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住房公积金要求公积金必须要社保合理吗

社会平均工资的“真相”
坦率讲,“平均工资”本身虽然具备统计学的意义,但并不适合作为参照系。“平均数”统计方法本身的缺陷导致了它并不能反映真实的社会工资的普遍水平。所谓“王家有财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起来算一算,个个都是王百万”。因此,不辅以科学的“异常数据排除”的配套手段,平均数最终会由于异常数据的存在而产生畸高或畸低的情形。
坊间一直提到“中位数”,也就是所谓的50分位数。其基本含义就是一组样本数据从小到大排列,处于队列50%位置上的观察数据的值。如果观察数据在50分位之上,说明至少有一半统计样本低于该值。它能够最简易地反映一个样本群中的数据基本分布情况。
然而,统计局没有这么做。背后到底有什么原因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在目前的体系下,“平均工资”的作用,并不是真的让人们来衡量本人工资水平是否合理。在我国,“平均工资”真实作用,实际上是用来展示“地方社会保障水平”以及“企业及个人在社会保障系统的参与水平”的。
因此,平均工资主要是来体现“动员社会各方资源”的幅度以及“保障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基准。通俗点,你可以这样理解,“平均工资”是决定你的社会基本保障的核心要素。
1.“社会保险的征缴限额”由“平均工资”确定。
  我们如果想要享受社会保险带来的种种保障,首先就要参保。目前,企业和劳动者都以员工本人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的基准,参加社会保险。而这个缴费基准存在“上限”和“下限”。这个限值由“平均工资”确定,即“当地平均工资的300%”和“当地平均工资的60%”。“5939”公布后,上年度本人工资水平在3563.4元/月以下的员工,参保基数就确定为3563.4元,而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水平在17817元/月以上的员工,其参保基数就确定为17817元/月。按照这个标准,即使两年平均工资水平都不变,平均工资在3563.4元以下以及16353元(2014年度上海社平工资的3倍)以上的员工到手工资又该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了。因为我们的缴费数提升了。同样对于企业而言,由于上下限的调整,在人员工资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工资水平低于3563元/月的人员以及针对高于16353元/月的人员的社保参保金额将进一步提升。上海在年初将社保企业缴费部分的比例降低了2.5个百分点,不知道能不能算回来。
2.“公积金的缴费限额”由“平均工资”确定。
  和“社会保险”的参保基数来源一样,公积金征缴基数也是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的。“平均工资的300%”是上海现在公积金征缴基数的上限,部分地区是500%,但不管怎么样,这个限额都是由所谓“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听闻2016年7月起,上海将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好,正式和社保保持统一。
3.在上海,企业兑付的“最低工资”真实水平因“平均工资”而实际更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布2016年度4月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明确,“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也就是说,企业向员工兑付的工资除了要确保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月)外,还需要确保在扣除其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仍不低于(2190元/月)。& &&
假设该员工一直领取的是最低工资待遇,2016年4月起,企业真实兑付最低工资应当为2692元【2190元+375元(社保个人缴费下限)+127元(公积金个人缴费下限,每年7月再行调整)】。全国各地除了北京的标准和上海一致外,包括深圳在内的其他地方都至少社保缴费个人部分涵盖在了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基数由“平均工资”确定。
&  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有一项伟大的社会保障责任,即推动和帮助残疾人就业。而对于由于实际困难而无法实现该伟大使命的,会被要求征收一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此作为帮扶残疾人的具体落实。在上海,“残保金”的计算公式是“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因此,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提升就意味着,企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事业的贡献也会进一步提高。
5“生育津贴”补差起付线由“平均工资”设限。
  根据上海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根据参保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支付,而如果企业内实际平均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限。对于超出部分,由企业进行补差。(同时,上海还规定,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高于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超出部分也是由企业进行补差。)可以看到,对于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很高的企业,社保基金最多也只能按照平均工资3倍进行给付,多余部分就是企业自己的责任了。
 & 看到这里,你可能已经发现了,“社会平均工资”实际是一根核心的基准线,决定着社保、公积金、最低工资、残障金乃至生育津贴等。事实上,“社会平均工资”还是一条“社会保障基准线”。
1.“养老保险”的领取额度受“平均工资水平”影响重大。
  上海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极其复杂,假设一个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政策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不考虑所谓“虚账实记”的历史问题处理变通手段的情形下,计算方式大概是这样的:
&&& 社会平均工资在养老金的计发中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尝试计算看看。
2.在上海,“疾病待遇”上限可参照“平均工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4年11月曾经发布了《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公告》。其中对上海市企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标准作了规定。在全文的非正文部分(也就是“注”)中提到,“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从文意理解,从2016年4月起,如果某个员工当月的病假工资水平超过5939元/月的,企业支付5939元/月作为其当月的病假工资并不违反该文件的规定。这对于企业面临高工资且高工龄的员工的病假管理而言,预留了一个极大的腾挪空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规定位置的诡异,很多企业在制定制度的时候会漏掉这一块内容,仅仅规范主文中提到的比例折算。由于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规定,企业内设之保障待遇高于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企业内设之待遇。那就很遗憾,这些企业和只能和这个“设限”权利擦肩而过了。
3.非劳动者过错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用以过渡无工作状态而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上限由“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设限让企业依法与平均工资高于17817元/月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控制在17817元。虽然对于2008年前即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仍需要根据其2008年前后的工作年限分别计算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但对于2008年以后部分的经济补偿上限将是一个确定的数值。《劳动合同法》的此条明显是为限制高收入人群权利而设,这个数值将随着每年的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所以看来,《劳动合同法》意义下的高收入人群的划定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获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起征线由“平均工资”确定。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起征点随着“平均工资”的上调而上调,姑且也可看作是国家帮助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在无工作期间的一种生活保障措施吧。
5.工伤/工亡的社保理赔限额由“平均工资”确定。
  简单划分“工伤保险”的理赔主体,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工伤保险基金负担:①员工在工伤医疗期间的“生活自理障碍待遇”、②在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乃至④一个员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平均工资”标准按一定的比例支付的。而企业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也是由“平均工资”确定的。工伤保险可能是我国所有社会保险体系里对于理赔设计最为复杂的一个险种,但其主要的工伤理赔责任都是通过“平均工资”定锚的。
如果换一个名称,叫“社会保障基准线”,可能更能表现“平均工资”的真实作用。当然,如果换了“社会保障基准线”这个名称,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质疑这条线产生的原因和依据,所以最后还是才采用了“平均工资””的叫法。至少在表面上,这些“参与幅度”以及“保障水平”的设置现在都是以“社会上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作为依据的,感觉上似乎更有道理。
作者介绍:周凯刚,上海外服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十余年数千例HR合规管理领域咨询,慧眼旁观行业风云,理性点拨四两胜千斤。
关于公积金新政你必须要知道的四件事
