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池风险监测报告告 为什么不能作为处罚

环保局根据监测报告处罚企业,企业不服而打官司的话一定会输?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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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根据监测报告处罚企业,企业不服而打官司的话一定会输?不一定!
小提示:欢迎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进入环保智库,该智库收藏了新司法解释等,可以查阅环评分类。  &□ 本报记者周斌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噪声、光影及电磁辐射造成环境污染侵权需赔偿;环保部门在执法中程序违法被判败诉……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10个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说,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对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导,促进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开创公众参与环资审判机制【案情判决】尹宝山召集李至友等人在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宝山收购,价值82.8万余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尹宝山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分别判处尹宝山等人1年至两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尹宝山等人以增殖放流1365万尾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境资源案件。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各被告对修复方案的意见,将生态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汇总、审查社会公众意见后,确认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根据产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开创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新机制。【专家点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罗丽: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会涉及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相关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并推行公众参与机制,便于公众监督,有利于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本案中,法院将生态修复方案通过地方新闻媒体、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种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民主科学决策的创新方式,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办好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案【案情判决】海洋红公司在倪旭龙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后,倪旭龙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倪旭龙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作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的鉴定结论为由,驳回倪旭龙诉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监测中心虽作出鉴定意见,但据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答复,监测中心的试验鉴定已超出其业务范围,不具有涉及本案的鉴定资质。海洋红公司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改判海洋红公司承担80%民事责任,赔偿损失131万余元。【典型意义】本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辐射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再审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了审查判断,未予采信鉴定意见,同时依据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等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辐射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中专业性问题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对于准确认定污染行为和损害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专家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侯佳儒:本案法院在采信证据方面没有依赖鉴定意见,而是在审查鉴定机构资质确定不予采信鉴定意见基础上,从规范要求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依据风力发电机最近一组机组距离养殖场仅100米,选址违反法律规定等因素,对于因果关系予以认定,体现了法学的价值判断对于认定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起诉【案情判决】方运双将其承包的两个鱼塘转租给谭耀洪,谭耀洪向其中一个鱼塘倾倒不明固体污泥110车。之后,方运双收回鱼塘,撒上石灰后继续养鱼。环保部门对上述鱼塘取样检测发现,铜和锌超限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谭耀洪、方运双共同修复鱼塘至污染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或承担恢复鱼塘原状所需的环境污染处理费,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法院判决认定谭耀洪、方运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谭耀洪承担80%的责任,方运双承担20%的责任。修复鱼塘属于谭耀洪和方运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由法院选定代为修复的机构。【典型意义】本案系倾倒固体废物污染水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难以应付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环境侵权诉讼的不足和环境公益救济主体的缺失,无论对个体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郑少华: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力推进,司法机关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都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措施。本案采取民事公益诉讼加支持起诉的方式,弥补公益保护之不足;确定共同被告,建立完善的追责机制;通过举证责任转移、申请评估人员作证等程序与相关制度,构建完整的审理机制。本案的裁判较为典型地反映了司法机关全面应对环境问题,实施强有力的司法救济。行政机关程序违法被判败诉【案情判决】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根据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认为桑德水务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决定处以罚款17.7万余元。桑德水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儋州环保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仅以海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定桑德水务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儋州环保局对桑德水务公司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处罚决定,由儋州环保局承担诉讼费用。【典型意义】本案系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涉及对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所依据证据的审查认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近年来,各级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环境持续恶化的基本态势。但从法院审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环保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存在执法不规范,“重结果、轻程序”等问题。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对环保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于推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专家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竺效:本案法院以程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儋州环保局环境执法中监测程序违法导致监测报告亦不具有合法性。可见,环保部门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环境监测过程中,应重视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摒弃环境行政执法“重结果、轻程序”的思想,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促进依法行政。本报北京6月22日讯制图/孟绍群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查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1、企业生产情况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无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3、排污检查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废气污染检查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废气排放口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无组织排放源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水污染源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污水排放口监察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排水量复核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排放水质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5、污水污染治理督察水污染源环境监察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污水排放口监察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排水量复核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排放水质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违法违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6、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督察固体废物来源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固体废物转移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7、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査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8、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放腐措施。