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代位原则包括的保险代位原则包括关系产生于

目前,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对于基于《保险法》、《合同法》而产生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是不是同一险种争议很大,因此全国各地审判机关所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那么如何正确理解76条,是保障保险业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结合本案试谈一点个人见解,愿与同行们商讨。 一、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并判令责任。 首先,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同乘车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当事人一方和双方的侵权事实,在处理的过程中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并适用《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确定其责任。如果对于这种情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去处理,首先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和公安交警部门关于责任的决定将无法得到执行,其次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也将不复存在。 其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而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筏梗摧妓诋幻搓潍掸璃,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的责任而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保险法》和《合同法》。如果让保险人在保险责任之外承担其他非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等于是偏离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强加的责任。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都是基本法,属于同位法,二者之间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但如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判定具有合同关系的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等于否定了《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类问题的出现明显地反映出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认识上的错误,简单地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混同一体,这与立法精神也是相违背的。 第四、保险人与受害人即第三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为保险人不是侵权人,保险人与受害人即第三者之间不存在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受害人即第三者也不是被保险人,所以二者之间也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说,在司法实践中,将两个根本没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并案审理,进而判定相互之间存在所谓的责任关系或权利义务关系,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无法理解的。 二、强制保险制度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不能混同并行适用的没有从法律规定上将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正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所谓冲突的误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所以规定由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采取无过错原则赔偿制度,其基本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强制保险机构的审批、保险费率、保险监管、责任限额等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只有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条例、规定、措施等制定并公布实施时,国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才能说是建立并实行了,而依据该制度设立并运营的保险机构以及其推行的保险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或者叫“社会保险”。 第二、现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也有强制性,但由于仍然是依据《保险法》、《合同法》而设立的一个险种,更具有商业性,所以只能称之为“以强制方式运营的商业险”。这种保险同强制保险制度上的强制险有本质的不同,表现在:①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②投保费率不同,责任限额不同;③管理模式不同,主要表现就是强制险是由国...... 热心网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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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沪法高盒薨谷胳贪供楷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承保,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平等自愿是商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  而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在生活中,职工或者个人办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社保,农村户口办理的新农合都是强制保险,另外车险中的交强险也是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的区别在于,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而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效力。强制保险的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阅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涪讥帝客郜九佃循顶末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各类。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实务......
  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按照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1、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虽然也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但是,合同的订立受制于国家或政府郸弧策旧匕搅察些畅氓的法律规定。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标的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标的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阅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险金额、保障范围、保障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等。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各类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其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各类。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和万能寿险等。  (2)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按照承保方式分类,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承保金额的总和等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保险......
保险分类和介绍: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2.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或者在保险期满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二)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  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沪厂高断薨登胳券供猾。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的一种保险。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共同保险。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按照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与再保险不同,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它仍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  4.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与共同保险相同,重复保险也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横向转嫁,也属于风险的第一次转嫁。只不过在大多数情况下,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因此,这时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要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  (三)按投保单位分类  按投保单位分类,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1.团体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签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  2.个人保险。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投保的保险。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1.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国家 (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五)按经营的性质分类  按经营保险的性质,可将保险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1.营利保险。营利保险是指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商业性保险属于营利保险,保险经营者按照营利原则开展业务,将其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节余进行分...... 热心网友 &
  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强制性保险分为三种类型: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这类强制保险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都规定了具体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同意,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约束,例如:我国的《飞机、火车、轮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这类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2)对未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这采取滞纳罚金;(3)保障标准的统一性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参加的保险,例如:我国已经有24个省、市对机动车辆四散着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例如:目前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抵押贷款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时,必须对此抵押品进行保险。  上述第2、3强制保险的特点: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参加保险,也有非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两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某些行业、个人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保险关系的产生,则由被保险人选择合适的保险来进行投保。 &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涉及的领域已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服务的项目和种类也不胜枚举。特别是各种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相互交叉或重复,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当了解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可划分为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自愿原则是保险公司订立的原则之一,也是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目前,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此类。  强制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主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强制保险实施的一各手段。强制保险实施的一种手段。强制保险是国粗为了给特定范围的人提供基本保险保障,或者为了实行经济政策的需要,以颁布法律、法令形式实施的保险。它强制法定范围内的人,按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事项,投保人依法承担参加某种保险的义务,否则不能获准从事某种行为或职业活动。如许多国家以强制合同保险方式开展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二)按保险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否确定划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的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已订明保险标的价值和财产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对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这种保险合同大多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这是因为运输中的货物是一种流动标的,在不同的地方,货物的价值不同,不采取定值的方式保险,在理赔时,确定损失的标准难以把握。此外,难以确定价值的商品比如珠宝古玩、字画、邮票等,也是采用定值方式进行保险的。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财产保险合同。这类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估算留待保险事故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去进行。不定值保险为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所采用。(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损失足额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低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又称为部分保险。在部分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按比例赔偿原则补偿,即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确定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实际损失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即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四)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的不同情况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只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合同。    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的合同。复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分为两种情况:数个保险公司(复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如果不超过保险标的的总价值时,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合同则为有效;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总价值禒埂操忌鬲涣叉惟常隶,则应区分投保人的善意行为和恶意行为。如果投保人的行为属于善意行为,则在保险标的总价值内各保险人按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投保人的行为属于恶意行为,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性质,可以...... 热心网友&
