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豪运输豪帅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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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烁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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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张世清诉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全文】CLI.C.7124334
张世清诉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旺苍民初字第957号
  原告:张世清。
  委托代理人:赵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道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忠军。
  被告:姚雨江。
  委托代理人:陈超,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世清与被告姚雨江、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世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忠军,被告姚雨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世清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受雇于被告姚雨江为其驾驶渝BS223重型营运货车,该车辆挂靠在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日11时,原告张世清驾驶该车行驶至巴中市兴文职业技术学院门口时与道路左侧山体相撞,发生致原告张世清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旺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9100元,误工时间220天。原告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受伤,被告姚雨江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为挂靠经营的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55元、后续治疗费9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3000元、护理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48762元、交通费700元,总共10771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肇事车辆挂靠在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为姚雨江,其实际享有该车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本案责任应由姚雨江承担,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受雇于实际车主姚雨江,原告与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受伤的赔偿责任与答辩人无关。本案中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负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姚雨江的赔偿责任。
  被告姚雨江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该车辆挂靠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世清违反操作致使本次事故。原告受伤是由于原告操作错误导致,被告的车辆也受损,经营收益受损。故被告姚雨江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世清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及原告受雇于姚雨江,雇佣关系成立,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履行职务受伤。
  2、病历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同时进行内固定治疗,需全休3月,定期复查,门诊随访。
  3、门诊票据10张,金额775元。
  4、广元市利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广利司(2015)临鉴字第26号鉴定、(2015)临鉴字第27号鉴定,用以证明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误工日为220日及后续治疗费金额需要9100元。
  5、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B2照,从事驾驶工作2年。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岳建华证明一份、苟永华证明一份、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太公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日公安交警部门对张世清的处罚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在2008年地震之后在外常年务工,是长期从事运输的驾驶员,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城镇,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6、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复印件一份。证明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县外每天100元。
  7、日姚雨江在望月楼书写的证据收据,用以证明张世清曾向姚雨江提交证件,向保险公司理赔。
  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原告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完全因原告的过错造成事故致其受伤,车辆发生重大损失,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本人即为侵权人,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对病历档案真实性无异议。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人为梁桂英,与本案无关联,司法鉴定书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没有证据证明。对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真实性认可。但对原告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原告具有驾驶证只能证明其有驾驶资格,不能证明其从事营运工作的时间;从资格证领证时间证明其并未按时年检。对岳建华、苟永华证明的三性不予认可,原告无暂住证证明。对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报销标准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不予认可。对门诊票据10张,金额775元的真实性认可,但其中的一张核算联不予认可。费用发票并不能证明原告是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村委会不能证明原告是否在城镇居住,不具有证明能力。日在望月楼书写的证据收据没有收件人,没有时间,不能达到原告证明目的。对日公安交警部门对张世清的处罚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原告2014年2月从事驾驶行业,不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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