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利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_百度知道
什么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一、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条件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清偿)   2、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履行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   三、终止的法律后果   1、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权利、从义务一并消灭、   2、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还应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合同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负债字据的返还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合同权利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合同债权_百度百科
合同债权(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 (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他人难以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债权职能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请求债务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依据法律或约定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接
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担责任此种权利并非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合同债权债权特点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达
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非同一概念,因为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本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解除等权能。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因此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并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数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合同债权其他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实现,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过,在有的情况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例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执行;某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例如,不安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产生。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一般问题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的效力后果
西方法谚有言:“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权利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间及时行使其权利,就很可能导致失权的效果。表面看,这似乎对权利人非常不公平,然而,“在具体情形下,如果诉讼时效对实体公正有损,即若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失去本来并无瑕疵的请求权,这也是关系人必
须向付出的代价;因为如果不是权利人对请求权行使,诉讼时效本无由发生,所以权利人的请求权利益,实属微不足道,其因此付出的代价,也难说严酷。”一旦权利失效,那么权利人将丧失何种性质的实际权益呢?中国《民法通则》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而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也即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然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推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最一般的效果是:权利人失去“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利益。对此之具体解释,在国学理则存在分歧,一些学者主张诉权消灭主义,即理解为:请求权在诉讼时效完成后,其实体本身虽然存在,但请求权人的诉权归于消灭。根据这种理解,当事人的起诉根本不能成立,法院应对起诉直接驳回,而不是依义务人是否主张时效利益而定。1999年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似乎采取了这种理解,一向依职权积极主动适用,无须义务人主张就驳回请求权人的,这种理解值得商榷。在请求权之外,是否存在分离的诉权是值得怀疑的,因而诉讼时效完成,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如果义务人主张实效抗辩,其起诉不予保护;如果义务人不主张时效抗辩,则请求权人仍然可以胜诉。据此,法院无权也不应该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同时,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应当明示,并且由于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是抗辩权,其当然可以放弃,只不过在时效利益属于多人时,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一人抛弃,其影响不及于他人而已。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
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范围,即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是否及于从债权的问题,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按照一般法理,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即主权利的消灭效力及于从权利。 《担保法》第52条、74条、88条也仅概括规定,主债权,、、留置权同时消灭。实务中,对主债权因时效期间经过是否导致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消灭尚存争议。笔者认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设置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身就含有督促其积极行使权利的意思,故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不宜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效力消灭。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
但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笔者认为通常应做如下分类: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同时,所谓的“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则并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
时效中断,有学者将之称为诉讼时效进程中的一种障碍。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中断,有三种法定事由:提起诉讼,一方(权利人)提出要求,一方(义务人)同意履行。首先,对于起诉,笔者认为值得探讨的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中断问题。此时,笔者认为,并不当然使债权人取得时效中断,只有当债权人依程序申报债权,才视同起诉,发生中断效力。同时,只申报部分债权的,中断效力及于申报部分;破产程序被法院撤消时,债权人申报,应视为未发生,不具有中断时效的效力。其次,就权利人的请求而言,如果权利人为请求后,义务人不加理睬,而权利人也不采取进一步行动,是否仍然可以中断时效呢?对此,中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没有明确。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如果在请求后一定期限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换言之,若债务人在请求后加以承认,则确定地发生中断效力。反之,债务人不予理会,债权人在特定期限内起诉的,中断效力予以维持,否则,视为没有请求。最后,对于义务人的承认,其性质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观念通知,并且仅以债务人单方行为而成立。义务人如对请求权人表示承认的存在,会使权利人发生信赖,从而不急于行使权利,这种情形,不仅义务人本身已无信赖可言,而且如果不中断诉讼,对请求权人也非常不公平。同时,笔者还主张对承认应做狭义解释,即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使债权人产生了,相信债务人不会主张诉讼时效,以平衡双方利益之损益,保证实质公平。此外,对于时效中断的,有一点必须予以明确,“即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之效力。”
合同债权具体问题
合同债权诉讼时效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无效合同因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而致使时效的起算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对此,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知道
