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有几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定义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虽然在标题中提到“电子商务”,在第2
条中提供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定义,但《电子商务示范法》并未具体说明“电子商务”是指何物。在拟定《电子商务示范法》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决定,虽然也可使用另一些说明性术语,但在处理当前这一主题时须铭记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含义,即“电子商务”标题之下可能广泛涉及的电子数据交换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电子商务”概念所包含的通信手段包括以下使用电子技术为基础的传递方式:以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通信,狭义界定为电子计算机之间以标准格式进行的数据传递:利用公开标准或专有标准进行的电文传递:通过电子手段,例如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自由格式的文本的传递。
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一词作了广义解释: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务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务代表代理;客户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务合作等。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签名条款的解析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期刊名称】
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签名条款的解析
【英文标题】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Article 7(Signature) in UNCITRAL MO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英文关键词】 article 7 (Signature) electronic signature;electronic commerce
【文章编码】 (21―05【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2
【页码】 121
本文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URAL)《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签名条款平等和安全的价值取向、规范的内容以及其产生的独特社会背景、作用与影响,包括其不足之处和发展趋向。
【英文摘要】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value tropism such as equality and security,the phrasing and regulation,the so cial background and effect of Article 7 (Signature) in 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TRONIC COMERCE,which al so including the disadvantage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Article.
【全文】【】 &&&&
  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的迅速扩展,为了给各国立法者和电子商务参与者提供一套便于国际通行的相关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以下简称委员会)经过长期酝酿,于1996年12月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其中第七条为签名条款,内容如下:
  第七条,签名
  (1)本法要求某人加诸一数字讯息(Datamessage)以签名时,如果该签名
  (a)是一种既能被用来鉴定该人身份,又可用来表明该人认可的数字讯息中包含的内容信息的方式;并且
  (b)依据所有各种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来看,该方式可靠且对生成或传递数字讯息的目的而言也是适当的,则满足本法对签名的要求。
  (2)无论本条所规定的要求是以一种义务的形式出现,还是本法仅规定了缺少签名的后果,第(1)款均为适用。
  (3)除外规定。
  虽然委员会制定的《示范法》既非各国政府签订的国际条约,也不是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但仍有其现实意义和研究价值;其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电子商务领域意义尤为重大。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签名条款进行分析。
  一、第七条的价值取向
