争议的解决方式:项目法人、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调解纠纷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2.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项目法人可视具体情况依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服务类合同
1.勘察设计合同。
(1)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的期限: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勘察设计文件,逾期提交的,项目法人可依约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具体条款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2)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项目法人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勘察设计单位的后期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拖延或拒绝到场履行义务的,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4)设计变更处罚: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
2.工程监理合同。
(1)关键岗位人员及驻场工作时间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监理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更换人员的资格等级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中,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的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总监。办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手续时,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监理单位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2)监理人职责范围:包括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现场管理、项目组织协调及承包人关键岗位人员、工程变更、扬尘治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内容。
(3)价款结算及支付: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5%的,项目法人扣除双倍比例的监理费用。
(4)争议的解决方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1)咨询服务的质量:在咨询人责任期内,因咨询人过失造成项目法人经济损失、其他不良后果或引起经济纠纷的,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咨询单位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咨询服务的期限:咨询人对项目法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法人应依约追究咨询单位的违约责任,具体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咨询业务价款的支付: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支付,应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具体明确,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4)咨询业务的范围: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三)货物类合同
1.货物包装方式:按合同约定履行。
2.产品的交付方式:应当采用施工现场交付方式。
3.交货的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
4.货物设备的质量技术要求检验时间、标准及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5.货物设备安装条款:应明确相关安装工程的工期及安全质量技术要求的验收标准、质量保修以及安装实施单位与相关承包商施工安装界面划分、配合及服务条款。
6.价款结算支付的方式、时限:按合同约定履行。
7.争议的解决方式:项目法人、供货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提交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订立后,由于项目法人因素、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工程量或施工条件变化造成工程价款变化,且原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涉及或者界定不清晰时,项目法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是建设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实行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县招管办、财政局和大建办(住建委)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的合同履行。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履行
1.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条件。
2.向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3.确认和维护勘察设计成果。
(二)施工合同的履行
1.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单位办理证件和批件。
2.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检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4.对施工单位违规更换人员、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违约处理,并将管理中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严格履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更的程序,加强对扬尘治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的设立及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和上报施工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三)监理合同的履行
1.按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提供工程资料,协调外部关系,并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工作便利。
3.监督监理单位工作及职业行为,接受监理成果。
4.授予监理单位相应的工作职责和权利。
5.对监理人提出的有关工作报告及时作出回复。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履行
1.按约定支付报酬。
2.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4.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5.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履行。
(一)按期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向项目法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
(二)根据项目法人组织,及时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技术交底。
(三)因其原因造成项目法人损失的,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四)提供勘察设计工作的延续服务。
(五)向项目法人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一)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开工,确保工程进度。
(二)接受项目法人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三)接受各相关专业验收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义务。
(五)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并承担保管责任。
(六)按约定质量及工期完成工程。
(七)依据&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提交完整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和结算。
(八)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安全标准的工程。
(九)根据质量保修书,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合同履行。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工期、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完工。
(二)对工程施工期间的技术问题、工程变更等事项的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的事项行使决定权。
(三)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及其单价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并签署明确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检查承包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打卡发放,避免农民工群体事件和讨薪事件发生;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
(五)提交监理期间的技术资料:监理规划大纲及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资料,以及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六)公正监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根据项目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违约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已违约或可能违约事项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按约向项目法人收取监理费用。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合同履行。
(一)要求项目法人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可以到工程现场勘察。
(三)及时核对或答复委项目法人提出的问题。
(四)向项目法人提供咨询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五)向项目法人收取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四章 合同的监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岗位职责对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采用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项目法人、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或项目法人报告的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和合同约定行为。
接受违反合同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法人、承包人有以下条款中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项目法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二)项目法人违反有关规定,工程变更应报批而未报批的;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转包、非法分包、挂靠行为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不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
(四)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在建工程项目超过有关规定的。
(五)项目法人、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六)因施工单位拖欠劳务人员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中,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1年。
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工程变更事项应逐项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或授权委托单位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变更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相关参与工程变更事项会审的单位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会审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单位的意见可形成会审意见,少数单位可保留意见,但不影响会审意见的效力。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二)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三)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四)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五)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且累计变更工程总造价10%以下)。变更规模按以下方式划分:
单次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为重大变更;
单次变更造价增减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为较大变更;
单次变更造价增减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变更。
