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安置购安置房买卖合同同可以自书遗嘱吗

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能买卖吗_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能买卖吗 ||案情介绍
  2005年,李某家被拆迁,获得一套位于本市亦庄某小区的拆迁安置房,2007年12月,该房屋建成,李先生入住装修入住,但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按照拆迁安置协议,产权证应当在入住后两年内办理。  2008年4月,李某家孩子出国需要用钱,于是,准备将该套安置房屋出售。经人介绍,詹先生表示愿意购买。  日,詹先生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詹先生向李某购买位于本市亦庄某小区1号楼401室房屋,合同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房屋单价为6800元,房屋总价为6052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李某应于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詹先生验收交接。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以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比照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时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第四条约定,李某在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并在符合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可以办理该房屋的转让手续时,李某应协助詹先生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附件三约定,日前詹先生应支付房款480,000元,房屋转移占有后詹先生支付房款125200元。  合同签订后,日,詹先生向李某支付480,000元,并由李某出具收条。日,詹先生向李某支付125200,李某出具收款凭证,确认詹先生已根  据合同付清全部房款。李某依约将该房屋交付詹先生。  2009年,北京市房地产价格大幅攀升,李某感觉房屋卖亏了,至少损失40万元。但是哑巴吃黄连。  2009年12月,房屋已经到了应当办理产权证的时间,詹先生一直没有等到李某通知取产权证的电话。于是向邻居打听产权证的事,发现,其它邻居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于是詹先生向李某提出办产权证的事情。电话中李某极不情愿,表示,最近很忙,经常出差外地。  2010年1月,詹先生又给李某联系,李某又借故推脱。于是詹先生开始怀疑李某诚意。于是找到李某的住处。李某见詹先生找上门来,无法在说出差外地了,于是将别在心中的话和盘托出:我要加点钱,因为房子现在涨价了,已经值100多万了。  闻听此言,詹先生气得半天没缓过神。等平静心情之后,詹先生说,做人要诚信、要厚道,当时李某孩子出国急需用钱,自己东挪西凑的60多万元付给你,你不能过河拆桥。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言语交锋,双方谁也没有说服谁。詹先生回到家中越想越气,准备起诉。但是詹先生的妻子想到打官司也要花钱,不如给他三万块算了。于是詹先生的妻子与李某打电话。告诉他愿意加三万元。不料李某说房价上涨了近40万,各让一步,要求加20万!  挂下电话之后,詹先生夫妻感觉,官司不打不成了。于是2010年2月,委托律师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配合办理产权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调查发现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而且该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为86.2平米。于是,律师代替詹先生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李某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9040元。同时,追加开发商为本案第三人,要求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手续。但是第三人尽提供书面意见,表示同意配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面对詹先生的起诉,李某辩称,该房屋是安置房,而且并未取得产权证,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不可以买卖,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配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退还詹先生房屋面积差价款1904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詹先生与李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有关房屋价款、房款的支付、房屋产权的变更等作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遵守履行。现系争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李某应按约办理好产权证,并在取得产证权后按照合同约定,协助詹先生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故詹先生有权要求李某办理李某名下的产权证。  对于詹先生请求要求返还面积差价款的请求,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房屋交付时建筑面积以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的,应比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预售商品房交付时的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处理,现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登记手册上的面积不一致,应以房地产部门的登记为准;故詹先生要求李某返还面积差价款190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下一篇:无相关阅读关键词离婚房产分割分家析产继承房屋拆迁安置房屋买卖纠纷其他房产纠纷诉讼常识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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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书遗嘱可以直接办理房屋过户吗
wl6840bjti
父亲走前数月写下遗嘱,【父亲脑子清楚,自愿,具有法侓责任能力】,将房子给我,母亲也同意,房子是拆迁房,现在要办理新房证,我拿遗嘱直接去办证,是否可以?【家有兄妹】。请告知。谢谢。
河南 郑州 惠济区发表时间: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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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父亲已经去世的话可以去办理。
回复时间: 14:33
请问怎么办理?
