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股权结构设计

国有企业将分商业和公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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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看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国有企业将分商业和公益类  新京报讯 昨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并提出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指导意见》提出国企分类、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等多项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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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解决的国企发展难题。  自2013年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酝酿近两年时间,终于出炉。  多方博弈 酝酿两年才出台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从今年年初开始,“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即将出台”的消息多次传出,但直到今日才落定。其间,多位消息人士都曾告诉新京报记者,因为国企改革涉及的利益面太广,才导致总方案迟迟没有出台。  特别是此次《指导意见》首先提出的分类改革,国资问题研究专家、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就曾对记者表示,如果分类,竞争型的央企一旦放开,民营企业进来分蛋糕,曾经国企享受的垄断好处就没有了,所以肯定不愿意。李锦认为,改革就是利益调整,因此推动起来也更加艰难。  分类推动改革 发展混合所有制  《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此外,就在顶层设计艰难孕育的过程中,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幕,到如今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多省份和央企都已经先行先试。据新京报记者统计,在顶层设计之前,已经有超过20个省份出台国企改革相关文件,、等巨型央企以及去年国资委试点的六家央企等,都已经提前试水。  亮点1 国企分类  分商业和公益类进行监管考核  在昨日公布的《指导意见》中,国企分类被放在了首要位置加以强调。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关于国企分类的讨论日趋激烈。今年两会,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提出了分类改革。  据李锦此前对新京报记者介绍,分类是改革的基础,这并不是第一次在国资改革顶层设计中讨论分类问题。但是直到此次,才进行了商业类和公益类的正式分类。李锦认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分类当属重大突破。  《指导意见》提出,为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其中,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进行类别划分的权利,属于出资人。《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对于国企分类,国资改革专家、上海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认为,国企分类非常重要,这将为未来后续的国企改革和监管奠定前提。这次文件回避了垄断这一表述,原来那些垄断性国企中的竞争类业务就是未来的改革目标和任务,也就是说要实现资产剥离。  比如说,中石油的加油站、炼油业务就要走向市场化竞争,石油开采仍将继续保持既有地位。国家电网的电网输送业务继续保持,配电业务将实现竞争化,这一点早在2002年就提出来了,但一直没有推进。  中欧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表示,对国有企业的分类是这次改革的一个亮点,同时对类别的界定也决定了本次改革的力度。  刘胜军认为,按照文件思路,商业类企业对应的是充分竞争领域,充分竞争领域到底有多大决定了本次改革的力度。在刘胜军看来,按照国际惯例,90%以上的领域都是充分竞争领域,国有企业可以放弃控股权。英国并未在电信、铁路、石油、航空等领域实行国有化。除了自然垄断行业,绝大多数可以通过市场竞争。  【难点】  如何判断企业属商业还是公益类?  目前,具体应该如何分类的方法还没有公布。如何判断一个国有企业属于商业类还是公益类?  据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团队研究,目前至少已有22个省市出台了国企改革方案,其中有19个省市明确了国企分类方法,可根据类别数分为三分法与二分法。  北京、上海、宁夏等17省市采取三分法分类。其中16省市将国企分类为功能类、公益类/公共服务类和竞争类。功能类企业包括政府投融资平台或国有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重要资源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承担政府在不同阶段赋予的专项任务和重大项目,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公益类/公共服务类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城市运行,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建设等国有企业。竞争类国企则以市场为导向,追求利润最大化。宁夏则在国企分类中将竞争类国企划分为盈利性国企。广东和四川两省采取二分法,广东将国企划分为准公共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四川“国有企业原则上分为功能性、竞争性两种类型。”  亮点2 股权改革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设时间表  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制约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对此,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朱振鑫表示,混改方面,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的提法相比有所弱化,未来将更加谨慎,主要是强调混合所有制不等于私有化,而是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服务。未来将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从战略投资的角度引入社会资本。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中央层面上关注纵向产业链混改,比如中石化销售环节的混改,地方国企层面则关注发达地区混改,PPP作为一种特殊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在能源、通信、电力领域有较大应用空间。  关于此前热烈讨论的员工持股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说法是“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此次则变为“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认为,员工持股此前外界非常关注,也有很多猜测,包括媒体报道全员持股被否定等说法。这次文件对员工持股的表态反映出中央的谨慎,防止利益输送。  亮点3 政企分开  国资委转向管资本将建权力清单  国资委既当“老板”也当“婆婆”自其成立之日起一直被外界诟病。  此次,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按照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多位专家认为,这意味着国资委的职责变化。  对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王军认为,这代表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这次《指导意见》里的核心内容。以前国资委是管资产、管人、管事,以后国资委的角色将重新确定,只能是国有资产的监管者,不再是出资方。这对于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提高企业经营的活力和效率有很大积极作用。  祝波善也认为,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调整比较大,引起的争议也比较大。但从文件内容看,国资委未来肯定还将存在,而且,国资委不仅将继续会存在,而且将扮演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那些管资本的投资公司也将位于国资委名下,国资委未来主要是做老板,管人、管事这些都交给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来做。  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朱振鑫则表示,现行国资管理体制由国资委主导,包括“管资产、管人、管事”,国资委身兼“裁判员”与“教练员”双重身份。未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是参照国内的“汇金模式”与国外的“淡马锡”模式,形成独立的裁判员和教练员,推动政府职能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建立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经营性国企的三层管理体制。  