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党内安全分析保安全的六项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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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六项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理论培训制
&&& 第二条培训的对象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拟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三条坚持以集中培训为主,由各党委(工委)组织,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各党委(工委)应安排专题学习,并搞好辅导。通过培训使他们熟知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
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 第四条理论培训结束后,各党小组要统一组织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别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五条 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考察、公示按程序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是否确定为发展对象或转为正式党员;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进行补考,补考合格者,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补考不合格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对预备党员要按程序延期转正。
第三章&& 考察制
&&&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内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党组织应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可以是入党介绍人,也可以是其他正式党员)作为考察培养联系人,配合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进行跟踪考察。
第七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以及对党的事业的态度;考察其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是否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当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能否服从党
和人民的利益。
&&& 第八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采取严格组织生活考察、分配工作任务考察及开展经常性的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采取教育方式促其改正缺点。
&&&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内和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要坚持每季度向党组织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口头汇报一次、每半年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情况,遇到特殊情况,应随时汇报。
&&& 第十条考察培养联系人对考察结果,应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或《预备党员考察表》,作为讨论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可以接受为新党员或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并装入本人入党档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和《预备党员考察表》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由各党小组按需登记领取。
第四章&& 公示制
&&& 第十二条& 公示对象:经支委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预备期满经支委会讨论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 第十三条 公示时间:支委会讨论、理论培训之后,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
公示内容: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
分子时间、奖惩情况;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在单位及职务(或职业)、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
间、奖惩情况。
&&& 第十五条&
公示方式:发展党员公示在基层党委(工委)领导下,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支部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和行业)的特点,以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为原
则可通过党务、政务、厂务公开栏或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特殊情况可以扩大公示范围。
&&& 第十六条& 公示程序:支委会研究提出发展对象或需转正的预备党员后,由支部及时将公示内容进行公示。按照市委组织部统一制定的公示格式(附后)如实填写。公示期间,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来电。
&&&&&&& 第十七条&
公示结果的处理: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按有关程序及时办理入
党或转正手续;对反映有问题的公示对象,凡署有真实单位、姓名,且反映的问题比较具体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对虽没有署名,但反
映问题较具体、重要的,也要调查核实。问题查清后,如反映的问题失实,要按有关程序及时研究发展或按期转正;如反映的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的
轻重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不影响入党的公示对象,要帮助其尽快整改;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
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属于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上级党委或工委组织部派人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违反规定不
按程序发展党员且情况属实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责令其及时纠正。公示结果及反映问题处理情况填入《公示情况登记表》(附后),并及时报上级党委。
第五章& 预审制
第十八条 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前,报上一级党委(工委)预审。
第十九条& 党委(工委)预审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情况、理论考试成绩、考察材料及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
&&& 第二十条&
区直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镇)党政班子成员、村“两委”成员、其他各支部委员会委员,在同一单位的亲属(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入
党,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前,须由党支部填写《领导干部亲属入党预审表》,由党委(工委)审查同意后报工委组织部预审。
&&& 第二十一条 党委(工委)预审同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支部,工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委(工委)。
第六章&& 票决制
&&& 第二十二条发展党员票决制适用于两项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表决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表决预备党员能否按时转正。
&&& 第二十三条表决票由各党委(工委)统一印制,在支部党员大会召开时间确定后,党支部按支部党员人数登记领取。
&&& 第二十四条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应遵守以下原则:
&&& 1、支部大会票决时,须有支部半数以上有选举权和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如果出席人数未超过半数,不得进行票决;
&&& 2、有表决权的与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
3、赞成票只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入党人为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按以下程序进行:党支部负责人对票决提出要求,并介绍入党申请人或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下统称申请人);申请人宣读《入
党志愿书》或“转正申请书”;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和公示情况;介绍人和考察培养人通报考察培养情况,并发表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与会党员发表对
其入党的意见;清点到会人数,核实有表决权党员人数并分发表决票;投票,现场唱票计票,公布表决结果。
&&& 第二十六条& 票决结束后,表决票由党组织加盖公章后封存备查,表决结果填入本人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理论考试成绩、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 第二十七条& 票决未通过的对象,由党支部重新按照程序考察,待考察对象条件成熟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
第七章& 失察失实责任追究制
&&&&&&& 第二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职责:认真做好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工作;定期与被介绍人谈话,及时准确地填写培养意见;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全面情况,准确提
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被介绍人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对其实施培养和教育。
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不如实、不认真或突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意见的;
(2)《入党志愿书》中不认真填写或找他人代笔填写介绍人意见的;
(3)对预备党员继续实施培养、教育时,其中的环节有遗漏或不认真,出现差错的;
(4)介绍人经手的各项材料时间不符的;
(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1条的,基层党委(工委)提出批评;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2条的,由基
层党委(工委)给予通报批评;违反上述第(1)、(2)、(3)、(4)条中3条或3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违反上述第
(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责任:组织制定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后上报党委;及时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检
查指导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系统性培养教育,建立规范的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组织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并对培养教育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检查指
导《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的填写记录情况;指导做好发展党员政审、考察、公示工作;及时组织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充分听取意见,认真负
责、如实准确地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并及时上报党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将审批结果通知新党员,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活动,及时组织新党员进行入党宣
誓;组织对预备党员继续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转正时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认真履行手续,如实填写支部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党组织。