不久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全面回顾了2015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整体情况,报告指出,“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二五’时期,中心坚持突出重点、聚焦民生、提升服务、完善管理、防范风险,全面超额完成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藉此,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2015年度上海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轨迹,一探发展趋势。
1.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
  自2015年4月15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为120万元),购买第二套改善型非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为100万元)。
调整后的最高贷款额度如下:
同时调整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年限:低于5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超过30年;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超过20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超过15年。  
面对节节攀升的房价,公积金中心适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延长二套房贷款年限,意在更好地发挥公积金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对有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来说不失为一个福音。
2.放宽租赁提取政策
  自2015年5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凡职工连续缴存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同时简化了租房提取要件,明确了提取方式和时间,建立了单位集中批量办理新机制。
响应国家住建委号召,本市在之前已经推行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租房提取政策受益对象范围,同时简化办理手续,让更多缴存人享受到公积金的福祉,对提高员工缴存意愿也有一定促进作用。
3.制订出台《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新要求,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和创业,自2015年9月24日起与上海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保障是海外人才在上海稳定就业、创造高价值的基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们重要的住房保障机制,对在本市合法居住就业的海外人才赋予“国民待遇”势在必行。不过,考虑到海外人才属性的特殊性,目前缴存仍以协商一致、自愿缴存为原则,且暂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完善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后的公积金办理方式
  自2015年10月15日起,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其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非沪籍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本次政策调整可谓对严格执行《条例》的回归,于法有据。不过考虑到全国公积金互转平台尚未建立,建议政府部门从方便职工办理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转移流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指出,“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大变革的关键之年,更是中心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再一次释放出2016将是公积金政策调整大年的重要讯息,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沈惟佳,上海外服福利保障中心资深专家,近10年专攻公积金领域。公积金之前世今生、疑难杂症、最新风向等均可娓娓道来。我市调整公积金政策 7月1日起实施 - 综合 - 新乡新闻 - 网站新闻 - 新乡综合网新乡易物车辆人才服务我市调整公积金政策 7月1日起实施我市调整公积金政策 7月1日起实施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我市再次出台新政,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及职工贷款业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规范单位缴存及职工贷款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新政规定,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员变更时,要求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除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交社保单位要求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
  此外,新政还规定了“商转公”、“二手房”贷款办理期限。对于“商转公”贷款的职工,自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贷款的职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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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程序
时间: 08:06来源:www.shebao.tv 作者:查社保 点击:
新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程序。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
(七)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继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大修住房应提供县(市)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书,认定的工程概算及房地产证明;
(三)有不低于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三)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议。准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供担保;不准予贷款的,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
(二)借款人将填写的相关表格、本人身份证和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资料交管理中心审查;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按规定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整民事举措才能的在职职工,在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每对夫妇在未终止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新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程序
【新乡公积金查询】贷款程序
(六)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四)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定;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土地、计划、房管等部门的赞成文书和相关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法将贷款全额转入售房单位账户(购置私有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除外)。
(一)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定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关证明,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
(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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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公司不给员工买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理吗?
问题:我们公司不给员工购买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应该怎么办呢?(律师呼叫中心邀请杭州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王律师:可通知单位要补交,一个月仍不补交,可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孙律师: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公积金,你也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相关知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1)用人单位使其不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违反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2)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应当如何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虚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承担什么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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