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总工程师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措施

住建部遏制挂靠、转包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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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近出台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政府正在逐步加大对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的监管以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更多体现在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建造师注册审批等事前的监管,而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较少。2014年下半年以来,住建部正逐步加大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启动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并先后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同时每月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新近颁布的《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更是提出对项目班子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二、《规定》关于项目班子人员等市场监管内容的具体描述《规定》第九条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监管省际协调联动机制。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其他省市核实本地建筑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相关信息,配合处理建筑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动监管。三、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4日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都做了详细说明。(一)违法发包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二)转包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三)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四)挂靠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四、企业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做了详细规定。(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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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修改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哪些内容
  近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征求稿)》,对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公开征求,意见稿主要提出九大修改意见,那么,修改前的管理办法和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有什么变化呢,跟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小编整理如下:
拟修改条款
对应原条款
将第九条修改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满足上述条件。&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将第十条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六)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七)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合伙制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具有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且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条件。&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全体股东、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经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所列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2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标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不适用于日之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以及已取得工程设计甲级以上(包含甲级)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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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综函[2016]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工作部署,以深化改革为主线,以推动企业发展为目标,以健全市场机制为手段,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建筑业创新发展。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一、全面推进行业改革与发展
(一)深化建筑业改革。继续深入开展建筑业调研,重点研究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与建造方式、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政府监管方式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制定深化建筑业改革促进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召开全国建筑业大会,全面部署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出台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二)创新发挥作用机制。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修订出台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鼓励建筑师提供从前期咨询、设计服务、现场指导直至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试行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师负责制。鼓励建筑事务所发展,繁荣建筑创作,加快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
(三)推进工程招投标和制度改革。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放开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限制,简化招标投标程序,推行电子化评标,研究探索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及配套措施。探索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强制监理范围。加快监理行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跨行业、跨地域的兼并优化重组,在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制度改革试点,出台进一步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着力增强企业市场主体活力
(四)转变建筑用工方式。建立多元化用工方式,大力发展小微专业作业公司,提高建筑工人组织化水平。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鼓励有一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五)营造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市场化的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工程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行工程款支付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依法清理建筑业涉企保证金,试行保函代替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
(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研究支持政策,加大服务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服务,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引导企业专业化、精细化、多元化发展。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出台进一步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中的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扩大工程总承包试点地区和项目。
三、大力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七)推进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修订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及资格考试、继续教育等制度,加强注册执业资格管理。修订出台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深入开展调研,配合做好《建筑法》修订工作。
(八)继续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继续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大通报力度,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做好两年行动总结评估工作,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将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工作常态化。
(九)加大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及查处力度。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公开。提高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在实现部数据与省级数据实时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企业、个人、项目数据与日常市场监管工作联动,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加强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处置、追责。
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研究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研究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资质考核指标体系。简化资质考核条件,修订工程设计、监理等资质标准,精简资质类别设置,减少申报内容,方便服务企业。
(十一)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全面实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查。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健全专家异地评审制度,推进计算机辅助审查。开展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子化审查试点工作。
(十二)加强服务和监督。适时修订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批工作服务指南及工作制度,继续更新、改进&建设工程企业行政审批专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大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审批后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弄虚作假企业和人员。加强层级监督,定期对地方资质资格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上一页下一页显示全文
本文来源:住建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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