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确认待转销项税额具体案例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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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会计处理连载十
会计师梁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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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的具体应用
作者:阳光与海岸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含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的会计科目,其具体应用如下(会计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确认时间)
一、暂估确认会计收入,但不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假定税率17%)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7
二、确认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如果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则
借: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三、如何理解并解读财会【2016】22号文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出台该文件的目的是主要针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这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修改。
​2、按照40号公告,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我个人观点:根据文件无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确认),但增值税可以暂时不确认,等到取得
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或开具销售发票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确认应交增值税)。一般来说,会计未确认收入,增值税确认计税销售额是常见的(如先开具发票并未发货销售);反之则不常见。因为当会计与税收相冲突,税收优先原则。
&3、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详细规定如下:
(1)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的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2、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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