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管理制度管理

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文 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 锅炉房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锅炉房管理制度
一、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二、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四、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五、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六、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七、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非值班人员,不准随意入内。
二、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后,要先进行登记,并由值班人员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三、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四、上级部门人员检查工作,必须由公司管理人员陪同。
五、外来人员参观,要事先与业务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由公司管理人员带领方可进入。
六、非值班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后,值班人员要对其进行安全监护。
锅炉工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接班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
二、锅炉司机交接班时必须严格执行在工作岗位面对面交接班制度,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交班人在交班前,必须把设备和操作现场清扫干净,做到环境干净、整洁。
四、交班人在交班前,要把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告知接班人,当班发生的问题应尽可能在当班及时解决,不能解决时要及时协助接班人员或维修工进行解决,并向值班。
五、交班人在交班前,要对当班设备运行情况做好相关记录,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进行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整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六、接班人在接班前,要对接班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后没有发现问题时,在“交接班”本上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巡回检查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按时进行巡检,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及时汇报。
二、巡回检查的路线一般由炉前到炉后、炉下到炉上、由仪表、附件到管道,巡回检查过程中,要对引风机、鼓风机及炉排等认真巡检。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锅炉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无鼓包、变形、渗漏;燃烧室内有无异常响声;鼓引风机是否良好;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灵敏可靠;管道、阀门是否严密;阀门开关是否灵活;水泵运转是否正常;除尘器是否磨损等等。
四、检查人员要填写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二、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时维修。 
三、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3.1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及时更换。  
3.2 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3.3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4 检查维修上煤机、除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3.5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3.6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四、对安全附件试验校验的要求。  
4.1 安全阀托运放气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气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4.2 压力表正常运行进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指示工作压力线,校验后铅封。
4.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连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连锁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连锁试验。  
五、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记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机电设备包机制度
一、包机人要熟知所包设备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等;定期检查所包设备性能、完好状况等,每次检查和维护完毕后,要做好检查记录。
二、若所包设备发生故障,当班人要积极主动抢修或汇报,做好检修记录。
三、包机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设备包机牌必须注明包机设备名称、包机人姓名等内容。
四、设备在移交生效之日起,接收单位对所接收设备实行包机管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一、压力容器的检验
1、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定期检验周期根据检验机构决定。
2、对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定期进行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检验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3、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方法进行处理,并报市质量技
术监督局备案。
二、安全装置的调整和检修
1、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安全装置和主要的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调整工作。需焊、挖补修理时,应由持特殊焊接工作操作证人员参加。
2、安全阀更新购置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有检验部门和质检员的印章,并有注明检验日期,无出厂合格证严禁购置使用。
3、安全阀使用中应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调整后的安全阀应加铅封,并填写记录。检验调整工作应由专职检验人员进行。未经许可,本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任意启封调整检验。
4、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得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压力表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卸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5、压力表的装设、校验与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应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一次,经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锅炉房水质管理制度
一、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二、锅炉水处理须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水处理人员,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运行,且无严重腐蚀。
三、离子交换器的出水水质应每小时化验一次。离子交换剂接近失效前,应增加化验次数。四、锅炉给水水质每四小时化验一次,交接班时,面对面化验,以监督软水箱是否有硬水或盐水的渗入。
四、锅水水质(碱度、PH值、氯根等)应两小时化验一次。其中,氯根与
溶解固形物的比值应定期复验和修正。相对碱度应定期测定计算。分析化
验时间、项目、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均应如实做好记录。
五、锅炉排污是控制锅水水质的重要措施之一,排污量和排污方式须在水质分析人员的配合下进行。
六、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炉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氯;锅炉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定碱度氯根PH值及磷酸根。
七、水处理人员要熟悉并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八、分析化验用的药剂应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九、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污垢腐蚀情况对污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分做好详细记录。
十、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水措施。
十一、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锅炉司机操作规程
一、锅炉工上班前戴好防护用品,认真进行交接班,上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锅炉工应熟悉锅炉的结构、性能、压力和水位、燃料、燃烧等基本情况。
三、锅炉工应每小时对锅炉仪表及各部件运行情况巡检一次,要勤检查、细观察,遵守一切规章制度,严禁擅自脱岗。
四、锅炉运行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先启动引风机,再开启鼓风机,然后启动出渣机,根据需要开启炉排调速机,最后根据水温、压力等情况开启淋浴、暖气循环泵,并及时补水。
五、锅炉运行时,必须勤观察,保持水位、气压正常稳定,不能忽高忽低。
六、水位表要保持灵敏可靠,每班冲洗水位表一次。锅炉上的管道阀门必须缓慢开关,严禁猛开、猛关。
七、锅炉运行时,锅炉压力表指针不得超过工作压力,保持在安全压力下工作,压力表要保持灵敏正确。
八、每班不少于一次的排污,排污应在低负荷,高水位时进行。排污时注意先慢开启,不准用其它物件开启排污阀,关闭后不得渗漏。
九、经常检查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出渣机等部位运转情况;如发现故障,必须及时修理,确保锅炉正常运转。
十、锅炉工应不定时巡查燃烧状况,防止发生正压燃烧损坏设备。
十一、闲杂人员、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和逗留锅炉房。
十二、锅炉房作为重点防火地点,锅炉工要每天检查现场防火情况及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文 章来源莲山课件 w ww.5 y kj.Co m来源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 ? ? ? ? ? ? ? ?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_百度知道
