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一九八三年粮食部门面向农村户口招收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的文件内容

珠府行复〔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珠府行复〔2016〕8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于2016年1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
重新核定《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中首次参保(参加工作)时间。
申请人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视同缴费年限作为计算&中人&(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金待遇的一项重要指标,必须通过对本人档案的工作年限、时间予以认定,对于不同性质的单位其视同缴费的时间也不一样:
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2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76号和(国发〔1998〕28号)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暂行规定)等文件的通知》(〔94{中色劳统字第0016号),本人1986年开始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
本人于1986年3月顶替父亲进入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计划指标内顶替父亲),当时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属于全民所有制的事业单位,是属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即国家冶金部,单位于1998年12月移交地方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以上文件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在移交地方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行业统筹)。本人的1986年3月参加工作的工龄视同缴费。(附件二)
2.根据本人档案记录有招工表(劳动人事局招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转正表,定级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审批表,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说明我的这个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在编人员,在编的就是人数在统计数之内的就是正式工即固定工。所以根据档案内的资料应认定为正式工即固定工。由此1986.3月开始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核定我的档案招工记录全民合同制工人,就全盘否定了我的转正表,定级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审批表,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晋升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说明我的这个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在编人员,是正式工即固定工。
另外本人入职以来从未签订过任何劳务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是社保转移过程中必须提交,否则社保根本无法转移,这是必须的手续问题。
(附件三:请求珠海市人民政府到被申请人处调取本人档案原件,档案里面不知谁用圆珠笔改动了,圆珠笔的改动根本无效,望验证。)
3.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的证明。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2000年之前是属于冶金部的事业单位,2000年之后改制成企业。(附件四)
4.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国发(1995)6号文件、劳办险字(1992)15号文件明确规定&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不包括地方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关于工龄的规定,由此不难看出除了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规定均属无效。)
6.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即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9〕66号 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即社保转移过程中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包涵在内的,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供给珠海的就是1998年成立时经过审核通过的数据,本人的视同工龄就是参加工作的时间即1986年3月,本人档案记录参加工作时间也是1986年3月,社保转移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也是1986年3月,应从1986年3月视同缴费年限。(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
根据(附件七)《2013年度河南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过审核通过的参加工作时间1986.3月,是在1998年河南省社保成立开始审核通过录入的数据,为什么珠海非要剥夺我的权利?制造人为的苦难?
7.本人是经考核试用合格转为正式工即固定工
正式职工、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区别
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指企事业大范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录用的工作人员。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四项规定,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招用工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废止子女顶替等制度。《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企业不得因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这标志着实行达30年的&铁饭碗&的劳资关系的改变,是对新中国建立以来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一项行之有年的劳动就业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80年代末期,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竞争、择优就业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历史性的就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劳务合同工是没有转正表,定级表的,这些只有固定工才有的。我的档案里面有转正表,定级表,有劳动局,人事局等职能部门盖章办理过手续的,同时每年也享有探亲假,也经过半年的学徒才转正的,同时本人也不是招工进入单位的,是顶替父亲的名额进入单位的,是有编制的,在编的就是固定工,本人也咨询了已经退休多年的当年人事部的办事员,办事员说我的这个全民合同制工人跟其他招工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还不一样,中国有色总公司说我的这个全民合同制工人不用缴费,因为我是在编的人员。
8.子女顶替就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新中国劳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最早对子女顶替问题作出规定的劳动保险的文件,1953年1月26日国务院劳动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这是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加强对职工的社会保障而规定的一项劳动福利措施。
我就是因为父亲死亡顶替父亲参加工作的,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六章把我招进单位的,跟企事业单位招工录用的合同制工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中国有色总公司说我的这个全民合同制工人不用缴费
1986年是重大改革之年,我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顶替父亲参加工作的,参加工作的实际情形并不是按照新的劳动制度进入单位的,是新旧劳动制度交替过程中的衍生品。因此,1986年国家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应当由普通老百姓承担,而我也是承担不起的。
9.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办发〔1996〕71号)。《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际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员工&。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双方同意,可在书面申请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由此档案里面提交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并不能说明不是固定工的问题。
10.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把我按照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为视同缴费年限是错误的;我的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按照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除另有文件规定的单位以外1995年10月前的参加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附件二)
11.和我一起进入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工作的同事杜某和王某等现已退休,她们在河南省办理退休时,计算缴费年限均是从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在河南退休工资近3千元,而我在珠海办理退休,因少算十年视同缴费的工龄,我的退休工资只有1326元。差距有一千多元,核定的待遇这么低让当事人在珠海物价是河南的2-4倍的情况下如何生存?国家政策是一样的,为何差距如此之大?要求珠海市人民政府提档案提社保比对参照,为何会一国两制?宪法确立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为什么同等情况下河南视同的工龄珠海不视同?(附件八)
1326元的退休金根本不足以维持我最基本的生存费用,甚至连房租都不够,这是不是在逼人去死呢?在经济发达的广东、在特区、在高物价下,退休金只有1326元是不是一个笑话?!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5条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整部宪法出现&平等&有7次;198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提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2.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的职工社保转移到全国各地的都有,只有江苏省苏州市和广东省珠海市出现不视同的问题,但是苏州市社保局看到附件一也就视同缴费年限了,而珠海还是不视同,难道珠海的地方法规比国家的法律法规还大吗?