分析  国企改革概念股是否迎来利好?  南北车合并,混改,国企改革的重磅大戏一度被视为A股的助推力。这次,国有改革方案指导意见袭来,堪称资本市场的一副重磅兴奋剂。  数据显示,目前国企改革概念股超过百只,且市值巨大。截至9月11日,、、、等上市公司总市值均超过千亿元。相比之下,也有最新总市值还处在100亿元以下的公司,例如总市值仅24.7亿元。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表示,中共中央印发《国企改革指导意见》是重大利好,对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加国企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重要的指导作用,对提升经济增长效率有重要作用,对于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有积极作用。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本次改革效果有待考察。  对于国企改革概念股今年上半年遭遇爆炒,本次又再度成为焦点,李大霄则表示,针对国企改革概念股,也应该进行冷思考,满足如下三个因素的才真正值得投资。首先是有实际利好的公司,这些公司能够通过国企改革提升效率,产生协同效应,通过国企改革慢慢改善经济实体,如果只是概念,要远离。第二,对国企改革的公司要看原来的基础是否牢固,基础好加效率提升,就有估值提升空间。第三,要看目前是否存在股价低估的问题。  李大霄提示投资者,“国企改革对股市的利好要真正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利好,否则只是概念噱头和遥远的希望,就不靠谱了”,李大霄表示。  国企改革那些年  1978年-1992年 准备阶段  核心是放权让利,初步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推动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下的纯政府部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转变,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有所提高。  1993年-2002年 起步阶段  核心是壮大国有企业。这一阶段,国企亏损异常严峻。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之后,国企改革也转向更为根本性的所有制层面。股份制改造,国企兼并、重组、破产和出售逐渐掀起高潮。  2003年-2013年 攻坚阶段  核心是做强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大批巨无霸央企登陆资本市场。  2013年至今 步入高潮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企改革进入第四阶段,此次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国企改革第四阶段步入高潮。  五大重要举措  1 国企分商业和公益两类  商业类  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  公益类  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2 薪酬分配由企业自主定  ●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内部的薪酬分配权是企业的法定权利,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  ●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制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  3 从“管企业”转为“管资本”  以管企业为主以管资本为主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4 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  目标  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举措  ●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5 内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提高监督效能。  ●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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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广义股权结构研究 姓名:金晓冬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俞忠英 座机电话号码 摘 要 企业的股权结构与企业业绩或企业价值的关系,是近三十年来经济理论研究 的热点之一。国内外学者先后用几十种理论和假设,以及大量的经验数据,对股
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关系,以及股权结构对公司业绩和价值的影响进行了理论分
析和实证检验。纵观这些研究,并未得出一致性的结论,这与分析时所选模型、
变量、样本和数据的不同都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反映出作为研究背景的股权结构
理论深度上的差异。 上述研究中的股权结构概念大多是以股东持有的股本数量和比例结构为内
容的,并不能清楚地区别于“股本结构”的概念,更没有深入涉及股东性质、股
东权利和企业内部控制权利的内容和几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大部分此类研究都
建立在一个基本假设的基础上――企业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是影响者与被影响
者的关系。由于企业业绩和企业价值也会影响企业的股权结构,两者具有互动的
关系,因此股权结构极强的内生变量性使得这些实证研究存在着理论危机。最
后,大多数实证研究是从几个系列中通过统计方式得出平均水平较优的系列,而
这并非是最优解,同时样本中特例过多,其他环境因素复杂。因此,大部分股权
结构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不足,意义严重下降。 综上,通过理论探索、模型设计和实际检验得到股权结构的最优安排,然后
再运用实证方法对规范假设进行检验和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参考,应该是一个理想
的选择。本文进行的是这一过程的前期研究。 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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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系列:涉及国有股权的特殊问题
摘要:在法律实务中,涉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在新三板实务中也比较受各方关注。国有参股企业是否被认定为国有企业?哪些行为需要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哪些行为只需要股东会通过即可?本文拟对实务中的几个前沿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有股权的认定
(一)国家层面相关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由此可知,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只要国家对该企业有出资,无论是否控股,都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
2.企业国有产权的概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因此,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也认定为国有产权,而如为国有参股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则不认定为国有产权,无需遵守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应程序。
(二)国家统计局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
(1)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国家所有。
(2)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由上可知,国家统计局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广义上也将国有参股公司包括在内。
(三)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1.从企业资本构成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范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应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根据上述内容,国有公司、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绝对控股的公司、企业,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的公司、企业是否归属其范围,需要特别判断。国有参股公司并未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定国有股东的标准