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岗位责任制 一、 锅炉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关于锅炉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锅炉操作规程。 (二) 全面负责锅炉使用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 负责制订和落实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四) 负责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五) 负责司炉、水质化验工等人员的政治思想、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 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七) 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八) 完成本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锅炉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 在生产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锅炉班的管理工作。 (二) 熟悉国家锅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三) 负责本班人员技术指导、工作安排和考勤工作。 (四) 组织本班组人员做好供汽(热水、高温导热油)、设备安全运行和锅炉房卫生等工作,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各种运行记录。 参考资料: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  10. 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1,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4。  9. 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  4;  4。  8. 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7 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3. 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油杯保持一定油位,加强水质监督。  3.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或没有办理交接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h以下(含1t&#47、给水管道阀门、风机.2 锅炉安全附件。  3. 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在地上的煤,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报警和保护装置:  3。  5.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提高警惕、化验仪器,性质和使用方法.2 压力表损坏、润滑系统、冒。  12.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2. 严格执行GB&#47,墙壁、PH值、软水主要指标合格,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交班时,对垢的成分和厚度、给水泵等。  9. 检查炉排变速箱、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易燃,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当班人员要准确,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未经带班长同意,要详细作好纪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3 高低水位报警器、药剂的性能,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  2. 坚守岗位、油壶、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仪表.3 跑,不看书;并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红线。  7. 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4 锅炉运行纪录资料、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纪录在案、渣场要分开设置、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  4.3 化验仪器,漏水.9 接班人员不到时.1 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PH值和磷酸根、仪器:  4。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应由接班者负责,集中思想。  6. 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  6. 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  4;  1。  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  4. 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严格操作,锅炉用煤。  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易爆物品。  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1. 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  5. 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炉排。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氯根、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超压,要存放在指定地点,个指示。交接班时、压力、出渣机,包括水位表,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表盘不清应及时更换、PH值及溶解氧。  6. 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  五不交是,并认真执行、讲文明.4 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  1,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批准,做到文明生产.8 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防止事故扩大,灵敏可靠,不看报,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  6. 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  3、迅速采取措施。  7. 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漏气,堆放整齐,对工作场地;  3,不打瞌睡、引风机是否正常。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 锅炉用水必须处理,并对软水。钻研技术,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4.10锅炉压力。交接班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  3,清点用具、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听取交接情况介绍:  4。  10. 锅炉停用检修时。检查好各项设备、信号有无异常变化,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 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是维修。  7. 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4. 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2 锅炉碱度、阀门等打扫干净,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除锅炉房工作人员。  五交是;  4,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房门不准锁住或槎住.5 锅炉房清洁卫生,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药品进行全面检查、鼓风机、准确。  5. 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精通业务,低水位联锁装置。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备件、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当班时、超温报警器。  2. 锅炉房地平,不交给无证司炉、锅水碱度;  4。  3. 接班前按规定巡逻,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认真管理.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严禁弄虚作假,有关领导及安全、压力表。  4.对安全附件试验检验的要求.1 水处理设备正常、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设备。  3. 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4. 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的指令、备品备件、鼓风机.5 检查维修上煤机,煤堆。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二次风机,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水位,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生产管理人员外、引风机给水系统,右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内,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冷却水、氯根等项指标合格,对于立式锅炉和蒸发量1t&#47、出渣机、物品摆放整齐。  7. 锅炉一旦发生事故。  4.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滴。  6. 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1,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不准入内,不断提高操作水平、清洗油的油桶。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服从分配。  5. 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6 不交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工人。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做好接班准备工作.2 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7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时不交、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有关问题。  锅炉安全保卫制度  1. 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有害部门之一。  5. 每班下班前。  7.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文明生产.6 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应立即制止;  3,做到清洁卫生。  巡回检查制度  1. 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4. 煤场。  2. 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要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后;h)卧式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T标准,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  2. 检查上煤机.1 锅炉燃烧。  3.没有办理交班手续;  4。  5.交接班时、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奖勤罚懒;  4.1 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  5. 检查水箱水位、风机、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8. 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  11. 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  3. 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摆放整齐,保持地面清洁、二次仪表是否正常,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无证司炉工;  4、水位和温度正常、前后轴。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 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渣堆定期洒水。  7. 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3;  3,超压联索装置、守纪律的新型工人,有防火措施、工具,锅炉不准投入运行、保卫、用具齐全。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4 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完整,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水质不合格。  3. 非当班人员,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文明生产,做一个有理想,查阅交班记录
提问者评价
没人了 就给你吧
不知道这个出自哪里。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锅炉房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_安全管理网
安全管理网微信号
 用户名:
 Cookie:
       
       |
  |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作者:安全管理网 来源:安全管理网 点击:
 评论: 更新日期:日
为加强河南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锅炉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处室。
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以及蒸汽的余热锅炉。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与职责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锅炉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工程经理的领导下开展锅炉的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各部门有关锅炉的各种法规、法令,制定、修订公司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负责或参加锅炉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竣工验收及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审查工作。
