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从业者必看,快来看看最新p2p监管四条红线红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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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详解:互金从业者必看,快来看看最新监管红线有哪些
原创&&原创&互金咖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举行了一场闭门培训会议,这也是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当天,央行权威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及时传递了行业最新的监管信息。从互金咖独家获悉的这份培训讲义来看,里面信息量很大,干货多多,值得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仔细看看,认真体会消化。Anyway,人生也好,事业也好,把握大的方向不都是最重要的吗?好啦,话不多说,现在就给各位呈上这份“大餐”。对于当前的Fintech热,上述央行权威人士给出了明确说法,即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在该人士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从业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涉众性强、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相关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e租宝”、“泛亚”等风险事件的爆发,使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该权威人士透露,在法律制度框架方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授权由省级政府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统一监管、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丰富了行业监管和处罚手段、《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出台后将有利于提升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效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此外,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该权威人士表示,目前,个体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的配套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届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业态监管和市场和秩序监管相结合。无缝,随着行业监管措施的逐步落实,行业生态也将发生重大改变。要遵循业务边界在当天的会议上,上述权威人士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强调了各业态要有底线思维。该权威人士强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循一定的业务边界,一旦越过了合理的边界,业务的性质就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碰法律红线。互联网支付1、多头开立备付金账户,事实从事跨行业清算2、备付金账户资金过度沉淀,挪用客户备付金3、不履行账户实名制义务4、不履行反洗钱义务5、与支付机构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多发在支付机构分类监管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今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与标准。根据不同评级支付机构的整体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的监管计划和措施,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监管,有效防范互联网支付领域相关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P2P网络借贷1、设立资金池2、自融、自担保3、承诺保本保息4、债权期限拆分和错配5、虚假宣传6、股票配资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勾结,提供“首付贷”、配资炒房8、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变相从事公募理财业务对P2P平台,应坚持平台功能,即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百而非信用中介。但如何使部分承担信用中介、担保、增信等功能的P2P平台去信用化,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平台不提供增信服务。平台本身不应提供本息保障,不鼓励刚性兑付。平台业务不得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新的方式和特征。比如,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并通过平台自有账户归集资金;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等。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涉众性更强,范围更广,手段更加隐蔽。股权众筹融资1、未经证监会许可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2、股权众筹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自融,变相集资3、不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业务,从事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相比于股权众筹融资方和股权众筹中介机构,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因此,股权众筹融资方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关键信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活动风险,进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互联网基金销售1、无相应资质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2、违规承诺收益,并由合作机构垫付资金3、以明显不合理的回报率销售产品,进行“倾销”4、不履行风险披露和揭示义务2016年2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活动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同时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于基金赎回垫支。做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背景下的业务隔离,防止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互联网保险1、未经许可从事保险业务,提供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2、进行不实陈述,片面跨大宣传过往业绩。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5、投资高风险产品。六、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信托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2、将信托产品销售给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互联网消费金融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2、向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风险全覆盖此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在具体监管上,按照风险全覆盖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对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可以考虑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高从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二、“穿透式”监管针对复杂跨界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克服监管职责分割,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对资金募集、流转和最终用途的全程监管,即资金的全流程应对监管全透明。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也应实现全流程的监管共享、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考虑大数据监管。三是监管理念大转变,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按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风险的监管全覆盖。三、改善行业生态完善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报人,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借鉴国际证券金融领域集团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评级等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完善金融领域民事救急机制。全面加强金融领域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和不当推介,明确金融类广告和监管和资质要求。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主体,一律不得向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推介。同时,对广告内容加强监管审查,防范各类误导和不实宣传。四、进一步完善监管,深化改革1、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2、完善监管体系,克服当前监管存在的短板机构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套利,“谁生的孩子谁抱”=“没娘的孩子没人抱”?风险的跨界传递(网络理财)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金融控股公司)。3、兼顾传统金融业与Fintech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依法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要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开展,满足相关准入和资质要求。国际上,Fintech对于遵守现行法规特别重要。适度监管: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问题。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分类监管是现实状况,协同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特点决定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混业趋势明显。机制建设很重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积极监测、密切跟踪、适时评估、及时调整;手段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社会第三方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微信号:netfin888爆料/投稿/合作:,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转载需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热文排行榜互金从业者必看 快来看看最新监管红线有哪些