目前国资委没有直接出台过就国有公司、企业的定义或说明,但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秉承了对“国有”企业界定为国有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基本态度。
1.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号)(以下简称“108号文”)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也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
3.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令”)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span&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108号文的规定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a)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b)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c)上述“b)”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d)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目前,国资部门主要根据80号文来确定“国有股东”的范围,以国资单位对被出资单位的绝对控股或连续多层级的绝对控股,作为认定被出资单位“国有股东”身份的基本标准。
可见,财政部、国资委在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均属于国有企业这一点上规范脉络是分明的,态度是一致的,区别只在于相对控股公司尚未形成定论。
【参考案例】国有参股企业转让股权不需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及挂牌交易【哲达科技430470】
请补充核查浙江浙大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高新”)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果是,请就有限公司阶段浙大高新的股权变更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反馈意见》问题1)
2008年5月,经哲达科技前身杭州浙大人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大人工环境”)股东会决议同意,浙江浙大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高新”)将拥有的公司20%股权(10万元出资)转让给姚暨荣。
(一)本次股权转让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08年4月28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鉴于浙大高新拟转让公司股权给姚暨荣,为此各方股东同意委托浙江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2008年5月8日,浙江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浩华评字[2008]第008号《杭州浙大人工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437,171.11元。
2、2008年5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浙大高新将拥有的公司20%股权转让给姚暨荣。
3、2008年5月16日,出让方浙大高新与受让方姚暨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将拥有的公司20%股权(10万元出资)转让给受让方。
4、2008年5月17日,浙大高新召开股东会并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作出决议,同意将本公司拥有的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10万元出资)转让给姚暨荣,股权转让的价格以浙大人工环境净资产评估价为基础,作价287,400元。
5、2008年5月17日,出让方浙大高新与受让方姚暨荣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出让方将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10万元出资)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8.74万元。受让方姚暨荣已支付了转让价款28.74万元。
6、2008年5月20日,公司办理完毕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浙大高新注册资本为1,08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为:姚暨荣出资561.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出资518.4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即,浙大高新为自然人控股、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更名为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浙江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9月23日出具的教技发函〔2005〕18号《教育部关于同意组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同意浙江大学组建国有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即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由其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资产拍卖、转让情形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等。鉴于浙大高新转让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行为发生时,浙大高新为国有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上述股权转让前,公司已委托浙江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定价以经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为依据。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大人工环境、浙大高新、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工商档案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相关文件,对于浙大高新转让其持有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事宜,本所律师仅在浙大高新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中查阅到相关规定,除此之外,本所律师未能查阅到其他关于浙大高新对外投资管理审批权限、决策程序的明确规定。根据浙大高新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该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浙大高新当时已经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其拥有的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10万元出资)转让给姚暨荣,股权转让的价格以浙大人工环境净资产评估价为基础确定,并且上述股东会决议由浙大高新当时的全体股东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与姚暨荣一致同意通过。浙大高新转让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的行为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鉴于上述股权转让时,浙大高新的股东之一为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浙江大学,而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参照2012年颁布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高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浙大高新为浙江大学下属公司间接参股的企业,其转让浙大人工环境股权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依法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并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浙大高新为国有参股公司,其转让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的行为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新荣已作出承诺:如因浙大高新将其持有的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转让给姚暨荣的行为存在违反程序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而给杭州哲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补偿责任。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姚暨荣已作出承诺:如因浙大高新将其持有的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转让给姚暨荣的行为存在违反程序或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而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全部补偿责任。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浙大高新将拥有的浙大人工环境20%股权(10万元出资)转让给姚暨荣的行为,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依法履行了决策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虽然本次股权转让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但因浙大高新属于国有参股公司,其转让浙大人工环境股权的行为不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不会对哲达科技本次挂牌构成法律障碍。
