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能把居住权的法律规定转给妈妈吗?这套房买的是居住权的法律规定,我出钱买的,我在外

&&& 我父母生育我们姐弟二人。在20世纪70年代,我父母单位分配了一套公租房。我姐姐出嫁后,她所在单位也分配了一套公租房。而我因上班路途远长期居住在单位宿舍里,但我姐弟俩的户口一直在我父母分配的公租房内。
  20世纪90年代,我父母相继过世,我姐姐就把我父母的一套房及她家的一套房合二为一换成了二房一厅的公租房,把我的户口也带过去了。由于我长期居住在单位的宿舍里,不知道这一情况,偶尔到姐姐家里去只知道她换房子了。姐姐告诉我,父母的那一套房子出租了,款项她收了。我认为自己单身一人钱够开销就可以了,故未深究。双方的关系也一直较融洽。
  去年,我姐姐过世了,而后我也退休了,单位的宿舍要退出来,我找到我姐夫,问起父母的房子是否让租客退租,我要住了。同时也讲清楚,我百年之后房子给外甥。未料,我姐夫告知我,父母的房子,早年就被姐姐二换一了,现在房子也已经公转私,产权人的名字是我姐夫。于是我就与姐夫商量是否腾出一间让我住?姐夫回答:&不方便。&同时,告知我,他是产权人,有权利不让我住,叫我学习《物权法》,原先我与单位商量让我多住几个月单位宿舍,待租客到期就搬回去。现在惨了,单位宿舍的地块被征收了。我是有苦说不出,有难无法解。我也问了别人,别人认为我姐夫的回答是正确的,我特来请教你,我在二合一以后的房子里有居住权吗?回复望刊登。
  李先生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我解释一下。
  首先,户口是一个人的居住身份,以前我也解答过类似问题,故有户口就有居住权,除非房屋太小,实在无法居住以外。但不居住不等于没有居住权。本人认为你有居住权的。
  其次,你长期不居住在你原户口所在地的房屋内是有具体原因的,不是你放弃居住权,也不是你另有他处居住,而单位的宿舍不管你住多久,均为临时的。另外,还要看你姐夫房屋取得的来源,是否存有你的居住利益。
  最后,还得看你姐夫取得房产权是否合法。有一点可以肯定,你姐姐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二合一,在未经你同意下取得产权均为不合法行为。还有一个情况要讲清楚的是,如果该房子系&94&方案购买下来的,当时产权人是写一个人名字的,你户口在内的情况下,你可以主张,你也是产权人。如果还有不明之处,你可以垂临本所。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湘军债务)
(湘军债务)
(悠悠我心)
(说猫不是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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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微博]&&06:06“你个没良心的浑小子,真是丧尽天良。”白发苍苍的老母亲指着儿子老泪纵横地说。1月10日上午,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纠纷案。老母亲坐在被告席上,对面原告席上坐着她的二儿子。双方律师质证时唇枪舌箭,坐在一边的老母亲望着面前的儿子,突然情绪失控,用颤抖的手指着儿子骂起来,并离开被告席向法官下跪请求给予公道。场面变得比较混乱,主审法官立即宣布休庭。这起58岁儿子状告85岁老母亲案件,法院当天未做出宣判。母子反目卖了安置房,儿子索要补偿款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里,原告秦娄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桑欣也就是原告的老母亲,支付原告房屋居住权补偿款3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前,现代快报记者分别来到原、被告的家,通过这对母子的讲述,还原案情的来龙去脉。桑欣原住在上海路,生育3子1女,目前老伴与大儿子都已去世,她与小儿子一家住在五台山附近的一套拆迁安置房里。上海路的老房子是1992年拆迁的,拆迁后拿到五台山附近某小区安置房2套,面积都不到40平米,一套在1楼,一套在5楼。去年7月,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急需用钱看病,还要请保姆,老太太就把5楼的房子作价80万元卖了。对此,户口还在5楼这套房子里的老二不乐意了,认为自己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一纸诉状将老母亲告上法院。桑欣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早年家境贫寒,一家人挤在上海路40多平米的老房子里。丈夫在安徽一家汽车公司上班,不常回来,她独自一人把4个子女拉扯长大。日子虽然苦,但一家老少有说有笑,从未有过大矛盾。万万没想到,现在生活好多了,儿子却为索要30万元房款,把她告上法院。对簿公堂法庭上老人情绪失控伤心痛哭1月10日上午9点半,该案开庭。9点钟,老太太就赶到法庭,坐在被告席上。她心脏不好,为预防万一,女儿带了一大包急救药,放在被告席下面。开庭前几分钟,二儿子才随同律师走进法庭,坐在老太太对面的原告席上。11点20分,坐在被告席上的老太太突然站起身,指着对面的二儿子连声大骂。骂了几句,老太太面向法官,跪了下去,“请法官主持公道,惩罚这个不孝的人。”众人忙上前搀扶,老人情绪失控,大哭起来,几近晕倒。法官连喊“休庭”。老人被搀扶回座位,女儿忙给她按摩、服药。二儿子则低头走了出去,靠在走廊墙角,默默抽烟。15分钟后,法官宣布,因为被告身体等原因,本案择日继续开庭审理。争议焦点拆迁安置人员是否包括二儿子?原告诉状写道,1992年上海路房子拆迁时,动迁安置人员共4人,除桑欣、桑欣老伴、小儿子外,还包括二儿子秦娄。拆迁安置房共2套,分别为五台山附近某小区1楼、5楼的房子。秦娄享有安置房屋的居住权,房屋出售后应给予补偿。