wl6840bjti河南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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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遗嘱
其它回答共 6 条
您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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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拿遗嘱一般是不可以的,哪里的房子
回复时间: 13:29
开封市。请问怎么办?谢谢。
wl6840bj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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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遗嘱的话是可以的,不过有些地方要求遗嘱公证
回复时间: 13:33
个个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吗?怎么办?请赐教。谢谢。
wl6840bjti
是的,每个地方都有不同之处,建议您带着现有材料先去一趟让看下,看还需要补充什么东西
郭丰杰律师
郑州要公正吗?谢谢。
wl6840bjti
他们会要求您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郭丰杰律师
公证是最好的
郭丰杰律师
再请问,公正怎么办?最好讲具体些。谢谢。
wl6840bjti
公证您直接去公证处,带上遗嘱,最好能让您母亲和其他兄弟姐妹一块过去
郭丰杰律师
都在天南海北,为此回来一趟不容易,时间上也不好挤在一齐。有无其他的好办法?谢谢。
wl6840bjti
去法院诉讼,确认遗嘱效力!拿法院判决书去过户
郭丰杰律师
谢谢回复直白,明白了。我有一事未讲清楚,我们兄妹都同意家父的遗嘱。现在该怎么办?兄妹人不用回来,能办好吗?谢谢。
wl6840bjti
让他们写个证明,
郭丰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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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行,遗嘱的效力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容易产生纠纷,需要公证。
回复时间: 14:20
谢谢回复直白,明白了。我有一事未讲清楚,我们兄妹都同意家父的遗嘱。现在该怎么办?兄妹人不用回来,能办好吗?谢谢。
wl6840bj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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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试试就知道了,实在不行就走诉讼程序,确认遗嘱效力
回复时间: 14:28
大家都同意,还要走法院?有无其他好办法?谢谢。
wl6840bj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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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506****
不可以。你爸爸的遗嘱只能处分你爸爸自己的那份。
回复时间: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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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问题
房屋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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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公证遗嘱处置公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案件介绍:
  一、原告诉称:
  2014年12月,陈娟起诉到法院称:我和陈辰、陈颖、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系兄弟姐妹关系。日,我父亲陈荣去世。被继承人陈荣生前有一份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的301号诉争两居室留给我。但陈辰、陈颖拒绝和我办理相关手续,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死去要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的301号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陈辰、陈颖辩称:日,父亲陈荣在北京市宣武公证处立下一份遗嘱,将其和家人共居的301号房屋两居室一套留给陈娟。我们认为:第一,遗嘱所涉及的房产,是陈娟以恶意占有为目的,以陈荣名义,伪造购房文件并勾结房管部门人员骗取的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是陈荣和陈颖、陈建国等五人的共居房屋,在房屋未改和房改的过程中,按照相关政策分配给了陈荣的长孙陈建国居住份额,还有陈颖自出生以来就和陈荣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也享有居住权利。而陈娟私自出资,以陈荣名义并隐瞒陈荣伪造了&购房家庭共居人口认定表&,在该文书中&是否同意购房人为购房后的购房所有人&一栏中,伪造了陈颖、陈建国、甘、张某等人的虚假签名同意,和房产部门个别人员勾结骗取手续购买了该房屋,并取得房产证。在没有经过房产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提前领取了房产证。证据显示房产证登记日期为日,但初审日期为11月27日,复审时间为11月27日,最终审批日期为12月3日,房产部门决定发证日期为12月18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房产部门依法审批和登记的法律程序,因此这份房产证的取得是不合法的,是虚假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陈娟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物权法》以及房屋登记规范。陈娟和房管部门相关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照相关法规,诉争房屋的出资人应首先是房屋工具人,但陈娟是非同户口共居人,几十年在国外居住生活,其为了占有此国内房产,瞒着家人自己出资,以陈荣名义购买该房屋,因此购房行为是虚假的,无效的。
  第三,&遗嘱继承&并非陈荣本人本意,实际上是陈娟恶意占有此房屋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在陈荣的遗嘱公证笔录中,公证处问陈荣,你有八个子女,为什么给陈娟,陈荣回答,因为陈娟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综上,陈娟通过公证手段以达到其恶意占有房产的目的,他的行为侵害了工具人的共有份额和居住权益。遗嘱虽进行了公证,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合法、不真实、不公正道德的。陈荣所有的子女都对该房屋都有共同继承的权利,因此我们不同意陈娟诉讼请求。
  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辩称:陈娟所述属实,同意陈娟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陈荣和郝仔莱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陈琦、陈辰、陈梅花、陈茵、陈柔、陈娟、陈颖、陈念茵。郝仔莱在日去世。陈荣自郝仔莱去世后没有再婚。陈荣在日去世。