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问题
根据目前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权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相关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除了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其他事项(包括进行重大投资)应由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由上可知,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为唯一出资人,因此,重大事项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对于普通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职权。只要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决议,即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参考案例】国有法人股东的出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斯派克430392)
解决方案:
主管部门事后追认,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信息:
2007年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出资79.9万元。该次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出资,由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会同湖南化工研究院于2007年11月5日召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此时上述两单位实际上采用“整建制”运行,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对出资额度、出资价格、出资比例等做了详细安排,实际出资与上述安排一致。但此次出资,未见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管单位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审批文件。
根据《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湘政函[号)中有关“省人民政府授权集团有限公司(即海利集团)经营原湖南化工研究院、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控股企业以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依照《公司法》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享有投资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外投资的程序应该是先由其自身依据章程约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经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后实施。
2013年10月17日,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湖南斯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及其改制的有关意见》,并又于2013年11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对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此次出资进行核实及确认。
综上,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此次出资,程序上存在瑕疵,尤其是相关决策事项当时未及时报经主管单位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存在不当,但本次投资数额较小,实质上已经相关决策人员的审议和通过,湖南海利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其主管单位对该次出资事项进行了事后的核实及确认,认为本次投资依照办公会议要求进行,事实上也形成了不错的投资效果,不存在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参考案例】国有资产出资后未获批作减资处理(西部泰力430560)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信息:
2004年11月25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原股东张彪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28%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睿;同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部分由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以货币形式出资700万元。上述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已于同日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4年12月2日,四川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出具了编号为川宏信验字(2004)第048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2004年12月1日,有限公司已收到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00万元,均为货币资金。
经核查,2004年11月30日,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将700万元货币资金汇入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证。由于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在向其主管部门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备案手续时未获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2004年12月3日,有限公司将700万元增资款及银行利息420元全部返还给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虽然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已经收回了全部投资及利息,但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从工商登记来看,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仍登记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从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角度而言,成都泰格钢结构网架厂自收回全部投资后一直未参与过有限公司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也没有作为名义股东真正履行任何权利和义务。
泰格因为没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程序而收回对西部泰力有限的出资及利息,没有实际完成对西部泰力有限的出资,仅作为其名义股东,对其自始不享有权益或权利。为了解决泰格的股东资格问题,泰格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西部泰力有限当时的股东。转让完成后,泰格不再持有西部泰力有限的任何股份,与西部泰力有限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股权纠纷及其他潜在纠纷。此次无偿转让仅是为了解决工商登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因泰格已收回全部资金及利息,本次无偿转让股权,不构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公司没有及时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导致西部泰力有限此次增资行为存在瑕疵。