  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综合体。{1}正义与秩序是任何法律都应包含和追求的价值,但处于不同历史时期为不同目的而制定的法律的价值核心是不同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是同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条款,也有其相对独立的价值取向。本文认为,《示范法》签名条款的价值取向有二。
  1.签名条款的首要价值取向是平等。平等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之一,它贯穿于整部《示范法》,也是签名条款所要强调的。
  《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开篇就提到,委员会的任务在于推动进行中的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一体化,并在该领域时刻考虑全人类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由此可见,包括第七条在内的《示范法》力求平等地考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该领域的权益,或者换一种说法,力求平等地考量电子商务广泛开展的国家与尚处在电子商务起步阶段的国家的权益,并对二者在该领城的未来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
  平等也反映在第七条对书面签名和非书面签名的一视同仁上,即“功能等同”模式(the“functional―e―quivalent”approach)。这种模式基于对传统书面签名的目的和功能的分析,着眼于决定如何通过电子签名技术[1]来满足这些目的或功能。事实上,电子签名能提供与书面签名的大部分功能基本相当的安全性。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能满足一系列技术和法定要件,电子签名可保证更高的可信性和更快的速度,尤其是在确认资料的来源和内容方面。{2}但由于电子签名具有不同的属性,所以不能被视为书面签名的等同物,也不需要实现书面签名所有可能的功能。这就是说,第七条的功能等同模式是在追求不同签名质(即签名条款所规定的安全性原则)的平等的同时,承认它们在量(即对安全性的满足程度)上的不平等。[2]由此可见,第七条依据各国主权平等、各种签名方式功能等同而赋予它们相应的法律资源,在它自身所调整的领域部分地实现了分配正义。
  平等还体现在第七条对于各种电子签名技术同等对待,包括已经成熟的、尚未成熟的、仍处于开发中的和仅存在于构想中的电子签名技术。为此,立法者放弃了除签名安全性以外的一切明示限制,以期构建一个开放性的、在立法上平等对待所有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框架,而把优势技术(或称主流技术)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即让电子签名技术的全体使用者决定哪一个或哪些技术将成为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的通用技术或主流技术,法律则保持技术中立(TechnologicalNeutrality)。这实质上也给不同电子签名技术的开发商以平等的机会,给这些技术的使用者以平等的待遇,体现了正义。
  2.签名条款的另一价值取向是安全。在二十世纪的最后十年,网络空间高速扩展,其触角已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形成了一个名副其实的虚拟世界。诞生于此时的《示范法》其第七条之所以强调安全主要基于以下两个事实:
  一个事实是,虚拟世界中存在着严重的网络资源(主要包括技术和信息)不对称。具有资源优势的个体在客观上更可能无限主张其权利,而处于资源劣势的个体的权利则更可能被侵犯乃至剥夺;同时,所谓优势和劣势的划分也只是相对的,具有上述资源优势的个体的权利也有可能被更具优势者侵犯或剥夺。鉴于电子商务中的签名既是凭借网络资源优势恣意主张其权利者面临的技术屏障,又是因资源劣势而易被侵权者维护其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不宜或不愿为第三人得知的交易信息等)的电子防御武器,第七条通过赋予签名一定的法律地位促其充分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确保每一个在线个体的安全。在这里,安全是对实质平等的保障,从另一个层面确保了分配正义。
  另一个事实是,虚拟世界中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各种活动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3]人们可以恣意而为,包括可以自由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不需承担任何义务。因为电子商务中交易行为本身仍依照独立于技术、信息以外的个体意思进行,人们在通过网络和电子技术这种不同于现实社会的方式交易时,其合同权利的无限主张与被任意侵犯的可能性是完全平等的。这种情况类似于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下个人的无限自由。至于这种无限自由是否具有正当性或公正性,上述法学家们的回答同样也能适用:不。因为无限自由同时意味着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自己的基本权利,缺乏节制的权利扩张同时预示着权利的灭亡。有鉴于此,签名条款试图通过建立某种秩序,切断虚拟市场中权利的无限主张与被任意侵犯之间的恶性循环,保证人们在网络上进行的各种意思表示行为和意思表示内容的确定性和可信性,为权利的主张和责任的追究提供独立于无限自由之外的依据。具体来说,第七条规定在线个体进行每一次交易时都要履行一个固定的形式要求――对契约行为及契约内容附以签名。而采取这种形式在每一次交易中都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即契约行为和契约内容具备了法律所确保的可信性、可溯源性和不可否认性。既然法律是稳定的,那么除非有来自当事方以外个体的干扰或技术缺陷,法律所确保的上述内容也是相对稳定的。[4]这样一来,如果签名者事后违背其契约行为和契约内容,因为他此前的意思表示已经具有了法律所确保的可信性、可溯源性和不可否认性,所以该行为可以被轻易地追究违约责任,通过现实社会中的既存法律低成本地加以纠正。总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签名本身就意味着安全,而《示范法》专门以第七条对签名予以规制,不仅大大提高了电子商务的安全系数,还引发了安全保证方式的质变,这是虚拟市场从无序走向有序的先声。
