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论文里的分红写上法规相悖有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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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签的合同对业主不成立这是合同法32条规定的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百姓,法无禁止皆可行”。在小区,没有法律和业主们的授权,物管和业委会做任何事都是违法的,业主们应当坚决抵制。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必须由每户业主自己签, 合同必须发给业主们认真阅读,小区所有事物都应详细的写进合同。特别应在合同中约定好严格的违约责任和惩罚条款。
如:象未来海岸等小区那样,用停车费和公共收益冲抵物管费等,就不用交物管费了。说不定业主们每年还可以拿到分红。
目前好多小区的费用都是由业委会收的。不再交给物管
& & 一切的问题都在合同有没有约定清楚,每户合同认真签定好了,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 物管没和业主签合同,他就不怕业主,更不会理业主们,因为业主们手里没合同就拿物管没办法。如果业主们手里有了合同,就可拿着合同去追究物管不作为,侵犯业主权益,破坏业主物业的责任,并让其赔偿损失。
小区无论谁来管理,都应依照物业管理条例97条规定,像饭店一样,将服务收费明晰菜单发给每户。让每户居民明确收费的根据和合理性 合同拟订好后,打印发给每一户,由每户业主认真阅读,有不明白和不同意见和遗漏的事项就向管理部门咨询沟通后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有个性化服务的,就协商另交个性化服务物费。
& & 有人说这样会有人不签的。不签合同就不能享受权利。大家在合同中看到了自己的权利,还能补充添加自己的需求和建议,工作做到家,何有不签之理?除非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 & 另外,在合同前面附上一份声明,声明“凡不提出书面建议和需求,却又不签合同者,视为同意该合同”。如此,谁不签谁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保证一个比一个签得快。除非有人有意暗箱操作不想让大家签。
一个连起码的契约精神都没有的人和企业,所谓的诚信,友爱,和善就都是虚假的。
合同营业 契约营生 合同人人签,权义挂心间,责任各自担,和谐又平安
业委会签的合同对业主不成立这是合同法32条规定的
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宪法,其次是在宪法框架下制定的各种法律。任何人,无论你职位有多高势力有多大,都应该守法。违反法律都应依法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是真正的民主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只有切实地依照《宪法》、《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及《证据规定》执法。尽快清除那些违背宪法和上位法的各种恶法条例,如:《深圳物管条例》等。去除那些与市场化法治化相悖的管理制度和审批单位机构。民生教育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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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的问题都在合同有没有约定清楚,每户合同认真签定好了,所有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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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不是法定必交费用,是合同契约,物业企业没让业主在合同上署名签意见就是对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侵犯。这样的合同对业主就不成立。这是合同法32条规定的。业主就可拒交该合同设定的一切费用。因为这样的的合同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物管如此向业主收费触犯刑法“非法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业主不交物管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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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召开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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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社区治理再次入选“中国社区治理十大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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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深圳都市频道报道的阳光海景花园大量黑衣伤人事件,是又一起物业公司打砸小区打伤居民事件。物业公司已成为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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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已成为公害!!!请政府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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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营业 契约营生 合同人人签,权义挂心间,责任各自担,和谐又平安
物管费变购物卡贿赂民警街道办
小区物管费审计业主追回上千万
鼎泰风华小区物业审计系列报道
黄埔雅苑业主审计发现物管非法挪用资金上千万&&
深圳会计师讲述审计发现的小区物管收费乱象
1、“你交了,开发商自己留存的单位却不交”
2、“酬金制“让物管花越多钱提成越多”
3、高价购买关联公司服务
4、 收钱归物管 支出归业主
5、说是“巨额”亏损却“还赖着不走”
找个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审计部门的律所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名义让律所给物业公司发函审计物管帐目
业主自治 物业费免交 还能有分红
深圳小区自管每平3毛物管费管出市级文明小区,小区每年还有结余组织业主旅游
无锡春江花园“炒掉”原陆家嘴物业公司,保留物业服务原班人马。,自管免交物管费,还能拿分红 &&
小区自管 居民心安
中国特色物业公司—在线播放—优酷网,你享受了哪些“服务”?
小区“自管” 物管费下降了 邻里关系融洽了
业主告物管占用架空层 9年官司终胜诉获赔145万?&&
广州雅怡居小区:物管撤离,居民打好“自治”牌&&
北京品阁小区“公司制”自治
广东韶关生活小区的业主自治模式
住舒适活安宁的要件
北京市住建委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创新举措
物业公司空手套白狼侵权视频逐个看
北京物业审计发现,物业公司年利润至少1000万少于1000万元物业就会拍拍屁股走人&&
揭秘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肥”利益链
拿共有资源揽钱 物业还有本“暗账”
小区物业隐形收入:每年数十万
小区绿化带变做停车位 监管部门:属私自侵占绿地&&
停车费广告费 为业主代缴物业费!
