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评审制度十年以上,双方都不履行,该合同是否自然失效?

合同不履行多久后失效_百度知道
合同不履行多久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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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  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超过两年仍然未履行,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两年期限内主张过权利的,则超过诉讼时效,合同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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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合同本事而言,即使是不履行也不存在失效问题,只能是造成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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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十年如何签劳动合同?
工作满十年如何签?  符合条件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保护自己权益,该合同有效期至法定退休日止  误区一:工作满十年即可申请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认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所谓“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连续无间断。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有间断,即使累计达到了十年,也不能认为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因此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误区二:员工提出签订,用人单位必须同意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以双方愿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基础,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愿续签,就会导致。员工也不得强行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所以还是要以双方愿意为签订合同为前提。  误区三: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合同  《劳动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并且用人单位不得随时关系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之日止。  但无固定期限并非终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等。另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可以约定在固定期限内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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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不存在工作失职,企业能单方面与职工解除合同吗?
紧急求助!我在武汉一家国企工作,从1996年8月至今已11年了,一直被派往外地分公司工作,今年10月合同到期,被公司告知不予续签合同,本人不存在工作失职,请教法律方面人士,我有权要求与公司续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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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目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包括:
  1、《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号)第20条规定,本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号)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关于续延劳动合同的问题,要认真执行《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此外,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考虑到两种用人制度存 在的差异。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 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 本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 工的利益。&
  7、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
  第1条规定:&关于签订和续延劳动合同问题。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对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按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号)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工制度转换的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做出一些特别规定。&
  8、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 (劳部发(号)第3条规定:&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按照劳动部劳部发〔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1条规定:&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以上法律条文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情形、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一般劳动者(不含原来转制过渡时期和特殊人员)来说,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以上,这是个大前提。具体指的是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10年的,即使其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不接受。
  第二、就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达成一致,这也是法定条件之一。仅仅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最后一个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具备了第一、第二个条件,劳动者一经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其履行义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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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er is ok员工工作满十年后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单方终止,是否应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0年12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曾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5年12月王某收到公司发出的“通知”,公司通知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将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王某于2015年12月28日前至公司办理工作交接及退工手续。2015年12月18日公司收到王某发出的要求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公司再次向王某发出“通知书”,再次通知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后公司将不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为王某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
2016年2月17日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9,313.87元。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裁决,裁令对王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99,313.87元。
【争议焦点】
员工工龄满十年后签订的固定合同到期后公司是否可以依法终止?
【案情评析】
本案中,王某于2000年1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据此可以看出,王某在签订该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已满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条件,而最终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合同,根据上海目前的司法实践以及本案仲裁与二审法院的观点,“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因此,王某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下,仍然选择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的合同,视为其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权利的放弃,在该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享有单方终止权。
特别提醒,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期内,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到10年,那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并无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此时并无单方终止权,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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