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消费 没签名凭签名消费被盗刷银行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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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责任谁负?
  POS交易签单签名与信用卡持卡人拼音名字明显不符,一家商贸公司收银员审查不严,致使信用卡持卡人6.5万元巨款不翼而飞。商贸公司认为,只要持卡人输入密码正确交易即完成,自己没有责任。那么――
  案件回放
  日至24日,卡号尾号为35184的银行信用卡在郑州某商贸公司处被刷卡消费4次,合计用款6.5万元,商贸公司存留的4份信用卡消费商户存根上持卡人签名为庞长生。
  日,该信用卡持卡人潘春省以没有授权上述交易,交易签单签名与持卡人所持卡签名不符为由,否认上述交易,并向发卡行提出异议。银行根据其异议申请,向银联商务公司提出退单。银联商务公司退还银行6.5万元交易款,因此遭受损失。
  银联商务公司认为,商贸公司存在违约和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商贸公司称,其在刷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涉案信用卡在刷卡时显示的持卡人是庞长生,并非潘春省,在刷卡过程中持卡人输入密码且密码正确,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交易行为,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就受理银联卡事宜达成一致并自愿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卡号尾号为35184的信用卡在被告处刷卡消费过程中,被告未尽到对持卡人签名的审查义务,违反了协议中关于“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的约定,应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商贸公司赔偿银联商务公司损失6.5万元。
  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持有卡号尾号为35184信用卡的消费人为潘春省,该案与潘春省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追加潘春省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实体处理错误,判令商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商贸公司因自身原因,在单据签名与实际持卡人在卡面签名栏签名不一致的情况下,准许交易完成,审查不严,理应承担审查不严的过错责任。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贵斌
  说法一签约商户有无对签名审查的义务?
  孙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原《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须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等内容。因此,特约单位对签名笔迹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进行核对审查不属于法定义务。但是,发卡银行往往会与特约单位就上述相关义务作出特别约定,从而使其成为特约单位应当审查的约定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特约商户收银人员需认真核对POS交易签购单上的持卡人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若因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卡号尾号为35184的银行信用卡在商贸公司刷卡购物消费过程中,签购单上签名“庞长生”与信用卡上潘春省名字拼音panchun sheng相去甚远,商贸公司显然没有尽到谨慎审核的义务,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二该不该追加持卡人参加诉讼?
  张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为彻底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应当通知必须参加诉讼而未被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加当事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如必要共同诉讼人。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加。
  商贸公司在上诉时称争议标的额实际上是由持卡人潘春省实际消费的,这4次消费款项6.5万元应由潘春省承担,因此应追加潘春省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潘春省在其信用卡上款项6.5万元被消费后,已到银行申请异议的行为明确表示不是其消费的款项,商贸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消费行为系潘春省所为。结合商贸公司与银联商务公司合同“若因签购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持卡人签名与卡片预留的签名明显不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之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应追加潘春省参加本案诉讼。
  说法三本案能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岳修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商贸公司曾提出潘春省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应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所谓“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是指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正在处理时,民事案件暂时中止,刑事案件先行处理,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确定“先刑后民”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产生影响,避免民事判决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但不能片面理解该原则,认为只要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诉讼都不能进行,这样势必造成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原则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刑事案件必须是以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为被告的案件。如果涉嫌刑事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是案外人,虽与案件有着各种关系,也不能成为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理由。二是刑事案件必须是与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的事实有根本性关联的案件。三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由于盗刷信用卡的案件没有侦破,是谁刷卡消费了6.5万元不得而知。被告虽然提出潘春省涉嫌刑事诈骗,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确认。因此,在未经有关公安机关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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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信用卡银行责任有哪些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通过分析一些法院公开的审判案例来看,各地法院较为一致地认为: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未及时挂失的责任承担人发卡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办卡时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各个银行的约定不同,共同点是银行只对未及时办理挂失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此外一律不负责任。近来,有些银行为了招揽业务,推出了失卡保障服务,在银行卡丢失48小时(或24小时)内的盗刷承担限额(元)以内的责任,并且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非密码支取、第一时间挂失)。发卡银行承担的责任由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其他责任1、盗用人--第一责任承担人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超过一定的金额还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北京盗窃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但这种小额经济类犯罪破案率较低,盗用人常常无法查出,就无法承担返还该笔金钱的责任,因此,信用卡盗刷最终都沦为持卡人、银行、刷卡商户之间掰扯责任。2、持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责任承担人根据持卡人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一旦丢失或者卡片信息泄露被盗刷,持卡人应当承担与未妥善保管信用卡的过失相当的责任的。一旦信用卡被盗刷,大部分的责任可能在持卡人。3、刷卡商户―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责任承担人对于仅凭密码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密码的义务;凭签名支取的信用卡,刷卡商户负有核对用卡人的签名与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刷卡商户在未尽到上述义务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整理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谢谢信用卡被盗刷 持卡人一定要还款?
