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债务人欠款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台账吗

&&&&&&&&&&&&&&&&&&&&如何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债务人失踪债权人该起诉谁
如何通过诉讼追讨欠款,债务人失踪债权人该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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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通过诉讼追讨欠款(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3、有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二)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三)选择法院: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四)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债务人失踪债权人该起诉谁债务人失踪,债权人该向谁起诉?对此,有两种情况:(一)该债务人已被法院宣告失踪的;此时债权人应向该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要求清偿债务,如果财产代管人不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财产代管人。(二)该债务人未被法院宣告失踪的;此时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起诉。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法院则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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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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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款不还被逼债 债务人起诉他反被驳
重庆法院网侯毅飞
近年来,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债务人作为原告起诉债权人的情形却着实少见。近日,武隆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债务人)蔡某请求法院确认其所借债务为赌债,据此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家住武隆的江某雇请了两个人跟随蔡某催收债务,结果债务未收到,蔡某却跑到彭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了案。蔡某向派出所民警称:自己于2015年5月份在彭水县某茶楼打牌时欠下4万元赌债,现在债务人江某派人跟随自己要账。但彭水县公安局未予立案。随后,蔡某将江某起诉到武隆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日当晚自己欠江某的赌债无效。庭审中,被告江某否认日在彭水县某茶楼与蔡某打牌借款的事实,并当庭出示了落款为日的《借条》及银行取款记录,证明自己当时借钱给蔡某的日期不是5月10日,借款也不是蔡某所说的因为打牌而形成的赌债。武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蔡某主张日晚因赌博形成的借款无效,应当举证证明当晚借款成立且系赌债。被告江某对日参与赌博的说法予以否认,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给蔡某的事实,且赌博的事实也未经公安机关查实。江某出示的《借条》与蔡某诉称的“赌债”时间不一致,不能认定蔡某于日晚书写了落款为日的《借条》。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称,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合法合理,而债务人通过诉讼拒绝还款的案例实属少见。赌债系因赌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非法债务,所形成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不发生履行效力。本案中,蔡某虽声称债务系赌债,但过了五个多月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已错过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间,且事后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确系赌债,从而最终导致败诉。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借款行为时,出借一方应谨慎审查借款人用途,明知借款人系用于赌博而借款,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确属赌债等无效债务,应及时依法维权。债务人同样也应讲究诚信、远离赌博,杜绝非法债务。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具有证据收集意识,依法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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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很多人胜诉后理所当然地认为法院有义务帮自己把钱要回来。实话实说,现实中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执行是否顺利主要受什么影响?申请执行容易犯哪些错误?北京杨文战律师原创作品 ,其他网站使用请联系授权。更多实用法律知识,欢迎订阅本号或加公号 lawyerywz不管是借款还是货款,一些欠款类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律师时很关心的一件事就是“这钱能不能要回来?”在很多案件中,这类问题律师还真不好回答。如果当事人手里的证据资料齐全且无虚假,律师根据客观证据对案情进行分析,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俗话说的“是否胜诉”还能做些预判。但拿到胜诉判决和拿到钱是两个概念。很多没有诉讼经验的人打官司胜诉后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法院有义务帮自己把钱要回来。实话实说,现实中这个想法是错误的!胜诉后,对方不给钱,你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是不会主动管的。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判决的钱是不是能很快顺利地拿到手,还要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案情及债务人财产情况不同,胜诉后是否能顺利拿到钱的可能性也不同。一、能否顺利执行大致分三种情况1、债务人有足够财产(尤其是资金)偿还债务,且个人资信、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这种情况下,之所以不主动付款,通常是因为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有误会或纠纷,并非没有支付能力。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务数额后,甚至不用申请执行,就会主动给付。即使因各种原因未主动给付,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有足够资产执行起来通常也不会有什么障碍,尤其是在账户里现金资产足够的情况下,执行就更加方便了,直接到账户划扣就行了。2、债务人有一定资产,但不易变现,个人资信、经营状况出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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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约定合同价款从于某“在甲四号仓工程款中扣”。日、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混凝土供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约定合同价款现金结算。该三份合同均同时约定了“如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淄博市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可采取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日、日,经原被告两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元至今未付。为此,形成诉讼。
