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机构可以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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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临时建筑)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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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白水组团挡土墙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办公楼(临时建筑)工程招标公告
根据 增发改投[号 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增城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现对办公楼(临时建筑)工程 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办公楼(临时建筑)工程
二、招标单位:增城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联系人: 周先生&&&&&& 联系电话:158*****738或后可见
&&&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利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 顾先生&&&&&& 联系电话:***-********或后可见
&&& 招标监督机构:& 增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 投诉电话:***-********或后可见&
三、建设地点:增城市荔城街夏街槎岗(土名)。
四、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增城市荔城街夏街槎岗(土名)。办公楼(临时建筑)工程为公共交通运输配套设施的一部份。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2099㎡,地上二层的框架建设。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本工程划分为1个标段。
2、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1)【项目编号】
(2)【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
①招标内容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具体以招标人所发施工图纸为准)。
②建设规模: 本工程位于增城市荔城街夏街槎岗(土名)。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2099㎡,地上二层的框架建设。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③招标控制价:*******或后可见.06元。
注: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对于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招标项目,应分别明确各专业对应的招标内容、规模和招标控制价的专业组成费用。
六、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七、发布招标公告时间:
从 2012 年 10 月1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5 日 23 时 59 分。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八、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12年 10 月 16 日 0 时 0分,截止时间: 2012年 11 月 5 日 9 时 30 分。
2. 开标时间: 2012 年 11 月 6 日 9 时 30 分。
3.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截标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定的开标时间的信息为准。
九、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投标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完成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1)登录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专区完成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录入。
(2)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上传带有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替换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并保存到交易中心的电子评标系统。如果投标文件于投标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 投标担保及投标报名费:
(1)投标担保5万元,投标担保须在开标前完成缴纳。
(2)投标报名费为100元/标段,报名费须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缴纳。
3. 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
(1)投标申请人在项目负责人签到时须按要求提交由增城市人民检察机关于出具的企业在公告发布之日前2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项目负责人签到时未能提交此证明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2)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增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和增城市监察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工程项目投标人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增纪发[2012]11号)实行,详情请登录增城市人民检察院网站()查阅,具体接受查询部门: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预防科,办公地址:增城市增江街教育路10号,办公电话:********或后可见)。
十、资格审查方式:
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实行电子化资格审查。
十一、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房屋建筑工程叁 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注: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此项,应选择符合招标内容的一种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的,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
注: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要求。
3、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 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符合穗建筑[号文规定的小型项目负责人资质,并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注:小型项目选择此项)。
注: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包括有效的注册临时建造师。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
4、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
注:(1)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2)上述投标人合格条件的信息取自投标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企业库记录的该部分信息将被视为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资料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开标当天中午十二时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维护附件二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
未在招标公告第十一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二、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如招标人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并需在招标答疑中明确说明。
十三、资格审查结果及中标结果将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投标人的监督。
十四、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5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N+4名或经评审有效的投标单位不足N+2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招标的,应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工程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设立的通知》(穗建筑【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置招标控制价。
十六、投标单位可以就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任何违法及不公平内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 增城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署名投诉。
十八、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
十九、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使用在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投标人可以到上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已经办理过电子签名证书的可携带电子签名证书到上述办理点增加电子签章。)
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须使用v2.0 版本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
二十、投标人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招标图纸。
二十一、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
&&&&&&&&&&&&&&&&&&&&&&&& 招标单位:增城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利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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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地点应当为()。A.招标单位开标前临时通知的地点B.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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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地点应当为()。A.招标单位开标前临时通知的地点B.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C.招标监管部门开标前确定的地点D.经与投标人协商后,招标单位确定的地点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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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关于公告的说法,正确的是(&)。A.
原则上不停止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B.
公告部门一律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C.
依照当事人申请可停止公告D.
公告部门可自行决定是否停止公告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是(&)。A.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B.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C.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D.
不服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3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变更的情形是(&)。A.
行政行为超越职权B.
行政行为C.
被告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法定职责D.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4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该省乙市人民政府在乙市某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丙公司拆迁许可证,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住户不服,欲请求法律救济。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住户不得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B.
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C.
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D.