负责锅炉检修、更新计划的审核工作。
监督检查全公司锅炉使用维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对于锅炉发生的事故,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上报。并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或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锅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锅炉安装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锅炉的定期检查、检修、更新等施工方案,对于重大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施工。
负责组织对安全附件、自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锅炉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和有关资料。
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锅炉检修、改造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组织编写、上报有关锅炉的各种报表。
协助有关部门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负责组织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
负责组织锅炉联锁调试和变更审批工作。
负责监督锅炉汽水品质的控制情况及水质管理工作。
做好锅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购置与安装
锅炉需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登记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
锅炉安装:
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需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由当地锅炉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安装完毕后由项目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并负责落实整改项目。
锅炉的试运行和验收:
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评定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前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大纲。通过启动调试校核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试运行和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
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锅炉进行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
各二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资料和报表。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锅炉出厂资料,辅助设备结构及性能,锅炉安装记录,锅炉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检验与修理记录,技术改造记录,锅炉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和《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线路巡检。
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向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和调节阀(档板)的校对、贮气罐和油罐的脱水等。
第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减少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严格限制燃料的硫含量,使设备腐蚀速度在受控范围,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要严格燃料煤热值、灰分等指标的检验,严格入库煤数量管理,作到“不亏吨、不亏卡”。
Tag:.相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热点内容
7372260637336022534624666243252391422909
特种设备安全推荐内容
06-1406-1406-1406-1406-1406-1406-0806-07
安全管理论坛新帖
论坛数据加载中...
 |   |   |   |   |  |   |  |  |  |  
北京东方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
服务热线:400-  业务联系:010-
E-mail:& & & &
&& 京公网安备服务热线:
2015年发布最新锅炉使用管理政策法规
核心提示: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2011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锅炉使用管理规则》起草任务。2011年8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13年3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13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2013年&月&日,本规则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修改)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的要求,体现了落实各方责任和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考虑当前锅炉产权单位的特征,增加了锅炉使用单位定期检查的内容,提出了锅炉使用安全具体要求,以指导和规范锅炉使用管理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王海荣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曾向东
张家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谭&&伟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贾胜新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李&&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国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陈新中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林菊元
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王环丽
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拥军
沈阳沈洲热力有限公司&&&&&&&&&&&&&&&&&&&&&&&&&&&&&&&&&&姜世庆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京路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1)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6)
第四章&&定期检查 (8)
第五章&&监督管理 (10)
第六章&&附则 (10)
附件A&& (12)
附件B&& (13)
附件C&& (22)
&&锅炉定期检查记录 (25)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27)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锅炉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并且办理锅炉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的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四)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五)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六)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七)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八)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十)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十一)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十二)&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二)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三)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六)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岗位责任制;
(二)巡回检查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六)水(介)质管理制度;
(七)安全管理制度;
(八)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三)交接班记录;
(四)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五)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六)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八)自行检查记录;
(九)能耗状况记录;
(十)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一)使用电站锅炉的;
(二)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0t/h锅炉的;
(三)使用的锅炉总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80t/h的(注-1);
(四)使用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1.4&MW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的;
(五)使用锅炉的总数量(不计D级锅炉的数量)大于等于10台的(注-2)。
注-1:热水锅炉按、有机热载体锅炉按0.7MW相当于1t/h换算。
注-2:锅炉等级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0001)&锅炉设备级别&划分。
第十七条&&D级锅炉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锅炉的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注-3)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注-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如宾馆旅店、公共浴池及理发店、影剧院舞厅、体育场馆公园、展览馆及图书馆、商场、候诊(车、机)室、儿童活动中心等。
第十九条&&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外情形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二十条&&通过合同约定,由专业机构承担锅炉使用管理和运行操作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锅炉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和特性,配备锅炉操作和水处理作业人员,并且保证在岗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并且作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对锅炉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自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二)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五)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六)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七)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八)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九)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十)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有机热载体产品的选择和使用应当符合GB&24747《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有机热载体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B&23971《有机热载体》的规定。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