为了纠正前述增资瑕疵,2013年5月,西部泰力有限将此次增资的700万元从注册资本中减去,相关减资程序已经履行完毕。
2013年9月12日,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系由泰格改制而来)出具《关于成都航利泰格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成都西部泰力起重机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确认意见》,对增资、收回投资及利息、未参与西部泰力有限的经营管理活动等事项进行了逐一确认。
综上,中银律师事务所及中信建投认为,虽然历史上泰格公司的增资事项存在瑕疵,但公司已经通过减资程序将相关问题解决并取得了当地工商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同时泰格公司出具了相关事项的确认函,公司的股权关系清晰,对公司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三、国有产权变动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
1.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下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1)相关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a、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b、合并、分立、清算;c、非同比例增资、减资;d、企业产权转让;e、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
(2)涉及非货币资产处置的经济行为:a、资产出资;b、资产转让、置换、拍卖;c、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d、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e、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3)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a、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b、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或产权;c、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d、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2.核准、备案项目范围
相关国有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非国有控股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股权变动的资产评估,应进行评估核准或备案。
法律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清算;(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参考案例】增资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威门药业430369)
解决方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信息:
2005年7月,贵阳风投出资800万元,认购公司419万股股份,对公司增资419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3,200万元增至3,619万元。
2005年3月9日,贵阳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2005)安达&&span&会审&字第087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48,789,747.68元。
2005年4月16日,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了《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资产评估报告》(中和正信评报字[2005]第4-015号),根据该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04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5,930.32万元。
2005年4月28日,为推动贵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贵阳风投与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书,约定以2004年12月31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根据经评估之净资产值,贵阳风投出资800万元,认购公司419万股股份,溢价部分381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并约定贵阳风投投资5年后,其有权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退出威门药业。
200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贵阳风投出资800万元认购公司419万股股份,对公司增资419万元;公司原所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05年5月8日,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和正信(2005)第4-009号],确认:公司已经收到本次增资的货币资金800万元,其中419万元为注册资本,剩余381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05年7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签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黔府函[号),同意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新增贵阳风投为公司股东,同意贵阳风投以货币800万元入股,折合股份419万股,为国有股;贵阳风投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3,200万元增至3,619万元,股本由3,200万股增至3,619万股,其中自然人股为3,200万股,国有股为419万股。
2005年7月27日,公司就本次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作价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并没有在主管国资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存在法律瑕疵,但鉴于:
(1)此次增资已经威门药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增资作价已取得威门药业全体股东的同意,并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为本次增资出具评估报告的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3)贵州省人民政府作为有权的国资部门已对此次增资行为、增资价格及增资完成后股份性质进行了总体批复;
(4)此次增资贵阳风投已按增资协议书约定缴付了出资,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013年10月23日,贵阳市财政局出具《关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及2007年增资相关事宜的确认函》,其中记载“我局确认2005年增资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未造成国有资产的任何流失,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6)截至本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因本次增资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而引发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
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增资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不影响威门药业本次增资的有效性,对威门药业本次挂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金杜所认为,此次增资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不规范行为不影响威门药业的合法存续,对威门药业本次挂牌不会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参考案例】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行悦股份430357)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信息:
2007年11月22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2,169万元,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70万元增加至2,73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慧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慧谷”)以货币投入200万元,交大科技园以货币投入300万,祝建民以货币投入208万元,徐恩麒以货币投入242万元,徐财宝以货币投入399万元,杨凯瑜以货币投入330万元,徐恩麒、祝建民以其共同拥有的三种非专利技术(即“酒店互动系统”、“多节目源播放系统”、“数字多媒体系统”)作价490万元投入到有限公司,其中祝建民占245万元,徐恩麒占245万元。