根据以上任何一条事实理由,本人1986年3月&1995年12月的工作时间均应为视同缴费年限,应该从1986年3月开始至2015年10月计算申请人的缴费年限,特申请对此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附件九: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社会保险确认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思考)
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充分说明了在实行企业、职工缴费的同时,之前在企业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且已审核、确定为视同为缴费年限。为何有关职能部门对上述文件的政策规定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非要剥夺我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呢?&&&&
关于退休视同工龄的问题,我有太多的话要说,我从内地来到珠海这个新型城市安家落户,本想在承受珠海高物价的同时享受到珠海的高退休金,反而造成退休金1326元不足以糊口的困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剥夺了我10年视同缴费的工龄,让我不得不满怀愤怒和对政府的质疑,奔波于珠海、洛阳、郑州之间;奔波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河南省政府人事厅养老科、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珠海市人社局要河南省社保局提供劳动手册并说河南社保局管理乱,河南社保局说珠海社保局就是刁难不想给予视同缴费,根据国家文件就是视同缴费的。珠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说接到过温家宝的信照样不办。河南省社保局说珠海社保局对国家政策理解不够,没有领会国家的精神,只要是连续工龄就必须视同缴费,看是不是正式工,是也就视同缴费,都是国家的文件,还说全民合同工就是正式工,珠海把我当成劳务合同工了就必须缴费,河南省人事厅让我按照劳动法起诉上访,说国家规定只要是没有违法开除等情况下的连续工龄全部视同,说地方再大大不过国家,说我的这个事情就是广东珠海不愿意接收,故意刁难,是异地安置的障碍。但是国家有规定,各地都必须执行。不能靠珠海市对文件的歪曲理解克扣我的10年工龄。说珠海完全违背劳动法;河南省社保科长说珠海见劳社部发[1998]22号和国发〔1998〕28号必须视同缴费。
我没有其他办法,只有到处奔波,苦不堪言心力交瘁没有任何结果,同样的工作年限为什么不一样的待遇,为什么如此克扣我的养命钱,退休金是我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这个赖以生存的基础谈何生存?经历此次劫难本人至少活十年,周国平在《直面苦难》中说:&人天生是软弱的,惟其软弱而能承担起苦难,才显出人的尊严。&那么国家的尊严在哪里?人社部的尊严在哪里?为什么会一国两制?
我们只有一个国家,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不可能存在一国两制的政策,其他所有省份都认同的视同工龄到了广东珠海就不视同。珠海不能违背国家的养老政策。面对人为的苦难,珠海政府要有悲悯和同情,更要有责任和行动。珠海政府应当尽己所能向面临困境的人伸出援手,让珠海的退休老人感到幸福而不是悲伤。
我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一党执政下,共同拥有一份国家文件政策规定,本应享有相对公平、合理的待遇。虽各地方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差异,但不可能会有天壤之别。为何珠海所在地方职能部门对我的诉求置若罔闻、麻木不仁,非要将我排斥在国家文件政策规定之外?