  陈荣(乙方)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日签订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双方约定:甲方工程项目为危改,乙方住址为宣武区12号,正式公房3间,应当安置人口6人,共同居住认为:&陈荣、陈建国、陈琦、钱莹、钱宁、钱燕(钱莹系陈琦之夫,钱宁、钱燕系 陈琦之女)&,回迁房屋为本区的301和112号房屋。陈荣随后获得了上述房屋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日,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卖方、甲方)和陈荣(买方、乙方)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的301号房屋出售给乙方。日,陈荣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确定房屋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301号(以下简称301号房屋系诉争房屋),即《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的诉争房屋。日,陈荣在原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一、将坐落在北京市宣武区的301号房屋一套留给我三儿子陈娟。二、我请戴某(男,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孙尚仁(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一审法院在庭审查明,2010年4月,陈颖、陈建国(陈辰之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北京市城建委、第三人陈娟、陈梅花、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要求撤销北京市住建委合法的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起诉理由为涉诉房屋为陈荣承租的公房,购买时需要取得工具人的一致同意,其两人并不知情,而且在一份名为《购房家庭共居人口认定表》中陈颖、陈建国的签字并非本人签字,此证据为伪造,北京市城建委合法房屋所有权错误。案件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日做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陈颖、陈建国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后,陈颖、陈建国不服判决上诉,除一审陈述理由之外增加上诉理由:产权证核发日期早于审批同意确权发证日期。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两人申请再审,后在审法院驳回了两人的再审申请。
  2013年陈辰、陈颖、陈建国以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被告,陈娟、陈琦、陈梅花、陈茵、陈柔、陈念茵为第三人,起诉要求确认陈荣和北京市宣武区房管局在日签订的《出售直管公有住宅协议书》无效。起诉理由为诉争房屋应当为陈荣和郝仔莱夫妻共同财产,陈荣购买该房屋变更为单独所有时没有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购房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作为《出售直管共有住宅楼房协议书》前置条件的《购房家庭共居人口认定表》无作为共居人的陈颖、陈建国本人签字、系伪造。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陈辰、陈颖、陈建国的诉讼请求。随后三人上诉,同年11月17日,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认定:&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工具人在《购房家庭共居人口认定表》上签字并非是签订《售房协议书》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主要依据,现陈辰、陈颖、陈建国以上述理由要求确认涉诉协议无效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诉争房屋原属于攻防性质,郝仔莱并非登记的承租人,郝仔莱去世后,郝仔莱的继承人对公房并没有继承权,现三人以郝仔莱享有诉争房屋财产份额,将房屋变更为单独所有行为未经其继承人陈辰、陈颖、的同意应属无效的上诉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中,陈辰、陈颖提供一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首页和尾页的复印件(产权证填发日期为日)、房屋档案查询件(审批栏日期显示为日),欲证明发证日期早于审批日起,产权证取得程序不合法,陈娟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强调产权证取得合法。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不认可证据真实性。2、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档案查询件、关于原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和陈荣签订的《北京市城市发光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复印件、人口调查表复印件(其上记载:北京市宣武区301号房屋购房人,承租人为陈荣,和购房人同户籍共居人包括陈梅花、陈颖、陈建国、甘某、张某),欲证明房改房拆迁时陈荣和陈建国被共同安置在一间房屋,在陈辰、陈颖不知情的情况下,诉争房屋被陈娟购买。陈娟和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认可恒聚真实性,强调生效判决对此已经认定。
  3、陈建国、张某、甘某书面证人证言,欲证明购买诉争房屋时没有经其他被安置人同意。陈娟、和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对此不予认可。
  4、证明信(内容为:陈荣原户口登记地址为12好,现户口登记地址为301号均显示该人之子陈梅花、陈颖、之孙陈建国某社区居委会情况说明(内容为:陈颖、依照本人提供的户口等相关证件,现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301号),与证明被拆迁房屋的共居人。陈娟和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对此不予认可。
  5、购买直管公房住宅楼房申请表(空白表)一份,与证明购房者应当承担相应。陈娟、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对此不予认可。
  现陈娟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北京市西城区的301号房屋即本案诉争房屋归其所有。陈辰、陈颖持辩称理由,不同意陈娟诉讼请求。陈琦、陈茵、陈柔、陈念茵、陈梅花同意陈娟的诉讼请求。
  四、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陈荣名下的北京市宣武区(现西城区)的诉争房屋归陈娟继承,房屋归陈娟所有。
  一审判决后,陈辰、陈颖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的诉争房屋系陈荣的配偶郝仔莱去世后拆迁安置所得的公房,由陈荣承租,此后又经房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屋应当为陈荣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设立遗嘱将该房屋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就陈辰、陈颖所陈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取得程序不合法一节,靳律师认为,基于陈颖、陈建国等曾经以诉争房屋购买没有取得共居人同意,《购房家庭共居人口认定表》系伪造、产权证填发日期早于审批日期为由,要求撤销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要求确认《出售直管公房协议书》无效,均已经被生效判决驳回,因此现陈辰、陈颖再一次为理由要求对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出异议,法院没有采纳。
  陈荣生前在原北京市宣武区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将诉争房屋在其去世后遗留给三儿子陈娟,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内容明确合法,陈辰、陈颖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对此遗嘱进行推翻,虽然对设立遗嘱时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和设立遗嘱的理由等提供异议,但上述原因并非影响公证遗嘱效力的原因,因此对该遗嘱效力法院予以确认,在陈荣去世后诉争房屋应当依照该遗嘱予以继承,现陈娟要求继承房屋,理由正当,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
&  安居房地产律师网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组成安居房产律师团队,具有成功办理各类房地产案件经验。安居房地产律师团队,多年以来,潜心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房地产案件,对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商品房、存量房、经适房、房改房、央产房、回迁房、限价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对国内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中介公司的操作模式有深刻解读。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资质、权属、解押、网签、面签、监管、过户、交房等环节的法律问题。安居房地产律师办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买卖、继承、腾房、分家析产、居住权、共有、确权、借名买房等相关案件,在房地产专业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有能力办好各类房地产案件,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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