物管正事不干,有钱赚的坏事都强行干。 物管公司是祸害监守自盗、骚扰业主,明修暗毁,物管驻扎小区危害大,离小区回专业是正道,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会美好&&小区要变好,自管很必要,外人来管理,牟利为首要,争利就会战,战必有破坏,外管有危险,自管才安全。
30套广播喇叭系统召开业主大会自管 小区没有物管公司会美好
物管费百分之九十都用在了物业公司坐在办公室里算计居民钱财,克扣剥削水电、清洁工的寄生虫身上。物业公司越大,剥削的就越多。停交物管费,逼走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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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是物管公司跟住建部门签的合同,住建部门帮业主们签的,物管强制管理好像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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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官商勾结的政府利益集团,是业委会,业主多方矛盾的主体。其中业委会是很特别的。大部分业委会是物业公司,官商勾结的政府利益集团指定后开假业主大会走过程选举的,有的甚至是虚构的,小区居民是根本找不到所谓的业委会的。总之,大部分业委会是物业公司,官商勾结的政府利益集团的傀儡。真正由业主选举业委会的大都受到物业公司,官商勾结的政府利益集团的恐吓陷害。业主权益受到侵害去投诉,总会在业委会、物业公司、政府各级部门之间踢来踢去得不到解决,从而导致小区武力争斗不断,治安案件频现。这就是目前小区混乱矛盾泛滥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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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涉嫌触犯刑法十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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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业主个体实施的交费事项,业委会无权代理。物业公司只和业委会签合同就应和业委会交涉合同履行事宜,不应直接向业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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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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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32条规定,没有业主签名的合同对业主不成立。除非有业主书面授权业委会签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因此,业主没资格履行该合同。不交纳该合同设定费用合法。
&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六十三条第三款“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的规定。业主个体实施的交费事项,业委会无权代理签合同。
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四十八条规定,物业公司只和业委会签合同就应和业委会交涉合同履行事宜,不应直接向业主收费。
还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并非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由此,业委会签合同让业主履行违法。
《物权法》和国家武官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法业主们该享有的权利都么享受到,凭什么让业主们承担义务?
关键的是该物业公司经过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聘用了吗?
业主们说:提供服务至少总得服务对象同意吧,要不然每个人都拿把剪刀,逮着谁都往头上剪一剪子,然后就要收理发费,大家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嘛?这分明就是“强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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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利益常常在自己欺软怕硬,愚昧奴性,崇拜讨好依赖官员权贵金钱的心态下不经意间被别人剥夺利用了。如果我们不努力去改变自己欺软怕硬,依赖别人的心态,你的权力很可能被别人利用。使你盲目的把自己的血汗钱拱手交给那些恐吓威胁,敲诈勒索钱财的官员权贵。然而,这些从我们这里获得“好处”的官员权贵们不但不会感恩我们,还会再变本加厉地加快步伐索取侵占我们的一切,同时还会在心里得意地骂一句:“看这些傻瓜”!
& & 因此,你一定不要不断的把自己血汗钱交给腐败官员和他们的利益集团—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否则,他们不仅有了权,还有了钱,不腐败才怪。他们甚至会拿着你交给他的钱收买打手来残害你,让你把更多的血汗钱交给他。如此恶性循环,后果如何可想而知。业主们就是在交钱买危险!
你收到过物业服务合同吗?没有就可拒交物管费
物管费之害你知多少?
清澈自来水瞬间变酱油 是水管生锈还是有人投毒?
业主们交钱养肥了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他们有了钱,就收买腐败官员,甚至收买打手来残害业主们,迫使业主们把更多的血汗钱交给他们。如此恶性循环,后果如何可想而知。业主们就是在交钱买危险!