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知道自己的受到侵害;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无效和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第三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该合同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第四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应从权利人起诉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观点较为。就第一种观点而言,虽然法律对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这些规定,但实际上只有当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才能认为权利受到侵害;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虽然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应当知道合同违法而无效,从而推定权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对合同履行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权利人来说,其合法权利将失去法律的保护,这对权利人显然不公平。就第二种观点而言,在合同双方发生、提请仲裁或确认合同无效之前,该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一个不确定之日,这会出现合同不受时间限制地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显然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精神不符。第四种观点其实十分荒谬,起诉是诉讼实效中断的事由,如果把起诉作为诉讼时效的开始,就会陷入诉讼时效在开始的同时又中断的怪圈,何况起诉时再计算诉讼时效,实际上已无意义。而就第三种观点而言,它的合理之处就在于,虽然原约定的履行期限无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以该时间点来判断在原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从而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合同双方来说,都较为合理与公平。
二、即时清结之交易与未约定履行期限之交易的诉讼时效
即时清结的交易因是即时清结,本身就无须再约定履行期限,其在合同成立时即开始履行合同,因此,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从权利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若再次主张权利,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口头合同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详细内容,尤其是履行期限的约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争议较大。笔者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主张权利方承担举示关于履行期限约定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并且按交易习惯也难以处理时,应认定为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成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和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但权利人主张权利必须向债务人主张,且这种主张权利的意思必须到达债务人;否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此权利主要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因此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所支持的仅是权利人的司法保护请求权,而非债权本身。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债务人躲债、下落不明等原因,客观上不能到达债务人时,表明权利人的权利目的能否实现已经受到严重,此时若权利人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说明权利人怠于行使该,因此,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能到达债务人时,仅有权利人主观上未放弃权利的意思,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当权利人向非债务人主张权利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诉讼时效不能中断。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应中断;另最高法院审理涉及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四、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时效
“同一事实符合多个条文的法律要件,产生多个可以累计或者不能累计的满足同一利益为目的的独立请求权时,为请求权竞合。”每一请求权有各自的时效期间。竞合时,原则上,每一请求权互相,依从各自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其中一请求权归于时效,不影响其他请求权行使,权利人即使因某请求权归于时效而遭驳回,仍然可以就另一请求权起诉。作为例外,在其中一个请求权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时,则其他请求权应当排除其他时效期间的适用。这是法规目的解释所要求的必然。
五、权利继受与诉讼时效的计算
权利继受,指请求权人因为债权让与或定转移(、等)发生更替的情形。其对时效的影响,中国没有明文规定。各国民法原则上规定,权利继受对时效的进行没有影响,应与已经经过的期间合并。债务人可以以消灭时效已过去的得对抗原债权人的那部分时间,来对抗新的债权人。相对人因为债权让与或法定移转发生更替时,对时效也应合并计算。这样的做法较为,可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中国人大网[引用日期]提问回答都赚钱
报名就送100现金×
> 问题详情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A.合同的变更B.合同的消灭C.合同效力的终止D.合同的解释
悬赏:0&&答案豆&&&&提问人:匿名网友&&&&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 )。A.合同的变更B.合同的消灭C.合同效力的终止D.合同的解释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发布时间:&&截止时间:
网友回答&(共2条)
09:01&&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B.合同的消灭
13:01&&提问收益:0.00&答案豆&&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2.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9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9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2.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2.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9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9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4.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9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5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1.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3.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22.00元收益
回答悬赏问题预计能赚取&22.00元收益
你可能喜欢的
[] [] [] [] [] [] [] [] [] [] [] []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什么是合同债权质押
什么是合同债权质押
来源:网络
出自MBA智库百科()[编辑]什么是合同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押是指为担保某一债权的实现,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合同债权为标的向债权人设立的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比如,A向银行申请,并以其对C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编辑]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我国法律目前对合同债权质押的有效条件无明文规定。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设定合同债权质押,需有选择地借鉴和我国担保立法相近的外权质押制度,并运用“契约自由”之法律原则合理确定合同债权质押方式,以保障质押合法有效,不使之流于形式。1、合同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之一般条件1)合同债权须合法有效。成为质押标的合同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债权。首先,以不存在、无效的、已经消灭的合同债权设定质押,即为标的不能,质押无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债权亦不宜质押,如可变更、可撤销的债权。此类债权在被变更、撤销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预测性,最终会给质权人带来。最后,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不宜质押。此类债权中,质权人主张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担保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不宜质押。2)合同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这是由质权最终实现的方式决定的。当主债务人违约,债权届时未得清偿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就获得了出质债权的请求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此时,相当于出质债权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质权人取得了出质债权之权利人的地位,成为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这与债权转让并无二致。而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具可转让性的债权不得转让。鉴于此,不具转让性的债权也不能用于质押。