庭审争议较大的是拆迁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员姓名”一栏填写的名字,原告律师出具一份协议书复印件,这一栏写着“桑欣、桑欣老伴、秦春(娄)”字样。原告律师说,这个括弧“娄”字是原告找到当初拆迁安置的公司,加上这个字并加盖公章的。因为没有秦春这个人,签订协议时工作人员笔误,把娄写成了春字。对此,被告律师认为,对当初签订的协议,原告现在涂改加盖公章没有法律效力。协议上这个秦春应该是桑欣小儿子的名字,因为笔误写错了。争议2二儿子一家在这长期居住过吗?原告诉状索要安置房屋居住权补偿款,法官询问原告在安置房是否居住过,居住多久?原告说,1992年,他一家三口户口迁出上海路原拆迁房屋,迁到河西岳母家过渡,一直到1998年才回迁到五台山附近的安置房里。不过目前仍借住在岳母家房子里。桑欣回忆,拆迁安置时,考虑到二儿子和大儿子单位能分房,女儿早已出嫁有房子。唯独小儿子30多岁了,单位不分配房子。老两口就把一套拆迁安置房给小儿子作为婚房了。1998年秦娄的女儿要上小学,五台山附近的安置房是学区房,为照顾孙女上名校,桑欣才同意秦娄一家三口将户口迁到5楼的安置房里。“二儿子一家三口把户口迁过来,却很少过来。孙女现已上大学,用不着这儿的户口了。”争议3房改时父亲代儿子签字有效吗?原告诉状称,1999年12月,公房转为私有产权房时,被告伪造原告及其家属的签字,将讼争房屋购置在其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同时这也认可原告享有这套房的相关权益。对此,被告律师认为,当时房改时,购房人签署买卖合同,如有异议,由合同签订双方提出,与第三方无关。在房改这类特殊情形下,买受人不需要落户该房的所有人员都到场签字,作为父亲,有权为二儿子代签。原告诉状称,去年7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将安置房5楼作价80万元售出,侵害了原告对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对此,法官询问80万元是否已付清。被告称,因为原告一家不愿将户口迁出去,买方只支付了75万元。(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人生在世无非是让别人笑笑,偶尔笑笑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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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生多了下场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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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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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钱惹的祸啊,还是没钱没争议
农产品批发市场
坚决不在篱笆买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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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如果当初二儿子是安置人,房子当然有他的份,老妈把1套房子给了小儿子,另一套房子卖了,不就等于拿二儿子的钱补贴小儿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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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老人的一碗水没端平 当初动迁的时候 安置人是4个 二儿子对其中一套房有一半的权益 老人不应该以小儿子单位没分房 为理由 搞平均 剥夺了二儿子的权力
恒恒的妈妈是邋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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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对老太女儿的描写,看她带着药,还帮老太太按摩什么的,应该照顾起居的活大多都是女儿做的。但是对于房子来说,她一点受惠也没有。还是女儿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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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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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子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凭啥获得永久居住权
房子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凭啥获得永久居住权
08:18&&来源:互联网&&责任编辑:临沂在线房产网&&点击:
[摘要]&  海棠晓月这套房   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凭啥永久居住   女婿刚离婚,就狠心断了前岳父母家里的水电,这事闹到了法院。法院说“断水电?那不行”,先给老人家里恢复水电,再审案子。   昨天,南岸区法院民三 ...