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9、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10、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査(涉生态类,不多介绍)11、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12、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13、其他企业应牢记: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感谢环保人、环保圈、固废观察等公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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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严格落实“四有两责”,市食药监局在认真梳理全市食药监系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2016年印发的《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宁食药监稽〔2016〕9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与查处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及省食药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后处理工作。&  抽样检验后处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的行政强制或处罚措施,内容包括监督企业召回问题食品、责令企业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整改情况复查、公开行政处罚信息等。 &  第四条&后处理工作应遵循“程序合法、规范实施、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  &&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职责:&  (一)负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处理的组织、协调、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组织对国家、省级、市级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代表或质量负责人的约谈,向相关区食药监局移交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  (三)公告国抽、省抽、市抽(指市本级处置的)的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相关信息;&  (四)对跨区、重大、复杂案件直接办理;&  (五)对各区食药监局后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第六条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后处理工作,其中包括国家、省级、市级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  (二)负责汇总上报后处理工作信息;&  (三)公告区级处置(指市抽中区级处置的、区抽区级处置的)的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相关信息;&  (四)负责建立、完善后处理工作记录和档案。&  第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职责:&  (一)承担食药监部门抽检监测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具备法定检验资质,并严格按照抽检监测方案和计划实施,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测数据负责;&  (二)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依法对食品实施复检的食品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食品复检资质,并对复检结果负责;&  (三)配合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好复检及复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不合格报告移交&  市局在收到国家、省级、市级、其他部门移交的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以及风险监测不合格信息后,当日向相关区局发出《不合格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和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不合格信息;相关区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1号局令)有关规定处理;提出复检的应书面申请。&  第九条 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各区局在收到监督检验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在送达的同时,立即启动行政处理措施:&  (一)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  (二)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  (三)责令生产经营者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下架;&  (四)监督生产经营者对库存的、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五)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原因分析排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对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第十条 调查与确认&  (一)对于从市场中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企业要核&  实样品,对于企业确认结果的按本规范第八条规定处理;&  (二)对于企业不能确认产品,且通过调查或留样、库存样的抽检不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同时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企业不确认问题产品或检验结果的理由,企业对此类食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企业对风险信息将采取的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复检&  (一)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申请复检,但只能由其中的一家提出复检申请;&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时间以送达回证上时间为准)&  (三)书面复检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1.复检申请书;&  2.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  4.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5.相关证明及佐证材料。&  (四)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1.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十二条 整改验收和复查检验&  (一)各区局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报市局。国抽、省抽、市抽不合格由市局统一组织复查;&  (二)复查检验费用由被检企业承担;&  (三)未经整改验收,企业不得再生产与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配方相同的食品,未经复查检验合格,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 延期复查&  企业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可向后处理工作单位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向企业发出《延期复查申请告知书》。 &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一致的,监督检验后处理由实际生产地企业所在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注册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企业因关停并转等原因无法进行复查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风险监测问题食品后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有限量规定和检验方法标准的,按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处理。&  风险监测项目没有限量规定或检验方法标准,经调查不能认定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不进行行政处罚,生产企业应作为风险信息,采取应对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经调查可以认定企业存在非法超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信息档案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档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后处理工作档案。及时归档,档案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  建立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限时报告制度。根据上级要求,后处理工作分三个时间段上报情况。&  (一)7个工作日内上报问题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封存、召回、下架情况;&  (二)30个工作日内上报原因排查、整改措施及产品跟踪抽检复查情况;&  (三)90个工作日内上报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后处理工作进展程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抽样检验情况和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工作考核&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考核问题发现率和问题处置率,并将抽查、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食品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南京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处理工作规范(试行)》(宁食药监稽〔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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