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套取房地产公司销售代理费代理费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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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发虚假广告的形式骗取经销商和代理费
我是和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他们公司以发虚假广告的形式骗取经销商和代理费,签完合同价格翻了好几倍,他们钻法律空子我该怎么办,现在知道的就有六七个外省受害者,损失1万2万3万,性质恶劣!!!
我来给你说一下如何签订用款合同吧:
可以与客户签订贷款结算方式的专项协议。
货款月结付款协议书(范本)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签定月结协议,签定协议时,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必须互传。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协议所指产品,主要是指乙方现在生产:标准木工锯片,超薄合金锯片系列产品。
二、具体产品以当时定单为准,价格与产品以具体定单为准。
三、为双方长期合作签定月结协议,月结算定义为本月 日支付上月总货款。(例如日结算上月,即日到日的所有发货货款)。
四、货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转帐支付□开票客户必须使用银行转帐支付。
付款银行: 户名: 帐号 。
五、双方协商每月的3日~7日为对帐日期(或者日期为 年 月 日为对帐日期),对上月产生的所有帐目。对帐由双方指定部门完成,钱桦公司指定为:公司财务部林经理负责。甲方指定对帐部门为:
六、双方对日常往来的单据都要签署确认,不得找借口推委。
七、如果甲方有支付困难,必须提前一个礼拜用书面通知乙方付款推迟,并告知具体付款日期,但推迟不得超过10天。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货。并保留追溯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八、如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付款,乙方将取消其月结优惠,以后定单采取现金结算,并且是款到发货,如果为非标产品,则是款到生产。
九、保密条款
1、 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
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操作手册、加工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创造、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2、 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
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3、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4、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如有必要用书面形式作出,并取得双方签字确认,并做为本协议的补充部分。
十一、双方产生分歧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有权力向东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并以仲裁为最终解决依据。
十二、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时间为2年,即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生效1年。再次到期,合同需要重新修订,否则甲方不再享有月结算的优惠。
十三、特别条款,给予月结额度的上限为陆万,超过陆万时,必须给予每张单清算支付。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拥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盖章只接受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甲方: 乙方:ABC
代表(盖章) 代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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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险企套取手续费 4家车险代理公司被罚53万
【摘要】无论是通过车险代理公司套取费用,还是其他渠道虚列费用,根源均为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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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证券日报&&&
6月25日,江苏保监局公布的处罚函显示,益福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罚款。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有4家车险代理公司由于帮助险企套取车险手续费等原因而受到监管的处罚,共处罚金53万元。事实上,财险公司通过4S店等车险代理公司套取手续费源于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万联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认为,车险价格战持续,阈值管理下综合费用率仍将维持高位。车险是各家财产险公司主要的业务贡献险种,也是核心利润来源,财险公司为争夺市场份额,持续加大费用投入。虽然二次费改对综合费用率引入了阈值管理,要求不超过前三年均值,但在市场竞争持续激烈的环境下,费用率仍然保持高位,三次费改将继续拉低车均保费,预计费用率仍将维持较高水平。协助套利今年银保监会下发的多份监管函直指车险经营违规。6月25日,江苏保监局下发的处罚函显示,经查,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如皋九华营业部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7年6月份至9月月份,某大型产险公司如东支公司通过江苏益福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95.33万元,涉及手续费共计105.93万元。江苏保监局表示,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21万元罚款。5月7日,厦门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显示,2017年1月份至5月份,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协助某财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将部分车辆保险直接业务虚挂至自己公司名下套取费用,涉及机动车辆7部,保单14件,保费共计48203.31元,手续费22451.60元。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扣除增值税部分,余额计18717.71元,以绩效工资的方式给员工后,全部返还给某险企员工。厦门保监局表示,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厦门监管局决定对厦门东方伟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决定对林仁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此外,上海保监局6月12日连发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016年1月份至2017年6月份期间,某产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将自身直接业务虚构为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介业务,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收到手续费后,扣除一定费用,将剩余部分返还给该财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保监局决定,对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改正。同样,4月份,贵州保监局公布了对某汽车销售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处罚信息。经查该公司存在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贵州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1万元。为什么财险公司通过4S店、汽车保险销售公司套取费用频发?实际上,汽车经销商是不少财险公司机动车辆险(特别是家庭自用机动车辆险保单)的重要营销渠道,大型财险公司依托自身庞大的机动车辆险客户规模,为汽车经销商引流理赔维修资源,进而建立稳定的合作共赢关系,因此,通过4S店等渠道套取费用也就不难理解。改革红利被异化无论是通过车险代理公司套取费用,还是其他渠道虚列费用,根源均为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对于险企套取费用,东北证券研报认为有三大原因:一是车险是红海市场,险企间的手续费竞争尤为激烈;二是商车二次费改落地后,部分险企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将赔付节省的费用转投销售环节;三是为了迎合监管要求,调低费用率(调高赔付率)。今年年初,银保监会就重罚了4家龙头财险公司,涉及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编制提交虚假报表。在业内人士看来,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财险公司无赔款优待系数等引进,使得车险赔付率下降,转而在成本管控、分摊上的优势放大,具有更大空间投向前端费用,因此出现了个别财险公司为追求市场份额,进行费用比拼的现象。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也表示,车险市场以高费用为手段开展恶性竞争的问题尤为突出,个别公司把赔付率下降带来的改革红利异化为竞争的本钱,导致车险费用水平居高不下。实际上,监管部门曾在去年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174号文),被认为是车险升级的标志,其中对恶性竞争、虚列费用、数据造假、违规赠礼,乃至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等问题都明令禁止。值得关注的是,5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示范条款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应进行解释说明。
来源: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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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保险代理上海违法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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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康保险代理上海违法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5日讯 上海保监局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等四项违法行为。对此,上海保监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合并罚款16.3万元。
根据处罚决定书,华康保险代理公司经营过程中共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华康保险代理公司日自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26A搬迁至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西楼12H。直至日,该公司才初次向上海保监局提交了此次营业场所变更事项的报告。
第二,华康保险代理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在销售产险产品时,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
第三,华康保险代理公司2015年会计账簿6月第0028号凭证记录的代渠部报销产说会事项(会议日期为日,会议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胶州路951号上海普陀南华湘菜馆,会议费用为4000元)及10月第0072号凭证记录的客户及代理人答谢会(会议日期为日,会议地点为上海市虹桥路888号,会议费用为32500元)未实际发生。上述钱款实际用于向上海保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向代理人支付激励费用。
第四,2015年3月前,华康保险代理公司未为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办理执业登记。2015年3月,该公司使用华康总公司账号为6名代理人办理了执业登记。2015年9月,该公司注销了上述6名代理人的执业登记信息,并使用自身账号为公司324名在职代理人办理了执业登记。截至现场检查时,华康保险代理公司仍有5名在职代理人未能完成执业登记。
上海保监局表示,华康保险代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客户告知书的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通过编制虚假财务资料套取费用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未能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原标题:华康保险代理上海违法虚列费用套取资金)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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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阳光财险一支公司遭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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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6月5日讯(记者 韦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中介业务,遭内蒙古监管局罚款5万元。
据悉,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 你公司利用保险代理公司将部分代理人业务虚构成保险代理公司业务套取费用,虚构保费共计元,向保险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元,保险代理公司在扣除8.3%的费用后将余额以现金支票形式返还给你公司经办人,你公司经办人再将手续费支付给真实的业务代理人。
阳光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依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内蒙古监管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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