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男方出轨财产分割隐腻房产现男方出轨财产分割去世有办法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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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将婚前房产留给女方 离婚后前夫反悔打官司
汉江网-襄阳晚报肖梦阳
  签离婚协议时,男方同意把婚前房产留给前妻。离婚后,男方又反悔,声称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房子属于赠与性质,现在要撤销。女方无奈,走进法院讨说法。  记者昨日获悉,樊城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女方败诉。【案情回放】  大力(化名)与阿美(化名)都曾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2012年,两人经婚姻中介所牵线相识,随后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大力自愿将其个人婚前财产——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无偿赠与阿美。  但是,两人离婚后,大力拒绝办理过户,阿美诉至法院,要求大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阿美认为,她与大力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规定,因为其与解除协议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分割等密切联系,除非协议双方重新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即使赠与财产未实际过户,也不能任意撤销。  大力则认为,诉争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本不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中阿美所谓分得财产实质上是财产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院说法】  樊城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为大力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财产分割的范围,大力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诉争房屋赠与阿美,不是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  昨日,本案主审法官阮桥告诉记者,虽然《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并不表示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要具体分析离婚协议的内容,如果协议只涉及财产关系而与身份关系无关,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中,大力、阿美无子女和共同财产问题的处理,大力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原告,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因此,大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行使其撤销权以对抗阿美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樊城法院判决驳回阿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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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6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女子16年前离婚只要家电家具&现告丈夫要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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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子16年前离婚只要家电家具 现告丈夫要分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6年前离婚时,陈女士只要家电家具,16年后却将前夫告上法庭要分房产。   10月21日,该案经过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16年前,结婚才三年的陈女士和丈夫因琐事常发生矛盾,二人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当时约定:家电家具归陈女士所有,未成年的孩子也由陈女士抚养,孩子的抚养、教育等费用均由其承担,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男方。   离婚16年一直无来往。直到今年9月份,陈女士突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指明要重分当初双方共有的房屋。   陈女士诉称,16年前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做了分配,但并未执行,当时只带走了钢琴,其余财产并没有带走。   法庭审理后认为,16年前的离婚协议,对陈女士与前夫双方都有约束力,且自1998年离婚至今,陈女士从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此次起诉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   最后,法院驳回了陈女士要求分割其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的诉求。(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冷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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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对夫妻离异13年 因“隐形”房产对簿公堂
&&来源:&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离婚13年后,女方才发现原来的丈夫名下有一套价值60余万元的房子,而且还是男方以两人的工龄名义享受优惠价买的,女方理所当然将男方诉至法庭。10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一:诉讼房产是共同财产还是男方独有?
据了解,原告女方邱红和被告男方苏威力2000年时共同居住在男方单位分配的临时住房里,当年12月两人以夫妻工龄名义且享受了优惠价申请购买本案争议房产。2001年初离婚后男方支付所有款项购买该争议房产,且产权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2013年男方卖房时因申请人一栏有女方名字故要求女方签字同意,女方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房产一半权益,要求法庭判决房屋一半产权(价值31万余元)归属女方。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房产到底是双方婚姻期间购买,还是离婚后男方独资购买。
原告邱红称,争议房产确实是男方出资购买,但包含了女方的工龄优惠值在内,且今年男方卖房时按规定要求女方签字,所以房子不能算男方独有。男方当初离婚时隐瞒了房子用两人工龄名义购买的事实。
被告苏威力方称,2001年两人离婚时这套房子还未购买,但离婚协议已经将所有财产分割完毕,协议里约定当时居住的临时住房归男方所有,女方完全清楚后来购买的房子有她的工龄优惠在内的,所以不存在男方隐瞒事实一说。后来房子虽以当初两人暂时居住的房屋换购而来的,且全部为男方出资,女方要求分割房产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争议焦点二:女方工龄是否应算在房产权益里面?
“被告以四万多元买到的70平米的房子里包含我15年的工龄优惠,因此我要求分割房产合情合理。”邱红在法庭辩论陈述。
“买房时有女方的工龄并享受6868元的优惠在内是事实,但离婚时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分割清楚所有财产。后来男方以归属自己的临时住房换购现在的争议房产。从逻辑关系来说,没有前面一套房就没有后面的一套房,既然前面的房子归属于男方,那后面的房子也应该是男方的。”被告苏威力方答辩时表示:“”
女方败诉,考虑上诉
法庭综合双方答辩意见后宣判,离婚协议已经表明双方财产分割清楚,被告离婚后全资购买争议房产,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邱红称,对于此判决结果无法接受,将考虑上诉。
庭审结束后,前来旁听的市民吴女士说:“房子既然包含了女方的工龄优惠在内,男方应该按比例支付部分金额给女方,这个诉讼结果对女方来说太惨了点。”
而另一市民王先生则表示:“离婚时双方签了协议好聚好散,法院只看证据和法理,既然当初约定旧房归男方,那么男方以旧房换购新房,女方则无权再提出自己的主张。”
责任编辑: 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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