二审期间,于某提供预拌砼运输单一份,以证明给其送货的单据中注明供应单位系甲物流(混凝土搅拌站),也即淄博清某有限公司与甲物流公司实际是一个单位;提供对淄博清某硅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站长徐某录音证据一份,以证明其公司原系甲物流公司的下属单位,且抵账的方式系经其领导同意。淄博清某有限公司对运输单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与其有关联性,而甲物流公司与其公司虽然都是山东清某公司的子公司,但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非同一单位;徐某确系公司下属搅拌站的站长,但录音证据的真实性需要核实,且对于双方约定付款万式,其公司是同意的,甲公司一直不认可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对甲公司也无效力。庭审中,二审法院要求淄博清某有限公司在庭审后5日内将对录音证据的核实情况予以回复,否则视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淄博清某硅有限公司在该期间内未予回复。上述录音证据中记录“……于(于某):我问你当时咱订合同时条款工程款顶账时,是徐总跟你说的吗?是谁跟你说的?徐(徐某):那个时候都是领导同意的;……于:当时搅拌站就是甲物流搅拌站那,我看那单子来,是不是啊?徐:是啊,那时候就属于甲物流管哪。……”。日双方合同约定的结款方式为“按实际用量结算”。另根据双方日对账明细计算,日至5月31日,淄博清某有限公司总计供货额为元。淄博清某有限公司认可于某给甲物流公司干过工程,但甲物流公司欠于某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不清楚。
【案件焦点】
本案当事人日签订的合同涉及的货款应否予以扣除。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签订混凝土供需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协商和由淄博市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调解并非强制前置程序,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双方未经协商和淄博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调解,要求驳回原告起诉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在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从被告在甲物流公司四号仓工程款中扣除,但该项约定没有合同第三方甲物流的签字确认,不能免除被告于某的付款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支付原告淄博清某有限公司货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673元,诉讼保全费2311元,由被告于某负担。
宣判后,于某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协商及调解程序不是强制前置程序,原审受理本案并不违反双方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日合同约定涉及货款在“甲物流公司四号仓工程款中扣除”,系双方合意形成,其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但不属于该合同范围内的货款则应另行支付。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账明细和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日合同实际供货时间应为5月25日至5月31日之间,供货额为l21770.00元。对该部分货款,应自本案中予以扣除。其他部分,于某仍应予以支付,即,应支付元(元-元)。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变更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为:于某支付淄博清某有限公司货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驳回淄博清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673.00元,诉讼保全费2311.00元,由于某负担5934.00元,由淄博清某有限公司负担3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73.00元,由上诉人于某负担4404.00元,被上诉人淄博清某有限公司负担2269.00元。
【法官后语】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对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作出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和第三人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在债务人转移义务时,债务人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债务即可,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二、在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全部转移义务后就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债务人。在债务人部分转移义务时,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和债务人共同履行义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三、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在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日约定由第三方甲物流公司支付欠款,形成债务转移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债权人淄博清某有限公司同意即可。根据现有证据,甲物流公司自愿以其应付于某的工程款直接给付淄博清某有限公司,又形成债权转让关系,依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于某只需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甲物流公司即可,无需其同意。本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情形之一,据此,涉案协议的约定可以实际予以履行,且无需经甲物流公司同意或确认。现有证据表明淄博清某有限公司与甲物流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关系,涉案顶账事项也已经双方领导同意。因此,本案最终应该认定为甲物流公司已在双方当事人日约定的货款支付中构成债务承担,其已取代于某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于某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如新债务人(第三人)甲物流公司不履行债务,也与原债务人于某无关。原审判决以涉案约定未经甲物流公司确认为由,认定于某应支付相关货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也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显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众号IDzblzrmfy欢迎关注我们并向我们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搜索新浪微博“临淄区法院”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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