第二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规定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使用单位应当督促化学清洗单位接受化学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锅炉的出厂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三)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四)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五)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或者定期检查报告;
(六)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七)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八)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九)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十)电站锅炉安装资料档案中还应包括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中还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锅炉定期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锅炉。
第二十九条&&锅炉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的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每两年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发生锅炉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三十二条&&《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锅炉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锅炉,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安全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
(三)锅炉产品合格证(含锅炉产品数据表);
(四)锅炉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五)锅炉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六)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八)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目录;
(九)锅炉作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证件编号、作业项目代号、有效日期)。
使用单位为承租方时,应当提供与出租方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合同。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锅炉,仅需要提供第三十四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资料: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第三十六条&&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能够当场受理的,应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准予登记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准予登记的锅炉,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并且将锅炉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锅炉产品合格证》及其产品数据表复印一份,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一同交还使用单位。采用信息化网络进行使用登记和能够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库的地区,可以不采用纸质的申报方式。
第三十八条& 锅炉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五条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锅炉变更登记时,如果锅炉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锅炉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九条&&锅炉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书以及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条&&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及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F样表)和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锅炉,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和原《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使用登记证》,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D)。
移装时应当按照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锅炉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需要变更使用单位的,原使用单位应当提交《申请表》、原《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原登记机关应当收回《使用登记证》,向原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历次定期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全部移交新使用单位。
第四十四条&&锅炉变更使用单位但是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锅炉变更使用单位并且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历次定期检验报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向锅炉安装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锅炉使用单位更名时,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变更的证明材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第四十六条&&锅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二)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
(三)无本规则第二十六条(二)、(三)项技术资料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使用单位更名的除外);&
(五)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改造、维修的;
(六)存在危及锅炉安全使用隐患的。
其中(六)项在通过改造维修消除隐患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八条 锅炉注销时,使用单位为承租方的,需提供出租方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
第四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锅炉房或集控室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在使用单位的锅炉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锅炉可见部位。
第四章&&&定期检查&&
第五十条&&锅炉定期检查是指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5规定不实施锅炉定期检验的锅炉,由使用单位进行的自行检查。定期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锅炉使用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定期检查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锅炉制造单位进行。
第五十一条&&定期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锅炉本体及其运行状况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五十二条&&锅炉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
(二)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资料是否完整;
(三)锅炉操作人员是否具有制造单位或者其授权的安装单位出具的培训证明,或者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是否齐全;
(五)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六)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是否齐全有效;
(七)上次检查记录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八)是否对锅炉事故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十三条&&锅炉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的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三)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等现象。
第五十四条&&安全附件的检查包括对安全阀(或者水封式安全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排污装置、自动控制、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的检查。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水封式安全装置的规格和结构应与原设计一致,并且保持畅通,室外部分应有必要的防冻措施;
(二)有机热载体气相锅炉的爆破片,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三)压力表的量程和精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压力表、温度计等应当经过计量检定,显示清晰、准确,并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水位表显示清晰,有防护装置和最高、最低及正常液位标记;
(五)排污阀门灵敏可靠,没有泄漏形象;
(六)燃油、燃气锅炉的点火程序控制、炉膛熄火报警和联锁保护等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七)热水锅炉超温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八)蒸汽锅炉超压报警,高、低水位报警或者联锁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九)有机热载体锅炉炉膛灭火系统、系统报警装置、加热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联锁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灵敏可靠。
第五十五条&&定期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定期检查记录(记录格式参见附件&),检查人员签字后,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对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且做好记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锅炉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对以下锅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重点监控设备、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
(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过事故的。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和锅炉技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维修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锅炉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八)锅炉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的;
(十二)使用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锅炉实际使用管理权者。产权单位出租或者由承包方使用锅炉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未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则自20**年 月 日起施行。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号)同时废止。
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
您可以获得:1.了解更多洁净技术信息2.同行交流资源共享3.招聘信息施工队合作
扫一扫公众号
净化信息网公众号
净化信息网公众号
(c) zzwxp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锅炉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