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户变更平安车险第三者报价平安保险是原车主保险用变更吗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 广西横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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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作者:覃春园&&发布时间: 16:42:33&&&&【案情】&&&&原告何某。&&&&被告黄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日8时45分,被告黄某驾驶桂A7Y×小型轿车沿县道474线由云表往校椅方向行驶,原告何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同向在前行驶。至横县校椅镇东圩路段,原告何某驾车左转弯驶往道路左侧,被告黄某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力,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何某受伤住院,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何某于事故当天被送往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出院,共住院23天。日,南宁市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桂A7Y×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黄某。桂A7Y×小型轿车最初的登记车主为案外人李某,登记的车牌为湘L8L×,实属同一辆车。案外人李某为湘L8L×(现车牌为桂A7Y×)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367.7元、护理费1539.6元、误工费75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交通费180元,合计22950.5元。被告黄某已赔偿给原告何某6000元。日,原告何某以被告黄某在本案的交通行为过错严重,作用较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单位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094.46元、护理费1231元、误工费605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40元、交通费180元,共18402.3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黄某辩称,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桂A7Y×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已经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的车牌是湘L8L×,不是桂A7Y×小型轿车,即使为同一辆车,因未办理承保变更手续,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何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2402.3元(已扣减被告黄某赔偿给原告的5065.5元);&&&&三、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被告保险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黄某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黄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各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桂A7Y×小型轿车在所有权发生变动时,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被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辩驳理由不予采纳,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283.5元。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确给其精神上带来痛苦,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但请求的数额过高,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黄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损失应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4951.2元-10000元-9283.5元-2000元)×70%=2567.4元。现原告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9094.46元+1231元+6056.8元+1840元+180元=18402.3元,未超出法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467.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由被告黄某赔偿原告18402.3元-10000元-7467.8元=934.5元。被告黄某已赔偿给原告6000元,已超出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故被告黄某在本案中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扣减被告黄某已赔偿的超出部分5065.5元(6000元-934.5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4402.3元(10000元+7467.8元+2000元-5065.5元)。被告黄某已赔偿给原告的超出部分5065.5元可另行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返还。第1页&&共1页编辑:伍彬&&&&文章出处:横县法院调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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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后未通知改保险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时间:&&|&&作者:孙心远&&|&&浏览:857
原告与王某民原系夫妻。2006年 11月14日,王某民与被告订立车辆保险合同1份,为其东风雪铁龙DC7163X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日至2007年 11月17日,同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佘某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基本案情:原告与王某民原系夫妻。2006年&11月14日,王某民与被告订立车辆保险合同1份,为其东风雪铁龙DC7163X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日至2007年&11月17日,同时投保了。后原告与王某民,双方协商将车辆变更登记为原告所有,车牌号为皖E38XXX号。日下午,原告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该车在高淳县双望公路游子山出口处发生,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诉称:日下午,因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相应的保险,而被告未履行赔付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支付的车辆修理费11260元,承担本案用。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无保险合同关系,本公司与王某民订立车辆保险合同,原告在车辆所有权变更后未至被告处变更合同,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原告佘某兰与王某民原系夫妻。日,王某民与被告订立车辆保险合同1份,为其东风雪铁龙DC7163X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日至日,同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原告与王某民离婚,双方协商将车辆变更登记为原告所有,车牌号为皖&E38XXX号。日下午,原告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该车在高淳县双望公路游子山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所承保车辆在所有权发生转移后,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受让的车辆投保了相应的保险,而原告作为受让人未对车辆进行改变用途或改装,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在车辆所有权变更后,未至被告处对被保险人进行变更,原告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的规定,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转让人或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人,同时,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通用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从上述规定分析,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并不当然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无效,原告取得车辆并未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对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现原告系车辆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如以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及原告按事故责任赔偿他人的车辆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原告佘某兰车辆损失及支付给他人的车辆损失共112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原告佘某在保险车辆过户后是否还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还继续有效?原告佘某在保险车辆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有被保险人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此,在我国,除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以外,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保险合同自保险标的转让时起即行终止。具体而言,对一般财产保险合同,其主体的变更并不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自动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作为保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并且本案中保险单《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所以被保险人将保险车辆转让后,没有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让人向保险人索赔,无论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还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均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本就是夫妻,其车辆本来就是,无论在车辆过户前还是过户后,其妻子,即本案原告都对车辆享有保险利益。虽然保险合同的双方并没有原告,但保险利益原告却享用。所以原告是本案适格原告,不受车辆是否过户的影响,其保险合同当然有效,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其理由:无论是买卖还是如本案情况是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过户,车辆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其保险利益都应由新车主享用。《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从上述规定分析,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并不当然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无效,原告取得车辆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对保险公司变更被告保险人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现原告系车辆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如以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及原告按事故责任赔偿他人的车辆损失。虽然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汽车转让需变更车辆保险合同,其宗旨在于,方便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是以此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没有更改,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作者: [江苏-苏州]专长: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律所: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6925积分 | 帮助1024人 | 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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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平安保险:车险理赔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导读]:首先,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但是,重庆保险专家说,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承担。
  首先,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有的车主认为反正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有的车主&不怕&承担责任。但是,重庆保险专家说,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车主一定要明确责任,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承担。
  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其次,切忌&先修理后报销&。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险理赔程序是:出险后应立即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还应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提交单证、赔付。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三,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一些车主为了方便、省事,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重庆保险专家说,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最后,&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重庆保险专家说,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此外,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不计免赔险并不起作用。
  在大幅降低保费支出之外,平安车险的客户还可享受到车险理赔方面的多项优质服务,其中包括&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一天赔付&以及通过一账通实时查询理赔进度等。此外,北京地区平安车主还可享受到上门理赔等更多便利。
  平安保险车险理赔时效:一天赔付
  今年年初,在以往&万元以下资料齐全,三天赔付&的基础上,平安车险进一步做出了一天赔付的升级承诺,此举终结了一直困扰车主们的理赔难题,并直接带动了全行业理赔效率的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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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保险车险理赔升级:北京地区上门服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联合理赔部、修理厂、公估公司等多方资源,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断完善服务内容,致力于建立省心、专心、安心、贴心、用心的落地服务体系,开创了京城业内首家上门理赔、接送车服务,凡满足一定条件的平安车主均可享受到此专享服务。此外,车主还可享受特约修理厂非保险事故折扣优惠以及法律援助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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