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用途10万美金,结汇支付税款等后,剩下65000美元,全部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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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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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冷眼香资本金“支付结汇制”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6
【页码】 66
本文简要介绍了“支付结汇制”的相关规定,并分析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从整合现行相关法律文件、制订《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取消限额管理规定、建立更为科学的统计监测系统,设置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回兑机制,规定企业因预付款提前办理资本金结汇期间,规范企业备用金使用行为,强化银行法律责任、提高银行合规经营意识等六个方面,提出完善“支付结汇制”的立法建议。
【全文】【】 &&&&
  近年来,外汇管理领域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了不少改革,[1]逐渐建立起一套“支付结汇制”的管理模式。该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支付结汇制”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综合司出台的以下几个法律文件涉及“支付结汇制”,具体有:(1)《》(汇发[2002]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2)《》(汇发[2003]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3)《》(汇发[2004]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4)《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08]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 (5)《》(汇综发[号,以下简称142号文)。
  59号文规定改变了原来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并明确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42号文曾规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交易对方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人其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30号文将59号文附属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中银行所需审核的材料进行适当简化。142号文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用于证券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42号文取消了42号文以20万美元为分界线区别对待资本金结汇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但必须向银行提交相应凭证(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除外)。[2]非备用金结汇的,不管金额多大,均需将结汇后资金支付到对方账户。
  以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直接办理,银行再根据申请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资本金结汇,并将非备用金的结汇所得直接(或在申请结汇企业自身人民币账户短期过渡后)汇到交易对方账户的系列规定统称“支付结汇制”。
  事实证明,该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的办事手续,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有利于外汇局减少行政审批,转变监管重点,从直接管理企业转为重点监管银行,提高监管效率,改进管理。该政策的实施,在遏制资本金结汇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方面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等因素影响下,很多企业仍然迂回曲折规避“支付结汇制”的限制。“据验资询证系统统计,2008年一季度,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比2007年同期增长77%,占2007年全年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的30% ”[3],政策实施效果大为减弱。
  二、“支付结汇制”存在的问题
  “支付结汇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目前仍存在以下尚未克服的问题。
  (一)政策存在“真空”地带
  1.缺乏对据以结汇的商业合同因故被撤销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后续调整。在银行根据“支付结汇制”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后,对于据以结汇的商业合同因故被撤销或因其它原因没有实际履行的,该如何处置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缺乏相应规定。常理看,已经按规定汇到拟交易对方账户的人民币资金,自应归还给结汇企业。而结汇企业在收到汇回的人民币资金后,理论上应有权自由支配。不少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这一漏洞肆无忌惮地办理大额资本金结汇,他们往往以采购原材料的名义与关联企业签定合同,将大额资本金结汇打入关联企业账户。关联企业再将人民币资金直接打回结汇企业账户,或者在集团内部分配使用。
  2.缺乏对结汇时间与合同履行完毕时间的期间界定。申请结汇企业凭借与交易对方的商业合同办理资本金结汇后,合同应该在什么时间段内履行完毕,没有明确规定。诚然,“支付结汇制”的基本精神应该是强调据以办理结汇的商业合同尽快得到履行,但市场主体面临着种种不确定因素,在合同履行问题上会有很大差异。由行政法律文件来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履行期限,似乎也不尽合理。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非关联企业之间,结汇企业自会积极督促对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期履行合同。而在关联企业之间,合同履行情况就不那么乐观。理论上,只要合同真实有效,关联企业双方完全可能无限期的拖延履行时间,尽管该种做法与“支付结汇制”的精神有些背离,但情感毕竟替代不了法律。让立法精神真正起到规范作用的唯一出路是将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条文。
  3.缺乏对备用金的详细规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备用金结汇,哪些支出可以列入备用金范畴,可以拥有多少备用金以及备用金可以用多长时间,法规均没有明确。且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因此,企业完全可能在自有人民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以备用金的名义申请资本金结汇,并长期存留在人民币账户里。
  (二)限额规定不科学
  实践中,企业通常采取变“额度”为“频度”的手段,规避大额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142号文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存在化整为零将资本金分成若干次结汇,每次结汇不超过20万美元的现象。结汇后资金进入企业自身人民币账户,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划转。如上海某外商投资企业于2007年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连续办理8次2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结汇所得全部进人自身人民币“资金池”,轻松规避了20万美元以上大额资本金结汇的管理规定。虽然20万美元限额现已为5万美元限额所取代,但是企业同样可以连续多次办理5万美元以下资本金结汇以规避新限额规定,所不同的是“频度”更高而已。
  值得一提的是,银行作为业务受理者的同时,也是相应利益的获得者,在受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申请时,往往只简单审核表面的真实性。有些银行甚至直接扮演教唆者角色,指导企业如何规避大额资本金结汇管理规定。市场经济体制下,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存在很强的利益制衡关系,指望同为市场主体的银行很好地代位履行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责无疑是一种美丽的幻想。
  (三)部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142号文第4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需要提交的六项材料,其中第五项为: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同时明确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该条文第2款还规定: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第五项文件。
  分析上述条文可知,若企业一次性结汇或最后一笔结汇是5万美元以上的备用金,结汇企业必须在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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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本金结汇的问题
还是必须在六月中旬之后发生的费用才可以结汇呢?另外,六月中旬资本金到的账,这样的费用还可以进行结汇吗,想要进行结汇我们公司的增加资本后的资本金?谢谢大家,有一些费用已经先进行了支付。公司在六月中旬之前的日常经费可以进行结汇吗
提问者采纳
对方开具发票后交付给银行,可以用资本金结汇支付给收款人,如果你的货款还没有结算完,资本金结汇是需要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企业的日常零星支出可以使用备用金结汇,也不需要提交发票等给银行,1个月不得超过10万美元.2,这个钱可以留存在企业账上,1次不得超过5万美元1
谢谢。那请问下企业的零星费用,因为我们公司六月中旬资本金入的帐,在六月中旬前已支付的零星费用金额可以结汇吗?如果是六月中旬之后,已支付的零星费用可以结汇吗?谢谢。
不好意思,我的1和2写的还不够明白吗?你的所谓的零星费用按照我的1或者2进行结汇啊.至于这钱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银行不会审查到这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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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资本项目结汇规定:等值()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等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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