住户不得请求乙市人民政府撤消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丙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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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人:中联合络通有限公司
招人:中联合络通有限公司招代理:中普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招编号:2017CUC-JT-PUTIAN0022资审公告...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联系人:陈娟&&&&&&&&电话:400-103-&&&&&&&&手机:&&&&&&&&邮箱:&&&&&&&&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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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接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接收实施方案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3月26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日经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批准;但发展改革委(局)只审批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行政审批条件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它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的对象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证明材料;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材料
七证明材料
八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邮政编码
事实和理由
附: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签章)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核准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局)负责,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的对象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书》(1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内容的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邮政编码
事实和理由
附: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签章)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五)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
(十)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十一)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十二)(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报监表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岗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
(十五)凭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编号:
表一&&&&&&&&&&&&&&&&&&&&工程简要情况
申请人(建设单位)全称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地址
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立项批准文件
&批准投资总额:&&&&&&&&万元;其中外币(币种&&&)&&&&万元
申请许可工程内容
申请许可工程合同总额:
申请许可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申请许可工程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总包单位名称
施工分包单位名称
施工许可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名称:
批准用地的文件名称:
土地使用权证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纸已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审查机构名称: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监理企业名称;
监理合同文本
工程质量保证具体措施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名称:
工程安全施工保证具体措施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名称:
施工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号:&&&&&&&&
发证单位:&&&
建设工程资金
建设工程资金保函:
建设工程资金证明: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已经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单位名称: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部、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号)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一)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区城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设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县(县级市)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由、县(含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条件是: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申请材料为:
(一)提供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五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者其它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四)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五份);
(五)大型建设项目、对城乡规划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规划设计单位编写的选址论证意见(报告);
(六)需报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还应提供有关城乡规划总平面图(注明项目选址位置、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申请单位:&&&&&&&&&&&&&&&&&&&&&
建设项目:&&&&&&&&&&&&&&&&&&&&&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制
建设单位名称
负责人及电话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项&目&&性&质
建设单位拟选位置
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
&&&&&&&&&(人)
(m³/日)
(m³/日)
要&&求&&及&&理&&由
建&设&单&位&选&址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
注:以上各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选&&&址&&&初&&&审&&&意&&&见
所在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办科室
(初审内容包括:(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备?(二)是否到现场踏勘?
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四)其他。)
签字:&&&&&&&&&&&&&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所&在&县&(&区&)城&乡&规&划
盖章&&&&&&&年&&&&月&&&&日
所&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自&治&区&城&乡&规&划
盖章&&&&&&&&年&&&&&月&&&&日
意见书编号
发书经办人
领书经办人
核发意见书日期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0月28日第9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6号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自治区、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审批,县(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广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申请书;
(二)立项批准文件、文物部门同意文件、房屋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设计蓝线图原件;
(四)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五)红线图原件;
(六)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经专家审查并修改完善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方案立面表现效果图及总平图、一层平面、屋项平面、中间各变化层平面、各立面图、剖面图、夜景亮化效果图)并提供电子光盘一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包括文物部门审核时间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年龄:性别: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移动手机):&&&&&&&&&&&&&&&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申请事项:
事实和理由:
附: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盖章)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1998年1月1日施行,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0修改发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自治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广西区域内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出具的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组织。
六、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填写《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3份,并提交以下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要求的材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二)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三)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四)竣工验收文件;
(五)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关于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的报告
XX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
我单位的建设项目业已完工,所收集、整理的工程文件归档资料经本单位自行检查,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目录》要求,申请给予工程档案预验收。工程文件归档资料自检情况如下:
建&设&工&程&档&案&自&检&情&况&表
齐全、准确
齐全、准确
施工阶段文件
齐全、准确
齐全、准确
竣工验收文件
(该项资料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检查验收)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报建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7月3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FONT face=仿宋_GB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的专业工程,报建手续由自治区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手续由批准立项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二)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申请建设工程报建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原件3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经审定德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资金证明(工期≤1年,不小于工程造价50﹪;工期>1年,不小于工程造价30﹪)(原件1份)
(五)经备案德施工图审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备案手续在我委技术科办理)(原件1份)
(六)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单位属区外企业,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原件1份)
(七)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属于区外企业,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原件1份)
(八)勘察报告(加盖审图专用章)(&原件1份)
(九)建筑节能备案表一套(经我委审核后盖有备案专用章,备案手续在我委技术科办理)(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37;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电话&&&&&&&&&&&&&&&&&&&