不具转让性的合同债权主要包括: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的债权人的活动为基础产生的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之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如保证债权、抵押债权不得单独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按照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对方转让债权。该约定与合同其它条款一样,是合同内容之一,具有法律效力。违背该约定而转让则产生无效的后果。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未获批准,则转让无效。3)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合同债权应具有特定性。质押的合同债权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设定质押时,用于出质的合同债权已经发生或数额已确定。如果所约定用于质押的债权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或虽已发生但数额尚未确定,就可能影响被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因而,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债权尚未特定,不宜质押。二是指用于质押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是特定性的。债权所表征的财产不特定,在实现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权人无法就出质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其他债权人而受偿。4)用于质押的合同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这主要表现在基于“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双务合同”中,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先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时,债务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权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债务为条件时,债务人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行使这些抗辩权都将直接制约出质债权的处分,影响所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而,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基于先履行或同时履行对等义务而享有的债权不宜成为质押的标的,但债务人自愿放弃抗辩权的则不在此限。对于债权人基于已履行自身义务且履行符合约定而产生的债权自是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已丧失抗辩权。2、质押合同形式各国立法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多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向来重视形式要件,从《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来看,合同债权质押准用第六十四条动产质押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以此证明合同债权质押的成立。3、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是合同债权之质权本身得以设立和产生、且应当具有公信力的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目的是将债权质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以知晓,以防止第三人遭受不利后果。债权质的设定是要物性的,仅有质权人和出质人就质权设定的合意,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并不生效,质权即不产生。只有经过设定的公示程序,质权才得以设立。有权威学者指出“权利质之设定,依法定之物的要素之证书交付而生效力”。这也是公认的合同债权质押的公示方式。在合同债权,表彰其权利的证书一般为合同文书、借据、欠条或订单等书面凭证。质权人占有债权凭证后,除非抛弃质权,只有在债务得到清偿时,才有义务将其返还。这在客观上使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单独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债权或出质人再次质押债权的行为难以实现。4、合同债权质押设立时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类似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设质时应对第三债务人尽通知义务。首先,当事人有创设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否的权利和自由,不应当被其不曾同意接受的义务所束缚。债权人将其债权设质时,第三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发生变化,与之相应的履行条件、履行地点、履行成本亦会发生相应变化。若不通知,是对其选择对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是不尊重其意思自治的体观。以合同债权出质,启动了转让权利的程序,依法理更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产生约束力。其次,如果债权入质不通知第三债务人,届时第三债务人以不知情提出抗辩而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更无效率可言。这不符合现代法制应当以效率和公平为目标的价值趋向。为尊重第三债务人正当权益、避免加重其履行义务的不合理负担和克服第三债务人抗辩的障碍,顺利实现债权质权,质权人和出质人应积极为通知行为。如能取得第三债务人同意配合质权人届时行使质权的承诺,则无疑是在质权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之间达成了三方协议,为出质通知行为提供了书面证据,更为质权的实现扫除了障碍。对此,更有学者认为,“不妨将债权证书的交付与对第三债务人的通知共同作为债权入质的公示方法。”这就将债权质押通知义务与质押公示提到了同等高度。[编辑]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张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质权人自行承担。(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行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债权是期限性权利,如果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一致,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显得较为复杂。第一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已到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未到。此时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如果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请求将给付标的提存。提存物为动产时,质权存在于该动产之上;提存物为金钱时,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之上。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具体体现。第二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未到清偿期,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已到。此种情形,如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债权质权消灭;如未履行,质权继续存在,但出质债权未到期,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当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则不在此限。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将危及其清偿能力,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也有权利行使。5、质权人的义务。一般而言,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应该包括:1)妥善保管出质合同债权证书的义务。质权人在占有债权证书期间应妥善保管债权证书。因保管不善,致使证书毁损灭失的,债权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质权消灭后之债权证书的返还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它原因而消灭,质权亦消灭,质权人应及时将证书返还出质人。3)不得滥用质权的义务,这主要是说质权人不得逾越质押担保范围就出质债权行使权利。4)通知义务。质权人的通知义务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在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将履行情况通知债权出质人;并通知债权出质人收取实现被担保债权后的多余财产,或将多余财产予以提存,而将提存情况通知出质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将质权消灭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来自&&2到:本条目由以下用户参与贡献Zfj3000,Kane0135,Dan,AngleRoh,Smileandblue,鲈鱼,Yixi,KAER,Solitude1314,连晓雾,方小莉,赖沁晶.页面分类:质押|合同术语评论(共0条)提示:评论内容为网友针对条目&合同债权质押&展开的讨论,与本站观点立场无关。发表评论请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有关规定。
相关最新文章
质押的概念2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特点3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依据4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目录1什么是不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的特点[3]3不动产质权和我国典权制度的比较[...
质押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其本人作为投保人...
质押[1]2人寿保险单质押的法律风险[1]2.1人寿保险单质押法律风险分析2.2...
质押2保证金质押的法律依据[1]3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1]4保证金质押的合法性...
热线电话(服务时间 09 : 00 - 21 : 00 )
Copyright (C) 2015 你我贷() 版权所有;杜绝借款犯罪,倡导合法借贷,信守借款合约
关注你我贷官方微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