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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2660044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滨商初字第1235号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方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增荣。
  被告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烈刚。
  被告帅新武。
  被告虞烈刚。
  被告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帅新武。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冠小贷公司)与被告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帅新武、虞烈刚、杭州岛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岛石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东冠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增荣到庭参加诉讼。同创公司、帅新武、虞烈刚、岛石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东冠小贷公司诉称:同创公司因流动资金困难于日与东冠小贷公司订立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东冠小贷公司借给同创公司6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始至日止。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月利率、借款本息的归还方法和担保方式及违约责任。同时在该借款合同成立的当天东冠小贷公司还与保证人帅某和虞某及岛石公司分别订立了个人保证合同和企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范围为借款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的当天,东冠小贷公司即履行了合同义务,就将该600万元借款打入同创公司制定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同创公司除仅支付过5万元利息外,对600万元借款本金及从日起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复利,未付。其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东冠小贷公司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同创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2、判令帅某、虞某、岛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由同创公司、帅某、虞某、岛石公司承担。为此,东冠小贷公司提供企业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企业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等证据,证明上述诉称事实。
  被告同创公司、帅某、虞某、岛石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
  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同创公司、帅某、虞某、岛石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日,同创公司向东冠小贷公司借款6000000元,期限自日始至日止,贷款年利率18.66%,逾期上浮50%。帅某、虞某、岛石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截至日,利息已经结清,尚欠借款本金6000000元。此外,东冠小贷公司垫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同创公司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东冠小贷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60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利息损失,对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支持。帅某、虞某、岛石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约定,东冠小贷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同创公司追偿。东冠小贷公司垫付的公告费,系同创公司、帅某、虞某、岛石公司未到庭所致,故应由其承担。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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