填&&报&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项目名称
投资计划批准文号
合计(万元)
单位工程名称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公布,自<FONT face=仿宋_GB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审核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
(二)&《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
(三)&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资料,资料应包含备案表中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安全监督工员名册、联系电话;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线路管道在施工现场的走向及地下埋设的深度等资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位置、施工机械安装的位置、材料堆放的位置、工人宿舍、临时用电、用水的布设、临时道路的方向等内容。
(四)临时围档主要内容:要文字说明围档的材料、高度、位置;
(五)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
(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
(&&&&)安监字(&&&&&)第&&&&&&号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工程项目名称
开、竣工日期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主要资料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临时围档: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计划(万元):
备案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审查&&&&&&&意见
审查负责人:&&&&&&&&&&&&
审查机关(公章)&&&&&&&&&&&
年&&&&&&月&&&&&&日
注:备案表一式两份,备案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建设单位留存一份。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FONT face=仿宋_GB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实行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单项承包的建设工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需要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分包方,分包后必须报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分包方履行合同。分包方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FONT face=仿宋_GB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发布,自<FONT face=仿宋_GB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的对象为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活动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
(二)招标文件(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
(三)合同原件;
(四)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
(五)廉政责任书;
(六)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证明文件;&
(七)已备案的总承包合同;&
(八)已备案的总承包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审核通知书;&
(九)分包合同;&
(十)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
1.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2.其中(六)-(十一)项为分包合同备案提交材料;3.&区外建筑施工企业须提供入桂企业单项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登记表(或年度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类别:□总包&&□分包&&&&&&&&&&&&项目编号:&&&&&&&&&&合同备案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分包)范围
履约保证金
&&&&&&&&&&&&&&&&&&&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设(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分包)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
我单位对合同备案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我单位对合同备案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备案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构各执一份。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类别:□总包&&□分包&&&&&&&&项目编号:&&&&&&&&&&合同备案编号:
工程项目名称
立项批准文号
承包(分包)范围
履约保证金
&&&&&&&&&&&&&&&&&&&天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建设(总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分包)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
我单位对合同备案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我单位对合同备案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
法人代表或受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备案意见:
&&&&&&&&&&&&&&&&&&&&&&&&&&&&&&&&&&&&&&&&&&&&&&&&&&&&&&&&&&&&&&&&&&&&&&&盖&&&章
&&&&&&&&&&&&&&&&&&&&&&&&&&&&&&&&&&&&&&&&&&&&&&&&经办人:&&&&&&&&&&&&&&&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工程承包人、备案机构各执一份。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FONT face=仿宋_GB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止后需要重新发包的建设工程,必须重新办理发包手续。中止建设的工程未重新发包的,恢复施工前,发包方必须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自治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恢复施工前提出申请;
(二)已获得施工许可;
(三)未重新发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后,恢复施工时未重新发包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中止建设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恢复施工协议;
(二)施工许可证;按发程序提交;
(三)对工程现状检查后的确认文件
(四)建设工程。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37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8月6日起施行,根据<FONT face=仿宋_GB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发包方必须自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承包方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原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已获得施工许可;
(二)订立了书面协议;
(三)中止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的对象为进行的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书;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协议;
(三)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
(五)中止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项目的维护管理方案。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材料给接收单位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竣工验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含施工图报审单及建筑面积审定单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或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包括《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竣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六)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七)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
(八)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包括节能专项内容)&;&
(九)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十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二)环保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十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四)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含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节能使用说明);
(十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定的质量检测和功能试验资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十六)提供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37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筑面积(㎡)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理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表1
施工许可证号
结构类型/层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承建项目名称
实际完成情况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表2
资料文件名称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原材料出场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试验(含有见证取样)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地基、基础、主体机构监测文件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采暖卫生燃气工程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电气安装工程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设备调试记录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续表2
资料文件名称
通风与空调工程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管道试验及调试监测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开箱检验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3
层数/建筑面积
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单位负责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见证检验测试情况
地基与基础检验测试文件  份&
主体工程检验测试文件  份
重要设备检验测试文件  份
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情况
共检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主要使用功能
检查测试情况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检查情况评价
观感质量检查结果:&
好: %、一般: %、差: %
参加验收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筑面积(㎡)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审查意见
勘察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
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商品住宅的《住宅质理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文件齐全。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负责人:
备案经手人
备案机关处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表1
施工许可证号
结构类型/层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承建项目名称
实际完成情况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表2
资料文件名称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原材料出场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施工试验(含有见证取样)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地基、基础、主体机构监测文件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文件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采暖卫生燃气工程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电气安装工程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设备调试记录