15:42:16 &&来源:东方财富网
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目前,个体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的配套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届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北京举行了一场闭门培训会议,这也是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当天,央行权威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及时传递了行业最新的监管信息。   从互金咖独家获悉的这份培训讲义来看,里面信息量很大,干货多多,值得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仔细看看,认真体会消化。   Anyway,人生也好,事业也好,把握大的方向不都是最重要的吗?好啦,话不多说,现在就给各位呈上这份“大餐”。   对于当前的Fintech热,上述央行权威人士给出了明确说法,即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   在该人士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   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从业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涉众性强、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相关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e租宝”、“泛亚”等风险事件的爆发,使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该权威人士透露,在法律制度框架方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授权由省级政府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统一监管、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丰富了行业监管和处罚手段、《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出台后将有利于提升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效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   该权威人士表示,目前,个体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的配套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届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业态监管和市场和秩序监管相结合。无缝,随着行业监管措施的逐步落实,行业生态也将发生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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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0:45)第13版:理财
国际金融报
往期回顾 &
避开监管“红线”:互金转型箭在弦上
本报记者 潘洁
国际金融报
  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获批,标志着国家级的互金行业自律机构全面启动,预计之后会从统计监测、数据共享、惩戒措施、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等多维度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7月4日,有消息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互金协会”)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日前在北京举行。据与会人士向媒体透露,当天,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重点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其强调,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随着国家层面行业整顿的不断推进,网贷行业也呈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迹象。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数量已经下降至2349家,今年上半年共减少了246家,数量呈现阶梯下降的走势。业内预测,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仍然将进一步下降。  整治与自律齐头并进  今年3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互金协会揭牌成立,协会对P2P平台信息披露、统计数据报送进行了规范。  6月22日,据中国社会组织网信息显示,互金协会正式获民政部批复,这意味着,国字头的互金协会正式担当起行业监督与自律的职责,有望在监管日益趋紧的“风口浪尖”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提供指引。  此外,今年4月,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活动,对P2P提出“不设资金池”、“不自融自保”等要求;工商总局等17个部委出台了有关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相关规定。  “经历了快速扩张、高速增长的互金行业,如今逐渐步入风险释放期,亟待建立完善的行业秩序和规则,才能确保行业发展不偏离普惠大众的初衷。”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获批,标志着国家级的互金行业自律机构全面启动,预计之后会从统计监测、数据共享、惩戒措施、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等多维度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  近日,伴随互金监管力度逐渐升级,各项监管政策和摸底排查工作已下沉到地方互金机构及行业协会,产生了明显的规范效应。经侦主动出击,制止潜在风险和问题的P2P平台便是最好的例证。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以及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产业高度融合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互金协会的获批,只是万里长征刚刚迈出了一小步。  唐学庆表示,未来,如何配合监管政策落地执行,制定行业经营规则和标准,建立信息披露自律规范,推动企业间达成业务交流和数据共享,明确违规企业的惩戒措施,建立起同业联合监测、抱团发展的良性竞争局面,促进竞争主体间实现相互监督及约束,整合行业力量共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上传下达、沟通协调的桥梁作用等等,都将是考验互金协会下一步发展成效的重要命题。  唐学庆称,目前紫马财行自觉接受政策监管及行业监督,建立了一整套企业内部的自律机制,比如,定期组织业务规范培训;建立纪律严明的用人制度和奖惩机制;从产品设计、研发、运营、风控、贷后、信披、服务等多环节严格规范。  互联网金融“场景化”概念  刘向民在上述培训会上表示,截至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  记者注意到,尽管P2P监管政策趋严,但行业表现仍较为乐观。零壹财经数据显示,上半年各月成交额持续攀升,6月超过1500亿元,贷款余额突破6000亿元。行业累计成交额在5月末已经超过2万亿元。  记者7月4日获悉,中国最大的金融行业流量分发平台——51理财宣布,以过亿估值获得国资背景的上海陆家嘴金融旗下投资平台的千万级战略投资。  51理财CEO刘思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目前一方面凭借自身的流量优势给P2P网贷平台、交易所、券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按cps效果计费的精准营销获客,已累计为金融行业导流资金超过25亿元;另一方面,51理财也在持续深耕FinTech,发展大数据智能投顾理财,为用户提供更加智能化的金融服务。数据显示,51理财APP目前的全网下载量已突破400万次,为P2P平台导流资金破25亿元。  记者梳理发现,为适应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目前P2P平台正在合规建设、资产争夺和业务布局等方面展开全面竞争,比如,积极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基于场景,探索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汽车金融等资产业务;根据自身及股东背景,向垂直细分领域拓展;拓展资产渠道,转型综合理财平台;开发智能型产品,如智能投顾等。  麦肯锡认为,实力较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成为细分市场的深耕者,或成为生态圈营造者,或成为专业的规模提供商。实际上,近年部分P2P平台积极谋求转型。  为此,互联网金融“场景化”概念诞生,成为时下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乃至传统金融用来拓展用户的一大“宝地”。相关第三方机构报告显示,随着互联网金融向更多的场景进行渗透,激活更多场景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从而激活亿万级的巨量市场,而以互金为核心的产业发展覆盖了包括金融在内的各个产业领域,汽车金融就属于其中一环。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国内汽车后市场有7000亿市场规模,且以每年约30%的幅度快速增长,汽车市场各环节中存在大量的金融需求。  链车金服CEO王益大近日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汽车产业链各环节金融需求旺盛,为此借助链车金服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王益大介绍称,链车金服上线至今,注册用户已超过12万,累计投资额突破2亿元,为用户创造收益约1600万元,同时也为汽车产业链中的部分企业解决了大量的融资问题。目前,平台还推出了“链车宝”、“链油宝”、“家政宝”等创新理财项目。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表示,只有市场规范之后,行业才能健康稳定发展。对于P2P而言,风控与服务是1与0的关系,虽然P2P使金融服务更加方便快捷,但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客户体验再好也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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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聚合支付+创始人