上述新增注册资本分二期缴足,其中首次新增出资人民币1,519万元,第二期新增出资人民币650万元。
(1)一期出资
2007年12月18日,上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勤内验字(2007)第00868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新增的1,519万元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确认截止到2007年12月13日,上述第一期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合法合规,且工商登记手续齐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增资第一期出资实缴完成后,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未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008年1月3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并为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
(2)二期出资
2008年3月10日,上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沪勤内验字(2008)第00084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新增的650万元注册资本进行审验,确认截止到2008年3月4日,上述第二期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本次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70万元增加至2,739万元)的第二期出资距公司该次新增资本的第一期出资时间未超过两年。本次实收资本变更合法合规,且工商登记手续齐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008年3月17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事项,并为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因交大科技园放弃同比例增资的权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应减少。本次增资完成后,交大科技园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8.25%变更为16.67%,上海慧谷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7.30%变更为6.67%。
公司2009年年检报告书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29,706,813.16元,负债总额为376,522.50元,净资产为29,330,290.66元。按本次增资前27,390,000元的实收资本计算,其每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为1.07元(未审计)。本次增资完成后,交大科技园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由18.25%降至16.67%,上海慧谷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7.30%降至为6.67%。系因其他股东同时以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约等于每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值)用对公司增资2,610,000元所致。
公司增资履行了股东会审议批准、验资及工商核准变更登记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增资的规定。
2010年11月15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下发《关于同意上海交大科技园有限公司和上海慧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上海慧浦神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教技发中心函[号),亦未对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减少提出异议。
因此,虽然公司本次增资未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在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存在程序上瑕疵,但考虑到国有股东交大科技园在股东会表决时同意本次增资的价格,本次增资未履行评估并备案程序不会对本次挂牌造成实质障碍。
四、国有股权投资退出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履行以下程序:
(1)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转让事项,应报其母公司研究、审议决定。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以及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五、实务关注
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A、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B、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C、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参考案例】国有股权转让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格纳斯430619)
解决方案:
(1)访谈原国有股东,并取得确认声明。由于国有股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履行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因此,首要措施应为由转让方对历史上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确认。
(2)未能取得省国资监管部门追认,如实披露,公司大股东承诺承担责任。
《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
格纳斯在有限公司时期存有两个国有法人股东,其中,嘉阳集团原为四川省乐山市国资委下属国有独资公司,2005年11月,四川省乐山市国资委将嘉阳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都创投原为成都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成都市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主导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
嘉阳集团2003年1月召开董事会,出资参股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00万元,根据嘉阳集团《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二)规定,嘉阳集团董事会有权决定集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嘉阳集团在参股川格有限期间,2004年5、6月两次转让所持的川格有限股权,嘉阳集团未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但嘉阳集团与股权受让方成都创投、博创风投均已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嘉阳集团于2004年11月召开董事会作出《关于转让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决议》,嘉阳集团与股权受让方王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刚开始实施,相关转让、受让方对这些制度还不够了解,故所转让的川格有限股权未均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存在程序瑕疵。经走访嘉阳集团,与当时经办股权转让人员确认了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并且嘉阳集团就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出具了《声明》,认可其参股及股权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声明按照当时的公司章程,嘉阳集团出资200万元参股格纳斯已履行相关的内部决议程序,嘉阳集团退出时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川华信专【2013】272号)和2005年1月31日嘉阳集团与王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嘉阳集团2004年5月和2004年6月转让股权的价款均支付至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弥补有限公司设立时未到位的实物出资;嘉阳集团2005年2月全部退出有限公司时,由王斌参照有限公司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200万元人民币出资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协商后确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80万元人民币,其中用货币资金转给有限公司后支付给嘉阳集团人民币140万元,王斌用私车(川A.BP412本田CRV车一辆)抵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0万元。
