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员工飞单违法案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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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飞单”销售人员将被严惩
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时间:日 08:04
作者:梁龄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重庆商报讯&以前,投资者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常被“飞单”击中;今后,销售人员兜售“飞单”将被开除。昨日,商报记者走访市内商业银行了解到,我市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收到总行转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对全年的理财监管工作提出了强化非现场监管、管理架构上探索事业部制、鼓励理财业务探索新的产品和模式等八大意见。其中,防范理财“飞单”,将是今年银行理财的重点监管问题,多家银行目前正在对此进行自查。
  “飞单”佣金提成高达1%
  据了解,所谓“飞单”,是金融业内的俗称,通常指银行理财经理私下推荐销售非本行发行或代销的理财产品。2012年11月底,因某银行上海一家支行违规销售“飞单”,“理财产品”遭遇违约,该银行与投资者沟通无果,引发投资者抗议,矛盾公开,监管部门介入。这成为银行业员工私售“飞单”造成纠纷的首个案例。近年来理财市场方兴未艾,“飞单”案件屡禁不止频频发生,受害者为获得赔偿,往往将银行列为被告。
  我市一理财经理告诉记者,他的手机里面有很多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发来的产品书,这些“飞单”集中在房地产信托、私募股权等产品,并且报出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10%以上。该理财经理透露,业内“飞单”给理财经理的佣金都在1%左右,由于信托类产品投资门槛一般都是100万元起,因此往往卖一款信托产品就有1万元以上的收入,面对这种诱惑,少数理财经理可能就会私下向客户兜售“飞单”。
  销售人员乱推荐将被严处
  “已经收到总行发出的自查通知,并启动了自查行动,销售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立即开除。”市内一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财富管理中心人士告诉商报记者,根据总行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排查的重点是银行客户经理和理财销售经理等一线人员的销售行为。
  商报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查的内容还包括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包括对代销产品的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线下销售和手工出单情况,如存在线下销售交易和手工出单,产品是否经过总行批准。银行下发的自查文件显示,“私售行为”是指在该行营业网点销售未经总行批准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产品、信托公司产品、保险公司产品、外汇产品、贵金属产品、各类金融投资公司产品),或未经总行批准,将非银行理财产品的各类金融产品包装成银行理财产品对外销售。
  投资提醒 查托管账户防“飞单”
  如何辨别“飞单”?专家提醒,银行体系内的信托类产品经过较严格的风险筛选,其风险较系外产品会可控一些,收益率也会低一点。投资者碰见信托类等高收益产品时,首先要多个心眼问问理财经理是哪个机构发行的;其次,一般银行正规渠道发售的信托类产品托管账户都是在本行,而“飞单”的托管账户可能是在他行。
原标题:防销售员荐“飞单”先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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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防范银行“飞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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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的驱动让 “飞单”业务屡禁不止,要防范“飞单”风险,投资者需特别留意高收益率产品,同时留意合约的具体内容。  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从某银行购买了四期“ ”,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到2012年11月,投资者发现项目管理方已人去楼空,该产品无法如期兑付。2013年1月,购买“中鼎”产品的客户与担保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本金全部收回,但未获得利息。私售产品的该银行员工被移交检察院处理。到2014年3月,法院最终对该员工做出了“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的判决。  这是目前为止业内最具代表性的飞单案。  所谓“飞单”,就是银行个别员工私自销售非本行总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非本行总行授权和签订代销协议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违规行为。不过,就算已有上述先例判决,“飞单”却屡禁不止。前不久,又有两家银行被爆出现“飞单”,多位投资者维权之路漫漫。  别只看产品收益  之所以“飞单”会在银行屡禁不止,业内分析人士认为与理财经理佣金不菲不无关系。受到利益的诱惑,一些理财经理会铤而走险,向客户推荐这类“非正规”产品。  而与此同时,相比同期银行正规发行的理财产品高出一大截的收益率则是吸引客户的关键。已经暴露风险的“飞单”产品承诺的收益率在9%-15%,基本上是银行正规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的2~3倍。试想一下,一个身着银行制服的人向你推荐一款收益率更高的“理财产品”,你会不心动吗?  但是,整个销售过程还是能捕捉到不少漏洞的。稍微仔细一些的投资者会发现,自己签订的协议并非理财产品的正规合约、产品的名称并非XX银行XX期理财产品等等。而这种时候,你就要多留一个心眼,自己会不会已经被“飞单”算计了。虽然预期收益率足够诱人,但你所付出的可能是本金都难以要回的代价。  五招防范“飞单”  近期,银监部门特别就“飞单”向投资者提出警示。通过以下方式,你可以及早发现风险,并避免损失:  首先,凡是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的产品编码,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银行代销产品则可以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查询。而且,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在相关销售文本中应有银行印章。  记者在中国理财网用某行理财产品编码进行了查询(产品编码可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代码”中找到),系统立即显示了产品的各类信息,包括收益类型、运作模式、风险等级、预期最高收益率等,与银行给出的销售文件一致。  其次,要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银行账户。客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均须通过柜面或自助渠道进行认申购操作,但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就要提高警惕,并注意查看业务办理回执中的汇款账户明细。  第三,对高收益产品提高警惕。  第四,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是否保本、募集资金投向哪里。  第五,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向银行和监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情况严重应立即报案,并留存好相关证据。
(责任编辑:DF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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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典型的银行飞单怎么防
作者:记者 孟凡霞
国有大行的VIP客户、专属的理财经理、银行里面的贵宾室、一份针对高端客户特别发行的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当银行飞单来临,作为稳健型的投资者怎么也想不通,为何自己在上述&安全条件&下的投资行为还会&出事&,究竟一场典型的银行飞单是怎么形成的,投资者真的防不胜防吗?
