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打房产官司的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您的位置: &
& 北京打房产官司律师费用
北京打房产官司律师费用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物应当收取的报酬。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
关于您疑惑的问题,华律精心推荐三种解决方案!
你好,关于律师费,都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内,由律师与当事人协商而定。北...尽快咨询、委托律师去办理,大河殷律师为你提供最专业的法律帮助想请律师打官司为什么不留电话如果想打给我电话可以据此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您直接找律师解决问题吧,这么专业的问题,您自己恐怕解决不了。
人物介绍: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社区房产部首席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专家库成员兼专家纪律委 如果案件财产争议金额不大,目前北京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五、六千元左右。至于请知名律师或业务水平高的律师代理,则可能在二万元以上收费。这种收费方法一般适 不仅如此,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方面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问题,房产商到底有没有“五证”的问题,都可能完全用不着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介入。法律服务不 目前,广东打婚姻官司收费的中等价位一般在七千元左右,因此,如果律师开价在这个范围之内,算是非常正常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
找贵港律师打官司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找贵港律师打官司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找贵港律师打官司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找南充律师打官司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找南充律师打官司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找南充律师打官司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找宁德律师打官司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找宁德律师打官司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找宁德律师打官司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找杭州律师打官司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找杭州律师打官司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找杭州律师打官司最快捷的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阅读过文章的用户在与律师的沟通效率上可提升35.7%
相关合同文书
相关律师案例
1.当你或亲友发生涉及财产较多或疑难、重要的法律纠纷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切忌仅仅根据免费法律咨询的结果自己去打官司,否则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后悔莫及!两周后,我给市建委信访接待处打了个电话,接电话的说案子已经移交到了北京市房产交易中心,让我们再等等。四、通过韩晓华的帮忙,终于圆满解决又是两周过去了没有消息。突几乎,所有的律师的答复都是:必败的官司。经友人介绍,当事人说:你尽力就好,我能减少损失就行。我经过分析案件,涉案人员都是美籍华人,如果本案到美国诉讼,对我方当事出现了这样的纠纷,老两口无奈,只好诉诸法律,委托本律师来替他们打这起房产纠纷官司。2009年1月,本律师代理两原告夫妻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丰台
相关律师随笔
我的又一例家庭房产纠纷成功案例―一对父子为争夺房产打了曲折5场官司原创作者:北京市婚姻家庭继承法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咨询电话:案情背景简介:王季君和刘黄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王健平。...与房产律师联系咨询仅仅是举手之劳而已,何况一般的法律咨询都是免费的,可以帮您避免房产纠纷的发生,减少您的损失,强于发生纠纷后再花“巨资”请律师打官司百倍,何乐而不为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怠于做...律师告诉你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维权打官司
广义的商品房质量纠纷是指因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的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主要是由于开发商片面追求高额利润造成的。  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国家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住宅小区需经国家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商品房保修及维修责任。虽然国家在商品房质量问题上已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与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与购房人心目中合格的商品房还是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让购房人满意。商品房质量纠纷也因此层出不穷、无法避免。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当了解商品房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本文由嘉安编辑整理。  1、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这样的房子不应通过验收。但现实中确定有主体不合格的房子验收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此时开发商不仅是违反合同责任的问题了,而是要承担产品担缺陷责任。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房者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购房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可以使用功能正常的房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能让购房人实现这一目的,购房人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律师认为房产合同的解除涉及的问题比较多,也最容易发生房产纠纷,如果购房者不能独自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可以聘请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协助,以防纠纷的发生。
评论:0 | 查看次数:427
总访问量: 23687
文章总数: 86 篇
评论总数: 3 个
今日访问量: 24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房产官司律师--专业代理
(归属地:
“我们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财务,并且有时还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亚当.斯密
赵新科,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优秀律师,房地产专家型律师,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律师网创始人。 有着过硬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绝非花拳绣腿之辈,办理诸多房产、土地案件并与大部分当事人成为了朋友。虽然不是博士,却是战斗在一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勇猛斗士。
“虽然我不是博士,可我却是战斗在法律前沿、能够用我最大的力量冲破黑暗、为我的当事人找到光明的勇猛斗士”——赵新科
业务范围:
一、各种房产纠纷
(一)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央产房、危改回迁房、使用权房、农村房产等各种房产纠纷
(二)房产分割及赠与
离婚析产;继承析产;合伙企业的散伙析产;兄弟姐妹分家析产等;房屋赠与;
(三)物业管理
(五)房屋租赁
二、房屋拆迁
参与拆迁谈判;拆迁许可证诉讼与复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与复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诉讼与复议;拆迁估价争议处理;拆迁听证;拆迁行政裁决;违章建筑争议;拆迁补偿继承、分割纠纷;律师见证业务;为拆迁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书;拆迁政府信息公开;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复议与诉讼;拆迁违约与侵权纠纷。
三、土地纠纷
(一)土地征收
征地维权方案策划、征地听证、征地行政复议、征地行政诉讼、征地补偿行政裁决、协助上访、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占地、土地侵权、土地犯罪、土地渎职、土地监察等等
(二)土地承包
对土地承包方案不服的撤销之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纠纷;土地仲裁诉讼;承包地相邻关系纠纷;承包地上的侵权纠纷;土地承包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等
(三)宅基地申请审批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宅基地置换纠纷、宅基地拆迁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以及房产继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侵权纠纷。
无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是否有效?