第七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一)未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
(二)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的。
(三)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的。
(四)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变更施工方案的。
(五)对施工图理解不够,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
(七)工程合同和施工图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
(八)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
(九)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明确设计内容,如隐蔽工程实施、施工措施、招标中工程量清单漏项漏量等,施工单位在招投标答疑中未提出质疑的。
(十)其他不予办理工程量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依法组织招标。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法人单位要会同设计、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审查施工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满足施工要求。
项目法人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程序,经审查后的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财政、审计部门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法人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附相关图纸、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含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量变更情况及变更建议);
(二)工程变更审批表;
(三)工程联系单;
(四)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拟变更的施工方案;
(五)经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预审过的变更预算;
(六)需进行专家论证的提供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论证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填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审批表&;
(二)项目法人组织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工程变更工程量;
(三)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审查;跟踪审计项目的变更,还需经项目审计组审核。
(四)项目法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上报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变更审查制度,变更审查分内审、会审和政府审批。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通过内审后报县大建办(住建委)审批;较大和重大变更项目法人先行内审后报县大建办(住建委),再由县大建办(住建委)组织进行会审,会审同意变更的提交县政府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内审。项目法人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技术、合同管理部门以及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展变更事项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提出内审意见并上报审批。
各主管部门会审。
(一)县大建办(住建委)组织工程变更的会审,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管办、县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所涉及的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各自职能,参加工程变更会审。
(二)县大建办(住建委)提前1天将变更材料送相关部门。工程变更会审主要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科学性、经济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
(三)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AB岗参会制和缺席默认制。各会审单位原则上应固定参加会审人员并设置AB岗,一般情况下由A岗参加工程变更会审会议,A岗因故不能参会,由B岗参会。工程会审会议实际参会的会审单位到会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个别单位不到会实行缺席默认制。参会人员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会审结束后,由县大建办(住建委)负责整理出明确的会审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项目需进行专家论证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邀请专家参与论证。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变更工程量价清单,并经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专家论证费用和造价咨询费列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重大变更由县大建办(住建委)组织会审通过后,及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较大变更经县大建办(住建委)组织会审通过后,及时报县政府分管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内审后报县大建办(住建委)审批,申请资料齐全的4天内完成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法人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对于紧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可先进行抢险处理。以上情形,应在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完善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文字资料说明抢险情况。
第十九条 审批完毕的变更审批原件分别由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存入工程管理档案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单位根据项目法人单位提交的变更审批文件于约定时限内完成变更设计。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
第二十一条 所有工程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变更图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图纸均属无效图纸,不能作为计量支付、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应优先与原施工单位协商由其实施,协商不成的,项目法人单位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实施。
工程变更后原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按照经项目法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和监理单位下发的&工程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施工。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变化的,应调整工期。
第二十四条&&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组价,按照招标下浮比例(招标下浮比例=(控制价-中标价)/控制价),由项目法人单位确定变更事项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有信息价的按照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照周边地区价格进行组价,按照招标下浮比例(招标下浮比例=(控制价-中标价)/控制价),由项目法人单位确定变更事项的单价;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项目法人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变更事项的单价,协商不成的,由项目法人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材料一并报送审计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的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对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条款。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设计漏项超过初步设计概算3%的,扣除设计单位10%设计费;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0%的,扣除设计单位10%的设计费;累计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10%的,扣除设计单位20%的设计费。因设计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的,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因施工图纸原因造成工程量变更的,增加的工程投资由设计单位承担。
(二)因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量计量偏差,导致变更量超过施工合同价的5%,扣除造价咨询机构30%的咨询费。
(三)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超过合同价5%的,扣除双倍比例的监理费用。
(四)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变更中构成不良行为的,由项目法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及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二)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意见或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四)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变更估算金额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结算审核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1年。
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规范、高效、及时开展,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规划、消防、质量、防雷、建设档案、环保、人防(地震)、供水、排水、景观绿化、供电等各种专项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县大建办(住建委)负责牵头监督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制定验收方案、做好验收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竣工验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等。
第五条 规划、建设档案、工程质量监督、市政、供水、排水、路灯、消防、环保、人防(地震)、气象、供电、供气等单位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和单位职责,负责各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第二章 过程监督查验
第六条 为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及时、规范、高效验收,各专项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加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查验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常态化监督服务模式,必要时要驻点监督服务,要加强过程监督查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下发监督整改意见书,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予以整改。对整改不力、拖延整改、甚至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县住建委,县住建委采取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处理。
第八条 除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外,其他各专项验收部门也应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给项目法人和县大建办(住建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其中供水、排水、市政、供电、供气、绿化、路灯、气象等各相关专项验收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查验,重要原材料进场时、重要节点和分部分项验收、预验收时,施工单位应通过项目法人通知供水、排水、市政、供气、供电、绿化、路灯、气象和项目管理使用单位等及时参加检查验收,参与过程监管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在预验收后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监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项目法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项目法人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报县大建办(住建委)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报告。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审查
(一)项目法人收到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后,根据验收内容会同施工单位及时将有关档案、文件、资料报送至各专项验收部门。