2004年5月,成都创投决定出资参股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00万元;2004年6月成都创投转让所持的川格有限股权,与股权受让方博创风投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成都创投于2006年2月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退出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创投与股权受让方王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刚开始实施,相关转让、受让方对这些制度还不够了解,故所转让的川格有限股权均未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而直接以协议方式转让存在程序瑕疵。经核查成都创投的工商登记资料,2006年11月成都创投国有股东成都市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了其持有成都创投35%的股权,成都创投由国有控股公司变更为国有参股企业;2008年1月成都创投国有股东蚌埠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了其持有成都创投35%的股权,成都创投由国有参股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都创投于2011年变更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成都创投现已不再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四川华信出具的《关于四川省格纳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川华信专【2013】272号),成都创投2004年6月转让股权的价款支付至有限公司账户,用于弥补有限公司设立时未到位的实物出资;成都创投2006年7月全部退出有限公司时,股权转让双方参照有限公司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确认的100万元人民币出资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协商后作价。该股权转让价款由王斌将货币资金转给有限公司再通过有限公司账户支付给成都创投。
基于嘉阳集团和成都创投转让所持有的川格有限股权存在未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的立项、审计、评估、挂牌转让等程序方面的瑕疵,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斌与律所律师走访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希望国资监管部门就嘉阳集团、成都创投转让川格有限股权事项出具追认文件,但相关工作人员答复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精神原则上不再对既往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进行追认。
为最大程度降低嘉阳集团和成都创投转让所持川格有限股权的程序瑕疵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减轻对本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影响,当时的股权受让方暨股份公司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斌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承诺书》明确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作为四川格纳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2003年2月至2005年2月之间涉及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至2006年7月之间涉及成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权转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综上认为,嘉阳集团投资参股川格有限并无法律、行政法规就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嘉阳集团严格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了董事会通过相关投资决议,嘉阳集团在参股川格有限期间两次转让所持有的川格有限股权虽未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但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虽未收集到成都创投在参股川格有限时及参股期间转让所持川格有限股权的相关内部决议文件,但成都创投该次投资入股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参股川格有限期间转让所持有的川格有限股权均与股权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嘉阳集团和成都创投退出川格有限的股权转让作价均参照了经审计确认的有限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值且已结算支付,嘉阳集团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和现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斌出具的书面承诺书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故而公司涉及的国有股权转让不规范事项不构成本次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实质性障碍。
【参考案例】国有股权转让没有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苏大明世430388)
解决方案:
股权转让没有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经评估且价格合理,事后取得主管部门确认。
《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信息:
2004年6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区创投”)与李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园区创投将其合法持有的明世有限33.33%的股权转让给李俊,转让价格为294万元。
2004年6月2日,园区创投委托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04年2月29日为评估基准日对上述转让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华星会评报字(2004)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对应明世有限33.33%股份的净资产价值为294万元。
同月,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园区创投将其合法持有的明世有限33.33%的股权作价人民币294万元全部转让给李俊。李俊成为持有明世有限33.33%的股权的合法股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6年4月8日,有限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作出确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园区创投将其合法持有的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作价294万全部转让给李俊,上述股权转让直至2006年才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主要原因:据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正在办理解散清算公司注销等事宜,所以园区创投将其持有的明世有限的股份转让给李俊后,园区创投当时没有相关人员负责配合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至2006年苏州工业园区工商局对该次股权转让进行登记备案,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
园区创投为国有控股的企业,本次股权转让没有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本次转让履行了评估程序,转让价格合理,受让方李俊也已经按约定支付全额股权转让价款。就上述情况,2013年11月5日,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关于苏州苏大明世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及退出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对2002年园区创投投资设立明世有限及2004年以评估价协议转让方式退出明世有限的结果予以确认,同时确认相关股权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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