您好!所谓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至于二者之间的区别,自愿保险是自愿参保,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承保,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而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必须要投保的险种。另外,强制险的保费由企业、个人、政府共同负担,强调社会公平原则,而自愿保险保费由个人负担,不强调缴费相等,强调给付标准。 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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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试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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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定义
强制保险又称为,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
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及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对比
所谓自愿保险,是指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平等自愿是的一个基本原则。
强制保险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强制保险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有责任时: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
(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强制保险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强制保险法律依据
商业保险属民事法律活动,根据我国民商法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原则,企业和个人订立合同完全是当事人的自主行为,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同时,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是有限的,作为一般制度的例外,多数国家为了国家的特殊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均通过立法,规定特定主体之间必须签订合同,如,国家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可以有偿征用土地和有偿使用运输工具;又如,绝大多数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是遵循这一原则,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分类
强制保险可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这类强制保险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都规定了具体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同意,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约束,例如:我国的《飞机、火车、轮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这类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
(2)对未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这采取滞纳罚金;
(3)保障标准的统一性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参加的保险,例如:我国已经有24个省、市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例如:目前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抵押贷款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时,必须对此抵押品进行保险。
上述第2、3强制保险的特点: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参加保险,也有非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两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某些行业、个人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保险关系的产生,则由被保险人选择合适的保险来进行投保。
强制保险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中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的战略目标。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
业,其所特有的补偿保障功能,对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发生的矿难事故中,一些遇难人员亲属往往因经济补偿问题争议不休,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但一些灾害事故因为有了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依照合同进行理赔,问题得以迅速解决。强制保险与普通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是,在商业保险中,是否投保,投保什么险种,完全由投保人自行决定;保额多大,保费多少,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通过法律制度安排,规定特定的主体必须依法参加强制保险,使得一些高风险行业和领域有充足的保险保障,能够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强制保险比较
强制保险我国相关法律
中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人民对政府有更高的依赖度,因此应有更为全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不重视保险,以致中国的强制保险在立法、覆盖范围、险种开发、监管制度等方面相对较为落后。依据中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
中国现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二是《煤炭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建筑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叫。另外,正在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强制保险。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4部法规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一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二是《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三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四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海上或的污染等强制险是可以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归纳起来,中国现行法律确立了7种强制保险,并且其中有的是可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加上实际执行不彻底,强制保险还未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强制保险德国相关法律
以德国为例,依据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一是职业责任强
制保险。税务顾问法第67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审计师法第54条,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联邦律师法第51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公证法第 19A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是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三是事业责任强制保险。如民法典中规定了强制旅游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法第7A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有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四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安雇员强制责任保险。五是特殊行为强制保险。如联邦狩猎法第17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台湾地区相关法律
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规定,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建筑法第77条规定,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发展观光条例第31条规定,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在营业中,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此外,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均规定必须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在特殊行业强制保险方面,保全业法、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规定了投保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会计法、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值得特别一提的是,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又如,韩国和俄罗斯的法律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火灾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法律规定了核设施责任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结论
对德国、台湾地区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强制保险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这些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强制保险范围、实施时间、社会覆盖面、监管制度、社会效果等方面都先于中国。
强制保险发展要求
强制保险放宽立法限制
中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是,当时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高,全国保险业只有3家公司,没有形成市场竞争格局,保险公司不注重市场营销和提高服务质量,而是通过公关和利益分配,由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发文以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以至于有些地方将保险列为变相乱摊派、乱收费的一种,予以清理。正是针对这种现象,保险法严格限制了强制保险的权限,这对抑制利用行政手段推销商业保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化,发生了巨大变化,现有中约100家,竞争激烈,特别是随着保险在处理突发事件、稳定社会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作用越来越突出,仅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显得过于严格,而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已经被突破。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全国有26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政府规章及其他形式实施了这一强制保险;又如,有的地方政府从实际出发,要求对一些公众营业场所实行公众意外责任强制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鉴于中国各地和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确定强制保险权授予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发布规章。
强制保险理顺监管体制
由于一些法规没有得到及时修改,社会对有的强制保险存在一定的疑虑,有的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火车票中含有 2%的强制保险费,其依据是日政务院财经委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保险金额为2万元。依据保险法规定,只有行政法规有权确定强制保险,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据铁道部介绍,由于标准的提高,2万元的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这一强制保险的条款、、等应尽快作全面修改。此外,有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越权规定了强制保险,有的是在办事程序中通过必须出具保险凭证,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对此,应加强研究分析,及时清理和修改。
强制保险加强监管
加强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审批
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在审批强制保险时,应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因
强制保险标志
此,在审批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时,应当特别注重条款的公正性,非盈利性,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被动地位,对条款的公正、费率的高低等均无选择权和谈判权,特别是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人往往是不特定的第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特定的利益主体关心被保险人的权益。2006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本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规定为以后审批强制保险费率树立了典范。推动强制保险的目的,是利用保险的市场手段帮助政府处理事故和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从而服务构建和谐社会,而并非帮助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或盈利。因此,在审批费率时,应当扣除盈利因素和部分展业成本,要特别注意程序公开,原则上应召开听证会,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将精算数据公开,支持媒体报道,来年再对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用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
强制保险保护合法权益
对强制保险实行单独核算,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核算办法。
加强对强制保险理赔的监管。由于保险是射幸合同,依法理赔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核心环节,这一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得到具体体现,该《条例》针对理赔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规定了保险公司三项义务:
其一,及时答复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的义务;
其二,收到赔偿要求后,1日内说明赔偿标准、需提交文件等;
其三,5日内核赔、 10内赔偿保险金。这与现行同类相比,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少数保险公司信誉不佳、存在拖赔拒赔的情况下,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取消违法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的经营资格。因此,做好强制保险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干本行、想全局,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理念,认识到这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有效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90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6条的相关规定,强制保险过期视为没有放置保险标志,要扣留车辆,要扣1分,罚款100元。
.百度文库[引用日期]
.保险知识普及[引用日期]
.山东保险律师网[引用日期]
.百度文库[引用日期]
.道客巴巴[引用日期]
.新浪财经[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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