根据社会公平、正义原则,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理应合并计算。我在为企业工作多年的时间里,也曾为国家、社会作出贡献。在我晚年时理应与全国人民一起公平、合理分享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所带来的成果,领取连续工龄中所包含的养老退休金待遇。使我真正享有&老有所养&&老有善养&的生活,可是至今我还在四处奔波、无人问津的境地。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为平衡、减少地方财政支出唯独让我来承受这一不公正待遇,同时也违背了国家政策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部门应有所作为,负起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遵循最上级文件的政策规定的原则处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解决、归还我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
河南省社保在亏空依靠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下都能够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最大限度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而广东省社保在盈余上亿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固定工三个字就涵盖了所有的人群剥夺了我十年的养命钱,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就是人为的苦难,生命是如此的沉重,当人不堪承受这种苦难时才会选择死亡。克扣我十年的工龄退休金就少了50%,而且1326元的退休金不足以维持我在珠海最基本的生存费用(我在洛阳的同事退休金都是3000左右,珠海的物价是洛阳的3到5倍,而我的退休金是洛阳的1/2到1/3)。真如张爱玲所说:生命就是一袭华美的袍,上面爬满了虱子。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诫我说就是打官司我也注定是输,我很清楚也很明白这官司不能打,自古道:&民不与官斗&,是几千年来中国老百姓的处世哲学之一,是中国社会官民关系的真实写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阿克顿)。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强调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等等,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习主席的2016新年贺词讲,群众的生活中还有一些困难和烦恼。党和政府一定会继续努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活改善、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着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什么到了下面,到了具体实施者就面目全非,变成了制造困难和烦恼的实施者,变成了一国两制的现实,变成了侵害人民生活的无形刽子手(1326元的退休金根本不足以维持我最基本的生存费用,甚至连房租都不够,这是不是在逼人去死呢?在经济发达的广东、在特区、在高物价下,退休金只有1326元是不是一个笑话?!),人为制造了社会的不公平,没有了正义。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的是政府,我本应视同缴费的10年工龄无辜被抹杀,抹杀的不单纯是我的工龄,同时也玷污了政府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能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麻烦政府了。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2.身份证复印件;3.《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76号);5.《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6.《财政部关于下发&军工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财经字[号);7.工人工资转正表、工人工资定级表;8.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9.某某设计院职工分流审批表;10.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1.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个人升级审批表;12.一九九三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个人审批表;13.1995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审批表;14.1997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审批表;15.工资变动登记表;16.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致珠海市人社局《关于我院职工陶某在珠海办理退休的函》;17.《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资料汇编》;18.《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19.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20.《2013年度河南省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21.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单;22.省直统筹企业职工200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23.珠海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24.《社会保险确认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的思考》
被申请人答复: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2015年10月19日,申请人陶某向我中心申请领取养老金。我中心受理后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档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作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并于2015年11月3日邮寄送达本人。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明,陶某,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及参保情况如下:1986年3月被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招收为合同制工人,2004年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2015年6月与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2002年12月至2015年10月在珠海经济特区某某有限公司工作并参保;2015年9月从河南省转入1996年1月至2015年6月(合计234个月)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并对2002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河南省的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合计151个月)进行了退款处理。
(一)缴费年限的认定
据申请人档案资料中1986年3月《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记载,申请人于1986年3月被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4年3月《某某设计院职工分流审批表》记载,&工作单位及职务&为&某某设计院全民合同制工人&;2015年6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记载,解除2007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10064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确认申请人为合同制工人身份。而档案中的入职表、转正表、定级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升级表、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等并非固定工所独有,也未明确其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申请人凭档案内有入职表、转正表、定级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升级表、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就认定其身份为固定工,并无依据。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和《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z1986{77号)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用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的规定,由于申请人一直为合同制工人身份,故其1986年3月至1995年12月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工作时段也应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
另,按照《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故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由于申请人自1986年3月办理招工手续时起即为全民合同制工人,不具备原固定工身份,且身份一直未变,相应也不具备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故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申请人没有出具1995年12月前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缴费记录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登记的参保缴费情况,因此核定其实际缴费月数为238个月,即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月数合计238个月。
(二)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说明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申请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7954(平均缴费指数明细详见附件)。
(三)养老金计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的规定,我中心依法核定其的养老金为1326.95元/月,于2015年11月起发放。具体计发如下:
1、基础养老金。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申请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7954,因此申请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965.86元(0.7954&4986), a为1(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R0.6时,a=1),缴费月数为238个月,因此申请人的基础养老金=z4986(元)&1 +3965.86(元){&2&z238(个月)&12{&1%=887.73(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46532.68元,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为50岁,计发月数为195,因此其个人账户养老金=46532.68(元)&195=238.63(元)。
3、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二)款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3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截止至2015年11月,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为2951.02元,因此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2951.02(元)&120=24.59(元)。
4、地方养老金总额。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的规定,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的市,可计发地方养老金,珠海市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820元低于广东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7元,珠海市不计算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总额为0元。
5、缴费年限津贴。根据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的文件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因此,经核定申请人的缴费年限津贴为76元/月。
6、过渡性养老金加发。申请人属于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因此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加发为100元/月。