法院:签名不符,银行未能识别伪卡自行担责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安海涛
  银行客户在卡不离身的情况下,其名下信用卡在异地被他人盗刷数万元,持卡人随即报警。之后,银行要求持卡人归还该笔款项未果,双方闹上法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持卡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由银行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及利息,消除持卡人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信用不良记录。
  日,阿凡持有的开户行为G银行的信用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签发的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其中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强”,另一笔交易无签购单。阿凡收到短信通知后,随即通过电话挂失上述信用卡并报警,随后携带上述信用卡至厦门市集美派出所做笔录,警方以信用卡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此后,因阿凡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该透支款项而产生争议,2015年3月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查明,阿凡的信用卡在G银行办理,有副卡但未启用。日,阿凡向G银行提出非本人交易拒付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发往G银行指定的邮箱。阿凡提交的讼争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日该卡有一笔调账记录,交易金额为“收入2300元”,交易地为杭州。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该笔调账为讼争的四笔刷卡交易中一笔金额为2300元的支出交易,该笔刷卡交易因无签购单,申请拒付成功。另外三笔讼争的刷卡交易申请拒付未成功。
  法院另查明,公安机关向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调取相关证据,邮储银行答复称:“经查询该商户代码,该商户为上海商户,建议通过上海邮储查询。”阿凡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载明其有1个信用卡账户发生逾期,并提示逾期记录可能影响信用评价。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因主张信用卡盗刷责任引起的信用卡纠纷。阿凡在G银行办理信用卡,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互负权利义务。G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阿凡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和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阿凡”,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强”,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阿凡对于讼争的四笔因“盗刷”透支款项不存在过错,G银行作为涉案信用卡的发卡行,应对本案讼争的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阿凡对2300元以外的三笔信用卡透支共计29300元不负偿还责任,G银行应消除阿凡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一审判决后,G银行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银行设施缺陷是导致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
  就该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陈杰分析,阿凡在G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G银行并无证据证明阿凡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G银行发给阿凡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阿凡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他人使用伪造信用卡盗刷所造成的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G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G银行主张阿凡应对信用卡密码不慎泄露承担责任,但其并未能举证证明阿凡存在泄露密码或不正确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且从讼争信用卡的消费记录来看,亦难以认定阿凡有在不安全用卡场所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故G银行关于阿凡应对信用卡信息及密码泄露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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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法院判决银行担责持卡人无需还款
卡不离身,信用卡却在千里之外被刷数万元。储户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怪事,他发现后立即报了警,但案件至今未破。
银行向李先生讨钱未果之后,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信用卡被盗刷,损失谁来承担?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信用卡盗刷案。这场官司,历经两审之后,终审宣判最终认定持卡人无需还款,由银行自行承担透支款及利息。怪事刷李某的卡 签张某的名
“卡不离身,却被神秘盗刷。”厦门市民李先生说,日,他突然收到短信通知,被告知他持有的一张信用卡在浙江省的一台POS机上连续发生四笔刷卡交易,交易金额共计31600元。
在这四笔神秘交易中,有三笔交易的签购单上签名均为“张三”,另一笔交易,则根本没有签购单。
李先生收到短信通知后,立即通过电话挂失信用卡并报警。接着,他又携带信用卡到派出所做笔录。
不过,信用卡被盗刷后,持卡人该不该还钱引发了争议。近日,李先生因未按期向银行归还这四笔被盗刷的透支款,与银行闹上了法庭。争议卡被人盗刷 损失谁承担?
据悉,在被盗刷的当天,李先生就以“非本人交易”为由,向银行提出了拒付申请,并将全部材料发往银行指定的邮箱。
根据李先生提交的信用卡消费明细显示,四笔刷卡交易中,有一笔金额为2300元的支出交易,该笔刷卡交易因没有签购单,申请拒付成功。不过,李先生针对另外三笔被盗刷的交易提出的拒付申请,遭到了银行拒绝。
近日,法院开庭,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银行说,李先生作为持卡人,要归还信用卡拖欠的钱;李先生却说,这笔钱不是他刷的,凭什么让他还?判决卡主不用还 银行担全责
法院一审认为,银行具有保障信用卡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具备鉴别信用卡及交易凭证真伪的技术能力,同时银行应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及时更新技术和设备以有效应对损害信用卡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犯罪手段。
本案中,涉案信用卡上预留的持卡人签名是“李先生”,而有争议的四笔交易中有三笔签购单上的签名均是“张三”,两者明显不一致。特约商户应具备基本的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能力,一般不可能在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允许讼争消费交易的发生。因此,可以认定讼争的刷卡交易是使用伪卡进行的交易。
所以,李先生对于四笔因“盗刷”造成的透支款不存在过错,银行应对四笔伪卡交易造成的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先生对2300元以外的三笔信用卡透支款不负偿还责任,并要求银行应消除李先生因上述原因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形成的信用不良记录。法官说法银行设施缺陷,是盗刷直接原因
承办法官分析,李先生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被复制并制作伪卡,银行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有不正确用卡及泄露信用卡密码的行为,可见,银行发给李先生的信用卡保密性能不够,是导致李先生信用卡信息泄露及卡被复制的主要原因。
他人使用伪卡盗刷所造成的信用卡资金损失,说明银行及特约商户的终端配套设备、设施对信用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是造成讼争信用卡资金损失的直接原因。因此,银行应该承担卡被盗刷的损失。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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