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谅解书里能不包括保险公司赔偿到位不出具谅解书内容吗?我想等新的理赔标准和智障哥哥的理赔

摩托醉驾出事故 后座乘客可否获得保险赔偿
【案情回放】
驾驶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后座的乘客被抛出并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摩托车驾驶员张某赔偿原告损失39.4万元,张某所投保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日,张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孔某在324国道行驶中碰撞到路中的防护桩,导致车辆摔倒和驾乘人员被抛出,造成孔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尽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2月,死者家属将张某及其投保的中国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认为,孔某是被抛出车外死亡的,应为车外人员,被告中国财保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理应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要求承担保险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3.8万元;被告中国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认为,原告诉求的金额不合理。被告中国财保公司认为,受害人孔某系乘车者,在事故发生时的一瞬间仍在车上,事故发生后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孔某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
【以案说法】
法院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支付给原告1.2万元。张某于日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合同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孔某仍属于车上人员,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词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将一些有趣的案源(以化名的方式叙述故事),结合相关的法条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分享此文到微信朋友圈/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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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江西10岁女孩父母双亡后照顾智障残疾哥哥(图)
小依萌给哥哥洗脚。
喂哥哥吃饭。
写作业时,哥哥就在身旁。
  一间毛坯房里,除了一台电视机、一张小桌子、两个小凳子和一张床外,再也没有其他家具。这是今年10岁的王依萌在瑞昌市码头镇梁公村的家。1岁时,母亲患癌症去世;一个月前,父亲又因胃出血去世,撇下她和大她一岁、智障又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哥哥相依为命。
  “王依萌的家庭十分不幸,可她成绩非常突出,每年都获得三好学生、学习标兵称号。”码头希望小学校长说,小依萌比同龄孩子懂事,父亲走了,照料哥哥的重担就落在她身上。
  每天,婶婶会帮忙做好饭,小依萌放学回家后就喂哥哥吃饭,帮他洗脸洗脚,然后再趴在小凳子上做作业,哥哥则安静地陪在身边。哥哥要睡了,小依萌扶他躺下,盖好被子后,会亲亲哥哥的额头,微笑看着他进入梦乡。小依萌说:“爸妈不在了,最亲的人只有哥哥,我要照顾好他。”
  首席记者曹诚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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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辩论会图解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含调解、伤残鉴定流程、民事赔偿)
来源:聚法(微信ID:jufatech)
一、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1、交通事故定义: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必须是由车辆造成的事故;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发生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可能是在启动、行驶、转弯,也有可能是减速、后退、停止,车辆的运行速度、方向和目的等因素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认定。
(3)必须要有损害后果的发生;
事故在客观上必须造成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4)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主观上是过错或意外;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意外则指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即在当时的客观情况下,不能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确实有损害结果。
2、如何区分该交通事故是否为刑事案件?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都构成刑事犯罪。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1、双方当事人针对不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先行和解。
2、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可以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直接诉讼。)
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图
(1)对于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3)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交警队因鉴定检验的需要,可以暂时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但必须在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通知车辆所有人取车,不可以任何理由持续扣留车辆。
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图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何时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①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②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③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如果双方想协商处理,应告知当事人注意的问题:
①双方签订协议尽量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②涉及肇事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构成犯罪的,如果和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定要确定死者直系亲属的人数,要确保所有直系亲属都到场同意协议并签字;
③如双方难以协商,最好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受害方同意后最好出具书面的谅解书,这样很可能由实刑判缓刑,而且法院的调解效力较高,受害方家属很难对生效的调解反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二、民事赔偿部分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要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权责任法》第6章
5.《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6.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主体责任划分:
总体划分原则:
1、被保险车辆有责,在无免赔情形下,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若有商业三责险,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2、仍有不足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机动车之间,按照过错原则划分,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按照无过错原则划分,若非机动车一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且机动车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瓷导致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交强险赔偿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赔偿限额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免赔情形
(1)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 被保险机动车辆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具体责任承担主体:
1.因租赁、借用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所有人若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机动车买卖交付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
3.转让拼装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行为人追偿。
5.肇事者逃逸后,肇事车辆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依责任限额赔付。肇事车辆不明或未上交强险,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再向肇事者追偿。