因此,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总额+缴费年限津贴+过渡性养老金加发=887.73(元)+238.63(元)+24.59(元)+0(元)+76(元)+100(元)=1326.95(元/月)。
综上所述,我中心作出的《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户口薄;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5.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6.珠海市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复核单(养老);7.《养老保险退款核定单》;8.养老保险费退款明细;9.《珠海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10、《珠海市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申请表》;11.珠海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建账结果通知;12.《珠海市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1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14.珠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15.陶某缴费指数计算明细表;16.《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17.工人工资转正表;18.工人工资定级表;19.《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个人升级审批表》;20.《一九九三年事业单位工资套改个人审批表》;21.《1995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审批表》;22.《1997年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审批表》;23.工资变动登记表;24.申请(内退);25.《某某设计院职工分流审批表》;2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27.邮寄送达《珠海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的系统截图。
本府查明:
申请人的个人工作经历情况如下:1986年3月,申请人被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04年2月,申请人向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提交内退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2015年6月,申请人与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解除劳动关系。2002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申请人在珠海经济特区某某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情况如下:1996年1月至2015年6月,申请人在河南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为234个月。2002年12月至2015年10月,申请人在珠海市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为115个月。在前述时段中,2002年12月至2015年6月为申请人的养老保险重复实际缴费时段,合计为151个月。
申请人档案资料中关于个人身份的记载情况如下:1986年3月《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中记载为&同意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8年3月《工人工资定级表》中记载为&工人&;2004年3月《某某设计院职工分流审批表》中记载为&全民合同制工人&。2015年6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记载&双方从即日起解除2007年1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10064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外,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于2015年12月17 日作出的《关于我院职工陶某在珠海办理退休的函》,该函记载&陶某,女,退休前是我院正式职工&、&根据档案内的相关资料应认定为正式工即固定工&。
2015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申请将在河南省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被申请人处。其后,被申请人办理了该申请并向申请人退还了其于2002年12月至2015年6月在河南省的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金额。
2015年10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2015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核定参数为&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86.00&、&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7954&、&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3965.86&、&累计缴费月数:238&、&计发月数:195&、&实际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6532.68&、&视同缴费账户总额:2951.02&;核定定期待遇为&基础养老金:887.73&、&个人账户养老金:238.63&、&过渡性养老金:24.59&、&地方养老金总额:0&、&缴费年限津贴:76.0&、&过渡性养老金加发:100.00&、&基本养老金合计:1326.95&。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为证,可以认定。
本府认为:
一、《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具备原干部或固定职工身份。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工作时的身份是否为固定职工。对于申请人的身份问题应综合其档案资料进行判断。一方面,申请人档案中1986年3月《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查登记表》、2004年3月《某某设计院职工分流审批表》均记载其身份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字义的理解,&全民&是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产权性质的表述,&合同制工人&是对申请人身份的表述,字义中并不包含固定职工的内涵。另一方面,2015年6月《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记载内容说明,申请人与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综上全部证据,应当认定申请人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工作时的身份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不是固定职工。申请人于1986年3月至1995年12月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根据《关于我院职工陶某在珠海办理退休的函》记载内容,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认为由于申请人档案内有入职表、转正表、定级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升级表、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等资料,应确认申请人为在编固定职工。对此,本府认为,入职表、转正表、定级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升级表、事业单位工资审批表等资料不是固定职工所特有的档案资料,据此认定申请人为固定职工缺乏相关依据。而且,该份文件没有经过河南省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单方对其职工身份作出的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该份证据,本府不予采纳。
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z1986{77号)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今后招用工人,应当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执行。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
根据前述规定,事业单位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应当与事业单位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其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档案资料记载,申请人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的个人身份一直系合同制工人。虽然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为事业单位,但是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不是干部或固定职工。因此,申请人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即1986年3月至1995年12月,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对于申请人提出按照河南省政策其未实际缴费的连续工龄能够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本府认为,河南与珠海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申请人已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珠海,其养老金待遇核定应当适用珠海市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申请人于1996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均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根据前述所有情况核定申请人实际缴费月数为238、视同缴费月数为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等规定,申请人的养老金待遇按照下列标准核发:
(一)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986元&1 +3965.86元)&2&(238个月&12)&1%=887.73元。
其中,由于申请人平均缴费指数为0.7954&0.6,所以a=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46532.68元&195个月=238.63元。
(三)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951.02元&120=24.59元。
(四)地方养老金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第五条的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据此,由于珠海市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820元低于广东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97元,珠海市不计算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总额为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据此,申请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加发为100元/月。
(六)缴费年限津贴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津贴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据此,申请人的缴费年限津贴为76元/月。
综上,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总额+过渡性养老金加发+缴费年限津贴=887.73元+238.63元+24.59元+0元+100元+76元=1326.95元/月。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76号)主要内容是要求将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部分移交给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没有对固定职工身份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主张根据前述规定将其在洛阳某某设计研究院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主张,缺乏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通知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通知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本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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