(二)各验收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核结果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法人。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法人应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及时重新报送,各验收部门应对整改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通知
(一)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项目法人可以预先组织各专项验收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各专项验收部门。
项目法人应根据确定的验收日期,及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参加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
第五章 竣工验收流程
第十三条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一)项目法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验收代表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加验收的各专项验收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明确验收意见,在专项验收意见一览表中签署竣工验收意见(表格详见附录2)。验收结束后,及时出具相关认可或同意使用文件,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作为通过该项验收的书面依据。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文本一式三份,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签证齐全的工程竣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续工作
(一)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档案移交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县档案馆,并向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内容全部完工,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和&亳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实施细则&,到县房产局办理综合查验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和项目接管(接收)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在14日内办理工程实体和资料移交手续,对涉及财务资产移交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务资产移交的规定执行。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接管或接收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移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竣工验收的;
(二)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未进行整改的;
(三)竣工验收未通过而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专项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定理由拖延办理或未按时予以验收的。
第十七条 参加验收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1年。
验收审查资料
一、规划局审查资料
1.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2.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施工图以及经批准的变更图件。3.批准的管线综合平面图。4.竣工施工图纸。5.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原件和电子版)。
二、消防部门审查资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人防(地震)部门审查资料
(一)易地建设
1.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4.核定的抗震设防意见书;5.竣工验收规划测绘报告(有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提供,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6. 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配套结建
1.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4. 竣工验收规划测绘报告(有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提供,原件校核,复印件留存);5.防空地下室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技术标准规定、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防护(化)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证书与采购合同及安装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永久式铭牌&合格证&等;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其它竣工验收资料:(1)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总结,(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及其审查意见,(3)人防工程竣工图(建筑、结构、风、水、电、平战转换措施);7. 核定的抗震设防意见书;8.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10.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应持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注:验收、认可重复的资料只提供一次。
四、气象部门审查资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原件或复印件);3.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4.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5.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备案证明、测试报告(原件或复印件);6.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报告&。
五、公共供(排)水管理部门审查资料
(一)供水审查资料
施工设计图纸,产品合格证,产品质检报告,材料复试报告,涉水产品卫生检验报告,管网水压试验报告,管道冲洗消毒记录,竣工图纸,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所有检测报告必须具备法定检测、检验资质)
二次供水加压设备验收除需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无负压(非储水式)供水设备生产商的各种证照、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产品材质的检测报告、无负压二次供水的执行标准(国标或行业标准)、签订的
(二)污水审查资料
1.建设初期应办理的规划、环保、建设许可等相关材料。2.建设过程中的管材合格证、检查井质量控制材料。3.运营前期的闭水试验评价。单位、企业应办理排水行政许可;工业排放废水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并向排水管理部门或单位提供与实际施工相符、具有带状地形的定点定位的布置图。
六、园林绿化部门审查资料
1.施工单位提供招投标文件、合同及合同所约定施肥、置换苗木生长土、乔、灌木栽植等完成证明材料。2.由监理单位(无监理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参加,进行现场查验,由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3.依据审计报告,按合同约定,拨下余项目工程款。
七、路灯管理部门审查资料
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主材具有法律效应的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主材生产厂家资料、合格证、检测报告。
八、供电管理部门审查资料
1.电气工程一、二次接线图等工程竣工图及说明(工程竣工图应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2.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3.主设备(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直流系统等)安装技术记录;4.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报告(含整组试验报告);5.电气部分、土建部分监理报告;6.具备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含常用绝缘、安全工器具);7.主设备的厂家说明书、出产试验报告、合格证;8.隐蔽工程施工图纸及试验记录;9.电子光盘或优盘(内需包括各专业图纸文件,各类报告,内容与竣工纸质图纸相同,包含全部隐蔽工程施工影像记录);10.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11.值班人员名单和上岗资格证书。
九、档案管理部门审查资料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建设工程归档文件范围移交。主要有: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2、监理文件。3、施工文件。4、竣工图。5、竣工验收文件。
十、环保部门审查资料
1.项目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2.环评及其批复。3.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4.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5.环境监测或调查报告。6.现场检查记录。7.建设期间环保守法证明。
专项验收意见一览表
涡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全覆盖。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技术力量不足时,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管理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和聘请相关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对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四)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五)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六)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情况;
(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情况;
(八)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十)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一)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中,可以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服务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
第八条 审计方式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三种类型。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申请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批准的最高限价;
(三)工程变更经济签证等相关资料;
(四)竣工报告、竣工备案表、工程竣工图纸;
(五)竣工验收工程量明细表、有关资料电子文件;
(六)其他相关工程结算资料。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设程序相关资料;
(二)工程造价相关资料;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总投资5000万元或建安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县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县政府安排,开展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跟踪审计结果进行复审,工程结算以复审结果为准。跟踪审计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内部审计。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申请跟踪审计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文相关资料;
(二)招投标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资质证明等材料;
(四)经济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资料;
(五)工程结算相关资料;