预售许可证过期后销售房屋是否必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认购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销售资料、宣传广告能否作为买受人的索赔依据?
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预售商品房能否再行转让?合同效力又是如何?
实际面积与销售面积有误差如何处理?
开发商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不符合约定的,应如何采取救济措施?
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适用定金条款?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是否当然丧失利息返还请求权?
双方明知是违章建筑仍然进行买卖的,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对无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买卖,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农村房产买卖合同∕协议是否效力如何?房屋被拆还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并追要拆迁补偿款?
事后知道是死过人的房,既然合同目的能实现,还能否主张退房?
买卖经济适用房号是否有效?
合同一方死亡还能否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房屋质量有瑕疵该如何选择最佳的维权方法?
开发商办理不出按揭的,买受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遇到黑白合同怎么办?
交房时发现规划变更该如何主张抗辩?
没有合同手续的房产能否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予以继承?
…………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58同城看到的,谢谢!
服务一条龙
热门推荐:北京最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_百度知道
北京最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
提问者采纳
我父亲早亡,我们姐们几个争房产,我找张律师打过官司,帮我争到了本该属于我的房产。我当时委托了张律师给我打官司,他是北京大学的研究生前些年,不仅理论功底深,闹得不可开交,他十分尽心尽力。当时。后来我才知道,十分不方便,但是他给办理的很妥当,而且实战经验丰富,而且内容还不一样,家里出现了两份遗嘱,母亲刚去世那会,当时我还在休产假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回答者:
房产纠纷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打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纠纷官司_北京房产律师_天涯博客
北京房产律师
今日访问:[$DayVisitCount$]
总访问量:7676
开博时间:
博客排名:暂无排名
(-6)(17)(0)
(1)(2)(7)(7)
    位于大兴区赵庄村的4号院原属于韩甲所有,1997年韩甲与韩乙达成书面协议,约定韩甲以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韩乙,并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证交给了韩乙。2008年韩乙与赵庄村村民韩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约定韩乙将上诉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韩丙。韩丙购得房屋后于2009年5月申请对房屋进行翻建。     2009年8月韩甲以韩乙为被告、韩丙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韩乙和韩丙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查明,涉诉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证依然登记在韩甲名下。韩乙的户籍在外地,其父母原为赵庄村村民,1960年因工作需要落户外地。韩乙夫妇及子女于1996年投奔原籍。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接收回村,并享受村民待遇。  法院认为,虽然韩乙的户籍不在赵庄村,但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已经给予了韩乙及家人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不能简单的以韩乙的户籍不在村内就否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韩乙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并承包了村内的集体耕地,可以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其与韩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没有违反国家关于禁止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相关法律精神,应当有效。  韩乙在购得房屋后即取得了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其对该房屋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后韩乙将房屋卖给韩丙,韩丙属于赵庄村民,村委会亦未提出异议,故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现诉争宅基地的性质属于赵庄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也没有违法改变。故本案无论是从被告的购买资格还是从涉诉房屋最终的交易结果来判断,本案的两次房屋买卖行为都应当认定有效。韩甲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涉及的问题比较多,法律关系也很复杂,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院最终的判结果也不同。当事人如果要进行诉讼应当尽可能的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 本网站文章系黄争荣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建立链接。分类: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