依法维护居住权经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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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说:提供服务至少总得服务对象同意吧,要不然每个人都拿把剪刀,逮着谁都往头上剪一剪子,然后就要收理发费,大家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嘛?这分明就是“强奸”嘛。
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协商一致的行为。单方强加的“服务”不是合法民事行为,而是侵权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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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代,有些物业就像黑社会,一把手,收钱积极,合同到期,还赖着不走。
什么电视曝光,投诉物管,统统没用。
水费给你怎么加,环境怎么差, 业主怎么投诉也无门。
政府的不作为,也纵容他们。
业主本身不团结,那真的是,给吸血鬼上了,天天免费喝血,
推翻垃圾物业,比换房子还难,没有暴力,终究是无法通过正义途径取胜。
上梁不正下梁歪,真的是有样学样。
业委会既无暴力机构,也无财政权,业主们单纯把希望寄托在业委会身上的,真的很难取胜。
近来新闻报道物业公司修理业委会成员屡见不鲜,就可知道了。
敢问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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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物业费是由业主立案法团收取,然后存入特别开设的基金或信托账户。法团只会分月把钱发给物业管理职业人。业主立案法团就相当于国内的业主大会。任何业主都可以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账目,包括书面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专业人士查阅。如此,物业就卷不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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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如何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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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唐宁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宁,男,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新西院36号。
委托代理人郭新嵘,北京市衡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8号。
负责人提建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柳曦,男,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客户权益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孝春,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宁因与被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欣担任审判长,法官程慧平、郭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宁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唐宁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看到新华人寿“红双喜两全保险”的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资料上称“收益免税”。同年11月15日,唐宁再次到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红双喜两全保险”情况,工作人员介绍了保险的各种好处,其中包括明确告诉唐宁收益免税,于是,唐宁签订了合同,购买了“红双喜两全保险”。约2007年底2008年初,唐宁拿着保险合同和宣传资料(或产品说明书)到银行了解情况。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明确称:保险收益免税。日,中国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明确“收益免税”为欺骗投保人的宣传。鉴于此,唐宁认为因保险公司进行了欺诈性宣传,致使唐宁误认为购买了收益免税的保险产品。故唐宁起诉,要求撤销与新华人寿签订的红双喜两全保险合同,要求新华人寿退还保费1000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新华人寿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唐宁与新华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新华人寿已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不存在欺诈行为。(一)唐宁诉称新华人寿宣传材料存在“欺诈”与事实不符,因为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对于唐宁及新华人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而且宣传资料上有特别提示“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条款为准”,这表明宣传资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等同于保险合同。(二)唐宁签约过程符合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三)新华人寿依法履行了说明义务。二、新华人寿依约正确履行保险合同。按照唐宁投保的“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的条款约定,新华人寿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根据分红率在保单生效日或者红利公布日增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三、唐宁要求终止保险合同只能依约办理。综上,涉案合同的订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新华人寿一直在正确的履行保险合同,唐宁主张新华人寿存在欺诈并要求退还已交全部保费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唐宁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唐宁看到了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对保险公司及此款保险产品进行了介绍,如:“收益=保证收益+年度分红+终了分红”、“收益免税,完全自享”等。同时宣传资料注明: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以条款为准。宣传资料还以35岁王女士为例进行了投保示例。
日,唐宁在新华人寿填写了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投保新华人寿的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在声明栏内写着:3、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合同生效、合同解除”等保险条款的各项内容。5、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接保险,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产品说明书。6、本人已知晓犹豫期事宜: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唐宁在该投保书投保人签名处签字。当月20日,唐宁交纳保险费1000元。次日,新华人寿为唐宁出具了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单,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均为唐宁,初始基本保额10 794元,保险期间:日至日,保险费:1000元,交费期间:日至日。在新华人寿为唐宁提供的服务指南中,其中退保申请一栏写明:如您在保险合同生效犹豫期后想与我公司解除合同,请您提出书面退保申请,我公司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费或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具体要求详见条款。犹豫期一栏写明:自您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称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改变初衷,我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工本费后退还全额保费,保险合同终止。同时还对续期服务、咨询服务等内容作了提示。在双方的保险条款中,1.3 合同解除: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2.6保单红利: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由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当月26日,唐宁在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上签字,回执上写明:“在收到正式保险合同后认真核对并就以下内容予以确认,4.已认真阅读了公司有关本产品的说明材料。5.已了解本保险的收益和红利会根据公司每年的经营情况有所不同(分红类产品适用)”。特别提示:在您收到保险单并签收本回执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如在此期间退保,新华人寿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额保费,保险合同终止;如在此期间后退保,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费或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终止。日,新华人寿针对唐宁这一保单进行了2007年年度红利分配。唐宁认可其收到了红利保险金额。