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续表2
资料文件名称
通风与空调工程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材料、配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管道试验及调试监测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图纸会审、变更设计及洽商记录
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及开箱检验记录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验收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3
层数/建筑面积
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单位负责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共  分部,经查  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
见证检验测试情况
地基与基础检验测试文件  份&
主体工程检验测试文件  份
重要设备检验测试文件  份
质量控制资料审查情况
共检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主要使用功能
检查测试情况
共抽查  项,符合要求  项,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检查情况评价
观感质量检查结果:&
好: %、一般: %、差: %
参加验收单位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12月14日经第35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FONT face=仿宋_GB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二十条: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对象为、驻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施范围为广西区域内。
六、申请材料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材料为:
(一)规划编制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原件);
(二)填写《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自治区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表》(3份);&
(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各二份,加盖单位公章、注册人员执业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37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自治区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表
合同收费数额(万元)
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曾参与编制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项目(可以注明曾获得过奖励)
&&&&&&&&&&&&&&&
承办人:&&&&&&&&&&&年&&&&月&&&&日
&&&&&&&&&&&&&&&&&&&&&&&&&&&&&
&&&&&&&&&&&&&&&&&&&&&&&&&&&年&&&&月&&&&日
贵港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FONT face=仿宋_GB〕77号)第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1号)第二、三、四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9号),自治区、地级市、县(区)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负有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权限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
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FONT face=仿宋_GB%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6.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经认定的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均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征收标准核退墙改基金。
(二)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1.&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制品的;
2.&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粘士墙体材料(含配砖)的;
3.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只要使用烧结类实心砖(包含圈梁、窗底等部位配砖)的;
4.使用无认定证或者认定证无效的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
5.逾期不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9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的为缴纳墙改基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FONT face=仿宋_GB〕49号)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原征收墙改基金的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缴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除外);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或工程结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37;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00177。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
&&&&&&&&&&&&&&&
&&&&&&&&&&&&&&&&&&&&&&&
&&&&&&&&&&&
&&&&&&&&&&&&&&&&&&&&&&&&
&&&&&&&&&&&&&&&&&&&&&&&&&&&&&&&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退缴申请表
退&缴&申&请&表&存&根
建设单位及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建筑面积(㎡)
工程报建时间
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使用新型墙材种类
发票单据张
金额(万元)
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标块)
使用比例()
使用新型墙材占总量比例(%)
已缴基金(元)
建筑面积(㎡)
已缴基金元
采用新型墙材面积㎡
申请核退基金(元)
申请核退基金元
工程报建时间
批准核退基金元
墙改办经办人核查意见
墙改办负责人意见
批准核退基金
(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建设单位经办人&&&&&电话
墙改办负责人:
墙改办经办人:
核查时间: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对象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项目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复印件);
(四)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报建表》和出示经审批的设计图纸;
(五)招标委托书(委托招标的工程需提交);
(六)招标申请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表;
(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八)资格预审文件;
(九)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材料;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十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备案
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1月30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规定,在广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对象为市(县)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六、申请材料
根据桂建质<FONT face=仿宋_GB]13号和桂建质<FONT face=仿宋_GB]21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三)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四)全套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计算书及审查意见书、图纸审查报告(各一份原件);
(五)资质证书和
(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年审记录1份(审核原件,收一份复印件);
(八)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表一、表二);
(九)经监理单位审定的,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原件后退回);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加注原件存放处、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示范文本
申请人: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性别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
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的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10月8日公布,自<FONT face=仿宋_GB年10月8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第一款,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的备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组织勘招标人自行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委托招标事项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七条第一款,在广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需办理备案。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六条:
(一)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设计自行组织招标备案表;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招标人成立的招标组织机构的证明材料;
5.拟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招标备案表;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复印件;
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原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招标代理协议书(合同);
7.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8.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标办法)。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备案时需要核对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FONT face=仿宋_GB1482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招标人自行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备案表
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概况
&&&&&&&&&&&&&&&
文号及日期
计划投资总额
&&&&&&&万元
经项目审批
□是&&&&&&&&&&&□否
无需经项目审批或项目审批部门不需核准
招标人条件
(□内打√或×)
1.项目法人资格&&&&&&&&&&&&□具备
2.专业技术力量&&&&&&&&&&&&□具备
3.同类项目招标经验&&&&&&&&□具备
4.招标机构、业务人员&&&&&&□具备
5.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法规&&&&□具备
要求投标人
的资质等级
招标人经办人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鉴)
&&&&&&&&&&&&&&&&&&&&&&&&&&&&&&&&&&&&&&&&&&&&&&&&&&&&&&&&&&&&&年&&&&月&&&&日
说明:1、本表由招标人填写,一式两份,招标办一份,招标人一份。
&&&&&&2、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自行招标文件或招标人具备的条件证明材料附表后。
&&&&&&3、经办人需附法人委托函件。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关于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的接收实施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出租及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出租和安装备案
(二)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8年1月28日公布,自<FONT face=仿宋_GB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FONT face=仿宋_GB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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