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没有通过支委会研究批准就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或档案不健全的,发展前突击建档的;
(3)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表》和《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党支部意见的;
(4)不认真填写或找人代笔填写《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决议的;
(5)不经公示就确定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上报的;
(6)不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就确定为拟发展对象或上报支部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
(7)对应由支部填写的入党材料出现内容不全、时间不符等差错的;
(8)不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的;
(9)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但不符合法定人数或不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伪造支部大会决议,接收新党员的;
(10)政审不真实,失察或隐瞒事实,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不认真核实、隐瞒事实的;
(11)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3)条中1条的,由基层党委(工委)提出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由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违反上述第
(4)、(5)、(6)、(8)条中1条的,由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违反2条或2条以上的,除基层党委(工委)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
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上述第(7)、(9)、(10)、(11)条中任何一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委(工委)组织委员的主要责任:组织好发展党员的理论培训;认真审核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委审批后上
报工委组织部;指导党支部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指导党支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名册,健全档案,掌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整体情况;认真审查支部
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新党员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工作;及时将拟发展对象的名单及基本情况(表样附后)
上报工委组织部;搞好对预备党员的接收及转正考察,做好向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两个党委会议的汇报工作;年末实事求是地写出本党委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质
量检查报告,上报工委组织部。
党委(工委)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对基层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基础工作指导、检查不力、不认真组织发展党员理论培训的;
(2)对基层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基础材料审查不严不细的,发展党员材料卷中各种材料不全,有差错的;
(3)党委(工委)履行的材料不真实、时间不符的;
(4)党委(工委)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未通过党委讨论审批上报的;
(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违反上述第(1)、(2)条的,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违反上述第(3)、(4)条中
1条的,除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外,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上述第(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委(工委)副书记的主要责任:协助党委(工委)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面具体安排部署,对党委(工委)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严
格把关、督查落实;严格检查、精心指导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的程序、手续,确保程序规范,手续健全;总结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正反两方面典型,采取有效措施不断
提高支部书记和各级组织委员的业务能力;协助党委(工委)书记及时召开党委会,严格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及其转正。
党委(工委)副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和培养教育工作指导不到位的;
(2)党委(工委)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随意更改、执行不力的;
(3)对基层支部发展党员程序、手续没有履行把关职责,出现问题,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4)因党委(工委)下属支部书记、各级组织委员素质、业务能力问题而使发展党员工作被动,屡屡出现问题,给全局带来不良影响的;
(5)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4)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违反上述第(1)、(2)、(4)条中2条的,组织部门提出通报批评;违反上
述第(3)条的,组织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要实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处分;违反上述第(5)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六十条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还要取消被发展对象的预备党员资格。
&&& 第三十二条&
党委(工委)书记的主要责任: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方针,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新要求,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政治方向;深入基层
调查研究,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指导工作,稳妥解决问题;对下属工作人员严格要求,经常督促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属人员履职尽责情况,不
定期抽查发展党员工作手续和卷宗,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人员;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工委)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和审批党员,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准确地
填写党委(工委)审批意见。
党委(工委)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进行直接责任追究:
(1)不深入、不过问、不调查了解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工作作风不实,解决问题不力,官僚主义严重,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对下属人员出现的问题和错误纠正不到位,处理不严、姑息迁就或隐瞒不报的;
(3)对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不经党委会研究讨论的;
(4)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员不严肃、不认真、不民主、走过场或不亲自在《入党志愿书》中签署党委审批意见的;
(5)不经党委会讨论,擅自审批党员的;
(6)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违反上述第(1)、(2)、(3)条中1条的,组织部门提出批评;违反上述第(1)、(2)、(3)条中2条或2条以上的,组织部门通报批评;
违反上述第(4)条的,组织部门除通报批评外,要实行诫勉谈话;违反上述第(5)条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违反上述第(6)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党支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1、公示格式
2、公示情况登记表
3、领导干部亲属入党预审表
4、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5、发展党员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安全六项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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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六项制度一、发展党员理论培训制度。党组织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要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党章》、形势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系统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培训结束后,统一进行理论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讨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新党员或转正为正式党员。二、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跟踪考察制度。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内,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跟踪考察人),配合党支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理论学习、任务完成、先锋模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填写跟踪考察记载表(每季度一次),做为讨论预备党员是否可以按期转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可以接收为新党员的重要依据。三、发展党员公示制。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拟接收的新党员和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支委会讨论等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召开党员及群众代表大会,对其思想品德、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民主量化测评,经公示和测评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四、发展党员票决制。党支部、总支、党(工)委在逐级讨论接收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要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取代举手表决方式,充分体现党员个人意愿,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得票数超过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一半以上方可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五、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对发展党员过程中介绍培养、跟踪考察、公示票决、谈话调查、讨论审批等环节,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对出现的入党动机不纯,介绍人失察,跟踪考察结果不实,支部研究讨论和党委审批手续不全、出具假证明、仿造档案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做相应处理。六、“推优入党”工作制。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推荐优秀青年、团员入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推优”入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努力改善党员队伍年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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