7月2日,中国。当天,央行权威人士就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及时传递了行业最新的监管信息。&从互金咖独家获悉的这份培训讲义来看,里面信息量很大,干货多多,值得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仔细看看,认真体会消化。&Anyway,人生也好,事业也好,把握大的方向不都是最重要的吗?好啦,话不多说,现在就给各位呈上这份“大餐”。&对于当前的Fintech热,上述央行权威人士给出了明确说法,即应划清金融和Fintech的界限。Fintech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主要与持牌机构合作。&在该人士看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属性并没有改变,同样具备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等特征,在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快速积累,并已经开始爆发。&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暴露的风险主要是从业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涉众性强、地域范围广、涉案金额大,对相关地方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近期,“e租宝”、“泛亚”等风险事件的爆发,使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该权威人士透露,在法律制度框架方面,《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拟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授权由省级政府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在内的各类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统一监管、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经营和管理制度、丰富了行业监管和处罚手段、《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出台后将有利于提升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管效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此外,为有效履行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夯实支付结算体系法律基础,央行研究制定了《支付结算条例》,作为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规,其将强化对包括对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该权威人士表示,目前,个体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融资的配套监管办法也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届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截至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金融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业态监管和市场和秩序监管相结合。无缝,随着行业监管措施的逐步落实,行业生态也将发生重大改变。&&要遵循业务边界&在当天的会议上,上述权威人士详细介绍了互联网金融各业态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强调了各业态要有底线思维。&该权威人士强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多样性,差异性特征明显,但每项业务都要遵循一定的业务边界,一旦越过了合理的边界,业务的性质就会发生质的改变,甚至会触碰法律红线。&互联网支付&1、多头开立备付金账户,事实从事跨行业清算2、备付金账户资金过度沉淀,挪用客户备付金3、不履行账户实名制义务4、不履行反洗钱义务5、与支付机构的客户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多发&在支付机构分类监管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今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与标准。根据不同评级支付机构的整体情况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的监管计划和措施,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监管,有效防范互联网支付领域相关风险,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P2P网络借贷&1、设立资金池2、自融、自担保3、承诺保本保息4、债权期限拆分和错配5、虚假宣传6、股票配资7、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勾结,提供“首付贷”、配资炒房8、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变相从事公募理财业务&对P2P平台,应坚持平台功能,即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百而非信用中介。但如何使部分承担信用中介、担保、增信等功能的P2P平台去信用化,需要出台相应配套措施。&平台不提供增信服务。平台本身不应提供本息保障,不鼓励刚性兑付。&平台业务不得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新的方式和特征。&比如,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并通过平台自有账户归集资金;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等。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涉众性更强,范围更广,手段更加隐蔽。&股权众筹融资&1、未经证监会许可试点,开展股权众筹融资业务2、股权众筹平台发布虚假标的自融,变相集资3、不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业务,从事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相比于股权众筹融资方和股权众筹中介机构,投资者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地位。因此,股权众筹融资方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关键信息,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融资活动风险,进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互联网基金销售&1、无相应资质从事互联网基金销售2、违规承诺收益,并由合作机构垫付资金3、以明显不合理的回报率销售产品,进行“倾销”4、不履行风险披露和揭示义务&2016年2月,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对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活动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同时要求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用于基金赎回垫支。&做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背景下的业务隔离,防止对金融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互联网保险&1、未经许可从事保险业务,提供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2、进行不实陈述,片面跨大宣传过往业绩。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期限错配导致流动性风险。5、投资高风险产品。&六、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信托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2、将信托产品销售给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互联网消费金融1、未经批准开展业务2、向无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借款人发放消费贷款&风险全覆盖&此外,上述权威人士强调,在具体监管上,按照风险全覆盖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一、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对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可以考虑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高从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二、“穿透式”监管&针对复杂跨界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克服监管职责分割,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对资金募集、流转和最终用途的全程监管,即资金的全流程应对监管全透明。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也应实现全流程的监管共享、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考虑大数据监管。三是监管理念大转变,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按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风险的监管全覆盖。&三、改善行业生态&完善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报人,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借鉴国际证券金融领域集团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评级等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完善金融领域民事救急机制。&全面加强金融领域广告监管,打击违法广告和不当推介,明确金融类广告和监管和资质要求。不具备法定资质的主体,一律不得向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推介。同时,对广告内容加强监管审查,防范各类误导和不实宣传。&四、进一步完善监管,深化改革&1、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2、完善监管体系,克服当前监管存在的短板机构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套利,“谁生的孩子谁抱”=“没娘的孩子没人抱”?风险的跨界传递(网络理财)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矛盾(金融控股公司)。3、兼顾传统金融业与Fintech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依法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要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规定开展,满足相关准入和资质要求。国际上,Fintech对于遵守现行法规特别重要。&适度监管:监管的弹性和灵活性问题。&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分类监管是现实状况,协同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特点决定的;跨地域、跨行业、跨市场,混业趋势明显。机制建设很重要,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积极监测、密切跟踪、适时评估、及时调整;手段创新: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社会第三方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微信号:netfin888&爆料/投稿/合作:,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转载需注明出处,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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