案例:贵宾客户落入飞单陷阱
正规的银行大厅、熟悉的客户经理、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在银行飞单事件中,总是离不开上述几个要素。
张女士是某国有银行的VIP客户,三年前,她的专属理财经理向她推荐了一款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期限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高达21%。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张女士先购买了160万元的产品,随后又追加了200万元。
在银行的贵宾理财室,张女士签署了这份协议。这张投资协议仅有一张纸,并没有理财产品名称,主要内容是由北京吉鸿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作张女士的贵金属账户,为期一年,在代为管理过程中,张女士不能干预操作,同时每月进行一次收益兑付。协议中表示,产品保本保收益。但是,在合同的签章处,并没有银行的合同章,只有这家投资管理公司的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的名章。
当时,张女士也曾疑惑为什么没有银行盖章,理财经理表示,这家公司和该行是合作关系,有上亿元的资产银行,但基于公司机密不能出示。一开始,利息的确打到了张女士的账上,但从2014年9月起,她就再也没有收到过利息,产品到期后连本金都不见踪影。据了解,受骗的不只张女士一人,同样的受害者还有20多人,金额多在50万元、100万元左右。而理财经理在该项目上获得了不菲的佣金。
无独有偶,刘女士是某股份制银行的老客户,2012年10月,该支行一名副行长向其推荐了私募基金产品,期限一年,年收益率达11%。刘女士表示,副行长及理财经理均口头承诺该产品为该银行托管,收益高,无风险。刘女士及其亲戚通过支行柜台窗口分别向指定账户汇款1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北京观言远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入伙协议》。协议约定,该只基金定向投资于山西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称该资金将投入到能源公司的建设LNG项目中。
但产品到期后,刘女士的账户中没有收到之前承诺的本金与利息。经刘女士向银行多次催要,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刘女士兑付了50万元。随后,陆续又出现多位买了同款产品的投资者投诉,面对数百万元的飞单事件,该行承认,涉案的几名销售经理及副行长向客户私售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已经被开除。
特征:超高收益率和过分热情的理财经理
与正常的理财产品销售相比,飞单产品有着显著特征。
首先是超出合理区间的高收益。前几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基本在5%-6%,而去年以来,央行的多次降准降息,让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预期收益率降至4%-5%的区间,一些大型银行的理财产品甚至只有3%左右的预期收益率。但飞单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基本都在10%以上,甚至有的高达20%,并承诺保本保息,或风险极低。高收益与高风险犹如孪生兄弟,密不可分,开出这么高的收益率,还宣称绝对安全,投资者可以百分之百断定这款产品来路不明。
其次,&飞单一般都是银行理财经理&杀熟&。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几大行在群众心目中有着极好的声誉,所以一般情况下,老百姓还是比较信任来自银行的理财经理,这就给了飞单可乘之机。加上是老客户,甚至是VIP,客户才会相信相熟的理财顾问,才会对那些高回报的理财产品不加怀疑。甚至有人会在对合同都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贸然签合同。由于银行人员会在销售飞单时获得不菲的回佣,所以,在推荐这类产品时,理财经理往往会显出异乎寻常的热情与积极。甚至会以&自己及家人、同事也购买了该产品&的说法来鼓动投资者,为产品安全性背书。
第三,飞单的签订也经常是理财经理在银行以外的区域单约客户。近年来飞单案件屡次爆发,银行为了防范飞单,在银行柜台、低柜、大户理财室等区域加装了摄像头、录音器等设备,并将数据长期保存。那么,银行的员工想要推荐飞单产品,就要约VIP客户、贵宾客户出来喝咖啡&单聊&,以此躲避银行的监控。因此,一旦理财经理千方百计想跟客户在网点以外的地方推销产品,投资者一定得留个心眼。
北京商报记者&孟凡霞
监管规范银行理财政策一览
2013年,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一期)启用,理财产品的发行、存续等工作需报告。例如,发行时,理财产品将获得系统自动赋予的具有惟一性的登记编码,方可发售。该系统此后也曾进行升级。
2014年,银监会下发《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理财业务监管机制,强化理财业务非现场监管,加强现场检查。
2015年,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且不得对代销产品提供任何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得介入代销产品投资运作过程,防范代销产品兑付风险和运营风险向银行转移。
2015年6月,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要求银行涉及投资性质的产品如理财产品营销,需尽快推进录音、录像,资料应能完整、清晰可辨别地记录产品介绍、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与反馈等重要环节。除此之外,该通知还强调&双线&问责机制,即不仅对风险事件直接向责任人问责,也要对管理不尽职、履职不到位的机构负责人和业务条线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步走防控飞单