  海棠晓月这套房
  明明是前女婿的
  前岳父母凭啥永久居住
  女婿刚离婚,就狠心断了前岳父母家里的水电,这事闹到了法院。法院说&断水电?那不行&,先给老人家里恢复水电,再审案子。
  昨天,南岸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廖有龙表示,这套房子虽是女婿李某的产权,但他的前岳父母早就拥有该房的居住使用权。所以,法院最后判决二老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女儿和前女婿都不得干涉和妨碍。
  判决后,各方都没上诉,目前该判决生效。
  八旬夫妇
  请求法院恢复水电
  廖庭长称,叶老先生和老伴都是80出头的老人,身体都不太好。2006年,老人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搬进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今年4月19日,左邻右舍的水电都很正常,家里的水电突然停了,一下打破了二老的宁静生活。
  没电还好解决,大不了不看电视、晚上点蜡烛。可没水就太不方便了,吃饭、洗澡、洗脸等日常生活都成了大问题。
  老人找到物管,才得知这套房屋的产权人表示家里无人居住,要求停水停电。
  老人当即要求恢复水电。物管却表示,主人没通知恢复,他们不能恢复。
  老人这才知道,要求断水断电的是前女婿小李,和他们的女儿刚离婚不到一个月。
  老人向派出所求助,派出所调解无效。4月23日,老人起诉到南岸区法院,请求法院先予执行,将他家的水电恢复后再审案。
  廖庭长称,他们立即着手调查,在停水电1周后下达民事裁定,恢复供水供电。
  老人表态
  &我们享有居住权&
  法官逐渐了解到事情经过。叶老先生称,2006年,他、老伴和女儿小叶合买了这套房,父母出8万元,女儿出29万元。买房是为了防老,双方还签订了书面协议,说好二老有生之年享有该房的永久居住权,只要任何一个人在世,都有权居住。而且在老人生前,小叶不能擅自处分房屋,无权出卖、出租、出借、抵押该房屋。该房产权登记在小叶名下。
  当时,小叶离异。后来她和前夫复婚后,她将房屋赠与丈夫小李,小李在2012年底取得产权证。
  今年3月20日,两人再次离婚。小李便以产权人身份要求断水断电。
  老人表示,前女婿刚离婚就这么做,目的就是为了赶他们出门。但买房时他们不仅出了钱,而且有约在先。所以,他们请求确认享有居住使用权,女儿和前女婿不得妨碍和干涉他们正常居住和使用该房。
  女儿出庭
  和前夫一起唱反调
  这时候,小叶和父母唱起反调。
  小叶在法庭上辩称,父母和她签的是意向性协议,并且是在她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的,老人并未出资8万元,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协议内容限制了她行使房屋物权的权利,对她极不公平。她当初将房屋过户给小李,是合法有效的。
  小李辩称,该房是前妻的婚前个人财产,他对该协议不知情,该协议不能约束他。他取得了产权,老人不能向他主张使用权。
  5月14日,小李还将前岳父母起诉法院,以房屋主人身份,要求前岳父母搬家。
  因为双方起诉都是围绕那套房屋,法院将这两起案子合并审理。
  异议登记
  表明终身使用权
  法院认为,小叶说她是在不清醒的情况下签的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叶老先生、老伴与女儿签的协议书,早于产权过户之前,二老合法享有该房的居住使用权。小李虽然取得了房屋产权,但在行使权利时仍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二老的居住使用权。因此,二老的居住使用权不能因为房屋的产权过户而消灭。
  为此,法院判决二老对该房享有居住使用权,女儿和前女婿不得干涉和妨碍。
  对于前女婿李某起诉一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两案宣判后,双方都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廖庭长称,他们还给老人支招&&&拿着判决书,到房屋产权交易所去对房屋进行&异议登记&备案,表明他们享有终身使用权。登记备案后,一旦有人查询,就会反映出该房屋的状态和异议人身份。
  父母出钱给子女购房法律攻略
  生活中,子女购房时父母出资的情况比较常见。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钟祥伟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进行支招。