2008年年初,唐宁对宣传资料上的“收益免税”提出疑问,为此业务员向唐宁做出了解释。后唐宁两次将此事反映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北京监管局均做出了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对于商业广告,均认为是要约邀请。具体到本案,唐宁所提供的宣传资料即为宣传、推销“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这一险种的保险而制作的,其性质为商业广告。既然是商业广告,则该宣传资料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目的在于宣传、推销“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这一险种,引诱不特定的人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并不是最终的合同内容,并不是双方最终的意思表示,而且,该宣传资料上也已注明,“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条款为准!”,这就更说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是正式的保险合同,而不可能是宣传资料。既然宣传资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那么唐宁对宣传资料所产生的重大误解,不应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再有,不管是在唐宁投保时、签订保险合同时、签收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时、向业务员提出疑问时,新华人寿分别、多次采取了书面说明、口头提示等形式,向唐宁说明了其所具有的犹豫期、退保等权利,在上述任何时间段,保险单都是在犹豫期内,唐宁均可以要求退保,或对自己不明白的事项要求新华人寿做出解释,但唐宁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行使自己的任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视为其已经自愿接受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内容,同意受到保险合同的约束。且该保险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至于北京保监局向唐宁出具的几份告知书,只是保险行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措施,其不能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综上,唐宁以对宣传资料产生误解,要求撤销其与新华人寿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唐宁的诉讼请求。
唐宁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新华人寿是否做出过“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从而导致唐宁是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与新华人寿签订保险合同。唐宁是以重大误解请求解除合同提起的诉讼,而不是以欺诈为由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对唐宁起诉的事实没有查清。新华人寿的宣传资料和产品说明书中均明确标注有“收益免税”的宣传内容,其工作人员也向唐宁进行了“收益免税”的宣传,唐宁是在“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下与新华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而“收益免税”的宣传不仅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被保险行业的主管部门认定为明显具有误导性宣传的行为。唐宁在听信新华人寿这一宣传下,误认为可以获得更大收益才与其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应予撤销。二、唐宁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犹豫期满后才获知重大误解的事实,而不是在犹豫期满内,所以本案不适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保险合同有关犹豫期限的约定,适用了不当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三、新华人寿将宣传资料与产品说明书混为一谈,导致唐宁对“收益免税”产生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从未对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还是要约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审非所诉。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唐宁于日与新华人寿签订的《红双喜两全保险》合同;判令新华人寿退还唐宁保险费人民币1000元;判令新华人寿支付自收取唐宁保险费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新华人寿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新华人寿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唐宁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唐宁是以欺诈为由起诉,因其起诉状存在涂改,起诉案由及诉求不清,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就此进行询问,唐宁明确主张其受到了欺诈,同时对保险合同产生重大误解,一审法院审查无误。二、唐宁退保须依约办理。唐宁无论在投保前、犹豫期内或者犹豫期外对宣传资料产生的任何误解,均不构成对保险合同的重大误解,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唐宁只有在犹豫期内有权要求全额退保,犹豫期外退保,须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所交保险费。唐宁混淆了重大误解是否构成、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有效合同如何解除之间的关系。三、唐宁主张宣传资料具有双重身份,宣传资料就是产品说明书,是混淆了宣传资料与产品说明书的区别。宣传资料并非产品说明书,不构成保险合同组成部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2007年9月,唐宁就中意人寿北京分公司宣传材料中“年年分红免扣税”的文字表述是否属于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向北京监管局信访。后又就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宣传材料中“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表述是否属于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事项向北京监管局信访。2007年11月,唐宁在看到新华人寿对涉案险种的宣传材料中有“收益免税”的表述后,向新华人寿投保。2008年4月,唐宁又向北京监管局投诉反映新华人寿在销售涉案险种中宣传收益免税的问题。截至目前,唐宁因投保分红型保险所取得的红利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事实,有唐宁提供的宣传资料、服务指南、保险费收费发票、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保险单及保险单附页、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办公室京保监信[2007]第249号、京保监信[2007]第248-2号、京保监信[2008]第59号信访投诉告知书,新华人寿提供的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客户回访问卷暨保险单签收回执、分红业绩报告书、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C款)条款、产品说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宁是否因重大误解而向新华人寿投保涉案险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唐宁在向新华人寿投保涉案险种前,已就其他分红型险种的宣传材料中关于分红收益免税的表述向监管部门信访,在信访过程中,唐宁向新华人寿投保涉案险种,投保之后,又就涉案险种中关于收益免税的宣传向监管部门信访。从唐宁的信访、投保过程看,其是在对相关保险分红收益免税的宣传明确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仍然投保了涉案险种,其对自己的投保行为和后果应有清醒和明确认识,而不能认定其存在错误认识。并且,唐宁已享受涉案险种的分红,其取得的分红现未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案现亦不存在唐宁因投保涉案险种给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因此,唐宁在本案中所称的重大误解,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其基于重大误解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唐宁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唐宁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曹&&欣
&&&&&&&&&&&&&&&&&&&&&&&&&&&&&&&&&&&& 代理审判员  程慧平
&&&&&&&&&&&&&&&&&&&&&&&&&&&&&&&&&&&& 代理审判员  郭&&菁
&&&&&&&&&&&&&&&&&&&&&&&&&&&&&&&&&& 二○○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 书 记 员  宋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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