不过,在飞单事件中,投资者想要索赔并不容易,首先,负责销售的银行人员虽然违规兜售非银行正规渠道产品,并获得相应佣金,但产品的最终兑付需要具体运营的投资公司来承担,若公司破产或法人代表跑路,投资者就很难得到本金。另外,一旦出现飞单事件,涉事银行会火速开除相关人员,并以&理财经理个人行为&为由拒绝赔偿,而投资者也无法证明自己当时是否知晓购买的是非银行正规发行或代销的产品,投资者想从银行方面维权非常困难,因此,如何提前防范成为防控飞单的关键。
首先,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理财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银行理财产品的标识码,具有惟一性,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登记编码一般是以字母&C&开头的14位编码。投资者可在网站查询界面输入银行理财产品的名称或者编码进行查询,以验证真假。
其次,任何理财产品都会有一个产品管理人,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管理人自然就是银行,如果投资者看到自己的合同书上写的不是银行,而是什么投资公司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要注意了。
第三,要认清公章,凡银行自身发布的产品,或与相关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的产品,均会盖上银行公章。在确认产品身份时,切忌只认公司公章,而不认银行公章的行为。
最后,在付款时,银行自己发行的产品,客户的购买资金肯定是直接转入该行;即便是银行代销的产品,为了利于监管和吸收存款,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客户购买产品的资金归集到自己的银行。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就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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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飞单”事件教训
  财新记者 凌华薇
  因支行违规销售“飞单”,遭遇违约,华夏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沟通无果,引发投资者抗议,矛盾公开,监管部门介入。
  “飞单”即银行违规代销理财产品,在金融业并不罕见,经济向好或行情看涨时,大家相安无事,若遇违约或难以兑现收益承诺,则银行常会私下相商,息事宁人。华夏银行此次事件引爆了“飞单”风险,为银行业者敲起警钟。商业银行总行和监管者对“飞单”的排查在即,但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之薄弱,不能不引起关注。
  从目前已经公开的情况看,华夏银行肇事支行销售的中鼎系列理财产品未在总行报备,更未按程序报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这是华夏银行总行对外一直否认中鼎四款理财产品是该行代销的原因所在。让人不解的是,号称已建立起完备内控体系的商业银行,何以出现如此操作性风险?
  这四款投资产品有三款属于股权投资性质,这类投资不属于银监会批准的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银监会对银行可以销售的理财产品有严格规定,且须报批备案。银行代客理财也可以投PE,但仅限于私人银行部门,门槛在千万以上,为严格私募型。
  当然,即使在监管部门报备的产品,也难免发生违约,甚至可能卷入违法案件,这实际上就是投资风险。但很多投资人似乎并不愿意直面这一现实。记者采访发现,很多投资者把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称作利息,更为常见的是,他们认为既然在银行售卖的产品,就是银行信誉担保的,一旦有事银行应该承担损失。这无疑存在明显理解偏差。
  银行发行或代售的理财产品,除非合同规定是银行担保或保本,否则银行没有法律上的任何担保、代偿之责。这是投资者需要明确的基本观念。所谓投资风险“买者自负”。理财产品不是存款,给定的是预期收益率,而不是约定利息。收益率越高,风险越高,这应该成为投资者的常识。此外,“不懂”“以为”等说辞也不能成为要求对方100%担责的理由。
  假如银行出售了违规甚至违法的产品,或银行在出售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该如何确定银行的赔偿责任?
  在华夏银行一案中,投资者提出了颇多证据证明“飞单”行为不仅仅是产品经理个人所为,至少华夏银行肇事支行上下均参与了这一销售业务。显然,华夏银行在此案中负有较大的管理责任,不但应接受监管的处罚,也应该在法律框架下,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近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节节升高,但其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基本没有爆出违约事件。业内人士称,类似事件并不是没有发生,只是一般银行都会私下解决,既维护其声誉,也避免监管追责。但相关风险也因此被隐藏。
&&& 华夏银行与投资者前期沟通未果的核心在于投资者要求100%赔付本金。财新记者咨询的律师介绍,雷曼迷你债在法院认定银行销售误导的情况下,投资者最终获判80%-90%的赔偿。
&&& 华夏银行案事已至此,已经不能再走私下了结、草草抹平之道,而要在法律框架下解决,让法院厘清相关各方的责任,来确定赔偿方案,判决或和解。
  这或许不是投资者期望的马上由银行兜底的结果,但却符合市场和法制的解决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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