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农民买商品房税收计算公式拆迁证补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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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泗洪界集正在面临房屋拆迁,我想问现在房屋和土地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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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千是根据你拆建区域的房价作参考虑,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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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啊,和政府商量赔偿问题啊,直到达成共识为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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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泗洪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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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泗洪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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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洪桥两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和危旧片区改造,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改善城区面貌,提升城市品位,按照泗洪县2016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决定实施洪桥两角地块改造工程。前期,县住建局已经组织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拟定了《洪桥两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县政府已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论证,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
  一、征求意见期限:从日始,至日止(不少于30日)。
  二、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请在本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
  三、联系人:石虎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泗洪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建设南路国税局南门西侧四楼)
                             泗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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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桥两角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和危旧片区改造,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改善城区面貌,提升城市品位,经研究,决定对洪桥两角地块进行旧城改造,并对该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至开发大道,南至濉河大桥,西至新濉河左堤,北至金色家园南侧道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部门: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实施单位:泗洪县宏大房屋拆迁服务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后40日内
  六、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洪政规发〔2016〕1号)、《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修订)》(洪政办发〔2016〕21号)等规定。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
  1、由确定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原则,结合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构、性质、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额。
  2、经该地块预评估机构评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类型下住宅和非住宅营业用房标准样本房价格(砖混一等九成新,样本房价格为类似被征收房屋裸房基准价格,不包含装修装潢、附着物、签约搬迁奖励及其他补助等费用)分别为:住宅3241元/㎡;沿开发大道一层营业用房12926元/㎡。
  3、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根据房屋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评估补偿。
  4、洪桥两角地块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按照《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二)补偿安置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一证一户;既无房屋所有权证也无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院落为依据,一个自然院落一户。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征收非住宅房屋(包含沿街“住改非”底层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交房拆除并领取补偿款后,不再享受购买安置房。
  (四)产权调换安置政策
  1、住宅房屋安置地点:山河碧桂园、红星荷花园、杉鑫小区。
  2、住宅房屋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实行等面积安置。
  3、住宅房屋安置价格:
  (1)各安置小区住宅房屋安置均价分别为:山河碧桂园3000元/㎡(出让土地)、红星荷花园1900元/㎡(划拨土地)、杉鑫小区1800元/㎡(划拨土地)。上述安置价格为各小区的安置均价,根据楼层不同进行调节。
  (2)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小于所选安置房面积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市场价格计算。各安置小区市场价格均价分别为:山河碧桂园3110元/㎡(出让土地)、红星荷花园1979元/㎡(划拨土地)、杉鑫小区1890元/㎡(划拨土地)。上述市场价格为各小区的均价,根据楼层不同进行调节。
  (3)被征收人符合安置面积大于所选安置房面积部分,如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时不另选择安置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后不得再要求在安置小区购买安置房。
  (4)对县城区仅有一处住房被征收的,符合安置面积在70㎡以下的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可享受70㎡的安置价,超出70㎡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市场价格计算。
  (5)沿街的“住改非”非底层房屋和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参照住宅房屋安置政策进行产权调换。
  4、保障性安置房(解困房)
  (1)对符合《泗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规定,享受最低保障性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内安置一套解困房。
  (2)对持有低保证、特困证的被征收人,在县城区仅有一处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不足15万的(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搬迁奖励和残疾人补助费),也可以享受购买一套解困房;
  (3)符合购买解困房的,仅限于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集中安置,解困房地点在杉鑫小区和红星荷花园两个安置小区。
  (4)解困房安置均价为1400元/㎡,原则上以小面积安置房为主,每套面积不超过70㎡;如因无小面积安置房源或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多需购买大面积安置房的,可以购买一套大面积安置房,其中70㎡享受解困价,超出70㎡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安置价格计算。
  (5)符合购买解困房的被征收人,由县安置办在履行公示、审批等相关程序后,办理选房和安置手续。
  5、安置选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安置时依照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挑选安置楼号、楼层和房号,县安置办负责办理具体产权调换手续。被征收人在县城投公司发布上房通知或公告之日起6个月不上房的,作放弃安置处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产权调换款项结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选定产权调换房屋后,与产权调换单位签订安置房购买(预购)合同,按照“产权调换、差价互找”的原则,将征收补偿款转为产权调换房款打入产权调换单位安置房建设专户。在结算征收补偿款和产权调换房款差价时,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大于产权调换房屋房款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少于产权调换房款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上房时由被征收人一次性补足产权调换房款。
  (五)住宅房屋安置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时如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的(不含解困房),按照所选安置房套数给予奖励10000元/套,具体在安置房购买(预购)合同中结算。
  (六)货币化安置补贴
  根据《泗洪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在政府提供统建安置房的同时,积极推行市场化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到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于签约搬迁期限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含6个月,具体购房日期以县房产管理部门网签时间为准)在县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县政府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5000元/套。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完税证明以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到县安置办按程序领取购房补贴。
  (七)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着物的补偿价值,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泗洪县城区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洪建发〔2016〕77号)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八)公有房屋补偿
  1、征收政府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属于房屋承租人承租后增加的附属设施及装修部分,由被征收人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专门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租赁双方存在分配争议的,应协商处理或采取民事诉讼方式依法解决,但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后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
  2、对居住在公房内的原单位正式职工,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房屋的(以房屋产权登记档案和公示征询来确定),可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购买一套安置房,其中70㎡享受安置价,超出70㎡部分按所选安置小区市场价格计算。
  (九)其他
  在改造项目中需迁移的电力、广电、邮电通讯、给排水、供气、供暖、路灯、环卫、园林树木及人防工程等,一律由产权单位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负责迁移,所需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在征收期限内施工引起的挖掘道路、临时占地、砍伐树木、渣土清运等一律免交管理费用。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10元/㎡支付,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计算;如房屋内有重型机械设备或精密仪器需吊车或专用设备进行搬运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3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总额不超过10000元(大型工业厂房搬迁费用通过会办确定)。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年(过渡期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其中山河碧桂园过渡期为1年、红星荷花园过渡期为8个月、杉鑫小区过渡期为8个月。超出过渡期后未能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产权调换单位承担,超出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如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超出面积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县城区普遍情况,一般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补偿总金额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给予8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计算面积时按2007年航拍图上已标明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十、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由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非法阻挠、干扰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房屋搬空后交给有资质的拆除单位,在招标单位统一监管下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交出搬空的房屋要保证门窗等固定设施完好,否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洪桥两角地块房屋征收工作,最终解释权归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方案未涵盖的事项,具体由泗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理,重大事项报泗洪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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