(六)审计应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涉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以及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一)审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审计所需资料,建设单位应将审计项目资料一次性完整送达,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协调解决审计中资料补充、对帐过程中的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并通过图纸与实际工程形象相对照、现场勘察鉴定、对隐蔽工程抽样检测等方法核对取证。审计所取得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名或者盖章,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自审计资料齐全、具备审计条件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结果征求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依法出具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结算款项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并约定保留待结价款的20%(含质保金5%)。保留的待结价款可以与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统筹安排,并在审计后结清。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给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五章 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阻碍检查的。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通知财政等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任免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标准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项目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由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结算,建设单位要对工程结算应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审计机关核减虚增工程款,项目主管部门按违纪金额对施工单位处以20%以下的罚款。项目主管部门还要按违纪金额对施工单位处以2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等原因造成工程价款审减额过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由建设单位在支付资金时按双倍比例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并根据情况,由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因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违法行为而造成建设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当书面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并书面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八条 经审计机关审核后,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占送审金额10%(含10%)以内的,咨询费用由审计机关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送审金额10%的,超过10%以上部分的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扣除,财政部门据实支付。
第二十九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停止其承担的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审计机关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清除出县本级中介机构协审库。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机关、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1年。
涡阳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涡阳县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严禁场外交易。县招投标中心为我县集中采购机构。
涡阳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政府采购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报县政府批准。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批量限额以下的协议供货商品时,对具备竞价条件的商品应当采取协议供货网上竞价模式,通过开放的竞价平台,降低采购成本,提升资金节约率。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实施网上商城、电子订单等高效、便捷的网上模式,引导电商参与竞争,提高采购效率。
第十条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局、县招管办、县安监局、县房产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应建立中介服务单位库,服务期限原则上为2年。各建库单位应于服务期满前2个月组织公开招标工作。
所有服务费用在2万元至50万元的中介服务项目均应从中介服务库中随机抽取。
涡阳县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管理中介服务单位库,制订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运用到采购活动中。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信息化规范标准制定建设方案。软件产品可正常使用交付后,承建单位要无条件提交软件开发各阶段文件及软件全部源代码、数据库账号密码等。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由县招管办审查后发布。重大或技术复杂项目的采购文件,由县招管办牵头,会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部门进行会审,或者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会审或邀请专家论证的,以会审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以下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因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确需采购单一品牌产品的,应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县政府批准。
采购人如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或者某一品牌产品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说明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产品的均可以参加投标(报价)。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原则上为采购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向评审委员会发表任何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说明。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的,经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研究同意后,采购人提供相关专业3倍以上的专家名单,在县招管办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县招管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要求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可重新组织招标,也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预算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如有2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如只有1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最终成交价应低于预算价90%且低于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且预算金额在100万元&200万元之间,如有2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最终成交价应低于预算价85%且低于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低报价。如只有1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则重新组织招标;
(三)预算金额高于200万元或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在组织第二次招标活动前,应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分析原因,完善采购文件。对于参加第二次投标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会同县招管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统称中标供应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用招标方式的,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三)采用询价方式的,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号)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以下统称中标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资料。采购人应根据资料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反馈,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县招管办。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人应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县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采购,也可以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自愿降低报价,且降低后的报价不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报价,经采购人同意,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标,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仍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按以上原则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三十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政府采购预算内和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并应向县财政局、县招管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后30日内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对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及专家应当回避。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对自己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县招投标中心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管办投诉,由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县招管办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县招管办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七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县招管办、县财政局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应当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办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其违规情况由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和县招管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办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违规情况移交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由其依法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法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九)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一)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有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法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县招投标中心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县招投标中心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招管办会同县财政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
(二)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六)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八)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九)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十)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县招管办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在相关网站上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公告,在处罚期间不得撤销。
第四十六条 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试行1年。
版权所有:蒙城县人民政府 承办:蒙城县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协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亳州分公司
电话: E-mail: 技术支持: 备案号:皖ICP备号
(建议您使用IE7.0以上或非IE内核浏览器浏览本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涡阳县有哪些建筑公司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