  1.如果房子在子女名下,应在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中写明出资比例
  如果在子女结婚前买房,直接写在子女一人名下,当然属于子女的房产。如果是写在子女和恋人共同的名下,则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在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中注明。如果是按揭,双方也应当按照房产比例归还按揭款。
  这样就不必担心房款、房子落入对方之手,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归属和权利分配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结婚后父母如果还要给子女付房款,则一定要注明该房款是赠与子女。因为该受赠部分属于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借款还房屋按揭,则一定要求子女至少子女的配偶写借条。
  2.父母可以加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
  父母也可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名字同样可以写在子女或子女的配偶或子女和其配偶共同的名下。这种情况最好由父母和子女及配偶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
  3.父母出资要分清是赠与还是借款
  婚后使用父母的出资款购房时,应明确该出资款是赠与还是借款。若系借款,子女及其配偶应共同向父母出具借条。这样,即便以后婚姻不稳定,也能在财产争议中分清债务。
  如果父母是对其子女的单方赠与,则应当以其子女的名义购房。
  如果是赠与给子女及配偶双方,则应当以子女夫妻双方的名义购房,并对赠与给单方还是双方进行声明。
  4.父母双方都出资,可以约定份额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父母都出资给子女购房,如果不约定份额,就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分割财产,就平均分割。所以,为了避免争议,可以在出资时约定子女和配额的份额,并在房产证上约定占有比例。
  5.协议凭证要保留好
  不管父母在何时出资,父母与子女及女婿、媳妇之间,最好有协议约定。
  为子女购房的父母们,在出资购房时,应尽量留下出资凭证,比如转账凭证、收款收条、资金来源依据和交付依据等。如果父母在为子女买房前就办理一个指定用途的款项赠与公证,再将款项支付凭证、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样的证据效力会更好。
  6.买房人应多方调查房屋状况
  钟祥伟还称,市民购买二手房时,应当调查了解房屋的情况,比如向物管、邻居打听居住情况,向房管部门了解房屋抵押、查封及其他登记备案状况。
  丈夫抛弃重病妻子
  法官:情节严重可追刑
  重庆晚报讯 2009年底,忠县女子小艳到丈夫岳某的安徽老家办婚酒,烤火取暖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虽然命保住了,但脸部萎缩变形,生活也不能自理。岳某借口外出打工挣钱,和她分居两年后,起诉离婚。昨日忠县法院透露,法院对岳某的所作所为予以谴责,并判决不同意离婚,同时告诫岳某应尽好当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还专门向双方送达告知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重病在身,岳某不尽夫妻扶助义务,有违道德和法律的规定。法院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及司法解释向小艳和岳某进行了告知,内容主要是《婚姻法》的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办案法官还称,丈夫弃妻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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