  虚拟世界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现实世界中因对资本的不同占有而造成的不平等,但同时又产生了因对网络资源的不同占有而造成的新的不平等,[5]网络的无序状态更为这种新的不平等推波助澜,电子商务领域亦受之影响。签名条款试图在它所调整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制衡资源不对称的现状(包括通过强调安全防止绝对自由造成不平等的扩大化),以实现平等。另一方面,虚拟世界固然以其超越时间与空间限制的特性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促使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却又因为时空两隔造成了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危机。《示范法》要做的就是为虚拟市场确立最低限度的秩序,而确保安全正是确立秩序的第一步。以安全维护平等,同时以平等促进安全,这就是签名条款实现正义与秩序的方式。
  二、对第七条的规范分析
  研究任何法律,对规则本身的逻辑分析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正是这些规则将法律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影响人们具体生活的法律实践。
  第七条第一款首先规定该条所指签名的适用范围――数字讯息。依据《示范法》第二条的界定,“数字讯息”是指由电子、光学或类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资料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电子复印)合成、传送、接受或储存的信息。第七条仅规范附于上述信息的签名。
  在明确了适用范围后,第一款分别规定了签名的基本功能和评价功能的标准。第一款(a)项为签名功能设定了原则。在一个电子环境中,一个签名的基本法律功能是实现用某种方式确认一数字讯息的发端人并证实该发端人同意该数字讯息中的内容。第一款(b)项则为(a)项下适用的确认方式所达到的安全程度设置了一系列灵活的标准。它规定,根据所有各种情况(包括任何相关协议),(a)项下适用的确认方式应当可靠且适合于数字讯息生成或传递的目的。在这里,判断该确认方式适当与否的依据在于各种法律、技术和商业因素,包括:(1)各方所用设备的技术成熟度;(2)他们贸易活动的性质;(3)各方之间商业交往的发生频率;(4)交易的种类和规范;(5)在一特定法规环境中对签名功能的要求;(6)传递系统的能力;(7)符合交换媒介所设置的印鉴程序;(8)任何交换媒介对印鉴程序提供的有效范围;(9)符合贸易习惯和实践;(10)针对未认证讯息的保险项目机制的存在;(11)数字讯息所载信息的重要性和价值;(12)确认的选择性方式的可行性及执行代价;(13)在确认方式被协议接受时以及数字讯息被传递时,该方式在相关产业或领域中被接受或不被接受的程度;(14)其它有关因素。{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b)项所提到的“任何相关协议”是指数字讯息发端人与接收者间的协议,它不仅指直接交换数字讯息的双方或多方协议(如“贸易伙伴协议”,“传递协议”或“交换协议”),还指包括如网络等交换媒介在内的协议(如“第三方服务协议”)。[6]但是,数字讯息发端人与接收者间关于使用某印鉴方式的可能的协议并非该方式可靠与否的决定性证据。上述考察签名可靠性与适当性的众多因素显示了(b)项在(a)项规定签名须有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于界定签名安全水平的灵活性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注释】 &&&&&&&&&&&&&&&&&&&&&&&&&&&&&&&&&&&&&&&&&&&&&&&&&&&&&&&&&&&&&&&&&&&&&&&&&&&&&&&&&&&&&&&&&&&&&&&&&&&&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TTHGUIDE TO ENACTMENT(Z).Ⅰ.Introduction to the Model Law.E.The“functional―equivalent”approach
{3}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TTHGUIDE TO ENACTMENT(Z).Ⅱ.Article―by―article remarks,Part one Electronic commerce in general.Article 7.Signature,56―58.60.
{4}UNCP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WTTHGUIDE TO ENACFMENT(Z).ⅡArticle―by―article remarks,Part one Electronic commerce in general.Article 4.Variation by agreement,44.
{5}What Do E―Signatures Mean for You(N).BW Onine June 20,2000,edited by Douglas Harbrecht.