6.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但因驾驶人盗窃、抢劫或抢夺导致的情形除外。
7.以挂靠的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8.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且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9.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10.驾校培训过程中,学员发生交通事故,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1.因道路管理维护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已尽到规定义务的除外。
12.因行为人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
13.未按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的强行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交通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4.机动车因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15.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
(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范围、证明标准及计算方式: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车内物品损失费、停运损失费,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应承担价值相当车辆重置费。
证明标准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而言,计算误工费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有固定工资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收入水平(元/天)
无固定工资的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状况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水平(元/天);
第二种情况: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的。公式: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元/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费计算也区分两种情况,即: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护理人数(≤2)。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以吉林省标准为例)。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仅有一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系数×赔偿责任系数×赔偿年限
②有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系数,即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具体的伤残等级,也是赔偿的计算依据(一级伤残: 100%,二级伤残 90%,三级伤残 80%,四级伤残 70%,五级伤残 60%,六级伤残 50%,七级伤残 40%,八级伤残 30%,九级伤残 20%,十级伤残 10%)
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30%;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具体而言,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扶养人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②被扶养人的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③被扶养人的年龄在60-75周岁之间:{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④被扶养人年龄在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赔偿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②60-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③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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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驾驶车辆出事故,“换驾”报案行不行?
拥有一辆私家车如今已是许多家庭的必备之选,它为我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闲暇之余也能乐享自驾游的乐趣。但与此同时,长期驾驶带来的事故隐患也成倍增加。当然,为了降低出行风险,我们可以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并严格遵循交通规则,不存侥幸心理。
看了很多车祸事故,我就想,如果司机们能够严格遵循交通规则,开车不着急,是能很大程度上避免事故发生的。
是的,而且有些事故属于车险免责条款里的,保险不赔付,损失可就很大了。
嗯,我还看到有的车主为了能够撇清责任,顺利赔付,在报案时还“换驾”,这样也是不行的吧?
嗯,这样的案例的确碰到过,我跟你仔细讲讲!
张某本人驾驶车辆碰撞立交桥墩,因碰撞力度较大,发生事故后受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其妻子李某就向保险公司自称为当事驾驶人。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近凌晨2点,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丝毫未受伤,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保险公司认定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
保专家解析
其实,这个案例所需要讨论的是:为什么报案时“换驾”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呢?我们不妨仔细分析一下。
保险公司对于“换驾”事故拒赔,有法可依
在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换驾”行为,其实指的是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公司之所以对此拒赔,是因为保险法对这类情况有明确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妻子李某谎称自己是当事驾驶人,这一点从事实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有法可依。
保险实务中发现,不少“换驾”行为背后还隐藏着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本身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如果消费者存在类似违法违规情形,故意“换驾”,不仅无法得到保险公司赔偿,还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承担刑事责任。
车辆发生事故后,正确的处理过程应该是这样
第一,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最后,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及其他证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出险后,车主应重点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注意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己的保险合同权益。
其次,侥幸心理不可有。消费者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如果您的家人朋友因酒驾、无驾驶资格等原因要求您顶包,您也不能碍于面子答应,应当守住法律底线,及时劝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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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醉驾酿事故 追偿理赔款获支持
一些人认为只要自己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行为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承担垫付责任后仍享有对侵权人和责任人的追偿权。近日,霍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判决醉酒驾驶的被告人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1万元。
日,霍邱人赵某醉酒驾驶一辆轿车,在岳西县天堂镇与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储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后储某亲属找到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11万元。 2013年8月,保险公司垫付完毕。今年6月,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承担11万元赔偿金。法院认为,赵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按说,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具有严重过错,只要其投保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便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但这种赔偿属于垫付责任,不代表保险公司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履行垫付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一旦机动车驾驶人因醉驾造成他人损失,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不能指望保险公司替自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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