{6}Survey of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and Digital Signature Initiatives in The Internet Law & Policy Forum,written by Stewart Baker and Matthew Yeo(Z)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相似文献】  许子晓&《河北法学》&2009年&第7期& 罗莉&《法学》&2005年&第5期& 刘满达&《法学》&2002年&第8期& 陈俊&《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 李适时&《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肖永平;谢新胜&《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刘颖&《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杨坚争&《法学》&2001年&第9期& 张剑文&《法学》&2001年&第11期& 丁凯&《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作者其他文献】  《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5期& 《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 《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法律适用》&2006年&第10期&当前位置:> >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情况介绍之六----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及其状况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内容分类
A.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
o2006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第二条(2)和第七条(1)的解释的建议
o 200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o 1996 -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说明
o 1985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2006年修订)
o 1982 - 关于协助仲裁庭和其他有关机构根据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建议
o 1980 - 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o 1976 - 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o 1958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B.国际货物销售及有关交易
o 199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对销贸易交易法律指南
o 1983 - 关于因未能履行义务而应付约定款项的合同条款的统一规则
o 1980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o 1974 - 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
C.担保权益
o 《贸易法委员会立法指南》关于知识产权担保权益的补编
o 2007 - 担保交易立法指南草案
o 2001 - 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
以往与担保权益有关的工作 ()
学术讨论会
D.破产
o 2009年-《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合作实务指南》(《实务指南》)
o 2004 - 破产法立法指南
o 1997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E.国际支付
o 1995 -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o 1992 - 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
o 1988 -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F.国际货物运输
o 2008年-《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o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o 1982年-《记帐单位条款和关于国际运输和赔偿责任公约中赔偿责任限额调整的条款》
o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G.电子商务
o 2007 年 - 增进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国际使用电子认证和 签名方法的法律问题
o 2005年 -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o 2001年-《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o 1996年 - 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附1998年通过的附加第5条之二
o 1985年 - 关于电脑记录法律价值的建议
H.采购和基础设施发展
o 2003 - 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示范立法条文
o 2000 - 贸易法委员会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
o 1994 -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o 1993 - 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
o 1987 - 贸易法委员会关于起草建造工厂国际合同的法律指南
 发表评论:    笔名: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
网站管理:
技术支持: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技术支持电话:86-10-
传真:86-10-
业务咨询电话:86-10-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号您的位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11-11页 数:2页上一篇:下一篇: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产生过程
&&& 随着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简称EDI)等现代通讯手段在国际商业中的使用迅速增多,各国对EDI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属的国际支付工作组开始负责制定一部世界性的EDI统一法。1993年,该工作组在维也纳召开第26届大会,会议全面审议了世界上第一部EDI统一法草案《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信手段有关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由于不同法系的法律不可能很快协调完备,为适应各国对EDI统一法的迫切要求,统一法采取了灵活的"示范法(model law )"形式。同时,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高速公路和国际互联网络变得更加普及,到1996年为止,在国际互联网上展开的开放式数据交换比EDI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因此,1996年贸法会大会决定,统一法标题中不再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字样,代之以"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并将《示范法草案》名称改为《电子商务示范法》。同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85次全体大会以51/162号决议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一法律范本。该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或不完善的问题,促进了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
&&&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本文仅就第一部分的条款做介绍。
&&&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
&&& (一)第一章:一般条款。
&&& 1.适用范围:示范法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即"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它的适用很广,包括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各样通讯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情况,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该法还专门对"商业"一词做了广义的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帐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 2.定义。在本章第二条中,该法对"数据电文"、"收件人"、"电子数据交换(EDI)"、"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等词均做了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 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可认定为:(a)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b)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c)对数据电文予以储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数据电文提供其它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人。
&&& 第三条提醒各国对该法做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第四条规定合同各方对本法第三章有关电子商业的规定享有另做规定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不适用于该法第二章。 。
&&& (二)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
&&& 1、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歧视数据电文,应同等对待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
&&& 2、书面形式要求。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发票、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贸法会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纳入书面范畴。这一方法可称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由此可见,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阅读或复制。
  3、签字。示范法第7条规定了如果符合下列两种情况,数据电文就满足签字的基本法律要求:(a)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或收件人使用了一种方法,其效果是既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又表明了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并且(b)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4、原件。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原件的特点。与传统的书面原件之规定有所不同。书面形式的原件一般应具有下列特点,既除了具有可阅读、复制和保存的特点外,它能确保其所载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与不被改动性。如果把数据电文的"原件"界定为信息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则根本不可能谈及任何数据电文的"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该"原件"的副本。示范法也用功能等同法重新确定了数据电文"原件"的概念。该条强调了作为数据电文原件信息的完整性,规定了在评定信息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做改变;并且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和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该条对物权凭证、流通票据和金融交易电子合同等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必须是原样未被改动的,以"原件"形式传递,这样才能保证在国际商业往来中当事人广泛的合法权益 。
&&& 5、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可接受性和留存。示范法第9条充分肯定了数据电文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同时,也确立了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第10条针对现有的信息储存要求确立了一套留存替代方法。
在线模拟考试
&2009-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